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梧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3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龙政办发201559号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梧州市龙圩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9月23日抄送:区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印发梧 州 市 龙 圩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5年9月1 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事件分级21.4 适用范围21.5 工作原则22 组织体系与职责32.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32.2 指挥部办公室42.3 指挥部成员单位
2、职责(详见附件2)42.4 现场指挥机构42.5 镇政府职责43 预防和预警53.1 风险防范53.2 信息监测53.3 预警及措施63.4 预警支持系统84 应急处置84.1 先期处置84.2 分级响应94.3 响应措施104.4 信息报送与处理124.4.1 报告程序124.5 指挥和协调14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144.7 安全防护144.8 应急终止155 后期处置165.1 善后处置165.2 恢复重建165.3 总结评估166 应急保障166.1 资金保障166.2 装备和物资保障17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176.4 人力资源保障176.5 技术保障186.6 医疗卫生保
3、障186.7 治安保障186.8 应急供水保障186.9 保险187 监督管理187.1 预案宣传与培训187.2 预案演练197.3 预案管理与修订197.4 区域联动联防合作197.5 奖励与责任追究197.6 监督考核208 附则208.1 名词术语定义208.2 预案解释部门218.3 预案实施时间21附件1 23附件2 25附件3 31附件4 34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程序,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69号);(2)中华人
4、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第17号);(7)突发环境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385号);(8)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9)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桂政办发2013123号);(10)梧州市龙圩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龙政发201520号)
5、。1.3 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四级(详见附件1)。1.4 适用范围本预案为我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2)超出事件发生地镇政府处置能力,区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3)跨镇行政区域,区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当国务院、自治区、市启动、级响应时,我区环境应急工作服从国务院、自治区、市的领导
6、和指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遵照梧州市龙圩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龙政办发20151号)有关规定执行。1.5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最大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按照“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各单位具体负责”原则,加强协同合作,提高应对效率;(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实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分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事发地镇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4)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
7、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等资源,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2 组织体系与职责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镇政府应急领导机构、应急工作组构成。2.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区政府设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为分管副区长,副指挥长为区政府分管办公室副主任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管或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成员为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主要职责:决定启动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指挥和协调由区政府组织应对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落实上级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方针
8、政策、指示和要求;决定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停止供水和受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事项;部署我区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指导镇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完成上级和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其他环境应急救援任务。当国务院、自治区、市政府启动、级响应时,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转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服从国务院、自治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若突发环境事件由其它类型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次生而来,且原生事件(事故)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则不再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原生事件(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应对和处置事件(
9、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2.2 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指挥部决定,完成指挥部下达的任务;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跟踪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按规范要求上报事件信息。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2.4 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事件应急处置的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成员及职责详见附件3)。2.5 镇政府职责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
10、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信息上报工作;负责落实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本级政府负担的经费;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属地为主”原则,在本辖区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指定专人对接各应急工作组,做好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确保事发地社会稳定。3 预防和预警3.1 风险防范(1)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根据环境风险评估和周围环境敏感点调查情况编制和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环保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主体责
11、任,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2)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境安全隐患(包括可能次生环境污染的各类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落实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采取防止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必要措施。3.2 信息监测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各镇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1)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部门负责;(2)水上船舶污
12、染、水上溢油等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由海事部门负责;(3)码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3.3 预警及措施3.3.1 预警分级与发布 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区政府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事件进行预判,发布预警信息。红色预警(级):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并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授
13、权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级):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并造成重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自治区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级):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并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蓝色预警(级):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3.3.2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1)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2)命令有关部门
14、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4)根据事态发展趋势适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警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5)命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的准备;(6)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7)根据预警级别,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
15、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8)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3.3.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政府,应根据事态的发展趋势和应急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确认环境风险已解除的,由发布预警的政府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相关措施。3.4 预警支持系统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建立并完善预警支持系统,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提供技术、物资支持。3.4.1 建立完善环境安全相关系统建立并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监测系统,建立并完善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建立并完善危险
16、化学品及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系统。3.4.2 建立完善环境应急物资库建立环境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物资库,建立并完善重大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3.4.3 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并完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4 应急处置4.1 先期处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启动单位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核实事件信息后,立即启动地方应急预案,按规定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其他同级政府、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通报相关信息;救助伤员或疏散、撤离可能受影响的群众;切断污染源
17、,处置、清理污染物,防止污染扩散。4.2 分级响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级响应)、重大(级响应)、较大(级响应)和一般(级响应)四级。级响应报请国务院组织实施,级响应由自治区政府组织实施,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级响应由区政府组织实施。4.2.1 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政府负责启动级响应。(1)启动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工作组;(2)及时向市相关部门报告事件有关信息;(3)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适时召开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听取各组工作动态报告、研判事件发展趋
18、势、分析处置效果、协调解决存在问题、部署相关工作;事发地镇政府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指挥部各项决定、部署;(4)必要时调集本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5)我区无法妥善处置事件时,及时请求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援。4.2.2 发生1.4(2)、(3)项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1)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全部或部分应急工作组;(2)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应急处置工作会议,听取各组工作动态报告,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处置效果、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事发地镇政
19、府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指挥部各项决定、部署;(3)必要时调集辖区内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4.2.3 镇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可以参照级应急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区环保局及有关部门提出请求。4.3 响应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4.3.1现场污染处置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
20、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保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区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应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因素,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
21、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3.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应急监测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
22、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的事项、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6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
23、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4.4 信息报送与处理4.4.1 报告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区政府或环保部门在发现或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相关要求上报事件信息。区各相关部门收到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及时将信息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环保局;区环保局根据信息报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4.4.2 报告方式与内容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
24、告等三类。初报为发现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初报应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事发地及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直送等方式书面报告;
25、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写明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4.4.3 信息通报 建立跨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联络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加大对边界敏感企业、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段进行有效监控。保持相邻行政区域之间的通讯畅通。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及时调查了解情况,统一行动、共同处置,把污染和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把环境风险降到最低程度。跨地市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分别通报相关地
26、市级政府及环保部门。跨省界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自治区政府和环保厅分别通报相关省级政府及环保部门。4.5 指挥和协调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应急工作组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按照指挥部部署和下达的任务开展工作。事发单位要及时、主动向指挥部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提供事发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指挥部参考。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应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4.7 安全防护4.7.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
27、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安全。4.7.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交通条件、人口密度等因素,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划定疏散路线,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3)设立紧急避难场所。4.8 应急终止4.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符合应急终止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可控范围以内;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
28、无继续的必要;(5)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4.8.2 应急终止的程序(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符合终止条件,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2)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终止命令;(3)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后续处置工作进行部署。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区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污染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5.2 恢复重建区政府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根据评估结论
29、和生态修复建议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重建,使生态环境质量恢复原有的水平或符合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5.3 总结评估(1)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事件责任单位查找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对污染损害进行评估;(2)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较大环境突发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3)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区政府和指挥部成员单位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和教训,根据需要修订政府或部门应急预案。6 应急保障6.1 资金保障工业企业单位应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完毕后向事故责任单
30、位追缴。我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工作经费的安排使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或垫付,并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由区本级财政负担但未列入部门预算的费用,每年由区环保局牵头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统一编制年度预算,上报区财政局审核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实际需要发生时,经区政府同意后再向市财政申请拨付资金,特殊情况除外。6.2 装备和物资保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负有环境保护监管或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区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
31、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海事、铁路、航空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先通行。6.4 人力资源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确保事发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6.5 技术保障支持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6.6 医疗卫生保障事发地
32、政府要组织社区、村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受污染地区、临时人员安置点、避难场所和公众场所等消毒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知识的宣传,保障群众身体健康。6.7 治安保障事发地政府要加强受事件影响地区社会治安和应急处置秩序维护,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社会稳定。6.8 应急供水保障事发地政府要做好受污染地区群众生活用水和饮用水的供应保障,建设并完善备用水源,积极采取措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6.9 保险各级政府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应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7 监督管理7.1 预案宣传与培训(1)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
33、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2)各级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7.2 预案演练区政府及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技能,增强实战能力。7.3 预案管理与修订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以及应急实践的经验教训等因素,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7.4 区域联动联防合作指挥部办公室应积极建
34、立与其他区(县)应急机构的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7.5 奖励与责任追究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7.5.1 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有关规定经政府批准后,给予奖励:(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在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3)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7.5.2 责任追究(1)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渎职、失职等行为的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35、、国有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等规章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6 监督考核为不断提升环境应急体系建设水平及能力,确保完成应急任务,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8 附则8.1 名词术语定义突发环境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区或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
36、,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环境应急:针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影响的状态;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预案分类:根据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两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的事件。先期处
37、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立即采取的紧急措施。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而采取的行动。8.2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区环保局会同区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8.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 1. 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分级标准 2.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4. 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联系电话5.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附件1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
38、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
39、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
40、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附件2梧州市龙圩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区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与指挥部和各成员单位联络,组织落实指挥部相关文电、简报;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协调工作。2区环保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组织制定(修订)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事件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建立和管理环境应急专家库,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事件应急监测、污染
41、源排查、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参与事件损害后评估工作,协助做好信息发布工作。3区委宣传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件应急新闻发布和宣传工作,及时组织稿件,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会同相关部门管理、协调和指导媒体的采访报道工作。4区发改局参与应急能力建设项目规划和事件调查处理工作。5区工信局负责监督事发工业企业采取果断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配合做好环境污染物质清理、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生产组织,及时解决事件应急无线电频率支配以及通讯干扰问题。6区公安分局负责将刑事、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区政府并通报区环保局;在事件应急处置过
42、程中,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开展污染源排查,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事发现场和重点保护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事件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件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负责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污染源排查调查取证和事件犯罪嫌疑人控制和抓捕工作;负责事件信息网络监控与安全保障工作。7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因地质灾害、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等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区政府并通报区环保局,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矿山生态环境及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8区建设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时城镇供水系统应
43、急处置及供水保障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及时公布饮用水(自来水)水质监测数据,确保群众用水安全;组织协调对进入市政管网的水体污染物的控制和处置。9区安监局负责将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报告区政府并通报区环保局,根据部门职责协助开展污染源排查,负责协调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相关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10区民政局负责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11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区本级财政负担的经费,指导各镇落实相应经费,并对区本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支持应急监测、应急救援队伍及能力建设。
44、12区监察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行环境安全监管职责和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查处应急处置过程中行政监察对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13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将涉及渔业船舶、渔业和畜禽养殖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区环保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涉及水产品、水生野生动物、牲畜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受环境事件影响的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牲畜的救助转移以及伤残和死亡原因鉴定、损失量统计与评估、损害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监督指导受污染和死亡水产品、水生珍稀动物、牲畜的无害化处理。14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将车站、港口、码头污染等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区政府并通报
45、区环保局,按照部门职责协助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往事发现场的公路水运交通设施抢修,保障交通运输畅通。15区水利局负责将水利设施及相关库区水量调度造成水位和水质变化等引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市政府并通报区环保局,制定水资源应急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水环境应急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16区农业局负责将农业面源、农业生产活动引发的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区政府并通报区环保局,按照部门职责开展污染源排查,参与相关环境污染的调查、应急处置,组织事件对农田土壤、农作物污染情况的核定、损失量统计和评估以及赔偿纠纷的调解处理。17区林业局负责受环境事件影响的珍稀濒危陆生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参与相关环境污染的调查、应急处置,组织事件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污染情况的核定、损失量统计与评估以及赔偿纠纷的处理;参与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18区商务局负责应急救援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组织、调运和供应工作。19区卫生局负责饮用水水质监测,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现场救治,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监测、防疫工作,开展防范环境污染损害人体健康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损害鉴定;负责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