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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深(深圳市(深圳市罗罗首首次次(北京市北京市朝朝深深圳市圳市名名罗罗湖区湖区宝宝次次公开公开发发保保朝朝阳区建阳区建国国名名雕雕装装宝宝安北笋安北笋岗岗发发行行股股上上市市保保荐人荐人国国门外大二门外大二装装饰饰股股岗岗仓仓 831、 股股票票并并市市公公告告 (主(主承承街街 1 号号国国一六年一六年十十 股股份份有有830 号号陆陆并并在在中中告告书书 承承销商)销商) 国国贸大厦贸大厦 2十十二月二月 有有限限公公陆陆层层 615、中中小小板板 2 座座 27 层层公公司司 616 房房)板板上市上市 层层及及 28 层层) 层层) 1 特别提示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2、 12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 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2 第一节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重要声明与提示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雕股份”、“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 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
3、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蓝继晓、林金成、彭旭文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4、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本人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 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的 10%。 (2)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6 月 13 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5、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3 定。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上述期间内,即使本人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本人仍将履行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陈奕民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背本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
6、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减持计划如下: (1)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 转让的股份可能达到上市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届时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拟定具体的减持方案。 (2)如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公司的股份, 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 (3)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4)本人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减持所持公司的股份。 公司股东谢心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7、所上市交易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的四名股东范绍安、林列华、黄立和曾琳承诺:(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8、 (2)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6 月 13 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4 整。 上述期间内, 即使本人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 本人仍将履行相关承诺。 公司其余二十九名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
9、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经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的预案如下: (一)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和法律程序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本公司将在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由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启动具体稳定股价方案的实施。 (二)公司采取的股价稳定措施 1. 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
10、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以市场价格回购,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100%。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 本公司将要求实际控制人及时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4. 本公司将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薪酬、奖金、津贴,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
11、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5.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5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股价稳定措施 如公司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 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采取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1、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市场价格增持公司股票, 购买增持股票的总额不低于其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但不超过其本人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薪酬及
12、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其他事项 前述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实际控制人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
13、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6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前述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有关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股份回购方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14、,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但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 。 3、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
15、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公司首次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及转让的股份,股票回购价格为回购时的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但不低于公
16、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如因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导致公司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公司股票已停牌,则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总成交量) 。 3、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7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或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赔偿
17、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三)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之外)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 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
18、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公司独立董事承诺: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承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 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
19、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8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 致使发行人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而造成投资者直
20、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自行并促使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调解或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蓝继晓、林金成、彭旭文、陈奕民,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蓝继晓、 林金成、 彭旭文承诺: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本人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 每年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的 10%。 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21、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17 年 6月 13 日,如遇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 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上述期间内,即使本人出现职务变更或离职等情形,本人仍将履行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陈奕民承诺: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
22、及不违背本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 本人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 减持计划如下:(1)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9 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 转让的股份可能达到上市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100%,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届时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拟定具体的减持方案。 (2)如在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公司的股份, 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而定。 (3)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4)本人将通过深圳证券
23、交易所以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减持所持公司的股份。 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如若不能履行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承诺,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发放其当年的奖金、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公司未履行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24、失。 (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若不能履行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承诺,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暂停从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10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的范绍安、林列华、黄立和曾琳四名股东还承诺,如若不能履
25、行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列明的承诺,将暂停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直至承诺履行完毕,同时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三)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若不能履行关于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若本人承诺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本人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6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26、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实现的滚存利润全部由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分红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制订和修改(一)利润分配政策、方案的制订和修改 1、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和机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和机制 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27、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11 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并在股东大会召开时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2、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决策和机制、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决策和机制 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
28、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提供网络投票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利润分配额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的
29、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前提下,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12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
30、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 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31、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32、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13 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公
33、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7、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8、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4、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发行人分红回报规划(三)发行人分红回报规划 1、制定分红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融资环境、股东需求和14 意愿等情况,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
35、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1)分红回报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2)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在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融资环境、股东需求和意愿等情况,对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积极、稳妥的规划,具体分红回报计划如下: A未来三年,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
36、利。 B公司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如出现公司业务发展快速, 盈利增长较快或者在可预见的未来暂无重大资本性支出或投资计划等情形,董事会可以提出更高的现金分红比例。 C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D公司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或现金分配比例不足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时, 公司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不足的原因;独立董事应该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7、 3、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调整 A公司每三年审议一次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意见,必要时对公司分红回报规划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15 B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利分配方案的披露(四)股利分配方案的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股利分配方案。 如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但提出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或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应详细说明提议现金
38、分红比例的考虑因素、未提议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发表意见。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
39、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还承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16 尽管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上述承诺,公司提示投资者,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上述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及填补回报措施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及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可能发生同业竞争,最大限
40、度地维护公司利益,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实际控制人蓝继晓、林金成、彭旭文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陈奕民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主要内容为: “一、本人目前乃至将来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亦促使本人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名雕股份及或名雕股份的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二、如因国家法律修改或政策变动不可避免地使本人及或本人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 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名雕股份及/或名雕股份的子公司、 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 就该等构成同业竞争之业务的受托
41、管理(或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收购,名雕股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三、 本人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对名雕股份、名雕股份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 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上述承诺在承诺方作为发行人主要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17 第二节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
42、13 年 12 月修订) 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2628 号)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667.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的方式进行,发行价格为 16.53 元/股,本次公开发行总量为 1,667.00 万股,全部为新股,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 (深证上2016897 号)同
43、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股票简称“名雕股份”,股票代码“002830”;本次公开发行的 1,667.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起上市交易。 本 次 发 行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全 文 及 相 关 备 查 文 件 可 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查询。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 年 12 月 13 日 (三)股票简称:名雕股份 18 (四)股票代码:002830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
44、总股本:6,667.00 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667.00 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除上述(七) 、 (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的 1,667.00 万股新股股份无流通限
45、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类别类别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持股数持股数 (万股)(万股) 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蓝继晓 1,503.65 22.55% 2019 年 12 月 13 日 林金成 1,459.43 21.89% 2019 年 12 月 13 日 彭旭文 1,459.43 21.89% 2019 年 12 月 13 日 陈奕民 250.00 3.75% 2017 年 12 月 13 日 谢心 75.00 1.12% 2017 年 12 月 13 日 蓝晓宁 3
46、1.25 0.47% 2019 年 12 月 13 日 彭有良 30.00 0.45% 2019 年 12 月 13 日 林列华 25.00 0.37% 2019 年 12 月 13 日 赵莉莉 20.00 0.30% 2019 年 12 月 13 日 禚焕庆 16.67 0.25% 2019 年 12 月 13 日 19 朱兴江 12.50 0.19% 2019 年 12 月 13 日 范绍安 12.50 0.19% 2019 年 12 月 13 日 彭南生 10.00 0.15% 2019 年 12 月 13 日 周淮滨 6.25 0.09% 2019 年 12 月 13 日 王今朝 5.
47、00 0.07% 2019 年 12 月 13 日 朱树明 5.00 0.07% 2019 年 12 月 13 日 刘兴忠 5.00 0.07% 2019 年 12 月 13 日 叶绍东 5.00 0.07% 2019 年 12 月 13 日 罗卫锋 5.00 0.07% 2019 年 12 月 13 日 高万军 5.00 0.07% 2019 年 12 月 13 日 何仲良 5.00 0.07% 2019 年 12 月 13 日 林海权 5.00 0.07% 2019 年 12 月 13 日 谢红伟 5.00 0.07% 2019 年 12 月 13 日 刘勇 5.00 0.07% 2019
48、 年 12 月 13 日 丁伟明 5.00 0.07% 2019 年 12 月 13 日 何壮强 5.00 0.07% 2019 年 12 月 13 日 肖利红 5.00 0.07% 2019 年 12 月 13 日 黄立 5.00 0.07% 2019 年 12 月 13 日 曾琳 3.33 0.05% 2019 年 12 月 13 日 伍巧妍 1.67 0.02% 2019 年 12 月 13 日 温健珍 1.67 0.02% 2019 年 12 月 13 日 黄芙蓉 1.67 0.02% 2019 年 12 月 13 日 吕晓伟 1.67 0.02% 2019 年 12 月 13 日 杨
49、奕 1.67 0.02% 2019 年 12 月 13 日 李清水 1.67 0.02% 2019 年 12 月 13 日 李海刚 1.67 0.02% 2019 年 12 月 13 日 周鹏程 1.67 0.02% 2019 年 12 月 13 日 陈森 1.67 0.02% 2019 年 12 月 13 日 小计小计 5,000.00 75.00%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667.00 25.00% 2016 年 12 月 13 日 小计小计 1,667.00 25.00% 合计合计 6,667.00 100.00% 20 注 1: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
50、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1 第三节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Mingdiao Decoration Co., Ltd.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笋岗仓831、830号陆层615、616房 注册资本: 5,000万元(本次发行前) ,6,667万元(本次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蓝继晓 成立日期: 1999年8月24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 2008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