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共2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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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知识讲座岳阳县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管理股(2011年8月26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定义、特点与构成要素1.定义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统称。行政性收费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收费。行政性收费,又可表述为“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前者是从收费性质来表述的,后者是以收费主体来表述的。事业性收费是事业单位进行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非经营性收费。(

2、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象是接受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特定管理或特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其收费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一部分单位和个人,不能是全体纳税人。具体来说,国家机关和相关事业单位的行政行为就其管理和服务对象而言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不收费的,是为全体社会公民或全体纳税人提供的,如国防、外交、社会管理、公共安全等,提供的这类产品和服务称为公共物品,其成本费用开支由国家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第二种是管理和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如果这部分支出由全体纳税人承担,不符合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的原则,也不符合公共财政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办理出国护照、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国土、房产证等及参加有关执业资格考试等。为这类

3、特定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称为私人物品,应当全额收取费用,以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第三种是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物品,称为准公共物品,属于非营利性收费,如教育、医疗、疾病预防控制等,应遵循合理收费的原则,其收费占成本费用的比例根据其公共福利的程度来确定。(2)收费单位按照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而不是由收费单位自行确定。2.特点行政性收费即国家行政机关收费,与事业性收费比较,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行政性收费具有强制性,而事业性收费中除有部分项目有一定的强制性外,其余的则不具备强制性。国家机关收费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国家授权的机构,其收费与其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是联系在一起

4、的,接受其管理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选择,也不能拒绝,因此具有强制性,而事业性收费,除部分与行政职能有关的外,其余则有选择性且必须提供一定的服务才能收费。二是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的收费对象都具有特定性。两种收费对象都是指接受特定管理或特定服务的个人或单位。三是都具有补偿性。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和事业性收费都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是非营利性的、收取的费用是为了弥补实施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应由全体纳税人承担的直接费用或直接成本,因此具有补偿性。3构成要素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七个构成要素:(1)收费项目的名称、(2)收费单位、(3)收费标准、(4)收费对象和范围、(5)执收期限、(6)执行空间、(7)收费主

5、体。以下重点说讲三个要素:(1)执收期限。行政事业性收费受到一定时间的限制,一些政府管理的事情由于公共财力不足,需要收费维持支出,而一旦财力好转,可以保障开展这项工作经费的正常运转,则应取消收费。如工商“两费”,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在收费期间,工商部门相关工作运转主要靠收取工商两费来保障,当国家财政状况有了好转以后,从2008年9月起,这两项收费取消。又如公路收费站收费,属还贷性收费,一旦还清财政弥补就得停止收费。(2)执收空间。即执收地域,比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就是限定在县城以上的城市市区收取,乡镇及农村不得收取。(3)收费主体。主要是指执收单位,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

6、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二是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每一个收费文件都规定了具体的执收单位,其他单位不能也不得参照执行。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及主要收费管理制度(一)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1)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下例规定之一为依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务院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4、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5、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2)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费项目经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物

7、价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收费标准经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3)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4)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需要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当按规定上述重新报批(5)凡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会同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6)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立所依据的规定已废止或者修改后取消收费规定

8、的,自规定废止或者取消收费规定的决定生效之日起原收费项目、标准同时废止。(7)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越权限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超越权限核定、提高行政事业性标准。行政机关不得设立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有偿服务名义进行收费,事业单位不行将非经营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度我国现行收费政策法规关于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制度主要有: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年审制度、收费票据制度、收费公示制度和收费员证制度。1.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是从1987年开始的。1987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

9、理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19874号)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乱收费、乱涨价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重要的收费项目,要由物价部门颁发收费凭证,加强管理”1988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通知(1988价涉字278号)规定:“凡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强调:“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为了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1998年10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

10、、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下发了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48号)。2009年12月,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收费许可证的管理,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如下加超连接(1)明确该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诉讼收费。(2)规定收费许可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核发。收费单位没有获得收费许可证的,不得收费。(3)规定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收费单位悬挂,副本用于亮证收费、

11、年审及其他用途。(4)规定了收费许可证必须载明的内容。正本内容包括许可证编号、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单位地址、负责人、收费员姓名、发证机关和发证时间。副本内容在正本基础上增加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及对象、发证机关经办人及办理时间、电话号码、邮政编码、年检登记等。(5)规定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和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6)规定了申领收费许可证的程序。主要包括:申领单位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

12、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许可证申请表、批准收费的文件和收费单位收费资格进行审核,收费资格主要是指收费员的配备情况、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台账制度。核准后颁发收费许可证。(7)规定了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时须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法人资格证明、组织机构证明及经费来源和财务核算情况的文件;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收费员配备情况;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台账制度;其他相关资料。(8)规定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对临时性、一次性收费可核发临时收

13、费许可证,并依实施收费情况注明有效期限,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如举办短期培训班,则核发临时收费许可证。(9)规定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收费单位必须持经批准收费的文件到物价管理部门申请由省物价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禁止转借、转让、涂改或擅自印制收费许可证;禁止收费单位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行政事业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的,应及时(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继续收费。多年实践证明,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作为

14、强化收费管理、维护收费秩序的重要手段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合法收费的凭证,也是政府管理收费的有效形式和社会监督的有力武器。2.收费年审制度国家发改委2010年11月印发了收费年度审验管理办法,对收费年审作了系统的利度规定。收费年检年审的内容主要包括:(1)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变更或注销手续;(2)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3)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实施收费;(4)收费单位收入、支出情况;(5)收费单位的性质以及收费依据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继续保留收费项目或者维持原有收费标准;(6)上一年度年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7)是否按规定使用收

15、费票据;(8)其它需要审验的内容。3.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公示制度是从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开始实行的。为提高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2001年9月,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11672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凡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实行公示制度。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实行涉农价

16、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组织安排和检查指导工作;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应临时设立专门办公室、抽调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为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成果,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决定将收费公示制度从农村延伸到城市,在城乡对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实行公示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2)公示制度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各单位的收费公示栏(含公示牌、电子显

17、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3)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4)收费公示栏由公示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样式制作。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力求规范。中央和省、市所属收费单位应按照属地原则执行。我县的收费公示工作多年来是做得比较好的。2001年我县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打破了部门收费暗箱操作的局面,有效地遏制了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2003

18、年我县又在巩固涉农收费公示制度成果的基础上,扩大公示范围,全面推行价费公示制度,把公示制度推广到了所有的价费领域和收费部门。我县的收费公示工作得到了国家和省、市的充分肯定,2001年和2003年,全省的涉农收费公示工作经验交流会和价费公示工作经验交流会先后两次在我县杨林参观视察。2009年以来,我县稳步推进价费公示“八进”,即:进工厂、进农村、进学校、进医院、进社区、进景区、进市场、进商场,将价格公共服务提升到了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的高度,并进一步引向深入。4.收费员证制度为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员队伍管理,规范收费行为,2010年6月,省物价局下发了湖南省收费员管理制度(湘价费201083号

19、),主要内容如下:(1)明确该制度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代行收费职能的有关组织中直接从事收费工作的人员。(2)规定收费员证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核发并管理。驻长的省直、中央驻湘单位向省物价局申领;其他的中央及省驻各市、县单位和各行政事业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3)规定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人员实行收费员证管理制度,收费员经价格主管部门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收费员证。执收单位向收费对象收费时,必须出示价格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4)规定收费员证实行年度考核管理,结合收费许可证年检同时

20、进行。一年中出现三次违规收费或一次乱收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收费员证认定为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收费员资格,执收单位不得再安排其从事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收费工作。(5)规定收费员证有效期三年,收费员调离收费岗位,要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收费员证注销手续。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三年要对具有收费员证资格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6)规定了收费员必须履行的依法收费、公示收费、亮证收费、使用非税票据、接受监督检查等五项职责,以及收费员享有的阅读有关收费政策、文件、提出收费管理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和完善本系统本单位收费政策等五项权利。5、收费票据制度(此项制度,本次培训班安排今下午有一堂课由财政

21、局领导专门来讲,我就不讲了。)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分类与收费标准制定原则目前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总体上可分为类,具体分类情况及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如下:1.证照类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和授权的事业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制发各种证件、牌照簿卡所收取的工本费。如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机动车牌照工本费、工商营业执照费、结婚证工本费等。证照类收费标准按证照制作、发放的直接成本审核。2.审批类收费。包括注册费、登记费、手续费、审验费、审查费、鉴证费等,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为被管理对象办理实施登记(注册)或办理某项手续时收取的费用。如收养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

22、注册登记费等。审批类收费标准按照办理审批手续工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审核。3.资源类收费。资源属国家所有,由于资源的稀缺性或不可再生性,国家规定开采利用资源必须交纳资源费,收取的资源费主要用于资源的保护。如水资源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土地出让价款、渔业资源保护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其收费标准按照资源、资产的价值或其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因素并考虑经营使用者预期的经济收益情况和承受能力审核。4.补偿和治理类收费。包括排污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人防异地建设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破损公路赔补偿费和占用费、社会抚养费等,其收费标准按照治理恢复设施、环境所需费用或耗费资源的价

23、值量等合理审核。5.鉴定类收费。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或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检验、检测、鉴定、认证、检疫等收取的费用。包括检验费、检测费、鉴定费、检定费、认证费、检疫费等。目前在我省开征的主要有计量器具检定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卫生学鉴定费、疾病预防检验费等。这类收费标准按照鉴定的实际成本审核。6.管理类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的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弥补办公经费的不足,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如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督管理费、用地管理费、铁路专用线运输管理费、航务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注册会计师管理费等。管理类收费标准按照管

24、理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审核。7.涉外类收费。如出入境鉴证费、外国人管理费等。收费标准按照国际对等原则审核。8.培训类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开展的三个月以内的培训班收取的费用。其收费标准按照培训的成本补偿原则核定,不能以赢利和创收为目的。如果上级或同级财政已经安排了相应培训经费的,不得再收取短期培训费。2006年8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了湖南省短期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培训收费的设立依据、审批权限、审批程序、收费手续、收费收入资金的管理等内容,实行省级和市级两

25、级审批短期培训收费管理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办班培训必须严格遵照执行。9.考试类收费。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组织考试的机构对需要获取某种资格的人员参加考试而向参考者收取的费用。它属于事业性收费。考试收费包括考务费和考试费,考务费包含命题费、制卷费、试卷运送费、组考管理费、阅卷费等,考试费包含笔试、面试、其他特殊考试方式的收费等。考试收费按照“公平、公正、以考养考和不盈利”的原则制定。2009年4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省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授权的其他组织的各种考试收费,均参照此办法实行。四、教育收费有关政策教育收费事关千家万户,历来备受

26、群众和社会关注,目前仍然是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教育收费既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又有服务性收费,还有代收费,如学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属服务性收费,书籍课本费、校服费等则属代收费。教育收费政策性很强,各类收费国家和省都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市、县两级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重心就是要学习和掌握好上级教育收费政策,贯彻和落实好上级教育收费政策。(一)幼儿教育收费管理 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主要依据是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湘价教2010123号)。办法明确规定: 1、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原则。幼儿教育属非义务非学历教育,幼儿园收费属公益服务性收费,按照不以营利为

27、目的和“按质定级、按级定价、分区域定价”及区别不同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 2、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全省统一。幼儿园可以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3、保育教育费标准的制定。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定价审批或备案申报制。公办幼儿园实行审批管理,民办幼儿园实行备案管理。公办幼儿园根据全省制定的统一指导价格(这个指导价格根据所在的地域和幼儿园的等级不同而有所不同)标准结合本园实际运营情况提出拟执行价格的申请,经同级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民办幼儿园按生均培养成本加合理回报自定价格后,报当地同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8、后执行。 (二)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 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主要依据是每学期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中小学教育收费的文件。市级和县级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主要是要抓好国家和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把党和国家的教育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分为义务教育收费和高中教育收费。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各级财力的增强,国家不断加大了对中小学教育经费的投入,中小学特别是义务教育收费政策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学费负担越来越轻。1、义务教育收费。义务教育收费对农村学校和城市学校区分有不同的政策。农村学校是指被各级政府纳入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城市

29、学校则是没有被纳入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我县义务教育学校全部属于农村学校则都是政府纳入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农村学校近年来相继取消了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因此,农村学校除了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城市学校也取消了学费,除了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向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学校经批准可代收校服成本费用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2、高中教育收费。高中收费项目分为学费、书籍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伙食费和校服费。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统一制定。普通高中现行学费标

30、准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10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800元,农村高中每生每期550元;职业高中学费分不同专业每生每期1000元至1400元不等。高中书籍课本费由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价格执行;作业本费由市州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核定;普通住宿费由市州物价部门按农村中学不超过每生每期150元,城市中学每生每期不超过200元的标准核定,公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分校核定;伙食费和校服费则由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成本核定。没有举办民办高中的省级和市级示范性高中可适当招收择校生,但必须严格执行“三限”政策。“限人数”,指学校招收择校生的

31、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习计划数的30%以下;“限钱数”,指省级示范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限分数”,指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的10%以内。(三)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99号)。1、民办学校的定义。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2、民办教育

32、收费项目。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全省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3、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原则。民办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对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有着不同的收费管理政策。学历教育的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物价和教育部门审批。非学历教育的学费或培训费、住宿费标准,则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物价部门备案。我县民办教育都属学历教育。4、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制定。制定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或培训费标准,应遵循补偿教育成本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

33、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四)教育收费公示管理1、为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监督管理措施,增强收费透明度,切实治理乱收费,加强教育收费公示管理。2、教育收费的公示范围为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所有费用,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免费政策、住宿费、代收费以及服务性收费等,学校均应实行公示。3、教育收费实行以下四种公示形式:1、学校要将所有对学生的收费,在缴费地点设立公示牌(栏、墙)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电子触摸屏进行公示;2、学校要将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悬挂在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亮证收费;3、学校设立了校园网和互联网站上进行公示;4、印发招生简章

34、的学校要将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依据印发在招生简章上,向学生寄发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以招生简章。4、学校对教育收费的公示要坚持“依法公示”和“实际收费与公示相符合”的原则,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的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审核。禁止将越权或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越权或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通过公示“合法化”,禁止在公示的项目之外或超过公示的标准收费。5、我局将通过价格(收费)网站对教育收费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6、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应公示而未公示、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实际收费与公示内容不符

35、的收费,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缴,并有权向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举报。对存在上述现象的学校,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各个阶段、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都应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价教200971号)规定的内容和样式进行公示,以增强教育收费透明度,便于学生、学生家长、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学校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五、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规定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各级物价、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机关,凡违反本条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交,并可向当地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

36、门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各级物价、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根据条例与暂行办法的要求,市、县两级物价部门应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各执收部门与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职能,依法认定和查处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1、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违法行为的认定结合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湖南省收费员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十三种行为属于国家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违法行为:(一)越权批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的;(二)未申

37、领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四)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改变收费性质与对象收费的;(五)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收费许可证而继续收费的;(六)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而收费的;(七)未在收费场所或其他醒目位置亮证收费和未设置收费公示栏的;(八)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而收费的;(九)不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十)收费工作人员不申领收费员证的;(十一)虚报瞒报收费收入和支出的;(十二)违反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办法,擅自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的;(十三)其他违反收费政策、法规、规章的行为。2、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的

38、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应依法接受以下处罚:(一)违反条例规定,超越权限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超越权限核定、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撤销其收费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二)违反条例规定,无收费许可证或者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的;不开具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扩大收费票据使用范围收费的;收费单位合并、分设、改变名称或者收费项目、标准调整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继续收费的;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废

39、止后不终止收费的;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收费许可证的。对这类收费违法行为,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将违法所得清退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收缴国库;对收费单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吊销收费许可证;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条例规定,收费单位不按规定公布和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不亮证(含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收费的;收费单位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年审或者不如实提供账册、收费票据等资料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

40、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吊销收费许可证。(四)违反条例规定,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情况的;不按规定管理、使用、上缴收费资金的;转借、转让、涂改和擅自印制收费票据的。由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审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至于除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收费主体的收费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罚,应按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罚。六、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策措施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十分关注收费治理工作,基本上每两年就要组织一次全国性的清理整顿,采取了包括

41、上收收费审批权限、分批公布取消收费项目、组织专项检查、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对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总体来看,收费项目仍然过多、规模过大,违规收费仍然禁而不止,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制度建立的要求。因此,应按照“正税清费”和“分类规范”的原则,对现有的收费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推进税费制度改革,优化财政部门收入结构,逐步建立以税为主、收费基金为辅的政府收入分配体系。(一)清理规范收费的基本思路。一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取消政府实施公共管理和提供普遍性公共服务的收费,所需经费通过税收筹集,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二是结合

42、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的合理划分,将一些在不同部门分别设立但征收对象、资金用途相似的收费项目予以合并。三是将体现市场经营服务特征,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被服务者收取的费用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对其依法征税。四是将政府为筹集资金支持某些基础设施建设和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性收费,作为临时性收费予以保留,一旦时机成熟即行取消。五是保留政府按照受益者负担原则向居民或法人提供特定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收费,以及为维护国家主权、按照国际惯例对等原则实施的收费,并实行规范化管理。(二)清理规范收费的主要内容1、取消可由税收筹集、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1)各类证照收费。如生产许可证工本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

43、本费等。一般来说,有关部门颁发证照的制作、运输成本不大,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安排。(2)部分行政管理类收费和鉴定类收费。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职业矿山安全卫生检验费、卫生质量检验费等。与这些收费相联系的行政管理工作,所体现的都是政府一般性管理职能,相关工作经费应按普遍负担原则通过税收来筹集,不应实行收费。取消相关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正常履行职能所必须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3)其他收费。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疫情处理费等。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与污水处理费重复征收,应予以取消;卫生防疫、音像和出版物知识产权

44、保护,属于政府公共事务,有关经费应当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予以安排,不宜向社会筹集。2、结合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的合理划分,将一些在不同部门分别设立但征收对象、资金用途相似的收费项目予以合并。如目前可将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分别收取并用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进行合并,以降低征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随着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一些原由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负责管理的事务,逐步转由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市场中介服务组织承担,相关的收费,如殡葬收费、仲裁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人才流动中心

45、收费等转为经营性收费,并对其依法征税。4、对体现政府职能、收入规模较大、来源渠道稳定、具有税收特征的收费用税收取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税收体系。如对交通、城建、资源、环境等领域中资金数额较大的收费进行改革。包括:适时开征燃油税,取代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等;开征物业税,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涉及城市建设和房地产方面的收费;开征教育附加税,取代教育附加费等;通过增加资源税税目或提高资源税税率,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水资源费等并入资源税;开征环境税,取代在污染物排放环节征收的排污费等收费。5、继续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分为三类:一是政府

46、按照受益者负担原则,向居民或法人提供特定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收费,如企业注册登记费、商标注册收费、护照费、婚姻证书费、诉讼费;二是为维护国家主权、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实施的收费,如外交部门的签证费、海关监管手续费;三是带有惩罚性质的收费,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海洋废弃物倾倒费等。(三)清理规范收费的配套措施1、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消除改革障碍。在现有收费项目中,有许多是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收取的,实施取消、整合、改税等措施,需要修订这些法律、法规,取消其中设立收费的规定。2、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妥善解决取消项目后出现的资金缺口。清理取消部分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正常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所必需的经

47、费开支,应由同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今后凡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公共事务,都应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所需经费按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通过相应级次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保障,不再通过设立收费筹集资金。3、完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分配关系,完善地方财税体系,形成地方主体税种,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管理权。加快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提高基层政府财政保障能力。4、改革和完善投融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划清政府与企业的投资界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逐步缩小政府投资范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排基本建

48、设项目时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社会承受能力,严禁通过收费筹集建设资金。5、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减少政府机构对具体经济事务过多干预。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压缩支出。按照政事分开、企事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6、严肃收费纪律,做到依法依规收费。办任何一件事情,人是决定性因素,收费管理工作搞得好与坏关健在人。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人员要切实履行自身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收费;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坚持亮证收费;如实填写缴费登记卡,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监督实施收费政策,配合价格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物价、财政、纪检、监察部门要从讲政治、反腐败的高度,严格违规收费案件的查处,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执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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