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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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为扎实做好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促进带动农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有效提升农民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能力,推动全体农民群众成为法律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按照关于印发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围绕“十四五”时期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广泛开展农村学法用法教育,加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营造积极向上的农村学法用法浓厚氛围,广大农民群众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显著提高,着力推动法治理念、

2、法治方法、法治服务进村入户,促进农民群众法治素养明显提升、乡村法治环境明显改善、乡村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高原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二、目标任务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紧紧围绕构建上下贯通的农业农村普法工作机制、提升农民群众法治素养能力,有针对性地解决普法进村入户“最后一公里”问题,营造良好的乡村法治环境,为乡村振兴培养一批农村法律人才的目标导向。力争到2022年底实现全省50%的行政村有学法用法示范户,到2025年底实现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覆盖到全省100%的行政村。到2035年力争每个行政村的学法用法示范户数量上增幅明显,效果上满足当地法治

3、建设工作需求,学法用法示范户能够充分带动当地农民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三、认定条件(一)培育对象。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应当具有当地户籍,长期生活在本行政村,熟悉当地民俗民情、人文环境、村规民约等情况的农户,优先从符合条件的农村法律明白人、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村组干部、退休职工等人员中遴选产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农户优先考虑为培育对象。(二)认定标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拥护领导,热爱祖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家庭主要成员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熟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宪法、民法典等公共法律知识,以及乡

4、村振兴促进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等主要涉农法律法规;3.能够运用法治的方式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性强;4.家庭主要成员无犯罪记录,无其他严重不良社会信用记录。(三)基本义务。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1.积极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宪法法律知识、农业农村法律法规、“三农”政策,带动本村及周边农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2.积极协助并主动参与矛盾纠纷劝导、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纠纷升级,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3.积极了解社情民意,反映农民群众法律诉求,以法治方式引导农民群众依法

5、维护合法权益,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帮助指导解决法律问题;4.积极参加各类法律业务、农技推广等培训,组织、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及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四、培育措施(一)组织学法用法培训服务。各地对照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基本标准,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将农民学法用法内容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课程,运用法治讲堂、农技培训、田间教学等多种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培训;积极向广大农民群众推广应用“农业农村法治”和“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微信公众号,参加农民学法用法课程线上学习;充分利用农业信息网、司法司政网、法律服务网和各类法律网络培训平台,开设在线学法用法专栏,储备法律法规知识,上传各类学习用法视频,提供在线法律咨询

6、服务。(二)开展“结对子”指导活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业管理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具体举措。县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业管理机构人员、司法行政管理人员以及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要采取包区包片等方式,深入开展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结对服务指导。同时,各地要充分发挥“一村一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村法律顾问每月到村提供不少于1次(每次4小时)的现场法律服务和指导,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三)加强宪法法律进村入户宣传。加大乡村普法力度,利用“宪法宣传周”、中国农民丰收节、春耕备耕等农事季节、农产品质量安

7、全宣传周、放心农资下乡宣传、“安全生产月”以及农业专项任务、专项整治、专项执法等重要节令节点,组织开展“宪法进农村”等特色主题普法活动,利用手机短信、政务微博、微信、微电影等新型宣传手段开展法治宣传,大力宣传宪法、民法典、乡村振兴促进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动法律法规进基层、进乡村、进农户。(四)推动农村法治教育基地建设。各地要充分利用农村文化礼堂、农家书屋、建活动室、法治文化长廊、法治图书角、法治宣传大喇叭等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场所以及基层法庭、职业院校等具备法治普及功能的单位机构,依托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筹建设农村

8、法治教育基地,打造农民学法用法平台,更好地服务农民学法用法,推动农民学法用法与各类活动融合开展。(五)加大法治文化惠民力度。积极鼓励创作具有乡土文化、民族特色、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因地制宜开展丰富多彩的农业农村法治文化活动。充分利用“三下乡”等活动,组织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艺团队开展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在街道、院落、田间、地头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法治文艺汇演等活动,推动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乡土文化融合发展,扩大法治文化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引导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形成遵规守则的良好风尚。五、培育管理(一)探索培育模式。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是一

9、项全新的工作。各地要尊重乡村发展规律,结合法治建设需求,坚持边探索边实践,注重将培育示范户与促进农业农村法治新实践、构建农业农村普法新格局结合起来,注重创新推动培育工作的机制和方法,注重总结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经验,探索推广一批符合当地可复制、可操作的培育模式,巩固拓展示范户培育工作成果,推动构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长效机制。(二)开展认定工作。从2022年开始,每年组织一次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认定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对照示范户认定的基本标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组织本地区示范户的遴选、认定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认定的示范户登记造册、颁发统一规定的标志牌。标志牌由县

10、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关于发布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标志牌统一式样的通知要求制作。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汇总本地区示范户名单后,分别于当年度12月31日前报送备案。(三)强化资格管理。各地要加强示范户的培训教育和日常管理,及时做好示范户动态调整。示范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撤销:1.示范户家庭成员违反法律法规;2.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3.拒不执行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判决、裁定及被纳入失信记录;4.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村规民约;5.参加涉黑涉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煽动、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及其他违法犯罪;6.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对应当撤销示范户称号的,

11、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审核撤销,并收回标志牌。(四)加强监测评估。各地要加强对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的调研监测及成效评估,及时掌握分析示范户的学法用法和示范带动成效情况。要注重挖掘和宣传示范户学法用法典型事例,组织讲好农村学法用法故事,弘扬传播农业法治建设新成效,发挥学法用法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相关情况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司法厅反馈。六、责任分工建立省级抓总、州(市)负责、县(市、区)落实的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部门协同的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推进机制,逐级压实工作责任,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协同的工作格局。(一)省级抓统筹。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司法厅牵头抓总,加强对全省农村学

12、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督促检查。建立培育情况通报制度,从2023年起每年开展一次全省培育工作情况通报。加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省级网络培训,统筹运用网络平台开设在线学法用法课程,着力打造便于农民群众使用的教育培训平台。适时组织开展全省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阶段性总结评估。(二)州(市)负总责。各州(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司法局对本地区示范户培育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牵头的组织领导机制,抓好组织动员、目标确定、监督检查、情况通报等工作,及时发现培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负责本地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训工作,原则上从2023年开始每年组织一次培训,每次不少于16学时

13、。适时组织开展本地区示范户培育工作阶段性总结评估。(三)县(市、区)抓落实。县级农业农村局和司法局承担示范户培育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好本地区示范户的遴选、认定以及撤销等工作,加强示范户的日常教育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局牵头,司法局协同,乡镇(街道)、司法所、各行政村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抓好组织落实、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等工作。搞好本地区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经验总结,挖掘典型事例。七、相关要求(一)深化思想认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要

14、求上来,尽快适应农业农村法治宣传教育的新形势新定位,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作为提升普法针对性实效性的重要抓手,多措并举推动工作深入拓展。(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纳入农业农村“十四五”规划和“八五”普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分工责任,统筹部署安排,全力推动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带头研究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分管领导要牵头组织,将培育工作与农业法治建设工作同步推进。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目标任务、机制方法和推进举措。(三)注重培育实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工作作为提升普法针对性实效性的重要抓手,及时研究解决培育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扎实推进培育工作。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既要落实好示范户培育的时间进度要求,更要注重把握好示范户培育工作的质量,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避免给基层组织增加不合理、不必要的负担。(四)强化激励约束。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纳入“八五”普法规划实施的考核范围。积极探索提高示范户学法用法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将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先进典型列入各级普法先进表彰中,引导示范户主动参与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在乡村振兴各项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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