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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2004-11-15实施2004-10-15发布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boilerDB65/ 21542004DB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ICS13.040备案号:Z601DB65/ 21542004前 言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乌鲁木齐市的环境质量,特别是改善乌鲁木齐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执行GB132
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对燃煤锅炉烟尘、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本标准由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战金奎、张晨、李新生、邱劲松、芮溧红、郑斯超I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燃煤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本标准适用于除粉煤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
3、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 术语和定义GB13271 中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高污染燃料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高污染燃料系指:原(散
4、)煤、煤矸石、粉煤、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硫含量0.3%的蜂窝型煤、硫含量30mg/m3的人工煤气等。3.2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范围。4 区域和时段划分4.1 区域划分本标准将乌鲁木齐市划分为A、B两个区域:A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B区:除A区以外的其它地区。4.2 时段划分时段:2003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时段:2004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5 技术内容燃煤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表1 燃煤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污染物适用区域燃煤锅炉14MW(20t/h)14MW(20t/h)时段时段时段时段烟尘(mg/m3)A区100禁排100新建禁排改、扩建50B区15010010080二氧化硫(mg/m3)A区450禁排500新建禁排改、扩建400B区500400500400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全部区域1级6 监测6.1 监测按GB13271中的规定执行。6.2 单台容量不小于14MW(20t/h)的燃煤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仪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