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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公司及建设项目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xx省工资支付条例、xx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参与*工程建设的全体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第三条*工程的工人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施工单位(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下同)对本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
2、在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在本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
3、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年 月 日篇二:农民工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我司按照xx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以下管理制度:1、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建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开户行:户名:账号: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用与其他用途,不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提取现金。2、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对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拔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与建设单位作出明确约定。每期存入工人工资专用
4、账户金额不低于当期合同进度款金额的20%。3、对施工分包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4、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在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银行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并通过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依法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建设单位备案。5、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工人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建设单位:(公章):日期:施工单位:(公章):日期:篇三: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
5、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二、区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拖欠或克扣。四、企业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6、。六、企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七、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十、总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十一、企业
7、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十四、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十五、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十六、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十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