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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章 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 【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了解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知晓政策性银行的引导性、补充性、服务性三大职能,重点掌握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及其基本制度、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基本制度以及城乡信用社及其联合社的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规范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本章内容】【本章内容】 4.1 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4.2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本章重点】【本章重点】 1.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及主要职能 2.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本章难点】【本章难点】 我国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法律规范【本章引例本章引例】 国家开发银行某省分行为扩大信贷规模,促
2、进融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3个月内共吸收公众存款约1亿元人民币,并以此发放商业性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 资料来源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资料整理所得 问题: 请问该分行的行为是否合法? 4.1 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及主要职能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及主要职能 (1) 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及特征政策性银行的概念及特征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立和担保、以贯彻国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立和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殊的融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具有特殊的融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 政策性
3、银行的特征政策性银行的特征(1)由政府创立。)由政府创立。(2)业务范围的特定性。)业务范围的特定性。(3)经营目的的非盈利性。)经营目的的非盈利性。(4)融资方式的特殊性。)融资方式的特殊性。(5)法律调整的单独性。)法律调整的单独性。2)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1)引导性职能。)引导性职能。(2)补充性职能。)补充性职能。(3)服务性职能。)服务性职能。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 我国先后组建了国家开发银行、中
4、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规范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规范 1)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规范的现状)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规范的现状 2)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立法)我国政策性银行的立法4.2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述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和特征)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和特征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从事货币信用业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从事货币信用业务和金融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金融服务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征成部分。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
5、征2)未冠以)未冠以“银行银行”名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名称不能名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名称不能冠以冠以“银行银行”字样,只能是与本机构经营业务相对应字样,只能是与本机构经营业务相对应的名称,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用合作社等。的名称,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用合作社等。3)从事的金融服务业范围较为单一。非银行金融机)从事的金融服务业范围较为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主营业务一般较为单一,大多数非银行金构从事的主营业务一般较为单一,大多数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其主要从事的经融机构不能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其主要从事的经营活动受到相应法规的严格限制。营活动受到相应法规的严格限制。4)由
6、单独的法规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由单独)由单独的法规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由单独的法律规范调整,如的法律规范调整,如保险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城市信用合作社管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理办法等。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类 (1)根据业务性质,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分为合作性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公司、财务公司、邮政储蓄等。 (2)根据活动区域,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分为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3.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监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监管 4.2.2 我国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我
7、国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 4.2.3 我国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我国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规范规范【本章小结】【本章小结】 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构成一国金融机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政策性银行是为了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以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是我国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章着重介绍了以下四个重点问题:政策性银行的引导性、补充性、服务性三大职能;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及其基本制度;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基本制度;城乡信用社及其联合社的法律制度。【课堂讨论题】【课堂讨论题】 某省15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联合社欲共同出资申请设
8、立农村信用社省联合社,出资总额为6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县信用社出资80万元人民币,乙县信用社拟以自己的办公楼作为出资(价值50万元人民币)。为尽快募得资金,还吸收了丙市商业银行的入股45万元人民币。此外,省联社章程还规定:社员社股金若不能一次缴纳,可在省联社成立后再行补缴。 请回答:该农村信用社者联社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错误?引例分析引例分析 不合法。因为政策性银行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融资渠道和商业银行有着明显区别。由于政策性银行以政府投资为主,国家财政拨款是其主要的融资渠道;另外,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再贴现和专项基金以及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也是其重要的融资方式。【案【案 例】信用社是否还应支付存
9、款?例】信用社是否还应支付存款? 20042004年年1 1月月2525日,吴某在某信用社存入人民币日,吴某在某信用社存入人民币4 4万元,万元,定期一年,定期一年,20052005年年1 1月月2525日到期,年息日到期,年息2.574%2.574%。信用社储。信用社储蓄代办员方某经办后出具了整存整取定期存单一张。蓄代办员方某经办后出具了整存整取定期存单一张。20042004年年2 2月底,吴某在方某手中拿走现金月底,吴某在方某手中拿走现金4002040020元。元。20042004年年5 5月,月,方某因储蓄业务问题被停职,并负案外逃。方某因储蓄业务问题被停职,并负案外逃。20052005
10、年年1 1月,月,存款到期后,吴某持该存单到信用社取款时,信用社以该存款到期后,吴某持该存单到信用社取款时,信用社以该存款已从方某手中提前支取为由拒付,并强行在存单上加存款已从方某手中提前支取为由拒付,并强行在存单上加盖了盖了“作废作废” ” 的印章。吴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信用社的印章。吴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信用社兑付存款兑付存款4 4万元及利息。万元及利息。 请问:信用社会是否应向存款人吴某支付存款?为什请问:信用社会是否应向存款人吴某支付存款?为什么?么?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资料整理所得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资料整理所得分析分析 信用社应支付存款及利息。其理由是:其一,信用社应支付存款及利息。
11、其理由是:其一,吴某在信用社存入吴某在信用社存入4 4万元万元1 1年期定期存款,信用社出年期定期存款,信用社出具定期存单,该存单虽然加盖有具定期存单,该存单虽然加盖有“作废作废”印章,但印章,但吴某陈述是其持单支取存款时,信用社单方面强行吴某陈述是其持单支取存款时,信用社单方面强行加盖的,且信用社对存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该加盖的,且信用社对存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该存单应认定是真实有效的凭证;其二,对于未到期存单应认定是真实有效的凭证;其二,对于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储户要求提前支取的,依照的定期存款,储户要求提前支取的,依照储蓄管储蓄管理条例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第二十九
12、条的规定,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储蓄机构须经过对储户提交的身的身份证明办理。储蓄机构须经过对储户提交的身份证件和存单进行认真审查后,由经办业务员在存份证件和存单进行认真审查后,由经办业务员在存单上签章,并加盖单上签章,并加盖“现金付讫现金付讫”戳记,以证明储蓄戳记,以证明储蓄机构对该笔存款履行了兑付义务,同时应将已办理机构对该笔存款履行了兑付义务,同时应将已办理兑付手续的存单收回存档备查。现吴某手中持有信兑付手续的存单收回存档备查。现吴某手中持有信用社对真实性不持异议的存单,并否认在方某手中用社对真实性不持异议的存单,并否认在方某手中已提前支取了存款,而信用社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方已提
13、前支取了存款,而信用社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方某给付吴某某给付吴某4002040020元现金是兑付存款的职务行为,即元现金是兑付存款的职务行为,即不能证实其与存款人吴某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已不能证实其与存款人吴某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已终止,故吴某(存款人)和信用社(储蓄机构)之间终止,故吴某(存款人)和信用社(储蓄机构)之间的存款关系仍然存在,信用社应当承担兑付存款的义的存款关系仍然存在,信用社应当承担兑付存款的义务;其三,吴某从方某手中拿取的务;其三,吴某从方某手中拿取的4002040020元现金的行元现金的行为如属不当得利,则是与本案存单纠纷不同的另一法为如属不当得利,则是与本案存单纠纷不同的另一法律关系,权利人即信用社可另行主张,但不应对抗吴律关系,权利人即信用社可另行主张,但不应对抗吴某,不应影响本案存单纠纷的审理。某,不应影响本案存单纠纷的审理。 综上,本案中综上,本案中存单虽被盖上存单虽被盖上“作废作废”印章,信用社仍应兑付存款及印章,信用社仍应兑付存款及利息。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