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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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内蒙古自治区 森 林 草 原 防 火 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机制,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嘎查村(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员。第三条森林草

2、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部门或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分管领导和有关单位明确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对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考核。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认定工作由上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考核认定结果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各单位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考核内容。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单位考核结果,

3、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责任制的规定,予以奖惩。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逐级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状;苏木乡镇要与本行政区域的嘎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状。第六条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究及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对各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和部门有关责任人及嘎查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由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及相关部门配合行政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森林草原防火管理职责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

4、察,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森林草原火灾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非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第二章主要职责第七条盟市、旗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应当履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增强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二)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机构,核定编制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三)将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草原发展总体规划,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与维护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四)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当地年度公共财政预算,

5、保障森林草原防火经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五)凡划入国家一级、二级和自治区重点森林、草原火险区的旗县(市、区)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至少建立1支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队伍数量和人员应当以满足当地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需要为准(建议每超过20万亩森林面积或50万亩草原面积增建1支20人以上的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苏木乡镇应当组建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建议每10至20万亩森林面积或25至50万亩草原面积建立1支10至15人的半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专业、半专业的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六)凡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旗县(市、区),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和信息指挥系统

6、,配备满足森林草原防火任务需要的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扑火、运兵等车辆和现代化防扑火机具、装备,储备足够的防扑火物资;(七)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议事日程,及时分析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八)防火期内,加强野外火源管控,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重大节假日以及森林草原火灾多发季节,要加大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九)对森林草原防火机构因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报请停产停业处理的请示事项,依法依规及时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十)制定本地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办法,边境地区还应制定堵截扑救境外火专项应急预案;(十一)组织森林草原火

7、灾扑救及灾后处置工作。第八条苏木乡镇、林场、农牧场等成立森林草原防火办事机构,履行前款第(一)、(二)、(七)、(八)、(九)、(十)、(十一)等项职责。第九条嘎查村(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职责:(一)成立嘎查村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做好本嘎查村群众性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维护当地森林草原安全;(二)督促嘎查村所属经济组织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三)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公约,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四)根据生产季节,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五)建立群众性扑火队伍,进行安全扑火及技能培训;(六)发现森林草原火情时,及时向上级森林草原防火部门报告,并按照本苏木乡镇森林草原

8、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组织人员进行扑救。第十条林区、农牧区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军事管理区、森林公园、生态建设项目区、铁路、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等经营、施工单位及其他厂矿企业,都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履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职责:(一)建立本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确定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二)制定本单位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制度;(三)定期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四)按照森林草原防火技术规范,配备必要的森林草原防扑火装备器材,设置森林草原防火宣传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

9、指挥部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按照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及火灾应急预案规定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接到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初判为一般火灾,火灾发生地的苏木乡镇主要领导必须立即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并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初判为较大火灾,旗县(市、区)主要领导必须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火灾,盟市主要领导必须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同时及时上报火情,不得瞒报

10、、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发生边界火灾时,应当按规定向毗邻地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通报火情。第十三条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以武警森林部队和地方专业扑火队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性扑火队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必须是参加过组织培训并具备一定防扑火知识、技能和自我避险能力的人员,残疾人员、孕妇、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火灾扑救的人员一律禁止参加火灾扑救任务,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明火扑灭后,必须留足看守火场人员,明确责任,彻底消除隐患,严防死灰复燃。 第三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责任追究;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11、一)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二)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林业、草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三)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四)对不符合森林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

12、以批准的;(五)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防火通行证的;(六)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七)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未及时采取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措施的;(八)指挥扑救不力,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九)未按照规定检查、清理、看守火场,造成复燃的;(十)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及授权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截留、挪用或占用中央和自治区防火项目资金、设施设备、物资的;(二)拒绝、阻碍森林草原防火

13、监督检查人员实施防火检查的;(三)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和措施不落实,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有火灾隐患,未按照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下达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规定期限进行改正和消除的;(四)拒绝、阻碍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延误扑火的;(五)过失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职责,致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受到影响的,各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八条林区、农牧区的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居民区、军事管理区、森林公园、生态建设项目区、铁路、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等经营、施工单位及其他厂矿企业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由旗县(市、区)及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 则第十九条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及直属林业局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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