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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婚约解除后赠与物归属之浅析现实生活中,通常情形下男女订立婚约要举办订婚仪式,男女双立当事人及各自父母仍要向将来的准女婿或准儿媳赠送订婚礼物及金钱 俗称聘金或彩礼 ;同时大多情形从婚约订立开头确定双方恋爱关系直到正式结婚,往往男女双方及各自家庭仍要经常向对方赠送财物以联系感情,增进恋爱进程,促进结婚目的的早日实现;特殊是近年来, 随着广大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居民收入逐步增加,婚约成就之后,男女双方相互赠送礼物的种类、形式及价值也随之不断增加和变化,小到日常用品、金银首饰、化妆品,大到汽车、住房、股票、金钱,甚至是商业活动的参股权和经营权;由于男女双方及各种家庭互赠礼物价值的增加,
2、男女双方由于感情不合及其他缘由而导致解除婚约后互赠礼物的归属确定的纠纷也随之日益增多;这样势必关于解除婚约后因赠与财物全部权归属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随之产生的公民间乃至社会冲突也将日益尖锐,但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就显得过于滞后,已经不能满意或解决因此而产生的争议,同样这些冲突也将影响着社会经济的进展和社会的稳固;因 此,制订相关的法律制度来约束、限制婚约行为是特别迫切和必要的;但当今法学界和司法界对婚约解除后赠与物归属问题的争议也比较大,作为司法工作者也期望能够对此问题同社会各界人士进行争论,同时也为将来制订相关法律法规供应一点建议;第一笔者先以某法院曾受理的一
3、起较为典型的案件为线索从宏观上明白一下对待婚 约解除后赠与物归属问题的争议所在;于某 男与汪某 女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男女双方父母对这门亲事也感觉特别中意,为了进一步确立男女双方的关系,双方熟悉半年后,双方父母为于某、汪某举办了简洁的订婚仪式;于某父母送给汪某白金手链一条 价值人民币 5000 元,于某送给汪某白金戒指一枚 价值人民币 2000 元,订婚后,于某又主动多次为汪某买衣物、化妆品等合计人民币2000 余元;两人相处一年后,发觉彼此之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间性格不和,爱好不同,难以连续维护恋爱关系,于某便主动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并要求解除婚约,汪某也表示同意;婚约解除后,于某向汪某多次索
4、要他和父母送给李某的订婚礼物及其它赠送物品,汪某就以解除婚约系于某主动提出,自己对解除婚约没有过错且赠送物品是于某自愿为由,拒不返仍收受的礼物;于某经多次索要没有结果,便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人民法院判令汪某退仍彩礼及其它物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因订婚相互之间仅负道义上的责任,不应负法律上的责任,于某送给汪某的财 物,系自愿而为,属于无偿赠与行为,而且财物已经实际交付并为汪某所占有,其赠与行为已经依法成立,发生法律效力,汪某要求李某返仍彩礼 赠与物的主见,于法无据;最终,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就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如干问题的看法 试行第 128 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汪某的诉讼恳求;
5、我们且单从该案中婚约订立后及恋爱过程中的赠与行为来分析,笔者较为认同该观点;第一,于某给汪某赠送礼品是完全出于自愿的,没有任何因素的影响,双方当事人是基于将来结合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爱护;其次,于某赠送物品的行为应属民法中的无偿赠与行为;基于公平、合法的目的一方赠与,另一方接受,该行为是受法律爱护的;第三,该赠与系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男女双方均系成年人,都有独立判定是非的才能,基于此才能所作出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第 四,一方无偿转让赠与物的全部权给另一方,而另一方并无相对应的义务或者说双方未商定对方应承担何种形式的义务;基于上述看法,笔者认为该赠与物品汪某无需返
6、仍于某;从现实审判实践的作法来看,我国法学界对婚约解除后要求返仍财物纠纷一般分两种情形处理:一种情形是,假如受赠人以订婚为名,实行骗取财物的行为,那么该婚约被宣布为无效的同时,该赠与财物仍必需返仍给受害人;另一种情形是:假如订婚后男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女一方或双方完全自愿的赠送财物并且财物已实际交付为受赠人所占有,就不予返仍; 对于第一种情形,我国民法通就第58 条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行为属无效行为”;因受赠人实行欺 诈方式诱使对方信以为真,基于受赠人将来真会与自己结婚而赠与了财物,使赠与人在 违反真实的情形下实施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7、的民事行为;因此,以此为由要求受赠人返 仍赠与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受赠人必需返仍赠与物;对于其次种情形,我国民法通 就看法第 128 条明确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 续,但赠与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双方当事例在各种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所做出的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法律应予以爱护;那么此赠与行为对双方当事人都应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在不违反法律规
8、定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赠与行为所猎取的赠与财物以赠与物实际交付并占有为原就,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对方返仍赠与财 产,同时也是我国民法所提倡的公正原就;我国自古就有婚约成立时男方向女方赠送作为彩礼的金钱之类的财物的风俗,很多地方至今仍普遍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结婚的必经程序,赠送礼物也被视作联系感情、礼尚往来的手段;假如说在过去这种赠送彩礼的风俗仍不行防止地包含有包办买卖婚姻的性质而必需明令加以废止和禁止的话,那么,在男女公平特殊是男女在经济和社会位置完全公平的今日,赠送彩礼的风俗已经很少包含有包办买卖婚姻的性质了,赠送彩礼、交换订婚信物,已不仅仅是男方及其家长,而且女方及其家长向
9、男方赠送彩礼的现象也极为普遍,彩礼已经成为确立男女双方恋爱关系的一种象征,是一种表现方式;在今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天,男女双方相互赠送彩礼,一方面是为了确认婚约成立并预想将来婚姻成立,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双方的婚姻在将来建立亲戚关系时,使这种亲戚关系更加深厚,即所谓的 “亲上加亲”;从这种意义上讲,赠送订婚礼物是一般的社会习俗,正象过年亲朋好友之间的拜年一样,这种习俗并不违反法律,又不违反“公序良俗”;今日,人们更加看重的,不是彩礼怕本身经济价值的多寡,而是彩礼所包含的丰富的内涵及它们所代表的意义,那么,具有这种性质的彩礼是否由于单方或双方解除婚约而应当返仍呢.在法学界存在这样一种观点:认为赠送彩
10、礼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 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实际上这种赠与行为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所 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所商定的条件 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效力 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存在 ,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毁灭, 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 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 ;赠送彩礼行为,实际上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 男女双方正式结婚 ,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其中,婚约的解除是所附的条件,假如条件不成就 婚约未解除 ,那么赠与行为连续有效,彩礼归受赠人全部;假如条件成就 婚约解除 ,赠与行为就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关
11、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当复原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彩礼应当返仍 赠与人;因此,彩礼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为“证明婚约的成立并以将来应成立 的婚姻为前提而敦厚其因亲属关系所发生的相互间的友谊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它是种 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它具有普遍无偿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认为彩礼是附有解除条件 的赠与,以婚约解除作为条件,因此,彩礼这样有肯定财产价值的物品之所以从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即发生赠与行为,乃是由于存在着婚姻这种法律关系 婚约存在 ,随着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缘由归于毁灭,换言之,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丧失了连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上的缘由,由于婚约解除后彩礼连续由受赠人占有的法律依
12、据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消逝,那么依据民法的公正原就将财产复原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才是公正合理的,因 此,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彩礼返仍给赠与人,假如受赠人拒不返仍而连续占有彩礼,将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笔者对上述观点有自己不同的看法;第一,我国民法调整公平主体公民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正、诚恳信用的原就,并且公民间的民事活动在遵守法律,敬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法律的爱护;婚约缔结的双方当事人在不存在欺诈行为的前提下,以结婚为目睥而对婚关系所作的事先商定必定是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相互赠送礼物既不违反法律也未影响社会公德,是基于双方的自愿
13、而形成的;其次,婚约中的赠与行为应当视作民法中赠与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赠与行为,是经双方商定,一方以意思表示无偿移其赠与财产全部权于他方,而他方受领该赠与财产的行为;该赠与行为是无偿行为,赠与人依约无偿移转其赠与财产全部权于受赠人,而受赠人无偿取得该赠与财产全部权;赠与人有移转赠与物全部权的义务,而受赠人就无相应的义务;赠与行为既可实行口头形式也可以书面形式加以界定;但全部上述特点均不影响受赠人无偿且无义务的占有该赠与财产;第三,婚约缔结过程中形式的赠与行为是男女双方基于将来结婚的目的,为了更好的促进恋爱过程的进程,增进相互明白,加强感情联系,在自愿的基础是以互赠财物的形式表示各自的想法,其最
14、终止的仍是为便于为将来结婚及婚后生自学成才制造良机;众所周知,婚约并非婚姻契约,而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男女预约,换言之,“婚约通过对婚姻的许诺而建立;”相对于婚姻约而言,婚约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就是在将来努力促使婚姻成立,即结婚,但这种义务在具有一般法律义务的一般共性的同时,仍具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有自身的特殊性,那就是假如男女双方当事人一方解除婚约,法律并不能强制其履行结婚义务,不能强制婚姻成立,至于能否追究毁约人的违法责任,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 定;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认为婚约是结婚的一个阶段,但不是独立的契约,不承认这是一种契约债,所以任何人不得依据婚约而提起结婚之诉,也不得追究违约责任;而
15、英美法系国家把婚约视为婚姻的手段,也就是以婚姻为目的契约行为,因此,可以追究毁约人的违法责任;而依我国法律,婚姻仅是男女双方基于感情一样而自愿的结合,婚姻本身在法律上并没有拘谨力,它只不过是男女双方将来缔结婚姻的的事先商定,因此,一旦一方违反婚约,就不能要求毁约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许有人这样认为:假如男女双方通过签订合同或合约的形式来确定恋爱关系并依此为基础来约束将来恋爱中的行为,那么发生解除婚约后赠与物的归属该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这也正是我国法律应当面对的问题;的确,在我国婚约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有的是男女双方及各自父母在一起吃饭,口头上说明一下;也有正式的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及详细运
16、行方法;对此发生的争议司法工作者又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假如将确定恋爱关系以合同或契约的形式加以确认,那恋爱甚至婚姻又同一般的买卖有什么区别.恋爱与婚姻都是以男女双方自愿或感情存在肯定基础而进行的,假如以契约加以限制,势必影响双方感情的进展,就好象双方关系是经济至上而非感情至上;但是,不行否认,随着人们意识的提高、观念的更新,也存在以契约对恋爱关系加以限制,以爱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这时,男女双方当事人或双方家庭就成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对各种的权益、义务势必有更明确的商定,假如是这样,法律该如何处理.是否会依据违约责任、权益义务安排来加以治理和约束呢.笔者不敢妄自判定,只期望通过各方面的努 力,保证社会稳固为前提,期望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以解决随时可能显现的问题假如我国将来的婚姻家庭法对婚约及相关问题作出详细、明确规定,那么作为司法工作者处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理这类纠纷将会有法可依,这不仅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合法性,而且更有利于爱护婚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巩固和完善无疑具有重大推动作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询问,就上中顾法律网)欢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