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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520号)和关于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国办发200688号),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扩大对外文化产品出口和服务贸易,规范上海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是为了有效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这一国家战略任务,大力支持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上海)对国内文化市场的开发和国际文化市场的开拓,提升本市优
2、秀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加快上海文化大都市建设。第三条专项扶持资金的运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效率、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第二章 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 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上海)(以下简称基地)是充分运用上海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契机、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外高桥保税区独特区域优势和政策,着力推动建设国际文化贸易服务创新、信息咨询、展示推介、人才培训、政策试验等平台功能,由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共同建立的旨在实践中华文化“走出去”战略和文化产业领域改革的重要创新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第五条 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上海
3、)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基地联席会议)督促基地有效运行并负责专项扶持资金有关决策事项,主要有:制订上海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有关实施细则,拟订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各项细则,建立文化“走出去”项目库和专家评审委员会,核准资金年度使用预、决算和计划调整方案。第六条 基地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专项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负责审核资助项目,提出资助标准和金额,检查监管资助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资金使用绩效的评估等工作。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事业产业管理处。第七条上海东方汇文国际文化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汇文)是基地
4、的日常管理和运作机构,受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承担有益于基地和相关文化企业发展的建设工作、推动有助于文化“走出去”的公共服务项目、受理专项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及评审的组织工作及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专项扶持资金来源和预算管理第八条专项扶持资金的来源由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浦东新区政府等额配套出资构成。专项扶持资金划入设立在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上海市文化走出去专项扶持资金”专门帐户,实施统一管理。专项扶持资金年度使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九条受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基地运作机构于每年12月上旬向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次年公共服务类、房租补贴类项目专项扶持
5、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批准;基地运作机构每年8月上旬可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向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当年公共服务类、房租补贴类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调整申请,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批准。第十条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第四章 专项扶持资金的支持范围、方式及标准第十条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在基地内依法注册,且税收户管在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文化相关组织。第十一条专项扶持资金予以支持的范围包括:(一)公共服务类项目;(二)出口导向类项目;(三
6、)房租补贴类项目。具体分类如下:1、通过基地运作,组织、策划参加境外文化节庆、项目投标、市场调研、会议研讨等国际文化市场前期拓展活动;2、通过基地运作,组织、策划赴境外开展商业性演出;3、通过基地运作,组织、策划境外推介活动,租用境外文化博览会等场馆进行展示,宣传并推广我国文化产品或服务;4、通过基地组织,针对文化出口企业和文化出口项目在国外遭遇贸易摩擦和开展贸易维权所提供的服务;5、以促进本市文化产品和服务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为目的,由基地组织、策划并在基地上开展的文化企业交流、专项展览展示、专业研讨论坛、行业专家咨询、企业人才培训等活动;6、以出口为目的的电影和音像制品的翻译、外文配音和字幕
7、的打印制作、重点出口图书的翻译等;7、开展文化产品或服务的涉外版权登记;8、开拓或协助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成绩突出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项目;9、实际入驻基地集聚发展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相关企业及其项目;10、其他以走出去为导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文化项目。第十二条专项扶持资金予以支持的方式主要有项目补贴、贷款贴息、政府委托和房租补贴等。第十三条专项扶持资金的资助标准如下:(一)对补贴的项目,一般为一次性投入,单个项目的资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二)对贷款贴息的项目,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单个项目贴息比例不超过利息总额的50%
8、,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三)政府委托基地开展有利于基地发展的活动及提供公共服务,单个项目投入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四)对入驻基地或在基地内运作文化展示、交易等项目的文化相关企业,视企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每平方米每天0.8元至2元不等的房租补贴;以上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出口项目补贴、贷款贴息、活动及提供公共服务、奖励的有关资助标准在遇到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布置的特别重大或亟需完成的重大项目、出口前景特别良好或经济社会效益特别突出的重大项目等特殊情况下,经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可由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审议批准后放宽单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单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第五章 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
9、和评审第十四条专项扶持资金资助的出口导向类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第十五条专项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按照基地网站所定期公布的申报要求向基地申报。项目申报一般为每年一次,遇有重要特殊项目,经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后可单独申报。基地运作机构按要求向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报送初审。第十六条基地运作机构按照批复同意的年度工作及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对拟实施的的公共服务类项目和房租补贴类项目,按照“一事
10、一报”原则,提前30天以上将项目组织策划书及资金使用测算等文本报送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中的个别项目调整,应告知理由并提请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实施。遇重大变动的,由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准实施。第十七条申报专项扶持资金资助的项目应是计划在申报年度策划启动或组织实施、在当年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第十八条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专项扶持资金资助的出口导向类项目初步审核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综合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提出项目资助建议。基地联席会议主要领导根据评审结果和有关建议,审定批准资助项目和
11、资助金额。第十九条申报专项扶持资金资助的项目一经审定批准,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者。第二十条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专项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审的专家评委遇到与本人有关的资助项目申报评审时,应当回避。第六章 专项扶持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二条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单位应随年度决算,向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第二十三条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项扶持资金资助项目的验收,定期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估。第二十四条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资助项目单位违反有关批复意见,项目实施不力的行为,根据情
12、形可采取暂缓拨款或终止拨款、撤销该资助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等措施。第二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资助项目单位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资助项目时,应及时通知基地转报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第二十六条经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终止、撤销的资助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账目,按要求提交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提交基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清算。第二十七条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扶持资金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制定并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起实施,试行期两年。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