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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妇科门诊规章制度妇科门诊规规章制度XX医院目录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规一、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健法 33二、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健法实施办办法 110三、计划生生育技术服服务管理条条例 221四、关于禁禁止非医学学需要的胎胎儿性别鉴鉴定和选择择性别的人工终止止妊娠的规规定 332第二部分 医疗核心心制度一、首诊负负责制度 37二、三级医医师查房制制度 337 三、疑难病病例讨论制制度 338四、会诊制制度 339五、急诊会会诊制度 40六、危重患患者抢救制制度 441七、手术分分级管理制制度 441八、术前讨讨论制度 433九、死亡病病例讨论制制度 443十、查对制制度 443十一、
2、医生生交接班制制度 446十二、新技技术准入制制度 447十三、病历历管理制度度 47十四、分级级护理制度度 49第三部分 门诊规章章制度一、门诊(急急诊)管理理制度 50二、妇科门门诊工作制制度 551三、急危重重症优先处处置制度 52四、门诊突突发事件应应急预案 53五、门诊突突发事件处处置预案 58六、紧急情情况下口头头医嘱制度度与执行流流程 559七、危急值值报告制度度和流程 61八、专科交交接登记制制度 666九、患者身身份识别制制度 667十、重大医医疗过失行行为和医疗疗事故报告告制度 711十一、服务务差错及事事故防范制制度 773十二、疾病病应急救助助工作制度度及流程 74第四
3、部分 计划生育育门诊规章章制度一、计划生生育门诊工工作制度 78二、门诊(小小)手术室室工作制度度 788三、计划生生育手术室室工作制度度 80四、门诊手手术室手术术人员工作作制度 811五、受术者者知情同意意签字制度度 81六、高危节节育手术管管理制度 81七、高危手手术管理 82八、危急病病人抢救登登记制度 83九、消毒灭灭菌制度 84十、手术室室消毒隔离离制度 855十一、门诊诊计划生育育各种登记记制度 866十二、计划划生育技术术服务(医医疗)文书书的书写 86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母婴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母婴婴保健法是是为了保障障母亲和婴婴儿健康,提提高出生人人口素质,根根据宪法,制制
4、定的法规规。由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第八届届全国人民民代表大会会常务委员员会第十次次会议于11994年年10月227日通过过。自19995年66月1日起起施行。目录第一章 总总则第二章 婚婚前保健第三章 孕孕产期保健健第四章 技技术鉴定第五章 行行政管理第六章 法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附则第一章 总总则第一条 为为了保障母母亲和婴儿儿健康,提提高出生人人口素质,根根据宪法,制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国家发展母母婴保健事事业,提供供必要条件件和物质帮帮助,使母母亲和婴儿儿获得医疗疗保健服务务。国家对对边远贫困困地区的母母婴保健事事业给予扶扶持。第三条 各各级人民政政府领导母母婴保健工工作。母婴婴保健事业业应
5、当纳入入国民经济济和社会发发展计划。第四条 国国务院卫生生行政部门门主管全国国母婴保健健工作,根根据不同地地区情况提提出分级分分类指导原原则,并对对全国母婴婴保健工作作实施监督督管理。国国务院其他他有关部门门在各自职职责范围内内,配合卫卫生行政部部门做好母母婴保健工工作。第五条 国国家鼓励、支支持母婴保保健领域的的教育和科科学研究,推推广先进、实实用的母婴婴保健技术术,普及母母婴保健科科学知识。第六条 对对在母婴保保健工作中中做出显著著成绩和在在母婴保健健科学研究究中取得显显著成果的的组织和个个人,应当当给予奖励励。第二章 婚婚前保健第七条 医医疗保健机机构应当为为公民提供供婚前保健健服务。婚
6、前保健服服务包括下下列内容:(一)婚前前卫生指导导:关于性性卫生知识识、生育知知识和遗传传病知识的的教育;(二)婚前前卫生咨询询:对有关关婚配、生生育保健等等问题提供供医学意见见;(三)婚前前医学检查查:对准备备结婚的男男女双方可可能患影响响结婚和生生育的疾病病进行医学学检查。第八条 婚婚前医学检检查包括对对下列疾病病的检查:(一)严重重遗传性疾疾病;(二)指定定传染病;(三)有关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学检查,医医疗保健机机构应当出出具婚前医医学检查证证明。第九条 经经婚前医学学检查,对对患指定传传染病在传传染期内或或者有关精精神病在发发病期内的的,医师应应当提出医医学意见;准备结婚婚的男女双双
7、方应当暂暂缓结婚。第十条 经经婚前医学学检查,对对诊断患医医学上认为为不宜生育育的严重遗遗传性疾病病的,医师师应当向男男女双方说说明情况,提提出医学意意见;经男男女双方同同意,采取取长效避孕孕措施或者者施行结扎扎手术后不不生育的,可可以结婚。但但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国婚姻法规规定禁止结结婚的除外外。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前医学检查查的人员对对检查结果果持有异议议的,可以以申请医学学技术鉴定定,取得医医学鉴定证证明。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方在结婚登登记时,应应当持有婚婚前医学检检查证明或或者医学鉴鉴定证明。第十三条 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人民政政府根据本本地区的实实际情况,制制定婚前医医学检查制制度实施办办
8、法。省、自治区区、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府对婚前医医学检查应应当规定合合理的收费费标准,对对边远贫困困地区或者者交费确有有困难的人人员应当给给予减免。第三章 孕孕产期保健健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健机构应当当为育龄妇妇女和孕产产妇提供孕孕产期保健健服务。孕产期保健健服务包括括下列内容容:(一)母婴婴保健指导导:对孕育育健康后代代以及严重重遣传性疾疾病和碘缺缺乏病等地地方病的发发病原因、治治疗和预防防方法提供供医学意见见;(二)孕妇妇、产妇保保健:为孕孕妇、产妇妇提供卫生生、营养、心心理等方面面的咨询和和指导以及及产前定期期检查等医医疗保健服服务;(三)胎儿儿保健:为胎胎儿生长发发育进行监监护,提供供咨询和
9、医医学指导;(四)新生生儿保健:为新生儿儿生长发育育、哺乳和和护理提供供医疗保健健服务。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重疾病或者者接触致畸畸物质,妊妊娠可能危危及孕妇生生命安全或或者可能严严重影响孕孕妇健康和和胎儿正常常发育的,医医疗保健机机构应当予予以医学指指导。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现或者怀疑疑患严重遗遗传性疾病病的育龄夫夫妻,应当当提出医学学意见。育育龄夫妻应应当根据医医师的医学学意见采取取相应的措措施。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检查,医师师发现或者者怀疑胎儿儿异常的,应应当对孕妇妇进行产前前诊断。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诊断,有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医医师应当向向夫妻双方方说明情况况,并提出出终止妊娠娠的医学意意见:
10、(一)胎儿儿患严重遗遗传性疾病病的;(二)胎儿儿有严重缺缺陷的;(三)因患患严重疾病病,继续妊妊娠可能危危及孕妇生生命安全或或者严重危危害孕妇健健康的。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法规定施行行终止妊娠娠或者结扎扎手术,应应当经本人人同意,并并签署意见见。本人无无行为能力力的,应当当经其监护护人同意,并并签署意见见。依照本法规规定施行终终止妊娠或或者结扎手手术的,接接受免费服服务。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严重缺陷患患儿的妇女女再次妊娠娠前,夫妻妻双方应当当到县级以以上医疗保保健机构接接受医学检检查。第二十一条条 医师和和助产人员员应当严格格遵守有关关操作规程程,提高助助产技术和和服务质量量,预防和和减少产伤伤。
11、第二十二条条 不能住住院分娩的的孕妇应当当由经过培培训合格的的接生人员员实行消毒毒接生。第二十三条条 医疗保保健机构和和从事家庭庭接生的人人员按照国国务院卫生生行政部门门的规定,出出具统一制制发的新生生儿出生医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和婴儿死亡亡以及新生生儿出生缺缺陷情况的的,应当向向卫生行政政部门报告告。第二十四条条 医疗保保健机构为为产妇提供供科学育儿儿、合理营营养和母乳乳喂养的指指导。医疗保健机机构对婴儿儿进行体格格检查和预预防接种,逐逐步开展新新生儿疾病病筛查、婴婴儿多发病病和常见病病防治等医医疗保健服服务。第四章 技技术鉴定第二十五条条 县级以以上地方人人民政府可可以设立医医学技术鉴鉴定组
12、织,负负责对婚前前医学检查查、遗传病病诊断和产产前诊断结结果有异议议的进行医医学技术鉴鉴定。第二十六条条 从事医医学技术鉴鉴定的人员员,必须具具有临床经经验和医学学遗传学知知识,并具具有主治医医师以上的的专业技术术职务。医学技术鉴鉴定组织的的组成人员员,由卫生生行政部门门提名,同同级人民政政府聘任。第二十七条条 医学技技术鉴定实实行回避制制度。凡与与当事人有有利害关系系,可能影影响公正鉴鉴定的人员员,应当回回避。第五章 行行政管理第二十八条条 各级人人民政府应应当采取措措施,加强强母婴保健健工作,提提高医疗保保健服务水水平,积极极防治由环环境因素所所致严重危危害母亲和和婴儿健康康的地方性性高发
13、性疾疾病,促进进母婴保健健事业的发发展。第二十九条条 县级以以上地方人人民政府卫卫生行政部部门管理本本行政区域域内的母婴婴保健工作作。第三十条 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人民政政府卫生行行政部门指指定的医疗疗保健机构构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内的母婴保保健监测和和技术指导导。第三十一条条 医疗保保健机构按按照国务院院卫生行政政部门的规规定,负责责其职责范范围内的母母婴保健工工作,建立立医疗保健健工作规范范,提高医医学技术水水平,采取取各种措施施方便人民民群众,做做好母婴保保健服务工工作。第三十二条条 医疗保保健机构依依照本法规规定开展婚婚前医学检检查、遗传传病诊断、产产前诊断以以及施行结结扎手术和和终止
14、妊娠娠手术的,必必须符合国国务院卫生生行政部门门规定的条条件和技术术标准,并并经县级以以上地方人人民政府卫卫生行政部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技术手段对对胎儿进行行性别鉴定定,但医学学上确有需需要的除外外。第三十三条条 从事本本法规定的的遗传病诊诊断、产前前诊断的人人员,必须须经过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民民政府卫生生行政部门门的考核,并并取得相应应的合格证证书。从事本法规规定的婚前前医学检查查、施行结结扎手术和和终止妊娠娠手术的人人员以及从从事家庭接接生的人员员,必须经经过县级以以上地方人人民政府卫卫生行政部部门的考核核,并取得得相应的合合格证书。第三十四条条 从事母母婴保健工工作的人员员应当严格
15、格遵守职业业道德,为为当事人保保守秘密。第六章 法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条 未取得得国家颁发发的有关合合格证书的的,有下列列行为之一一,县级以以上地方人人民政府卫卫生行政部部门应当予予以制止,并并可以根据据情节给予予警告或者者处以罚款款:(一)从事事婚前医学学检查、遗遗传病诊断断、产前诊诊断或者医医学技术鉴鉴定的;(二)施行行终止妊娠娠手术的;(三)出具具本法规定定的有关医医学证明的的。上款第(三三)项出具具的有关医医学证明无无效。第三十六条条 未取得得国家颁发发的有关合合格证书,施施行终止妊妊娠手术或或者采取其其他方法终终止妊娠,致致人死亡、残残疾、丧失失或者基本本丧失劳动动能力的,依依照刑法有
16、有关规定追追究刑事责责任。第三十七条条 从事母母婴保健工工作的人员员违反本法法规定,出出具有关虚虚假医学证证明或者进进行胎儿性性别鉴定的的,由医疗疗保健机构构或者卫生生行政部门门根据情节节给予行政政处分;情情节严重的的,依法取取消执业资资格。第七章 附附则第三十八条条 本法下下列用语的的含义:指定传染病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性疾病,是是指由于遗遗传因素先先天形成,患患者全部或或者部分丧丧失自主生生活能力,后后代再现风风险高,医医学上认为为不宜生育育的遗传性性疾病。有关精神病病,是指精精神分裂症症、
17、躁狂抑抑郁型精神神病以及其其他重型精精神病。产前诊断,是是指对胎儿儿进行先天天性缺陷和和遗传性疾疾病的诊断断。第三十九条条 本法自自19955年6月11日起施行行。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母婴婴保健法实实施办法2001年年6月20日国国务院令第第208号号公布实施施目录第一章 总总则第二章 婚婚前保健第三章 孕孕产期保健健第四章 婴婴儿保健第五章 技技术鉴定第六章 监监督管理第七章 罚罚则第八章 附附则第一章 总总则第一条 根根据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母婴保保健法(以以下简称母母婴保健法法),制定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在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境内从事母母婴保健服服务活动的的机构及其其人员应当当遵守母婴婴保健法和
18、和本办法。从事计划生生育技术服服务的机构构开展计划划生育技术术服务活动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母母婴保健技技术服务主主要包括下下列事项:(一)有关关母婴保健健的科普宣宣传、教育育和咨询;(二)婚前前医学检查查;(三)产前前诊断和遗遗传病诊断断;(四)助产产技术;(五)实施施医学上需需要的节育育手术;(六)新生生儿疾病筛筛查;(七)有关关生育、节节育、不育育的其他生生殖保健服服务。第四条 公公民享有母母婴保健的的知情选择择权。国家家保障公民民获得适宜宜的母婴保保健服务的的权利。第五条 母母婴保健工工作以保健健为中心,以以保障生殖殖健康为目目的,实行行保健和临临床相结合
19、合,面向群群体、面向向基层和预预防为主的的方针。第六条 各各级人民政政府应当将将母婴保健健工作纳入入本级国民民经济和社社会发展计计划,为母母婴保健事事业的发展展提供必要要的经济、技技术和物质质条件,并并对少数民民族地区、贫贫困地区的的母婴保健健事业给予予特殊支持持。县级以上地地方人民政政府根据本本地区的实实际情况和和需要,可可以设立母母婴保健事事业发展专专项资金。第七条 国国务院卫生生行政部门门主管全国国母婴保健健工作,履履行下列职职责:(一)制定定母婴保健健法及本办办法的配套套规章和技技术规范;(二)按照照分级分类类指导的原原则,制定定全国母婴婴保健工作作发展规划划和实施步步骤;(三)组织织
20、推广母婴婴保健及其其他生殖健健康的适宜宜技术;(四)对母母婴保健工工作实施监监督。第八条 县县级以上各各级人民政政府财政、公公安、民政政、教育、劳劳动保障、计计划生育等等部门应当当在各自职职责范围内内,配合同同级卫生行行政部门做做好母婴保保健工作。第二章 婚婚前保健第九条 母母婴保健法法第七条所所称婚前卫卫生指导,包包括下列事事项:(一)有关关性卫生的的保健和教教育;(二)新婚婚避孕知识识及计划生生育指导;(三)受孕孕前的准备备、环境和和疾病对后后代影响等等孕前保健健知识;(四)遗传传病的基本本知识;(五)影响响婚育的有有关疾病的的基本知识识;(六)其他他生殖健康康知识。医师进行婚婚前卫生咨咨
21、询时,应应当为服务务对象提供供科学的信信息,对可可能产生的的后果进行行指导,并并提出适当当的建议。第十条 在在实行婚前前医学检查查的地区,准准备结婚的的男女双方方在办理结结婚登记前前,应当到到医疗、保保健机构进进行婚前医医学检查。第十一条 从事婚前前医学检查查的医疗、保保健机构,由由其所在地地设区的市市级人民政政府卫生行行政部门进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件的,在其其医疗机机构执业许许可证上上注明。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事婚前医学学检查的医医疗、保健健机构应当当具备下列列条件:(一)分别别设置专用用的男、女女婚前医学学检查室,配配备常规检检查和专科科检查设备备;(二)设置置婚前生殖殖健康宣传传教育室;(三
22、)具有有符合条件件的进行男男、女婚前前医学检查查的执业医医师。第十三条 婚前医学学检查包括括询问病史史、体格及及相关检查查。婚前医医学检查应应当遵守婚婚前保健工工作规范并并按照婚前前医学检查查项目进行行。婚前保保健工作规规范和婚前前医学检查查项目由国国务院卫生生行政部门门规定。第十四条 经婚前医医学检查,医医疗、保健健机构应当当向接受婚婚前医学检检查的当事事人出具婚婚前医学检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检查证明应应当列明是是否发现下下列疾病:(一)在传传染期内的的指定传染染病;(二)在发发病期内的的有关精神神病;(三)不宜宜生育的严严重遗传性性疾病;(四)医学学上认为不不宜结婚的的其他疾病病。发现前款
23、第第(一)项项、第(二二)项、第第(三)项项疾病的,医医师应当向向当事人说说明情况,提提出预防、治治疗以及采采取相应医医学措施的的建议。当当事人依据据医生的医医学意见,可可以暂缓结结婚,也可可以自愿采采用长效避避孕措施或或者结扎手手术;医疗疗、保健机机构应当为为其治疗提提供医学咨咨询和医疗疗服务。第十五条 经婚前医医学检查,医医疗、保健健机构不能能确诊的,应应当转到设设区的市级级以上人民民政府卫生生行政部门门指定的医医疗、保健健机构确诊诊。第十六条 在实行婚婚前医学检检查的地区区,婚姻登登记机关在在办理结婚婚登记时,应应当查验婚婚前医学检检查证明或或者母婴保保健法第十十一条规定定的医学鉴鉴定证
24、明。第三章 孕孕产期保健健第十七条 医疗、保保健机构应应当为育龄龄妇女提供供有关避孕孕、节育、生生育、不育育和生殖健健康的咨询询和医疗保保健服务。医师发现或或者怀疑育育龄夫妻患患有严重遗遗传性疾病病的,应当当提出医学学意见;限限于现有医医疗技术水水平难以确确诊的,应应当向当事事人说明情情况。育龄龄夫妻可以以选择避孕孕、节育、不不孕等相应应的医学措措施。第十八条 医疗、保保健机构应应当为孕产产妇提供下下列医疗保保健服务:(一)为孕孕产妇建立立保健手册册(卡),定定期进行产产前检查;(二)为孕孕产妇提供供卫生、营营养、心理理等方面的的医学指导导与咨询;(三)对高高危孕妇进进行重点监监护、随访访和医
25、疗保保健服务;(四)为孕孕产妇提供供安全分娩娩技术服务务;(五)定期期进行产后后访视,指指导产妇科科学喂养婴婴儿;(六)提供供避孕咨询询指导和技技术服务;(七)对产产妇及其家家属进行生生殖健康教教育和科学学育儿知识识教育;(八)其他他孕产期保保健服务。第十九条 医疗、保保健机构发发现孕妇患患有下列严严重疾病或或者接触物物理、化学学、生物等等有毒、有有害因素,可可能危及孕孕妇生命安安全或者可可能严重影影响孕妇健健康和胎儿儿正常发育育的,应当当对孕妇进进行医学指指导和下列列必要的医医学检查:(一)严重重的妊娠合合并症或者者并发症;(二)严重重的精神性性疾病;(三)国务务院卫生行行政部门规规定的严重
26、重影响生育育的其他疾疾病。第二十条 孕妇有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医医师应当对对其进行产产前诊断:(一)羊水水过多或者者过少的;(二)胎儿儿发育异常常或者胎儿儿有可疑畸畸形的;(三)孕早早期接触过过可能导致致胎儿先天天缺陷的物物质的;(四)有遗遗传病家族族史或者曾曾经分娩过过先天性严严重缺陷婴婴儿的;(五)初产产妇年龄超超过35周周岁的。第二十一条条 母婴保健健法第十八八条规定的的胎儿的严严重遗传性性疾病、胎胎儿的严重重缺陷、孕孕妇患继续续妊娠可能能危及其生生命健康和和安全的严严重疾病目目录,由国国务院卫生生行政部门门规定。第二十二条条 生育过严严重遗传性性疾病或者者严重缺陷陷患儿的,再再次妊娠前
27、前,夫妻双双方应当按按照国家有有关规定到到医疗、保保健机构进进行医学检检查。医疗疗、保健机机构应当向向当事人介介绍有关遗遗传性疾病病的知识,给给予咨询、指指导。对诊诊断患有医医学上认为为不宜生育育的严重遗遗传性疾病病的,医师师应当向当当事人说明明情况,并并提出医学学意见。第二十三条条 严禁采用用技术手段段对胎儿进进行性别鉴鉴定。对怀疑胎儿儿可能为伴伴性遗传病病,需要进进行性别鉴鉴定的,由由省、自治治区、直辖辖市人民政政府卫生行行政部门指指定的医疗疗、保健机机构按照国国务院卫生生行政部门门的规定进进行鉴定。第二十四条条 国家提倡倡住院分娩娩。医疗、保保健机构应应当按照国国务院卫生生行政部门门制定
28、的技技术操作规规范,实施施消毒接生生和新生儿儿复苏,预预防产伤及及产后出血血等产科并并发症,降降低孕产妇妇及围产儿儿发病率、死死亡率。没有条件住住院分娩的的,应当由由经县级地地方人民政政府卫生行行政部门许许可并取得得家庭接生生员技术证证书的人员员接生。高危孕妇应应当在医疗疗、保健机机构住院分分娩。第四章 婴婴儿保健第二十五条条 医疗、保保健机构应应当按照国国家有关规规定开展新新生儿先天天性、遗传传性代谢病病筛查、诊诊断、治疗疗和监测。第二十六条条 医疗、保保健机构应应当按照规规定进行新新生儿访视视,建立儿儿童保健手手册(卡),定定期对其进进行健康检检查,提供供有关预防防疾病、合合理膳食、促促进
29、智力发发育等科学学知识,做做好婴儿多多发病、常常见病防治治等医疗保保健服务。第二十七条条 医疗、保保健机构应应当按照规规定的程序序和项目对对婴儿进行行预防接种种。婴儿的监护护人应当保保证婴儿及及时接受预预防接种。第二十八条条 国家推行行母乳喂养养。医疗、保保健机构应应当为实施施母乳喂养养提供技术术指导,为为住院分娩娩的产妇提提供必要的的母乳喂养养条件。医疗、保健健机构不得得向孕产妇妇和婴儿家家庭宣传、推推荐母乳代代用品。第二十九条条 母乳代用用品产品包包装标签应应当在显著著位置标明明母乳喂养养的优越性性。母乳代用品品生产者、销销售者不得得向医疗、保保健机构赠赠送产品样样品或者以以推销为目目的有
30、条件件地提供设设备、资金金和资料。第三十条 妇女享有有国家规定定的产假。有有不满1周周岁婴儿的的妇女,所所在单位应应当在劳动动时间内为为其安排一一定的哺乳乳时间。第五章 技技术鉴定第三十一条条 母婴保健健医学技术术鉴定委员员会分为省省、市、县县三级。母婴保健医医学技术鉴鉴定委员会会成员应当当符合下列列任职条件件:(一)县级级母婴保健健医学技术术鉴定委员员会成员应应当具有主主治医师以以上专业技技术职务;(二)设区区的市级和和省级母婴婴保健医学学技术鉴定定委员会成成员应当具具有副主任任医师以上上专业技术术职务。第三十二条条 当事人对对婚前医学学检查、遗遗传病诊断断、产前诊诊断结果有有异议,需需要进
31、一步步确诊的,可可以自接到到检查或者者诊断结果果之日起115日内向向所在地县县级或者设设区的市级级母婴保健健医学技术术鉴定委员员会提出书书面鉴定申申请。母婴保健医医学技术鉴鉴定委员会会应当自接接到鉴定申申请之日起起30日内内作出医学学技术鉴定定意见,并并及时通知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鉴鉴定意见有有异议的,可可以自接到到鉴定意见见通知书之之日起155日内向上上一级母婴婴保健医学学技术鉴定定委员会申申请再鉴定定。第三十三条条 母婴保健健医学技术术鉴定委员员会进行医医学鉴定时时须有5名名以上相关关专业医学学技术鉴定定委员会成成员参加。鉴定委员会会成员应当当在鉴定结结论上署名名;不同意意见应当如如实记录。
32、鉴鉴定委员会会根据鉴定定结论向当当事人出具具鉴定意见见书。母婴保健医医学技术鉴鉴定管理办办法由国务务院卫生行行政部门制制定。第六章 监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条 县级以上上地方人民民政府卫生生行政部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内的母婴保保健监督管管理工作,履履行下列监监督管理职职责:(一)依照照母婴保健健法和本办办法以及国国务院卫生生行政部门门规定的条条件和技术术标准,对对从事母婴婴保健工作作的机构和和人员实施施许可,并并核发相应应的许可证证书;(二)对母母婴保健法法和本办法法的执行情情况进行监监督检查;(三)对违违反母婴保保健法和本本办法的行行为,依法法给予行政政处罚;(四)负责责母婴保健健工作监督督管
33、理的其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条 从事遗传传病诊断、产产前诊断的的医疗、保保健机构和和人员,须须经省、自自治区、直直辖市人民民政府卫生生行政部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医学检查的的医疗、保保健机构和和人员,须须经设区的的市级人民民政府卫生生行政部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技术服务、结结扎手术和和终止妊娠娠手术的医医疗、保健健机构和人人员以及从从事家庭接接生的人员员,须经县县级人民政政府卫生行行政部门许许可,并取取得相应的的合格证书书。第三十六条条 卫生监督督人员在执执行职务时时,应当出出示证件。卫生监督人人员可以向向医疗、保保健机构了了解情况,索索取必要的的资料,对对母婴保健健工作进行行监督、检检查,医疗疗、
34、保健机机构不得拒拒绝和隐瞒瞒。卫生监督人人员对医疗疗、保健机机构提供的的技术资料料负有保密密的义务。第三十七条条 医疗、保保健机构应应当根据其其从事的业业务,配备备相应的人人员和医疗疗设备,对对从事母婴婴保健工作作的人员加加强岗位业业务培训和和职业道德德教育,并并定期对其其进行检查查、考核。医师和助产产人员(包包括家庭接接生人员)应应当严格遵遵守有关技技术操作规规范,认真真填写各项项记录,提提高助产技技术和服务务质量。助产人员的的管理,按按照国务院院卫生行政政部门的规规定执行。从事母婴保保健工作的的执业医师师应当依照照母婴保健健法的规定定取得相应应的资格。第三十八条条 医疗、保保健机构应应当按
35、照国国务院卫生生行政部门门的规定,对对托幼园、所所卫生保健健工作进行行业务指导导。第三十九条条 国家建立立孕产妇死死亡、婴儿儿死亡和新新生儿出生生缺陷监测测、报告制制度。第七章 罚罚则第四十条 医疗、保保健机构或或者人员未未取得母婴婴保健技术术许可,擅擅自从事婚婚前医学检检查、遗传传病诊断、产产前诊断、终终止妊娠手手术和医学学技术鉴定定或者出具具有关医学学证明的,由由卫生行政政部门给予予警告,责责令停止违违法行为,没没收违法所所得;违法法所得50000元以以上的,并并处违法所所得3倍以以上5倍以以下的罚款款;没有违违法所得或或者违法所所得不足55000元元的,并处处50000元以上22万元以下
36、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条 从事母婴婴保健技术术服务的人人员出具虚虚假医学证证明文件的的,依法给给予行政处处分;有下下列情形之之一的,由由原发证部部门撤销相相应的母婴婴保健技术术执业资格格或者医师师执业证书书:(一)因延延误诊治,造造成严重后后果的;(二)给当当事人身心心健康造成成严重后果果的;(三)造成成其他严重重后果的。第四十二条条 违反本办办法规定进进行胎儿性性别鉴定的的,由卫生生行政部门门给予警告告,责令停停止违法行行为;对医医疗、保健健机构直接接负责的主主管人员和和其他直接接责任人员员,依法给给予行政处处分。进行行胎儿性别别鉴定两次次以上的或或者以营利利为目的进进行胎儿性性别鉴定的的,并
37、由原原发证机关关撤销相应应的母婴保保健技术执执业资格或或者医师执执业证书。第八章 附附则第四十三条条 婚前医学学检查证明明的格式由由国务院卫卫生行政部部门规定。第四十四条条 母婴保健健法及本办办法所称的的医疗、保保健机构,是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第四十五条条 本办法法自公布之之日起施行行。计划生育技技术服务管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对计划生育育技术服务务工作的管管理,控制制人口数量量,提高人人口素质,保保障公民的的生殖健康康权利,制制定本条例例。在中华华人民共和和国境内从从事计划生生育技术服服务活动的的机构及其其人员应当当遵守本条条例。20001
38、年66月13日日国务院令令第3099号公布。22004年年12月10日国务务院令第4428号关于修改改的决决定修订订。目录第一章 总总则第二章 技技术服务第三章 机机构及其人员第四章 监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罚则第六章 附附则7修改内内容第一章 总总则第一条 为为了加强对对计划生育育技术服务务工作的管管理,控制制人口数量量,提高人人口素质,保保障公民的的生殖健康康权利,制制定本条例例。第二条 在在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境内从事计计划生育技技术服务活活动的机构构及其人员员应当遵守守本条例。第三条 计计划生育技技术服务实实行国家指指导和个人人自愿相结结合的原则则。公民享享有避孕方法的的知情选择择权。国家
39、家保障公民民获得适宜宜的计划生生育技术服服务的权利利。国家向向农村实行行计划生育育的育龄夫夫妻免费提提供避孕、节节育技术服服务,所需需经费由地地方财政予予以保障,中中央财政对对西部困难难地区给予予适当补助助。第四条 国国务院计划划生育行政政部门负责责管理全国国计划生育育技术服务务工作。国国务院卫生生行政等有有关部门在在各自的职职责范围内内,配合计计划生育行行政部门做做好计划生生育技术服服务工作。第五条 计计划生育技技术服务网网络由计划划生育技术术服务机构构和从事计计划生育技技术服务的的医疗、保保健机构组组成,并纳纳入区域卫卫生规划。国国家依靠科科技进步提提高计划生生育技术服服务质量,鼓鼓励研究
40、、开开发、引进进和推广计计划生育新新技术、新新药具。第二章 技技术服务第六条 计计划生育技技术服务包包括计划生生育技术指指导、咨询询以及与计计划生育有有关的临床床医疗服务务。第七条 计计划生育技技术指导、咨咨询包括下下列内容:(一)生殖殖健康科普普宣传、教教育、咨询询;(二)提供供避孕药具具及相关的的指导、咨咨询、随访访;(三)对已已经施行避避孕、节育育手术和输输卵(精)管复通手手术的,提提供相关的的咨询、随随访。第八条 县县级以上城城市从事计计划生育技技术服务的的机构可以以在批准的的范围内开开展下列与与计划生育育有关的临临床医疗服服务:(一)避孕孕和节育的的医学检查查;(二)计划划生育手术术
41、并发症和和计划生育育药具不良良反应的诊诊断、治疗疗;(三)施行行避孕、节节育手术和和输卵(精精)管复通通手术;(四)开展展围绕生育育、节育、不不育的其他他生殖保健健项目。具具体项目由由国务院计计划生育行行政部门、卫卫生行政部部门共同规规定。第九条 乡乡级计划生生育技术服服务机构可可以在批准准的范围内内开展下列列计划生育育技术服务务项目:(一)放置置宫内节育育器;(二)取出出宫内节育育器;(三)输卵卵(精)管管结扎术;(四)早期期人工终止止妊娠术。乡级计划生生育技术服服务机构开开展上述全全部或者部部分项目的的,应当依依照本条例例的规定,向向所在地设设区的市级级人民政府府计划生育育行政部门门提出申请请。设区的的市级人民民政府计划划生育行政政部门应当当根据其申申请的项目目,进行逐逐项审查。对对符合本条条例规定条条件的,应应当予以批批准,并在在其执业许许可证上注注明获准开开展的项目目。第十条 乡乡级计划生生育技术服服务机构申申请开展本本条例第九九条规定的的项目,应应当具备下下列条件:(一)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