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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相关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措施通知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相关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措施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党中央相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相关人民团体:为加强国家机关和机关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升收费决议科学性和透明度,我们制订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 部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
2、行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升收费决议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第二条中国境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议、公布、公告、监督、检验等,适用本措施。有法律法规要求,从其要求。第三条本措施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机关、代行政府职能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依据国务院要求程序同意,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和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费用。第四条收费标准实施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3、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要求权限审批收费标准。中央相关部门和单位(包含中央驻地方单位,下同),和全国或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关键收费项目标收费标准应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同意。除上款要求其它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并于同意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立案。其中,关键收费项目标收费标准应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同意。第五条审批收费标准应遵照以下标准:(一) 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标准;(二) 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合理赔偿管理或服务成本,并和社会承受能
4、力相适应标准;(三) 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省和有效利用,和经济和社会事业连续发展标准;(四)符合国际通例和国际对等标准。第六条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标准监督管理,确保本措施落实落实。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和举报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措施要求收费。第二章 收费标准申请和受理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要求外,制订或调整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按要求管理权限,向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或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审批收费标准,应统一归口由中央相关部门、省级政府或其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以公文形式报国务院价
5、格、财政部门。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负责审批收费标准,应由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其价格、财政部门向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九条 申请制订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一) 申请制订或调整收费标准和理由,年度收费额或调整后收费增减额;(二) 申请制订或调整收费标准成本测算材料,其中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应提供相关中介机构或专业机构出具成本审核资料;(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四) 收费单位相关情况,包含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置、经费起源等;(五) 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影响;(六) 价格、财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其它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应该真实、有效
6、。第十条价格、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形式及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本措施要求,应给予受理;对不符合本措施要求,应立即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作出修改或补充。第十一条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不给予受理:(一) 申请依据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二) 制订或调整收费标准理由不充足或显著不合理;(三) 提供虚假材料;(四) 超出价格、财政部门审批权限。对不予受理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三章 收费标准审批程序和标准第十二条 价格、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依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一) 审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二)
7、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三) 审查收费单位申请收费标准和其推行职能需要是否相适应;(四) 对实施收费操作性、社会承受能力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第十三条 价格、财政部门能够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社会相关方面意见。第十四条对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收费标准可进行教授论证。第十五条对符合要求申请收费标准,应依据收费不一样性质实施分类审核。第十六条行政管理类收费,即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根据行使管理职能需要从严审核。其中,多种证件、牌照、簿卡等证照收费标准按证照印制、发放直接成本,即印制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及合理
8、损耗审核。证照印制费用标准上按招标价格确定。全国统一印制,分散发放证照,应分别制订印制证照和具体发放证照部门收费标准。第十七条 资源赔偿类收费,即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向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者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参考相关资源价值或其稀缺性,并考虑可连续发展等原因审核。对开采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其它环境损害,审核收费标按时,还应充足考虑相关环境治理和恢复成本。第十八条判定类收费,即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行使或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检验、检测、检定、认证、检疫等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依据行使管理职能需要,根据判定实际成本审核。第十九条 考试类收费,即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要求组织考试收取费
9、用,和组织经人事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根据组织报名考试成本从严审核。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考试,应分别制订中央相关单位向各地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收费标准和各地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考试费收费标准。第二十条 培训类收费,即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要求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培训社会平均成本审核。首先依据培训门类、科目、等级核定培训课时分类收费标准,其次根据培训课时设置情况,分别审核具体收费标准。第二十一条 其它收费类别收费标准,依据管理或服务需要,根据成本赔偿和非营利标准审核。第二十二条 收费包含和其它国家或地域关系,收费标准根据国际通例和
10、对等标准审核。第二十三条实施相关管理或服务有其它经费起源,审核收费标按时应考虑对应扣除原因。其它经费起源指财政拨款、赞助等。第二十四条 价格、财政部门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应依据不一样情况,在要求时限内作出决定。(一)对不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收费标准,应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二)对需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收费标准,应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三)对需要召开听证会收费标准,依据听证相关程序和时限作出审批决定。以上时间不包含上报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同意时间。对在要求时限内不能按时作出决定收费标准,应立即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第二十五条审批收费标准书面决定,以价格、财政部门公文形
11、式公布。其内容关键包含: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计费(量)单位和标准、收费频次、实施期限等。第二十六条新制订收费标准,应要求试行期限。试行期满后,收费单位应按要求权限和程序重新申报;价格、财政部门依据试行情况和本措施要求重新制订收费标准。第四章 收费标准公布和管理第二十七条除包含国家秘密外,价格、财政部门应立即将同意收费标准通知申请人和相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显著位置公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接收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应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
12、或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财政票据。第三十条收费单位应按要求参与收费年度审验。第三十一条价格、财政部门应对收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测或定时审核。情况发生改变,应对收费标准立即进行调整。第三十二条 定时审核内容包含:(一) 收费单位收费标准实施情况;(二) 收费单位收支情况、缴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反应;(三) 制订收费标准、形式和方法是否符合改变实际情况;(四) 价格、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定时审核其它内容。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收费单位违反本措施要求,含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其更正,并按相关要求给予处罚。(一) 自行提升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等违规乱收
13、费;(二) 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止实施收费标准;(三) 未按要求向社会公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四)未按要求申领收费许可证或办理变更手续等收费;(五) 其它违反收费管理要求。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违反本措施要求,私自审批收费标准,责令更正,情节严重给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处分。第三十五条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收费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依法给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企业、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根据自愿有偿标准,提供服务取得经营服务性收费,不适用本措施。第三十七条本措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措施从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