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科门诊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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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妇科门诊规章制度XX医院目录第一局部 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 3二、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 10三、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管理条例 21四、关于制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32第二局部医疗核心制度一、首诊负责制度 37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37 三、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38四、会诊制度39五、急诊会诊制度 40六、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41七、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41八、术前讨论制度 43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43十、查对制度 43十一、医生交接班制度 46十二、新技术准入制度 47十三、病历管理制度 47十四、分级护理制度 49第三局部门诊规章

2、制度一、门诊急诊管理制度 50二、妇科门诊工作制度 51三、急危重症优先处置制度 52四、门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3五、门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58六、紧急情况下口头医嘱制度与执行流程 59七、危急值报告制度和流程 61八、专科交接登记制度 66九、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67十、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71十一、效劳过失及事故防X制度 73十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制度及流程 74第四局部方案生育门诊规章制度一、方案生育门诊工作制度 78二、门诊小手术室工作制度 78三、方案生育手术室工作制度 80四、门诊手术室手术人员工作制度 81五、受术者知情同意签字制度 81六、高危节育手术管理制度

3、81七、高危手术管理 82八、危急病人抢救登记制度 83九、消毒灭菌制度 84十、手术室消毒隔离制度 85十一、门诊方案生育各种登记制度 86十二、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医疗文书的书写 86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是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安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XX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 总那么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四章 技术鉴定第五章 行政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那么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安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

4、,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开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效劳。国家对遥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那么,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视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X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第六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

5、,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效劳。婚前保健效劳包括以下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展医学检查。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以下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

6、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XX国婚姻法?规定制止结婚的除外。第十一条 承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方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遥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四条 医疗

7、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效劳。孕产期保健效劳包括以下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安康后代以及严重遣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效劳;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展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效劳。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平安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安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疑心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

8、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疑心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展产前诊断。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平安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安康的。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承受免费效劳。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受

9、医学检查。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效劳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展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效劳。第四章 技术鉴定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

10、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展医学技术鉴定。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历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第二十七条 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第五章 行政管理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效劳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安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开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第三十条 省

11、、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X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X,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效劳工作。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展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

12、、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以下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第三十六

13、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根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展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第七章 附那么第三十八条 本法以下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XX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局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

14、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展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208号公布实施目录第一章 总那么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四章 婴儿保健第五章 技术鉴定第六章 监视管理第七章 罚那么第八章 附那么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效劳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方法。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开展方案生育技术效

15、劳活动,依照?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效劳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效劳。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效劳的权利。第五条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安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

16、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开展专项资金。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方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X;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那么,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开展规划和实施步骤;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安康的适宜技术;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视。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方案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X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二章 婚前保健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以下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

17、知识及方案生育指导;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根本知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根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安康知识。医师进展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效劳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展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展婚前医学检查。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展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

18、专科检查设备;二设置婚前生殖安康宣传教育室;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展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第十三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X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工程进展。婚前保健工作规X和婚前医学检查工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四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承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以下疾病: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

19、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效劳。第十五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第十六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安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效劳。医师发现或者疑心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

20、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以下医疗保健效劳: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展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展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效劳;四为孕产妇提供平安分娩技术效劳;五定期进展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效劳;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展生殖安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效劳。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以下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平安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安康和胎儿正常

21、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展医学指导和以下必要的医学检查: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第二十条孕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展产前诊断: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第二十一条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安康和平安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二条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

22、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展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第二十三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展性别鉴定。对疑心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展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展鉴定。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X,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没有条件

23、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第四章 婴儿保健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展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展安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效劳。第二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工程对婴儿进展预防接种。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承受预防接种。第二十八条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

24、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第二十九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第三十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第五章 技术鉴定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以下任职条件: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

25、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展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

26、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六章 监视管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视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监视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方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方法的执行情况进展监视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方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视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

27、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效劳、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三十六条卫生监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卫生监视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展监视、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卫生监视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XX的义务。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

28、展检查、考核。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X,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效劳质量。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第三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展业务指导。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第七章 罚那么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顿XX行为

29、,没收XX所得;XX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XX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XX所得或者XX所得缺乏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效劳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给当事人身心安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方法规定进展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顿XX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展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

30、展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第八章 附那么第四十三条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四十四条母婴保健法及本方法所称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安康权利,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428

31、号?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那么第二章 技术效劳第三章 机构及其人员第四章 监视管理第五章 罚那么第六章 附那么7修改内容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安康权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那么。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权利。国家向农村实行方案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效劳,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第四条

32、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X围内,配合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作。第五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网络由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方案生育技术效劳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方案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第二章技术效劳第六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包括方案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效劳。第七条方案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以下内容:(一)生殖安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

33、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X围内开展以下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效劳:(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和方案生育药具不良反响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工程。具体工程由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第九条乡级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可以在批准的X围内开展以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程:(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乡级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

34、者局部工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工程,进展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工程。第十条乡级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申请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的,必须具备1名以上执业医师;(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工程相适应的诊疗设备;(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工程相适应的抢救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四)具有保证技术效劳平安和效劳质量的

35、管理制度;(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工程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条件。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一条各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效劳的审批情况。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效劳,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展申请、登记和执业。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展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36、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方法由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三条向公民提供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和药具应当平安、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第十四条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方案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方案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第十五条开展方案生育科技工程和方案生育国际合作工程,应当经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承受工程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的监视管理。第十六条涉及方案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

37、部门审查同意。第十七条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平安。第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三章机构人员第十九条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包括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第二十条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第二十一条设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方案生育

38、技术效劳工程。第二十二条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程,并向同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三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但是,医疗机构内必须设有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科(室),专门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X围内开展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严审批。第二十四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39、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X,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十五条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次。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造。从事方案生

40、育技术效劳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二十六条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X围和效劳工程执业,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工作进展定期检查。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度。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药品监视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九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临床效劳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

41、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方法由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方案生育手术。第三十条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效劳X围、效劳工程、手术术种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X和管理制度。第四章监视管理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监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42、本行政区域内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监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视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统计制度和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事故、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和方案生育药具不良反响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方法由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机构发生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事故、发现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和方案生育药具不良反响的,应当在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方案生育技术效劳重大事故、方案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方案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响,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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