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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2018年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1第一题:呈请拘留报告书公刑字拘(2018) 号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王某,男,27岁,被拘留人的简历; 2018年8月1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在其所在厂子经理江某家门口,高声叫骂扬言要烧死江某,并将汽油破在江某门口,并在王某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承办人:许XX2018年8月15日第二题:起诉意见书公起字(2018)104号犯罪嫌疑人朱,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
2、2018年前随父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18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18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公安局看守所。违法犯罪经历: 4 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
3、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此致 敬礼人民检察院2018年5月7日注: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
4、所。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作业2第一题:市人民检察起 诉 书 检刑诉2007第号 被告人:孙,男,28岁,1984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2000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2018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18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2005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
5、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18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2018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2018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
6、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晚上孙先后两次煮食。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7、。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尸体检验报告,血型检验报告。2、物证: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肢解尸体的凶器小刀。3、证词: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XX一起玩的孩子们的回忆。4、现场勘查笔录。5、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
8、请依法判处。此致敬礼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书记员:(院印)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2.证据目录一份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第二题:故意杀人案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法刑字2018 第37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刘,男,省县人,26岁,19年月日生,汉族。刘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18年4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刘在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18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18年7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
9、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18年2月13日,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看守所。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1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人民检察指控,2018年2月,公司发放2018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8年2月1
10、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
11、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
12、成故意杀人罪。附有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刘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8年2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
13、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
14、死亡。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刘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印证了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王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
15、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2018年4月10日(院印)作业3第一题:秦浩抢劫、强奸,鲁成、李抢劫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 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市 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浩,男,生于1990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省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辩护人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成,男,生于1989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市 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市
16、看守所。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抢劫罪一案,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浩、原审被告人鲁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叶,上诉人鲁及其辩护人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鲁成于2018年5月间,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18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
17、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成。案发后,被告人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2018年7月22日被告人秦浩、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
18、、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成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的供述等。原判认为,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浩犯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被告人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上诉人秦浩、上诉人鲁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市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
19、的指控。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成、上诉人秦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审 判 员 许审 判 员 张2018年11月12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第二题: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
20、07民初字第25号原告孙杰,男,1951年8月21日出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被告孙林,男,1987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4年8月,原告孙杰经被告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杰将被告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被告孙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林将全部工资
21、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每月给被告孙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2018年8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2018年10月,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林于2018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被告孙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杰,被告
22、孙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杰也不再给被告孙林零花钱。原告孙杰因病住院,被告孙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被告孙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杰退回被告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孙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林零花钱,为被告孙林购买衣
23、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林于2018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义务。本院认为: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杰在被告孙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24、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二、 被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三、 原告孙杰付给被告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各负担一半。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人民陪审员 朱人民陪审员 王2018年12月3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作业4第一题:公证申请书申请人:郭,女,1980年8月20日生于省县,现住市区街号楼单元号。本人1998年
25、9月考入大学中文系学习,2002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2002年7月在大学中文系任教;2007年被评为讲师;因教案科研成绩突出,2018年被破格评为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书。 请予公证。申请人:郭2018年12月20日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第二题1.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第 1款规定,不履行合同规定 的义务,就是违法行为. 2.原告无违约行为.被告逾期交货是违约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1条第1款规定, 被告应当支付违约金义XX元. 3.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货物上涨一半价款,没有道理,违背了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26、第29条的规定4.被告提出逾期交货是遇到了不可抗力的原因,此种说法与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关于不可杭力的规定相俘.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xx检刑诉(2018)第54号被告人李x秋,女,1979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x市x镇x村农民。 被告人史x山,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x市x镇x村农民。2007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2009年 3月刑满释放。二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5月6日被xx市公安机关逮捕。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秋,史x山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5月11日以第44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蔡x
27、江2009年秋天与被告人李x秋通奸,后李x秋以担心被丈夫发现为由,提出与蔡x江断绝来往,遭到蔡x江拒绝,并以暴力相威胁保持不正当关系。李x秋怀恨在心,蓄谋杀人,先后购买了安眠药6片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并以5000元作为报酬邀约其邻居史x山当帮凶。2018年4月26日19时许,李x秋约蔡x江到其家中,将拌有安眠药与白砂糖的温水递与蔡x江喝下,趁被害人蔡x江熟睡不起,李x秋伙同史x山将尼龙绳挽成套子套在蔡x江颈间,致其机械性死亡。杀人后,二人用床单和塑料布将蔡x江尸体包裹,于当晚23时许,将尸体沉入x镇x村x水库中,企图毁尸灭迹。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 现场勘查笔录 法医鉴定结论 尼龙绳,床单,塑料布等作案工具 相关证人证言 李x秋,史x山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秋,史x山故意杀人,抛尸灭迹,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出。此致Xx市人民法院检察院:xxx2018年x月x日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主要证据复印件x页。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