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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清查过程中应特别关注的事项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帐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个人认为,如何做好行政实业单位的财产清查工作,尤其是实物资产的清查,是关系到清产核资能否达到预期目标的关键所在;做好实物资产清查,应特别关注以下事项:一、实物资产的盘点还应关注资产的质量和状况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明确规定了实地盘点是实物资产清查主要程序和方法。实地盘点一方面是将实物资产的“实存数”与“账存数”进行核对,检查是否一致,达到将实物资产数量上的盘盈或盘亏清查出来的目的,也是对实物资产存在性的一种认定。另一方
2、面,清查人员还应对实物资产的内在质量、使用状况进行认定,将明显过期失效、淘汰、积压、且没有使用价值,需报废的实物资产清查出来。例如:截止清查基准日,某医院的药品、化学试剂已超过有效期,其实物形态仍然存在,但已无使用价值,清查时应作为报废处理。这里值得一提到是一些需保密或者危险化学品等税务资产数量的盘点如特殊配方或制造工艺的产品、辐射性化学品或气体。这些实物资产的盘点只能检查与这些有关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执行,以及抽查购货合同、发票、验收单、发货单、定期盘存记录等是否齐全。对于一些专业设备,清查人员难以判断是否应该属于淘汰、积压、是否具有使用价值,能否报废,一些盘盈的固定资产,清查人员也
3、难以判断其新旧程度。因此,北清查单位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对其性能、质量、状态进行鉴定,并提供技术鉴定资料。这些技术资料应作为确定盘点结果的重要依据。二、清查过程中应充分关注实物资产的权属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不仅要核实实物资产的数量及其价值,还应确认实物资产所有权的归属。长期以来,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护士实物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错误的认为行政实业单位所有资产的产权都属于国家所有,产权登记不登记、变更不变更,无关紧要。因此,行政事业单位的实物资产大部分没有办理产权证明。如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占用的土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有的实物资产虽然办理李产权证明,但所有者与使用者不相符,如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挂
4、企业的牌照,也有企业的车辆挂行政事业单位的牌照;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合建的办公楼或职工住宅,这些房屋的产权没有进行有效的分割;一些行政实业单位的房改房是以半产权出售给职工,另一半产权仍然属于单位,财务未反映其价值;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相互无偿划拨资产,产权没有办理变更手续。上述种种原因造成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产权不明晰,账实严重不相符。因此,清查人员盘点时必须认真审核实物资产的产权,对产权不清的实物资产,资产占有方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其归属,并补办相关的产权证明;若出现产权纠纷,应上报清查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并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界定其产权。清查
5、人员盘点过程中还应关注代保管、代销、代购、租入或借入的不属于本单位的资产,这些情况容易造成实物资产的盘盈;委托别人保管、出租或出借的属于本单位的资产这些情况容易造成实物资产的盘亏,在分析实物资产盘盈、盘亏的原因时,应考虑到这些因素。此外,清查人员若发现以实物资产或土地使用权抵押借款、对外提供担保,或涉及诉讼的资产,应在清产核资报告中如实地反映。三、清查过程中应充分关注“帐外”资产众说周知,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企业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的实物资产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先在“成本、费用”或“专项支出”中列支,然后再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余额。但一些行政
6、事业单位将购置的固定资产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后,没有相应地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余额;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取得是通过无偿划拨电的方式,划拨过程中没有履行必要的划拨手续,财务上也没有及时增加固定资产;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账”与“基建账”分别核算,但实物资产统一管理,“基建账”上的固定资产与“财务账”上的固定资产相互混淆,难以区分。由于上述种种原因造成行政事业单位存在大量帐外资产的现象。因此,清查人员不能仅以“账”盘“物”,还应做到见“物”盘“物”,以“物”对“账”,只有这样,实物资产的清查才能做到“不重不漏”。四、实物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处理应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行政事业单
7、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实物资产清查中发现代盘盈盘亏需要报废、毁损的实物资产应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合法有效的证据包括:(1)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划拨文件、司法机关的裁决或裁定。这种外部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最强。(2)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这主要用来确认“帐外”资产的价值。(3)特定经济行为的单位的内部证据。如实物资产盘点表、购置合同、协议、原始发票、付款凭证,以及单位内部对报废、毁损资产技术鉴证资料等。清查人员收集到上述证据后,单位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对这些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逐一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就该项证
8、据单独出具鉴证报告,审查结果作为财产清查损益审批的重要依据;若涉及重大财产损益,其证据还应报上一级清查核资领导小组审批。扩展阅读:北京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处置流程附件1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京外实物资产处置流程转让方取得国管局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同意处置资产的批复转让方联系北交所,提交批复文件、资产清单并签署资产处置委托书由属地的北交所合作机构为转让方提供资产处置的服务。转让方出具和签署标的资产处置的相关文件,并配合对标的资产的清点和评估。属于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的,交由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属地分支机构做回收处理。资产公开处置成交并由北交所确认后,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或其他确认文件。转让方收到实物
9、资产交易凭证后配合北交所合作机构及买受人办理资产移交的相关手续。资产为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的,中再生回收时须给资产占有方开具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回收凭证。1.转让方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或其他有权批准机构同意处置资产的批复、资产处置委托书;3.签署资产接收确认单、资产接收确认书;4.资产为机动车的,需提交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交强险保单、车船使用税证、单位法人代码证(一车一份)、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复印件;5.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6.其他文件或材料。完成标的资产交接后,北交所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服务费用后)按约定划转至转让方帐户,标的资产处置完
10、成。京外实物资产处置流程说明一、转让方取得批复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下称转让方)按审批权限向国管局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就拟处置资产提交申请,并取得同意转让资产的批复。二、转让方提交处置委托转让方取得资产处置批复后,将批复文件、资产处置委托书和资产清单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北交所,北交所开展处置工作。三、北交所合作机构组织接收资产北交所通过“实物资产交易管理系统”向属地合作机构派发任务单。属地合作机构接到北交所任务单后联系转让方,组织相关服务机构签收标的资产相关文件并组织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转让方配合对标的资产的清点和评估。转让方提供的资产清单所列资产应与实际处置的资产相符。转让方需提供如下文件:(一
11、)一般实物资产1.转让方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处置资产的批复文件、资产处置委托书;3.资产接收确认单、资产接收确认书;4.其他文件或材料。(二)机动车资产为机动车的,除需提交一般实物资产所需文件外,还需提交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交强险保单、车船使用税证、单位法人代码证(一车一份)、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复印件。(三)房地产资产为房地产的,除需提交一般实物资产所需文件外,还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四、合作机构组织交易活动并组织资产交接北交所对合作机构提交标的资产信息进行审核,确定资产处置方式后,合作机构开展交易活动。交易方式为拍卖、网络竞价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标的资产成交后,合作机构协调买受人将成交价款及佣金统一打入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经北交所确认后,向转让方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合作机构凭此“凭证”组织买受人与转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标的资产交接事宜,并组织转让方和买受人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对于需办理过户的资产,合作机构协调转让方与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资产为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的,无偿交由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做环保处理,并向资产占有方开具废弃电器电子类资产回收凭证。五、北交所完成结算并向转让方划款上述工作全部完成后,北交所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服务费用后)按约定划转至转让方账户。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