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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财务与会计管理体制概述 在实施经济调整和体制改革以前,中国大陆实行的是高度 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通过制订分行业、分部门、分所有 制的财务及会计制度来规范企业的会计和财务管理工作,财务 管理是作为计划经济管理的手段,而会计工作又是作为财务管 理的手段,在这种体制下,实行财务、税务、会计制度相一致 的原则,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 确立,1993年12月中共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 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会计 法是大陆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最高层次,它是制定其它会计 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在此之前,国务 院于1992年11月分别
2、批准了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财务通则。 为了具体规范企业的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原则和政策真正 贯彻到会计核算工作中,而又在总结多年来制定会计核算制度 经验的基础上,按基本准则的要求,中国大陆财政部会计司于 1993年6月制定了下十三个分行业的会计制度: 一、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二、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 三、农业企业会计制度 四、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六、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七、保险企业会计制度 八、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 九、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 十、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 十一、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 十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 十三、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
3、度 第二节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财 务及会计制度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 新的企业财务及会计制度体系由企业财务通则、企 业会计准则,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及 会计制度共同组成。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主 要规范了企业从事财务会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必 须统一遵循的基本准则;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及会计制度是按照 行业特点将通则具体化;企业内部财务及会计管理办法则是对 通则、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及会计制度的进一步充实和细化。 为了指导、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及会 计制度,中国大陆财政部分别于1992
4、年6月24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此外按照上述二个财政部所发 布之行政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及会计活动尚应遵守中国 大陆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三节会计帐务处理 一、会计科目和会计报告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商 投资企业的会计帐务处理包括会计科目、会计报告及会计 帐册之设置之具体内容,分别说明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科目应当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 ,参照财政部制定或者由财政部审核同意的行业会计科目 设置。没有规定的行业会计科目的企业,可以参照其它行 业的会计科目设置。会计科目一般分为资产、负债、投资 人权益和损益
5、四大类,工业企业还可以增加成本类科目。 会计科目应当参照行业会计科目的规定分类顺序编号。 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 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 动表以及利润分配表及有关附表。需要上报汇总的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必须按照财政部制定或者由 财政部审核同意的行业会计表格式及项目内容编制;其它 报表可以由企业根据需要,参照财政部制定或者由财政部 审核同意的行业会计报表格式及项目内容编制。没有规定 的行业会计报表的企业,可以参照其它行业的会计报表编 制。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总额、投资构成以及投资进度; (二)资本变动情况;
6、(三)生产经营情况; (四)盈亏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 (五)资金变动及周转情况; (六)外汇平衡情况; (七)主要税费的缴纳情况; (八)财产的盈亏无损废情况; (九)会计核算方法的变更; (十)其它有必要说明的情况 季度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告应当分别报送主管财 政部门、当地税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人。年度 会计报告还应当报送原审批机关。季度会计报表应当于季 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 4个月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出。 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年度外币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应当换算为人民币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 企业向其它
7、企业投资,如投资额占接受投资企业的 资本总额或者股本总额50以上,应当将本企业和接受 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合并,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由于接受 投资企业与本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同等原因不宜编制合并会 计报表的,经主管财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可以不予合并。接受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不论是否已经合 并,都应当随同本企业的会计报表一并报送有关部门。 二、分行业会计报表 为了建立外商投资企业会计报表分户报送制度,中 国大陆财政部陆续自1992年1月起发布外商投资工 业、旅游企业、房地产、商品流通、银行、租赁、农业、 交通、施工等行业企业的统一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另外又根据若干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对各
8、企业的会计科目 表和会计报表项目作相应的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编报会计报表、报表编号、名称、种 类,根据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没有规定的行 业会计报表的,企业可参照其它行业的会计报表编制”, 现以工业企业编制之会计报表汇总如下: 报表编号报表名称报表种类会合I01表资产负债表月报、季报、年报会合I02表利润表月报、季报、年报会合I03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附表年报会合I01表附表1存货表年报会合I01表附表2固定资产及累计折年报会合I01表附表3在建工程表年报会合I01表附表4无形资产及其它资年报会合I01表附表5外币资金情况表利润表附表季报、年报会合I02表附表1利润分配表年
9、报会合I02表附表2产品生产成本及销售成本年报会合I02表附表3主要产品生产成本及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季报、年报会合I02表附表4制造费用明细表年报会合I02表附表5销售费用明细表年报会合I02表附表6管理费用明细表年报会合I02表附表7营业外收支明细表年报三、会计帐册 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也可 以某种外币(一般应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牌价的外币, 下同)作为记帐本位币。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 变更。如果有必要变更,应当报经主管财政部门或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 更年度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经营多
10、种货币信贷业务或者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人民币和各种有关外币分别记 帐。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 类帐三种主要帐簿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帐簿。 各种帐簿应以中文或者同时为中文或外文,根据审 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者凭证汇总表等登记,做 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簿 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进行。 由合作各方分别纳税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于合 作各方共有的财产和债务以及共同的收入和费用,应当比 照本规定设置联合帐簿,合作各方还应分别设置各自的有 关帐簿。 四、会计电算化 为了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
11、理,促进会计电算 化事业的健康发展,中国大陆财政部根据会计法的规 定,于1994年6月30日发布了会计电算化管理 办法、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和会计核算 软件基本功能规范。有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重要规定 如下: 在大陆境内销售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评 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者财政部组织进行。 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由组织评审的财 政部门核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 合格证。取得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的商 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在中国大陆的销售不受地区的限制。 中国大陆境外开发研制并经过实际运行的商品化
12、会 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财政部组织的评审,确认符合中国 大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定后,可以在市场上销售 。 采用电子计算器替代手工记帐的企业,应当具备以 下基本条件: (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达到中国大陆财政部发布的会 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二)配有专门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器或电 子计算器终端并配有熟练的专职或者兼职操作人员 。 (三)用电子计算器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 三个月以上,取得一致的结果。 (四)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 2.预防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 输入计算器的措施。 3.预防
13、已输入计算器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 数据未经核对而登记机内帐簿的措施。 4.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 (五)有严格的硬件、软件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电子计算器正常运转的措 施。 2.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保密的措施。 3.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 (六)有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对于已经采用电子计算器替代手工记帐的企业,其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通则之重要规定 一、企业会计准则 自1995年5月1日起,大陆财政部陆续印发了 多项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共30项具体会
14、计准则。 以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业务内容看,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类 :一类是涉及会计要素具体会计准则,一类是涉及财务报 告的会计准则,一类是特殊业务的会计准则。 涉及会计要素涉及财务报告涉及特殊业务*外币换算*应收款项*存货*投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交易*无形资产*长期工程合同*研究和发展*递延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所得税会计*应付款项*职工福利*租赁*所有者权益*收入*清单*捐赠与政府援助*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合并*合并会计报表*企业会计政策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或有事项和承诺*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期货*银行基本业务会计此外,自企业会计准则和各行
15、业新会计制度实 施以来,中国大陆财政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补充规定,特 别是就财税体制和外汇体制改革涉及的会计问题,制定了 会计处理办法。为便于有关部门、企业和财会人员全面了 解和掌握这些规定的内容,贯彻执行新制度,做好财务会 计工作,亦陆续编辑了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及问题解答 。 二、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公布后, 为便于外商投资企业更好地贯彻实施新财务制度,中国大 陆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和企业的反映,依照国家有关 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特点和管理需 要,曾于1993年12月23日制订了外商投 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其规定主要内 容如下: (一
16、)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财务问题,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 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 1.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之鉴价 对于投资者投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作价的出 资或合作条件,须依法进行资产的鉴价。其中,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 价出资,其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鉴价原则相 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 20。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 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 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 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但须按有关法律 的规定和合同
17、的约定,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债 务承担责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 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须报经主管财 政税务机关批准。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要 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 3.外商投资企业无形资产摊销 外商投资企业无形资产的推销,应当采用直 线法计算。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 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 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 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4.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估 计残值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用直线 法或工作量法,需要采用其它折旧方法或改变现 有折旧方法
18、的,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以下分类的年限 分别计算折旧: (1)房屋、建筑物,不短于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它生财设备,不 短于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 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不短于5年。 企业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 用的年限短于上述折旧年限的,可以提出证明凭 据经审核批准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 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依 法履行报批手 续。 5.外商投资企业的坏帐准备提取标准以及坏帐损失 时限
19、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 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于年度终了,按照应收 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或者放款的年末余额 (不包括银行间拆借),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 备。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 ,仍然无法收回造成的债权损失,可确认为坏帐 损失。 其它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提取坏帐准备的标 准及坏帐损失时限的确认,按新企业财务制度的 规定执行。 6.外商投资企业交际应酬费的列支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 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 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1)工业制造、种植、养殖、商业等企业,全年销 货净额在人民币1,500万元以下的,不
20、得超过销 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人民币 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贷净额的千分之三。(2)旅游、饮食、运输、建筑、安装、设计、咨询 、金融、租赁企业和其它服务企业,全年业务 收入总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 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 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 业务收入总额的5。 7.外商投资企业分期收款以及建安工程、提供劳务 和加工大型设备等持续时间一年以上的业务销售 实现的确认 外商投资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商 品者,可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 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 应付价款的日期确
21、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外商投资企业的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 供的劳务,以及为其它单位加工、制造大型机械 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按完工 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分得产品的 收入确认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投 资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按卖 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 算。 9.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它企业, 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计入投 资收益,但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所得额;其上 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不得冲减企业应
22、纳税所得额。 10.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分配顺序,以及“三 项基金”提取和使用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 配: (1)被没收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 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 利基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 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业董事会确 定。其中,外资企业可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其 储备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 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外商投资企业的储备基金,主要用
23、于弥补企 业的亏损。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经 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也可转作投资者增资。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非经常性奖励, 补贴购建和修缮职工住房等集体福利。 11.外商投资企业提取“三项基金”后剩余利润及清 算完毕后剩余财产向投资者分配 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提取“三项基金” 后的剩余利润及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按以下 原则向投资者分配: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 比例进行分配。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3)外资企业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 (二)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和管理需要,下列财务问题 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财务会计机
24、构设置和人员资格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设 置财务会计机构。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 人员,依法办理财务会计工作。 2.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以及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者出资比例折算 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 应是外汇。但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它外商投资 企业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可以作为资本出资或提 供合作条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按合 同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或企业初次收到出资时的 国家外汇牌价折算,确定后不因汇率的改变而改 变。 3.投资者以实物、无形资产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计 价依据 投资者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出资或提供合作 条件的,须出具
25、拥有资产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证明 ,或者依法出具其它有效证明。其中,外国投资 者以机器设备等实物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应 出具国家商检部门的价值鉴定证明。 4.企业验资工作完成期限和报告期限,以及验资报 告失实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在收到投资者的出资 或提供合作条件后60天内完成,企业在验资工作 完成后10天内,应将验资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验资报告失实的,应重新 验资。 5.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向其它单位投资 ,其估价金额与帐面价值差额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向其它单位 投资的,须对投出的资产重新估价,其估价金额 与帐面价值间的差额,属于短期投资的,
26、作为当 期损益;属于长期投资的,作为递延投资损益, 在投资期内逐年平均转销。 6.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业务的企业支付的土地出 让金摊销 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业务的企业,其支付 的土地出让金按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 让年限分期平均摊销。如企业因经营期限短于出 让期限,需要缩短摊销期限的,须报经主管财政 机关批准。 7.企业发生的支出或损失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或损失不得列 入成本、费用: (1)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而发生 的资本支出。 (2)资本的利息。 (3)各项所得税税款。 (4)高于一般商业借款利率的利息。 (5)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
27、6)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之境外社会保险费。 (7)向其它单位的投资和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 费。 (8)超过规定标准的坏帐准备和交际应酬费。 (9)被没收的财物损失以及支付的滞纳金、罚款、 违约金、赔偿金。 (10)应在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 利基金中列支的开支。 (11)企业的赞助、捐赠支出。 (1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13)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它支出。 (14)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之有关费用处理 8.未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长 、副董事长、董事,在董事会召开期间发生的差 旅费、会议费、补贴等可在企业的董事会费中报 销,除此之外不得
28、在企业中报销任何其它费用和 领取其它报酬。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用、退休养老 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住房和物价等项补贴提取 和使用 9.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基金、待 业保险基金、住房和物价等项补贴均按照企业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有关部 门的规定,从企业成本、费用中提取。 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交 由负责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和待业保险的机构管理 ,专门用于中方职工的劳动保险,不得挪作它用 。住房补贴留给企业,作为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 金,用于贴补修建、购置中方职工住房。物价等 项补贴由企业上交当地财政机关。 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中方职工福利费用的比 例及
29、其使用范围,按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 行。 10.企业使用土地的收费标准及缴纳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必须按照所在地政 府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 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的,其土地使用费由中方投 资者缴纳。 1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受、支付佣金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 协议收受的佣金,计入销售(营业)收入或者冲 减有关成本费用;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佣金, 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12.投资者在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中违约,对企业实 现利润分配 企业投资者在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中违约, 且尚未依照有关出资管理的规定纠正并承担违约
30、责任的,不得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违约投资者 按规定纠正并承担违约责任后,可自出资或提供 合作条件之日起按实际出资比例或合同约定参与 企业的利润分配,在此之前企业的利润只能由履 约投资者参与分配。 对于投资者未按合同、章程规定缴足资本的 企业,其实现的利润不能用于补缴投资者未缴足 的资本,投资者应认缴的注册资本,必须由投资 者投入。 13.企业预分利润 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不得预分利润,但对效益 较好,无到期债务,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后仍有较 多利润的,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可预分一部分 利润。 14.企业分配利润的币种及汇兑损失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以现金分配利润时,除合同、 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原则上按企业
31、经营所得的货 币进行分配。投资者分得的人民币利润如需调剂 成外币的,其汇兑损失企业不予负担。 15.企业清算时结余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方职 工住房补助基金等财产的处理 企业清算时,结余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和用这两项基金购置的各 项财产、设施,不作为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 16.财政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主管财政机关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有权对外 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制度的情况进 行检查。对违反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除限期纠 正外,给予书面警告,或者予以通报。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须持有主管财政机关或 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或开具的检查公 函,并负责对
32、企业提供的资料保密。 17.外商投资企业违反财务制度的处罚 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使用费或 国家对中方职工的物价等项补贴的,除限期缴纳外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滞纳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 金。 第五节财政登记、年检和审计 一、财政登记与年检 大陆财政部于1996年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财 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 办法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 定的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 企业办理财政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交企业设立批准 证书、营业执照,以及经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合同、章程等
33、文件或者其复制件,填写外商投资 企业财政登记表,主管财政机关核准后,发给外商投 资企业财政登记证,作为企业向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办理 验资、查帐,开展财务会计活动,接受财政检查及监督的 基本依据。 在每年5月底之前,企业应当向主管财政机关申请 办理年度检查,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在上一年度内 ,办理财政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情况;开展财务会计活动 ,执行财经法纪的情况等。申请办理年检时,应当填写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报告书,并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财 政登记证(副本)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等有 关资料。在年检过程中,对于企业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财会 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或者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 建帐
34、不符合规定要求等,受理登记机关应当要求企业限期 修改;逾期不改的,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 理登记注册或者工商年检。 企业因修改合同、章程或者更改名称、住所、企业 负责人、经营范围等,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变更 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凭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及有关证 件,办理变更财政登记。此外,企业按照合同、章程规定 或者其它原因解散清算后,在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前,须向 主管财政机关注销财政登记。 企业违反规定,不办理财政登记(包括变更登记和 注销登记)或者不申请办理年检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受 理其验资、查帐的申请,主管财政机关视情节轻重,依照 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等有关
35、法规 ,予以处罚。 此外,为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及大陆注册会计师依照 国家的法律、法规如实反映、审计企业年度财务情况及有 关财经制度的执行情况,维持国家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财政部或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得组成检查工作小组,对年度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计决算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情况进行以 下重点抽查: (一)企业是否按国家规定办理财政登记。 (二)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土地使用费。 (三)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家各项基金、补贴。 (四)是否按规定进行成本及利润的核算,以及企业向国家 缴纳各项税收情况。 (五)是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六)企业的财务情况与注册会计师出具查帐报告中表述
36、意 见是否相符。 检查单位将对检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企 业、出具查帐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收到检查部门的通知后20天内,在 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下,按通知要求对被查企业的帐 目及查帐报告进行复查、调整,并将复查、调整情况报送 检查单位。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反财经制度情况,由检查 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及企业 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因工作失误造成报告不实或者故意 出具虚假查帐报告的,由检查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注册 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处罚。 各地检查单位并将检查情况,包括查出问题较多的 企业决算报表、查帐报告、查出的问题以
37、及处理结果等书 面报送财政主管机关及大陆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法定审计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会计制度规定,外商投 资企业年度会计报告应当于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连同 大陆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工商、财政、税务、 企业以及主管部门及其它机关等。此外,根据公司法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为了保证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性,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 须聘请大陆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大陆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及验资 业务,明确规范工作要求,保证执业品质,乃由财政部及 大陆注册会计师协会自1996年1月起陆续发布施行 各项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实务公告
38、及执业规范 指南等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第六节违反财务及会计管理法规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新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及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 等规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违反会计及财务管理法规之处罚 除责令改正以外,尚包括处以一定金额(通常为人民币1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滞纳金,没收非法所得,企业领 导及会计人员与直接主管人员亦须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下为违反规定之通常行为: 一、公司在法定的会计帐册以外另立会计帐册。 二、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三、公司
39、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 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 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五、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 单做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 六、企业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它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尽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或者利 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 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和社会大众利益。 七、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 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 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大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 政、
40、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八、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 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未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 要求处理。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大众利益的收支,会计 机构、会计人员未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 报告。 九、企业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对违法的收支 决定予以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 严重后果。 十、企业领导人和其它人员对依照会计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 进行打击报复者。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拒绝主管财政机关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执 行财务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交纳土地使用费或国家对中 方职工的物价等项补贴。 十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一)未按规定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 件以及变动注册资本文件复制件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验资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报表和财务情况说 明书的。 (四)违反成本费用开支范围、随意摊提成本费用、弄虚作 假的。 (五)未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和国家补贴的。 (六)未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擅自预分利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