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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化装品标签标识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规X化装品标签标识,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康和平安,加强化装品质量监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XX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XX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调整X围) 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生产含分装,并用于销售的化装品,其标签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化装品标签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出口合同而生产加工的化装品,标签标识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进口化装品标签标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标注,国家有关规定未要求的,依据本
2、方法规定执行。第三条 (标签标识定义) 本方法所称化装品标签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装品名称、品质、成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商相关信息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第四条(根本要求)化装品标签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有科学依据。第五条 (管理职责) 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全国化装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统一的监视管理。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化装品的标签标识实施监视管理。第二章标签标识的内容第六条 (化装品名称) 化装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化装品名称。化装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局部组成,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符合国家商标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3、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说明主要原料、主要成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说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可以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第七条 (化装品名称特殊规定)化装品标注“奇特名称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社会公序良俗,且应在相邻位置,以一样字体,按照本方法第六条的规定标注产品名称。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化装品,应在标签标识中标明,以示区别。第八条 (厂名及地址) 化装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依法登记注册、能承当产品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并标注
4、实际生产加工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以下规定标注:一依法独立承当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二依法不能独立承当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也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产品,委托方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也可以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委托方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双方的名称和地址。四分装化装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厂名及地址和分装者名称及分装地址。第九条 (化装品成分)化装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成分表。属于
5、国家规定的限用物质以及说明用于主要成效的物质,必须用中文名全部列明,并标注含量;属于一般物质的,可用中文名或其他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列明,并按产品标准规定的顺序排列。标注术语和计量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第十条 (净含量)化装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识由净含量、数字和计量单位组成。液态化装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装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粘性化装品,用质量或体积标明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如果含有互相独立的几件一样的化装品时,还应标注化装品的数量或件数。?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视管理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保质期限)化装品标签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
6、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日期、生产批号和保质期应当印制在化装品或者化装品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上。第十二条 (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 化装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签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凡使用或保存不当容易造成化装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安康和人身平安的化装品,必须在标签或使用说明上标注考前须知、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平安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第十三条 (生产许可证标志)化装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要符合?中华人民XX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标
7、准号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化装品标签标识应当标明产品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化装品标签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第十五条 (制止标注的内容)化装品标签标识不得标注如下内容:一夸张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二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混淆的产品名称。第三章标签标识的形式第十六条 (根本要求) 化装品标签标识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易于识别、识读。化装品标签标识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别离。第十七条 (标签标识位置) 化装品标签标识应当直接粘贴、印刷在产品最小销售单位包装上。化装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
8、售单位包装。第十八条 (透明包装标签)透明包装的化装品,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局部标签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注相应的内容。第十九条 (中文标注要求) 化装品标签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X汉字。如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那么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且同时应按本方法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第二十条 (包装标签要求)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外表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化装品标签标识中化装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签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9、。化装品包装的最大外表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或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15毫升的,其标签标识可以仅标注化装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其它应当标注的内容必须标注在说明书上。第二十一条 (制止采用的标注形式)化装品标签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一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二化装品标签标识中的化装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不得擅自变更。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化装品标签标识不标注化装品名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第
10、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化装品标签标识标注化装品名称不规X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方法第八条规定,化装品标签标识不依法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依照?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处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方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化装品标签标识不正确标注国家限用物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方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条规定,化装品标签标识不标注成分表、
11、标准术语和计量单位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或者不标注净含量、净含量标注不规X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处分。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不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依照?中华人民XX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分。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利用化装品标签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方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
12、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化装品标签标识文字及内容标注不规X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变更化装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本方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视局决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行政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那么第三十五条本方法所称化装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其它类似方法,施于人体,以到达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第三十六条本方法由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方法自二年月日起实施。. .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