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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工作。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一) 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以及济南市民政局工作的计划和措施;(二) 全局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三) 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2、四)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任免和奖惩;(五) 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六) 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七) 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八) 涉及到民政改革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实施方案;(九) 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十) 其它对我区民政事业发展有深远影响或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需要民政行政部门决策的重大事项。第六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采取局党委会或者局长办公会形式研究决定。第七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咨询论证。有关处室或者单位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主管局长同意后,方可提请局领导班子主要负
3、责人决定是否上会;(二)会前通报。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上会后,由局办公室负责通报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三)提前通知。局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领导班子成员;(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能到会的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五)事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六)作出决策。对由局党委决定的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由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经充分讨论后,由局长做出决定;(七)形成纪要。局办公室负责形成“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并独立编号。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应当在会议纪要中单独列明。第八条 局党委会议和局长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需要印发的,报局党委书记或者局长审定签发。第九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做出后,有关处室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决策的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将决策实施过程中的社会效果等信息及时反馈给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整理后报局领导班子成员。第十条 直属各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