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晟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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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股票简称:荣晟环保股票简称:荣晟环保 股票代码:股票代码:603165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Rongshe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aper Co.,LTD (浙江平湖经济开发区镇南东路 5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七年一月二一七年一月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2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

2、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 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3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晟环保”、 “本公司”或“发行人”、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3、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锁定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冯荣华、张云芳夫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冯晟伟、冯晟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陈雄伟、陆祥根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

4、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股东冯荣华、陈雄伟、陆祥根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在本人担任荣晟环保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4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冯荣华、张云芳夫妇、陈雄伟、陆祥根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 (若因派发现金股利、 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发行价;发

5、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二、公司上市后公司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二、公司上市后公司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荣华、张云芳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荣华、张云芳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冯荣华、张云芳合计持有公司71.02%的股份,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不

6、减持公司股份; 2、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 3、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在服从和满足所有届时有效的监管规则的前提下,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 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4、减持方式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但如果其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控

7、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将自动延长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6个月。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5(二)股东冯晟宇、冯晟伟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二)股东冯晟宇、冯晟伟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冯晟宇、冯晟伟分别持有公司6.32%的股份,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3、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知发

8、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减持方式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但如果其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冯晟宇、 冯晟伟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将自动延长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6个月。 (三)公司股东陈雄伟、陆祥根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三)公司股东陈雄伟、陆祥根的持股意

9、向和减持意向 本次公开发行前,陈雄伟、陆祥根分别持有公司8.26%和8.08%的股份,其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3、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知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减持方式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但如果其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10、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6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陈雄伟、 陆祥根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将自动延长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6个月。 三、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措施预案 三、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措施预案 公司于2014年9月20日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在公司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

11、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则触发公司稳定股价机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议案规定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0个交易日定义为“触发日”。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稳定股价机制实施的义务人,公司应在与上述义务人沟通后,在触发日之后10个工作日

12、内,制定完毕稳定公司股价方案,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方案时,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不可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7(二)股价稳定机制的具体措施 (二)股价稳定机制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股价稳定方案必须包含下

13、列第1项和第2项中的任意一项):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的承诺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的承诺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召开程序, 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回购目的、 方式, 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报告。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控股股东应在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股东大会上就相

14、关议案投赞成票),公司实施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措施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上述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应为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期限不得超过120天(自触发日起算)。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

15、购股份。 对于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督促并确保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的相应承诺要求。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发行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发行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8(1)发行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上述承诺为发行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16、、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出具了书面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在触发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但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同时,自增持至控股股东履行承诺期间,控股股东

17、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予转让。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应获得的荣晟环保现金分红,归荣晟环保所有,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浙江荣晟环保

18、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9(3)本人将停止在荣晟环保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荣晟环保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董事(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3、公司董事(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公司董事(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19、人员出具了书面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 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其12个月内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20、的,本人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其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10(2)本人应获得的荣晟环保现金分红,归荣晟环保所有,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本人将停止在荣晟

21、环保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荣晟环保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责任主体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其他措施 4、其他措施 公司2014年9月20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市后36个月内触发回购条件时, 制定相关方案并实施。 该授权自上市后36个月内有效。 对于本次

22、发行后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在聘任合同中明确上述承诺并要求履行。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执行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执行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若此时公司已公告股份回购预案,则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120 个交易日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

23、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11(四)相关处罚措施 (四)相关处罚措施 1、对于控股股东,如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如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而控股股东未能提出具体增持计划, 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股份回购计划; 如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股份回购计划投弃权票或反对票, 则公司可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

24、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用于下次股份回购计划。 2、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履行其增持义务,如个人在任职期间因主观原因未能按本预案的相关约定履行其增持义务, 则公司应将与其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工资薪酬截留代其履行增持义务。 3、如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

25、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启动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后, 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26、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1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荣华、张云芳夫妇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荣华、张云芳夫妇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27、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协商价格或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但是不低于原转让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 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和有关申报

28、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四)保荐机构承诺 (四)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为荣晟环保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保荐机构为荣晟环保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保荐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五)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荣晟环保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29、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13者损失。 (六)律师事务所承诺 (六)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荣晟环保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五、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相关承诺 1、发行人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

30、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

31、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相关承诺 2、发行人控股股东相关承诺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14发行人控股股东冯荣华、张云芳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

32、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33、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3、发行人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34、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15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4、发行人未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4、发行人未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未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需提

35、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16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

36、告书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105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37、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15 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荣晟环保”,证券代码“603165”;其中本次发行的 3,168 万股股票将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起上市交易。四、股票上市概况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1月17日 3、股票简称:荣晟环保 4、股票代码:603165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2,668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3,168万股,老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发行的3

38、,168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17年1月17日起上市交易。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17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18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39、Rongshe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aper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9,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荣华 设立日期:1998年11月9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公司住所:浙江平湖经济开发区镇南东路588号 邮政编码:314213 电话号码:0573-85986681 传真号码:0573-85988880 互联网网址:http:/ 经营范围:电力业务经营(范围详见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纸张、包装装潢材料、箱包的制造、加工,五金配件的销售,废纸收购,生产、供应:热力,经营进出口业务,环保工程的技术开发、技术服

40、务。 电子邮箱: 所属行业:C22造纸和纸制品业 主营业务:各种中高档包装用再生环保纸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董事会秘书: 陈雄伟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19单位:股姓名 姓名 职位 职位 任期 任期 持股情况 持股情况 (股) (股) 冯荣华 董事长、总经理 2014.7.202017.7.19 60,841,245.00 陈雄伟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014.7.202017.7.19 7,847,760.00 陆祥根 董事、副总经理 2014.7.202017.7.19

41、7,676,290.00 钱林华 董事 2014.7.202017.7.19 - 阮永平 独立董事 2014.7.202017.7.19 - 郭志仁 独立董事 2014.7.202017.7.19 - 郑梦樵 独立董事 2014.7.202017.7.19 - 沈霞琴 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2014.7.202017.7.19 - 赵志芳 监事 2016.5.102017.7.19 - 褚芳红 监事 2014.7.202017.7.19 -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长冯荣华先生持有公司64.04%股份,其配偶张云芳女士持有公司6.98

42、%的股份。冯荣华、张云芳夫妇合计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前71.02%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冯荣华先生简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年出生,汉族,硕士学历。身份证号码:33042219650322xxxx,住址: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锦绣庄园紫园。 张云芳女士简介: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出生,汉族,高中学历。身份证号码:33042219680426xxxx,住址: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锦绣庄园紫园。 三、股东情况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

43、构 股份类型 (股东名称)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股份类型 (股东名称)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锁定限制及期限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冯荣华 60,841,245.0064.04 60,841,245.0048.0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在发行人处任职期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20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

44、 张云芳 6,634,705.006.98 6,634,705.005.2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 陈雄伟 7,847,760.008.26 7,847,760.006.1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 陆祥根 7,676,290.0

45、08.08 7,676,290.006.0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 冯晟宇 6,000,000.006.32 6,000,000.004.7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锁定期满 2 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冯晟伟 6,000,000.006.32 6,000,000.004.7

46、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锁定期满 2 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上年末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 小计 95,000,000.00 100.00 95,000,000.0074.99- 小计 95,000,000.00 100.00 95,000,000.0074.99-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股 31,680,000.00 25.01无锁定期限 合计合计 95,000,000.00 100.00 126,680,000.00100.00 - 95,000,000.00 100.00 126,680,000.0

47、0100.00 -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户数为30,049户,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21序号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 持股数(股)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权性股权性质 质 1 冯荣华 60,841,245.0048.03 限售股2 张云芳 6,634,705.00 5.24 限售股3 陈雄伟 7,847,760.00 6.19 限售股4 陆祥根 7,676,290.00 6.06 限售股5 冯晟宇 6,000,

48、000.00 4.74 限售股6 冯晟伟 6,000,000.00 4.74 限售股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3,884.00 0.04 流通股8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80.00 0.01 流通股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870.00 0.01 流通股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460.00 0.01 流通股 合计 95,083,494.0075.06 合计 95,083,494.0075.06 注:为主承销商包销的股票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9、22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168万股,老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10.44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 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316.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2,851.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合计放弃认购股数为53,884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17%。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

50、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3,073.92万元。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1月11日出具了【闵华兴所(2017)验字C-001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3,593.92万元。 本次发行的费用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金额(万元) 保荐费用和承销费用 2,449.73 审计及验资费用 514.15 律师费用 235.85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等 394.19 费用合计费用合计 3,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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