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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简答题一、 中西文化的差异比较中国文化是指中国传统文化,清末变法之前的农耕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是指古希腊时期开始的以古希腊和宗教文化为本源的和资本主义经济相适应的以两大法系为代表的欧美法律文化。l 法观念:中国法律文化整体是暴力法观念,法是治民之具。中国人不把遵守法律看做理所当然、值得光荣的事情。西方法律文化以正义、权利为中心,法律是平等人共同遵循的规则。西方人把尊重法律当成一种荣耀。l 法律精神:中国:专制、人治、意志法,少数人自我利益的肯定。西方:民主法治、理性法、强调尊重和保障所有人的利益,反映不同人的意志。l 价值取向:中国:无诉。西方:正义。l
2、 法律性质:中国:始终是公法文化,刑事化的法文化。西方:典型的私法文化,公法为私法而存在。l 立法:中国:皇帝是唯一的立法者。西方:由民主方式决定。l 法律实施机构:中国:独立性差,官员和机构合二为一。西方:独立性强。l 法律实施过程:中国:始终是纠问制,重口供。西方:较早走出纠问制,采用对抗制。l 伦理化和宗教化:法律是道德的工具,丧失独立品格。西方:法律摆脱宗教控制,但是宗教在精神信仰上仍然有着影响。l 法学体系:中国:比较封闭。西方:是开发性的。l 学术研究:中国:缺乏理性批判精神。西方:重在批判。l 其他:中国:法律没有理想。西方:主观法和客观法使得显示得法律制度有一股张力,推动进步。
3、二、 两大法系比较1、相同:服务于市场经济的民主经济,主要的控制人权、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保障等精神原则方面应当是高度一直的。2、区别:l 法律渊源:大陆法系:制定法。英美法系:判例。l 法典编纂:大陆法系:法典方式。英美法系:单行法。l 法律分类:大陆法系: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普通法和衡平法。l 法律适用技术:大陆法系:演绎推理。英美法系:归纳加演绎的过程。l 诉讼程式: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原则,法官是主导地位。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法官处于中立的超然角色。l 法律哲学基础:大陆法系:近代理性主义,贯彻从抽象到具体,从理论到实践。英美法系:近代经验主义:贯彻从具体到抽象,从实践到理论。l 法学教
4、学模式:大陆法系:系统理论较扎实,缺乏创造性。英美法系:苏格拉底式的群人讨论。l 法院体系:大陆法系:多轨制。英美法系:单轨制。三、 法的作用的理论争议。l 关于法律服务的主体即法律是谁手中的工具:学界分两大派别1:法律是部分人手中的工具,法律是帝王或者统治者手中的工具。2:法律是全体社会成员手中的工具。西方从古至今就有法律是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工具的理论。l 满足何种需要:1:定纷止争说。法是用来规定等级名分和制止纷争的。2:禁奸止乱说。3:规范说:法的作用在于为人们的行为提供规范。4:功利说:西方许多学者以功利立论。如庞德认为法律以最小限度牺牲尽可能满足全体人类的需要。l 满足社会利益or个
5、人利益:当有充分的伦理和公利支持时,个人利益应当让利于国家,除此情况下都应先保护个人利益。1:个人是原点,国家是为了保证个人的福祉所存在。国家是虚幻的建立,个人是基础和实体,国家无法离开个人而存在,个人是目的,国家是手段。2:从国家和个人的强弱关系来看,国家远远强大于个人,个人处在弱势地位,法律的保护是抑强扶弱。3:若冲突时一味强调国家利益,则国家优位的理念和法治社会所倡导的个人利益、民主、人权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是冲突的。4:实践上,过分强调国家利益,容易导致假借国家利益的手段损害人民利益的现象。四、 法的社会作用的内容1: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生活秩序。2:对经济和社会整体发展予以规划和指导
6、。3:对经济和技术发展带来的不良后果予以控制。4:对不测事件的受难者予以救济和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险。五、 法与道德的异同区别:1:产生:道德早于法律。(发展前景:法律消失,道德永存。)2:形成方式:道德是自发、自然形成。长期生活中自然而然地生成。法律是人为制定。除了习惯法,都是人有意识地建构起来的。3:表现形式:道德主要是舆论、言论、信念、风尚、习惯等内在主观的形式。法律是客观的制定法、判例法等外在客观形式。4:适用范围:道德通过约束内心管制行为,通过行为强化内心道德确信。范围更宽。法律规范人的外部行为。范围相对较窄。5:保证实现的力量不同。道德靠人们的自觉,心理精神层面;不去剥夺人的物质利益和
7、人身自由。法律靠物质强制力。 相同: 1:观念层面上看:基本是同一的,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建立在价值观的基础之上的,任何国家都要以最低限度的实质性的价值信仰为前提,这种信仰不能够为逻辑所证明,而只能以世界观评判,它们都是价值观念的反应。道德和法律指向的实质是高度同一的。 2:秩序层面上看: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也难以截然区分,秩序主要表现为人民行为的协调一致,秩序只有一种,无所谓ishi符合法律秩序还是道德秩序。相对来说,法律更侧重于社会秩序的维护,道德更侧重于这样的社会秩序如何朝着合乎正义的方向发展。两者都是维系社会秩序的手段,但不排除邪恶的法律对道德的背离。六、 法与道德的联系1:一元论:代表
8、:自然法学派。法律就是道德的化身。2:两元论:代表:实证主义法学。法就是法,道德就是道德。不否认两者存在着某种联系。奥斯丁:违背道德的法律也是法律,虽然邪恶倒是不能否认它的法律性质。3:折中论:代表:新实证分析法学。卡特在法律的概念中提出。法律和道德两者有联系,但是没有必然联系。4:总结。法律的产生是道德伦理演变的结果,法律以道德为基础。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的属性必须以道德为基础。法律的效力源自社会主体道德认同。法律的败坏不代表其不是法律,它只是偏离道德,但偏离太厉害则不能再成为法律。七、 立法的道德限制1:立法不能违背基本的道德原则。内容上不能违背道德的基本要求。形式上不能溯及既往,不能相互矛盾,要公开,稳定。2:立法推进道德是有限度的。虽然两者在某些领域是重叠的,但是也有区别,如果将道德完全法律化制度化来拯救道德,则会两败俱伤。如果用较高的道德标准运用于法律,则会造成法律的过于苛刻。如果用高度的道德用法律来强制,则不会深入人心。过多借助道德的法律强制则会造成法律强制的膨胀。(1)法律所推进的道德需要是最低的道德,不是增进幸福的道德要求。(2)法律所要禁止的非道德行为必须具有涉他性。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