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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物 权 法第一讲 占有一、占有的分类(一)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例 1】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之前,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以后,丁对丙也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物权、监护权都是绝对权,因此,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 绝对性(对天下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 。在丙的质权消灭之前,丙对甲和丁均构成有权占有。【例 2】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
2、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根据区分原则,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所有权人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债权具有相对性,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构成有权占有) ,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新的所有权人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 ,系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第一考点!“ 占有连续” 可突破债的相对性(1)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交付了房屋,乙经过甲的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并交付房屋。丙基于债权(承租权)占有房屋,甲并不是丙的债务人,但在合法转租中,丙基于占有连续对所有权人甲成立有权占有
3、。甲对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2)例如: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未经甲允许,将房屋出卖(或出租)给丙,并将房屋交付给丙。基于占有连续,丙对所有权人甲成立有权占有。(二)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例 3】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当作生日礼物 赠与不知情的丙。甲一年后发现,请求丙返还手机。但手机因丙使用一年磨损、折旧、损坏。丙为 善意自主占有人。这样的占有人(虔诚地相信自己就是手机的所有权人)是没有注意义务的,丙对甲的所有权遭受损害不可能有过错。甲不能请求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 4】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谎称己有 出租给不知情的丙,租期 2 年。甲一年后发现,请求丙返还手
4、机。但手机因丙使用一年磨损、折旧、损坏。丙为 善意的他主占有人。这样的占有人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手机因(丙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且按照租赁物性质使用) 磨损、 折旧给甲造成的损害,丙不具有过错(未超越其假想的占有权限:承租权) ,甲无权请求丙赔偿。手机因 不当使用(如丙用手机钉钉子)损坏给甲造成的损害,丙具有过错(已经超越其假想的占有权限:承租权),甲有权请求丙赔偿。【例 5】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谎称己有 质押给不知情的丙。甲一年后发现,请求丙返还手机。但手机因丙使用一年磨损、折旧、损坏。丙为 善意的他主占有人。手机因 磨损、 折旧给甲造成的损害,丙具有过错(已经超越其假想的占有权限:质权。善意
5、的丙仅把自己当成质权人,就应当深深地知道,自己对质物是不享有使用权能的。 ) ,甲有权请求丙赔偿。手机因 不当使用(如丙用手机钉钉子)损坏给甲造成的损失,丙具有过错(已经超越其假想的占有权限:质权) ,甲有权请求丙赔偿。(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例 6】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乙为手机的占有人。由于甲、乙间 无占有媒介关系,故甲不是间接占有人。甲的占有完全丧失。【例 7】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但乙一直未支付手机价款。乙为手机的占有人。由于甲对乙无返还请求权,故甲对手机不成立间接占有。甲的占有已经因为完成买卖合同中的现实交付而终局地丧失。把买卖合同改成赠与合同,也是一样!【例 8】
6、甲将手机出售给乙,并交付。甲、乙还约定: “乙分期支付手机的价款,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手机的所有权。” 乙为手机的直接占有人。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 35 条的规定,若乙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甲享有取回权(对乙享有返还请求权)。所以,甲为手机的间接占有人。(动产可保留所有权,不动产保留的无效)【例 9】甲将手机借给乙,不久,乙对甲表示自己对手机享有所有权,拒不返还。刚开始,乙为直接占有,甲为间接占有。 乙对甲表示将自己的 他主占有变更为 自主占有时, 甲的间接占有因此消灭。 间接占有得以成立,建立在直接占有人“很乖”的基础上。【例 10】甲将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
7、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对于这三间房屋,丙属于直接占有,乙属于 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甲属于 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对于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甲(作为承租人)属于直接占有,丙属于 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乙属于 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甲(作为所有人、出租人)属于 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例 11】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出借给丙。甲可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为无权的直接占有人。甲亦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乙为 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例 12】甲将手机出借给乙期间,手机被丙抢走。甲有权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甲的 间接占有被侵夺。甲有权请求丙将手机返还给乙(若乙不接受,甲有权请求返还给自己) 。
8、乙有权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乙的 直接占有被侵夺。(四)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例 13】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仍归甲。作为买受人,乙“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房屋,乙是房屋的自主占有人。甲呢?答:甲不是占有人,他的占有已因现实交付的完成而丧失。【例 14】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对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而言:甲(作为承租人)属于直接占有、 他主占有。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甲(作为出租人)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 自主占有。就是说:甲以承租人的身
9、份直接占有时,为他主占有人;甲以出租人的身份通过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而占有时,为自主占有人。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在这里,我们再次见证了法律关系对于认定占有的决定性作用!【例 15】甲的手机丢失,由乙拾得。若乙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乙的占有为 他主占有。若乙不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则通常为 自主占有。【例 16】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若乙对甲表示手机为自己所有或者以外界可知的方式表明了据为己有的意思,则乙的占有 变更为自主占有。或者,若甲把手机出卖给乙,自甲、乙买卖合同生效时,乙的占有 变更为自主占有。(五)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例 17】甲购买汽车,交雇
10、员乙驾驶。乙为占有辅助人,乙不是占有人,甲才是占有人。若乙将汽车开回老家隐匿,对甲谎称汽车被盗,则乙不再受甲之指示管领控制汽车(不乖了) ,乙荣升为汽车的占有人(无权占有) ,甲的占有丧失。【例 18】甲因怀疑老公给保姆发短信,就将交给保姆乙暂用的Iphone 手机(没有赠与给乙)夺回。乙为手机的占有辅助人,甲和老公才是手机的占有人,不存在甲对乙占有的侵夺,只是甲改变了自己和老公对手机占有的状态! 。乙不受占有保护,乙对甲不享有基于物权法第 245 条的占有返还请求权。【例 19】某 分公司有电脑三台,总公司要求收回两台,分公司经理不同意,总公司派人强行取回两台,还把分公司经理打得人仰马翻。分
11、公司对总公司不享有物权法第 245 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分公司如此憋屈,因为他是占有辅助人。若为 子公司,那就是响当当的占有人了。【例 20】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丙是汽车的占有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可能是无权占有人。无权占有人是乙。甲对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甲只能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二、占有状态的变更【例 1】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乙阅读后惊为天书,欲据为己有,在该书上签上自己的大名并加盖自己的藏书印章,但一直没有告诉甲。作为借用人,乙对丰乳肥臀为他主占有。乙在丰乳肥臀上签名、盖章,具有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但未向甲(使其占有之人)作出表示,乙
12、的他主占有不能变更为自主占有。乙仍为他主占有人。这样的要求与“取得时效”密切相关(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 。【例 2】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借用期间,甲、乙达成协议,甲将此书赠与(出卖、互易)给乙。甲、乙的赠与(出卖、互易)合同生效之时,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因为赠与(出卖、互易)合同的生效加上简易交付的法律事实提供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法律依据。 须注意:若在借用期间乙死亡,乙惟一的继承人为丙。丙接受继承的事实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因为丙继承的为乙之原有占有状态,须有新的法律事实发生(比如甲将该书赠与丙),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例 3】甲将收藏的丰
13、乳肥臀借给乙阅读,乙又借给丙阅读。若丙对乙(使其占有之人)作出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该表示到达乙之时,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若丙 知道该书归甲所有,则丙必须对 乙和甲作出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缺一不可。【例 4】甲(未婚,19岁。假设甲为不能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但乙不知情)将汽车出卖给乙,并交付。此后,甲的父母以甲系精神病人为由,代理甲起诉乙,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请求乙返还汽车。甲的起诉状副本于3月1日送达乙。一审法院于6月1日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判决乙返还汽车,判决书于6月5日送达乙,因乙未上诉,判决于6月16日生效。3月1日之前,乙对汽车系无权占有、
14、善意占有。乙败诉,自3月1日起乙的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这一规则具有 溯及力。虽然判决于6月16日生效,但溯及到3月1日(起诉状送达之日) ,乙的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 须注意:即使判决生效后,乙仍坚定地相信甲并非精神病人,而系甲父母提供假证据欺骗了法院,从而虔诚地相信自己是有权占有人,也一样溯及到起诉状送达乙之时,乙的占有视为恶意占有。 “视为”属于 法律拟制,不能以反证推翻。三、占有的推定【例 1】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以市场价格出卖给丙,并交付。丙修理该手机花费200元。甲为手机的所有权人,丙为无权占有人。若甲、丙就丙的占有状态发生争议,推定丙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若手机因丙使用
15、而折旧,因丙被推定善意自主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2条,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只有甲举证推翻该推定时,甲才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因丙被推定为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3条,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修理费)200元。只有甲 举证推翻该推定时,甲才无须补偿这200 元。【例 2】甲占有某钢琴,出租给乙。现丙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都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若甲( 间接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钢琴,推定甲为所有人;若乙( 直接占有人)以承租的意思占有钢琴,推定乙享有租赁权。若丙起诉乙,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丙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为所有权人,推翻前述权利推定,丙的请求才能成立
16、。否则,法院应判决丙败诉。【例 3】甲将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交给乙居住,两年后,甲起诉乙,请求乙返还房屋。因该房屋登记在甲名下,即使乙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也不能推定乙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因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即使乙主张自己对房屋享有承租权,也不能推定乙对房屋享有承租权。因为,甲系使乙取得占有之人,对乙享有承租权的主张,不能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规则。否则,就同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矛盾。按:根据民事诉讼法,在甲对乙提起的返还原物之诉中,若甲证明自己是所有权人,若乙欲阻碍甲的请求,乙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系有权占有人(比如,举证证明自己享有承租权) 。立法者
17、在确定任何一个法律规则时,须有“投鼠忌器”的注意力!【例 4】甲、乙各出资 50 万盖了一栋楼房,约定按份共有。房屋盖好后,一直由甲居住,且一直未办理初始登记。因甲占有该房屋,且房屋未经登记,因此,若甲主张系房屋的所有权人,推定甲对房屋单独享有所有权。乙欲否定该推定,须提供反证。但是,即使推定甲系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甲也不能仅凭该权利推定,请求登记机关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因为,占有权利的推定仅具 消极性,占有人不能利用此种权利推定,请求为所有权登记的积极证明。四、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例 1】甲将“赤兔马”出租给乙,该马走失,被丙拾得,丙出售给不知情的丁。“赤兔马”在丁处生产
18、小马驹“橘兔”,丁请兽医接生花费300元,丁将“赤兔马”出租给戊获租金2000元。因“赤兔马”属于遗失物,丁虽为善意,亦不能善意取得该马所有权,丁对“赤兔马”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但为善意占有。甲、乙均为权利人,均有权请求丁返还原物“赤兔马”。权利人甲、乙均有权请求丁返还天然孳息“橘兔”(乙请求丁返还后能否最终保有该天然孳息,系另一问题)。权利人甲、乙均有权请求丁返还法定孳息2000元(乙请求丁返还后能否最终保有该法定孳息,系另一问题)。善意的丁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300元(医疗费用)。【例 2】甲将“赤兔马”借给乙,该马走失,被丙拾得,丙出售给知情的丁。“赤兔马”在丁处生产小马驹“橘兔”
19、,丁请兽医接生花费300元,丁将“赤兔马”出租给戊获租金2000元。因“赤兔马”为遗失物,且丁为恶意,故丁不能善意取得该马所有权,丁对“赤兔马”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且为恶意占有。甲、乙均为权利人,有权请求丁返还原物“赤兔马”。权利人甲、乙均有权请求丁返还天然孳息“橘兔” 。权利人甲、乙有权请求丁返还法定孳息 2000 元。恶意的丁无权请求权利人补偿必要费用 300 元(医疗费用) 。特别提示:(1) 必要费用,指维持占有物存在必须支出的费用。如保管费、饲养费、治疗费、修理费、税收等。一般有区分为通常必要费用(如饲养费、保管费)和特别必要费用(如维修费、治疗费) 。(2) 有益费用,指因利用或改
20、良占有物而支出,且增加占有物价值的费用。如给马钉掌、装修房屋所支出的费用。(3) 奢侈费用,并非管理或保存占有物必须支出,亦不能增加占有物价值而支出的费用。如给占有的狗拉双眼皮花的钱。【例 3】甲将“赤兔马”出租给乙,该马走失,被丙拾得,丙出售给不知情的丁。丁见该马高大伟岸,英姿勃发,花费 5000 元给该马钉掌,又花费 20000 元给该马作了一个全身焗油。丁为该马的善意自主占有人。5000元钉掌费属于有益费用,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丁有权请求甲补偿。若甲饲养“赤兔马”的目的在于吃肉,而非奔跑,则甲的得利属于 强迫得利,排除丁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20000 万元焗油费属于奢侈费用,一般情
21、况下均构成 强迫得利,排除丁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除非奇了怪了,焗油费用的支出甚合甲意,丁才有权请求甲返还不当得利。丁的行为一定不会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答案:丁以为自己是马的所有权人,所以,丁欠缺为甲管理的意思。五、占有保护请求权【例 1】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并据为己有。甲有权依照物权法第 34 条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甲也有权依照民法通则第 92 条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甲无权依照物权法第 245 条对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乙虽“ 侵占”了甲的手机,但乙不曾“ 侵夺”甲对手机的占有。甲对乙无占有返还请求权。侵占侵夺。【例 2】甲把手机借给乙使用,借期3个月。借期届满,乙拒不
22、返还,继续疯狂使用。甲有权依照合同法第107条请求承担返还手机的违约责任;甲也有权依照物权法第34条对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甲还有权依照民法通则第 92 条对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甲无权依照物权法第245条对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乙不曾“侵夺”甲对手机的占有。无侵夺,即无物权法第 245 条之占有返还请求权。【例 3】甲因遭乙胁迫将手机出卖给乙并交付,2个月后,甲起诉撤销买卖。撤销后,甲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甲无权依照物权法第 245 条对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因为乙不曾“侵夺”甲对手机的占有。因胁迫、欺诈而移转占有的,均不构成侵夺。【例 4】甲的手机被乙盗
23、窃。丙又从乙处盗走该手机。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但无权占有亦受保护。丙侵夺了乙的占有,乙有权依照物权法第 245 条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小偷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的占有均受保护,进而, 有权占有与 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之程度,是否具有终局性不同而已。【例 5】甲将手机出租给乙,租赁期间,丙从乙处盗走该手机。乙系 直接占有人,丙侵夺乙的占有,乙有权依照物权法第 245 条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甲系 间接占有人,丙同时侵夺了甲的占有,甲也有权依照物权法第 245 条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丙把手机返还给乙,乙拒绝接受的,甲可请求丙把手机返还给自己。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均受保护。【例 6】甲把房
24、屋出租给乙,租期 5 年。不久,甲见利忘义,将乙打走,以双倍于乙的租金将房屋 出租给丙,并向丙交付房屋。甲侵夺乙的占有,因甲仍为占有人(间接占有) ,乙可基于物权法第 245 条对甲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丙系自侵夺人甲处继受占有的 特定继受人,若丙为 恶意,乙可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若丙为善意,乙对丙无占有返还请求权。再进一步:假设丙为善意,丙又将该房屋转租给丁。即使丁为恶意,甲对丁也不能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只要有一个善意的特定继受人遮拦,占有返还请求权就寿终正寝! ) 。【例 7】甲把房屋出租给乙,租期 5 年。不久,为了方便卖房,甲将乙打走,将房屋 出卖给丙,并向丙交付房屋。甲侵夺乙的占有
25、。不过,甲已将房屋出卖给丙,并完成现实交付, 甲对房屋的占有已经消灭。丙对甲就不再享有物权法第 245 条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只能改采其他救济途径(比如对甲主张违约损害赔偿) 。同样,丙系自侵夺人甲处继受占有的 特定继受人,若丙为 恶意,乙可对丙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若丙为 善意,乙对丙无占有返还请求权。当然,丙受买卖不破租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保护。只不过属于另外的问题。【例 8】甲(黑老大)霸占乙(黑老二)租赁的别墅。3个月后,甲被情妇枪杀,甲的私生子丙继承了甲的全部遗产。甲侵夺乙对房屋的占有。丙系甲之占有的 概括继受人,无论丙继受占有之时为善意还是恶意,乙对丙均可行使物权法第2
26、45条之占有返还请求权。(通过继承、企业合并取得占有的)概括继受人须承受其前手于占有上的瑕疵,无论概括继受人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 交互侵夺”例如:2012 年 3 月 1 日,甲无权占有(租期届满未返还)的游艇被乙盗窃,2012 年 10 月1 日,甲发现乙占有该游艇,将乙暴打一顿,强行从乙手中取走该游艇。3 月 1 日乙侵夺了甲对游艇的占有,一年之内(10 月 1 日)甲又侵夺了乙对该游艇的占有,这就是交互侵夺。交互侵夺系前述占有回复请求权例外。通说观点认为:甲对游艇的占有被乙侵夺后 一年内,甲又侵夺了乙对游艇的占有,作为一种例外,乙对甲不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假设
27、甲不是于 2012 年 10 月 1 日,而是于 2013 年 4 月 1 日侵夺乙对该游艇的占有,因为甲的占有被乙侵夺已满一年以上,则乙对甲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例 9】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届满,乙拒不返还房屋,甲一筹莫展。邻居丙气不过,每天将垃圾和脏水倾倒于乙占有的房屋门前。乙虽为无权占有,其占有被妨害时,仍有权对丙提出排除妨害请求权。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物之归属秩序、促进物尽其用。甲、乙间的利益调整另有法律途径。【例 10】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期届满,乙拒不返还房屋,甲一筹莫展。乙发现邻居丙所有的一颗大树因狂风折断,不久将倒向自己居住的房屋。乙的占有面临被妨害的现实危险,可对丙主张占有妨害
28、防止请求权,要求丙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须注意:占有保护请求权均不以 过错和 遭受损失为构成要件,都不适用诉讼时效,不过,占有回复请求权适用 1 年的除斥期间。【例 11】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租期 2 年。租赁期间,因乙言语冒犯,甲乘乙出差期间,住进该屋,搬出乙的家具。甲侵夺乙对房屋的占有,根据物权法第 245 条,乙可对甲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甲返还房屋。因乙为 有权占有人,甲应返还房屋的占有。乙还可对甲主张返还房屋的违约责任,自不待言。【例 12】甲将其房屋出租给乙,租期 2 年。租赁期间届满,乙拒不返还房屋。甲乘乙出差期间,住进该屋,搬出乙的家具。甲侵夺乙对房屋的占有,根据物权法第 2
29、45 条,乙可对甲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请求甲返还房屋。若乙起诉对甲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而甲对乙提起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反诉,因乙为 无权占有人,最终仍会维持法律上应有的状态,法院应判决乙败诉。对此通说观点。王泽鉴先生不无遗憾地评论道:“甲针对乙的占有之诉,得提出返还所有物的反诉。其结果将造成有本权之人,得以私力实现其权利于先,以反诉维护其权利于后,与禁止私力的原则, 未尽符合。”(王泽鉴著民法物权)【例 13】甲将汽车出租给乙,租期 2 年。租赁期间,丙从乙处盗走该汽车,致使乙1年内不能使用该汽车运营。丙侵害乙的占有,并给乙造成损失。因乙为 有权占有,乙对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时,可一并获得 直接损失
30、(给汽车造成的损害)与 间接损失(另行租车的费用;不能营运的利润损失等)的赔偿。【例 14】甲将汽车出租给乙,租期 2年。租期届满,乙拒不返还,继续使用该车运营。丙路见不平,纵火烧毁该汽车。丙侵害乙的占有,并给乙造成损失。因乙为 无权占有,乙对丙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时,只能获得直接损失(给汽车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不能获得 间接损失(另行租车的费用;不能营运的利润损失等)的赔偿。第二讲 物权与物一、物的概念(一)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例 1】甲的汽车发生车祸后,甲窃取乙的油漆给汽车重新作了油漆,又窃取丙的汽车轮胎装在自己车上。问题:乙能否就被盗油漆对甲行使 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不能。原因:甲将乙的
31、油漆涂到汽车上后,油漆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汽车上的油漆必须与汽车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汽车上的油漆不能继续成为乙之所有权的客体。法律评价的结论是,乙对被盗油漆的所有权因 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修理后的汽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不能对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问题:丙能否就被盗轮胎对甲行使 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能。原因:甲将丙的轮胎安装到汽车上后,轮胎仅为汽车(车是一个合成物)的非重要成分,轮胎可以越出汽车之外继续成为另一所有权的客体,故丙依然对轮胎享有所有权(轮胎不发生附合) ,丙可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例 2】甲的汽车需要大修。甲向乙购买3
32、桶油漆,约定: “甲支付全部价款前,乙保留油漆的所有权”。甲又向丙购买一发动机,约定:“甲支付全部价款前,丙保留发动机的所有权”。油漆、发动机交付后,甲将汽车油漆,更换了发动机,但甲一直未向乙、丙支付约定的价款。问题:乙能否就所售油漆向甲主张 取回权( 买卖合同解释第 35 条)?答案:不能。原因:油漆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发生附合,乙保留的油漆所有权因此消灭。问题:丙能否就所售发动机对甲主张取回权?答案:能。原因:发动机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不发生附合,丙保留的汽车所有权不因此消灭。若甲不按照约定支付发动机的价款,丙可行使 取回权,取回发动机。【例 3】甲建造房屋时,擅取乙的 5 根木材作为房屋
33、的屋梁,房屋建好后乙才发现。半年后,甲的房屋被汽车撞倒,乙立即在废墟中找到并取回当初被甲擅取的 5 根木材。乙的 5 根木材被甲用作屋梁后,成为房屋的重要成分,乙对 5 根木材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乙不能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甲的房屋倒塌后,5 根木材成为 独立物,但其所有权仍归甲所有( 物权法对此未设明文,前述结论为通说观点) ,故甲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乙返还这 5 根木材。(二)主物与从物【例 1】甲向乙出售某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交付房屋前,甲着手拆除屋外的厕所(无独立产权证)和猪圈,以将所得砖瓦另作他用。乙知悉后前往制止,甲辩
34、称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就厕所和猪圈的归属作出约定,自己有权拆除。厕所、猪圈属于从物。房屋所有权移转时,厕所、猪圈的所有权亦移转归乙所有。故甲无权拆除。【例 2】甲因不对乙支付到期的汽车修理费,乙对甲的汽车行使留置权。由于汽车上没有工具箱和备胎,乙要求甲交出工具箱和备胎。工具箱和备胎均为汽车的从物。担保法解释第114 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效力不能及于留置物的从物。故乙对未占有的工具箱和备胎不享有留置权。(三)原物与孳息【例 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乙将房屋出租给丙,租期 3 年,年租金 5 万元。房屋所有权仍归甲。租金为房屋产生的法定孳息
35、。适用合同法第 163 条,租金归乙,而非归甲。【例 2】甲将一头牛以 5000 元出卖给乙,约定: “乙分两年付清价款,乙付清全款前,甲保留所有权。 ”甲向乙交牛后 10 个月,该牛产生一小牛犊。母牛的所有权仍归甲。小牛犊为天然孳息,甲、乙未约定孳息的归属。甲已经交付母牛,适用合同法第 163 条,小牛犊的所有权归乙。【例 3】甲婚前拥有一套房屋,价值 200 万元。甲与乙结婚后,甲将该房屋出租三年,共获租金 9 万元。此后,甲又用该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三年,共获 30 万元分红。后甲退出合伙,收回房屋。此后不久,甲、乙离婚,此时该房屋价值 400 万元。婚姻法解释(三) 第 5 条将
36、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一分为三: (a) 孳息; (b) 自然增值; (c) 投资收益。分别确定其所有权归属。除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外,其他两项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甲出租房屋所得租金 9 万元,为法定孳息,属甲个人财产。甲将房屋入伙经营所得30 万元,为投资收益,属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之所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学理基础在于 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甲将房屋入伙经营,乙要么与甲共同经营,要么在家操持家务。这 30 万元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甲房屋市价增加了 200 万元,为自然增值,属甲个人财产。二、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例 1】甲先后在自己的土地上为
37、乙、丙设立两个取水地役权,均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此后,甲土地上的水源不足,不能同时满足乙、丙的取水地役权。先来后到!乙的地役权优先于丙的地役权。丙的地役权若因此得不到实现,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例 2】甲一汽车价值 300 万元。3 月 1 日,甲将汽车抵押给乙(担保 100 万元债权) ,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4 月 1 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丙(担保 100 万元债权) ,7 月 1 日才办理抵押登记。6 月 1 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丁(担保 100 万元债权) ,并于同日办理抵押登记。8 月 1 日,甲又将该车抵押给戊(担保 100 万元债权) ,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丁的抵押权为第一顺位
38、;丙的抵押权为第二顺位;乙和戊的抵押权同为第三顺位。此例重点想说明另外两个问题: (a)甲的汽车仅价值 300 万元,但共担保了 400 万元的债权(超额抵押) 。 担保法不允许这样做,但物权法允许(b)现假设丙(第二顺位)的债权已经到期,但是丁(第一顺位)的债权尚未到期,那么丙是否有权拍卖该汽车呢?答案是: 丙有权拍卖汽车, 但是, 应当将拍卖所得的价款先给第一顺位的丁提存约 100万元,丙才能就剩余的价款优先受偿。【例 3】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将汽车交给丙修理,丙因甲不支付到期修理费而将汽车留置。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抵押权。法理基础:丙的债权增加了留置物的价值;丙
39、的债权是提供劳务获得的债权(十有八九是丙养家糊口的依靠) 。【例 4】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乙,质押期间,乙将汽车交给丙保管。此后,丙因乙不支付到期的保管费而将汽车留置。丙的留置权优先于乙的质权。理由同例 3。【例 5】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此后, 所有权人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丙。乙的留置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法理基础:先来后到规则。【例 6】甲将自己的汽车送给乙修理,因欠到期修理费被乙留置。现因 留置权人乙需要给丙提供担保,乙找到甲,请求甲同意自己用该汽车给丙提供担保,得到甲同意后,乙以自己的名义用该汽车给丙设立质权。丙的质权优先于乙的留置权。 法理基础: 出质人以对质
40、物享有权利总不能优越于质权人丙对质物享有的权利。 或曰: “乙丧失了留置物的占有,乙的留置权已消灭。 ”此观点错误!乙将汽车出质丙后,乙为间接占有人,乙对留置物的占有未消灭。【真题】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 20 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 5 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11 年卷三7 题)(答案:D丁乙丙甲三、物权请求权(一)返还原
41、物请求权【例 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因房价上涨,甲欲毁约。根据区分原则,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甲虽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对有权占有人,不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例 2】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房价上涨,甲又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占有房屋,为有权占有。基于债权的有权占有具有 相对性,乙相对于甲为有权占有,相对于丙则为无权占有。所有权人丙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例 3】甲的汽车被乙盗窃,乙将汽车交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丙是占有
42、辅助人,不是占有人,也就不是无权占有人。乙才是无权占有人,甲应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而不能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例 4】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将手机借给丙使用。乙是 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丙是 无权的直接占有人。甲既可对乙,亦可对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对象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也包括无权的间接占有人。【例 5】甲的手机为乙所盗,乙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手机是盗赃,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甲对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因是:自以出卖的意思将手机交付给丙时,乙对手机的占有消灭,乙 不再是无权占有人。乙曾经是无权占有人,但不是
43、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乙享有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的对象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即请求之时,依然是无权占有人。曾经的无权占有人,若其占有因 完成交付, 遗失、 被盗等原因而消灭,对其不再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例 6】甲的猫被乙盗窃,甲发现时,该猫因乙管理不善而死亡。占有的客体是物,占有物灭失的,占有消灭。无权占有也不例外。猫已经死了,乙对猫的无权占有消灭,乙不再是猫的现时无权占有人。甲对猫的所有权也消灭了,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但甲可对乙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凡 占有物灭失的,无返还原物请求权存在。【例 7】甲享有质权的汽车被乙盗窃,甲发现时,该汽车因乙发生车祸而全毁。质权具有
44、物上代位性,甲对赔偿金、保险金仍享有质权。汽车已经灭失,乙对汽车的无权占有也亦消灭,乙不再是汽车的现时无权占有人。质权人甲对乙无返还原物请求权。凡 占有物灭失的,无返还原物请求权存在。【例 8】甲有一幅名画被乙盗窃,乙出卖给不知情的丙,丙交给丁书画店保管,丁交给自己的雇员戊代为收藏。关于甲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模拟题BC)A甲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B甲对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C甲对丁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D甲对戊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区别项 返还原物请求权(第 34 条) 占有返还请求权(第 245 条)请求权人 物权人 占有人构成要件 无权占有 占有被侵夺请求的对象 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侵夺人
45、及其继受人期限 无时效或期间限制 自被侵夺之日起 1 年内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区别(二)排除妨害请求权【例 1】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经营 KTV,双方约定: “若乙的经营行为违反地方法规,甲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乙为了节约成本,装修房屋时采用的隔音材料不合格;乙为了增加收入,违反地方法规通宵经营。致使临近的居民丙遭受不合理的噪音困扰。乙为行为妨害人;甲为状态妨害人。丙有权对甲、乙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例 2】甲基于遗嘱继承取得父亲的某房屋所有权,并办妥继承登记。因甲的弟弟乙经常对外声称该房屋为甲、乙共有,致使甲不能顺利将房屋出租。甲于是提起确认之诉,法院的生效判决确认该房屋由甲单独享有
46、所有权。此后,乙仍时常对外宣称该房屋为甲、乙共有。该确认判决生效之前,甲不得对乙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该确认判决生效之后,甲可对乙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四、物权法定原则【例 1】老教授甲因小保姆乙乖巧听话,就和乙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乙对甲的某房屋享有 20 年的居住权 ,乙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该房屋物权” 。后老教授甲将该房屋出卖给小教授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丙因此为该房屋的使用权发生争执。甲、乙的约定违反物权种类法定,乙对该房屋不享有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 ,乙无权占有、使用丙享有所有权的房屋。甲、乙的约定是一个有效的合同,乙可对甲主张违约责任。【例 2】甲(因女儿出国留学)向乙借款 6
47、0 万元(无利息) ,约定以甲的某房屋为乙设立质权担保,甲向乙交付了房屋。此后,甲又向丙借款 60 万元(无利息) ,双方约定以甲的该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甲又向丁借款 60 万元(无利息) ,双方约定若甲不对丁履行还款义务,丁对房屋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因甲到期不对乙、丙、丁履行还款义务,丙行使抵押权拍卖了该房屋得款 90 万元(甲此外无其他财产) ,对于变卖房屋得款 90 万元,乙主张质权、丙主张抵押权、丁主张优先受偿权。甲、乙的约定违反 物权内容法定(因房屋上不能设立质权) ,乙不享有质权,丁对 90 万元房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甲、丙的约定没毛病,丙享有抵押权,对 90 万元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甲、丁的约定违反 物权种类法定(因为,优先受偿权是物权性质的权利,查遍中国法律,找不到这样的优先受偿权) ,丁对 90 万元房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 90 万元房款,丙优先受偿 60 万元。剩余的 30 万元由乙、丁平等受偿(参与分配制度) ,各分得 15 万元。【例 3】(依照2011年卷四案例分析题第3问改写)甲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