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商场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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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顾客在商场经营场所或附属区域内发生意外损害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商场?顾客自己?仍是侵权第三人?依据侵权责任法,商场对顾客的人身负有安全保证义务,而且法律规定的商场对顾客的安全保证义务好像要强于顾客对自己人身安全的留意义务;那么,商场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致使顾客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在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前述几类主体又应当如何分担责任?笔本文将结合实务中的几起案例对商场的安全保证义务进行探讨;注:本文中的案例都是以顾客的确存在人身损害事实以及该损害事实与商场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探讨前提基本法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1一、非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案例一: 顾客温女士在商

2、城门前广场参加商场组织的兑奖活动时不慎摔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法律分析:正如前文提及,当顾客在商场内发生人身损害时,是顾客自己仍是商场应当对顾客人身损害负有更大的责任呢?侵权责任法其次十六条2 和人身损害赔偿说明其次条3 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侵权人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从中可以看出,顾客在商场发生人身损害时,应依据商场和顾客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的责任分担份额: 假如双方责任处于对等或公正的层面上如双方都存在重大过错或一般过错,就相应减轻商场方的责任;假如商场存在重大过错,而顾客只有一般过错或没有过

3、错的情形下,就商场承担完全的侵权责任;当然,假如商场具有一般过错甚至没有过错,而顾客具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商场就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而从过错的证明责任和推定上来,无论是商场仍是顾客的过错往往都由商场来举证,而且在举证不足时的过错推定上,处于商场和顾客所处位置以及相互间利益的权衡,法院往往倾向于由商场承担举证不能或不足的不利后果,即推定商场存在重大过错,而顾客只存在一般过错或不存在过错;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案件结果:和解;在顾客医疗费用大部分通过医疗保险承担的情形下,商场承担了其余部分的医疗费和肯定的赔偿费用;案例二:王先生夫妇带着年仅二岁的女儿到商城购物,后两人只顾选择、试衣,完全遗忘了女儿

4、的存在,而二岁女儿在无人照看的情形下自己跑到电动扶梯处摔倒并被电梯夹缝夹断小指,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法律分析:案例中王先生夫妇的法律位置到底是受害人仍是侵权人,即在未成年人收到人身损害的案件中,假设损害结果的发生兼受父母监护不力行为的影响,那么父母监护不力的行为是看做受害人的过失行为4 ,仍是看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 5,这对判定父母在此类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具有重要影响;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类似本文案例,受害未成年人 的父母与其他侵权人按比例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判决已屡见不鲜,但受害未成 年人的父母,作为有过失行为的监护人,究其在案件中所处的法律位置却莫衷 一是6;以最高人民法

5、院对赵正诉尹发惠的批复来看,最高院认为“尹发惠因疏忽大意行为致使幼童赵正被烫伤,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赵正的父母对赵正监护不周,亦有过失,应适当减轻尹发惠的民事责任;”虽然该司法说明并没有说明第三方侵权者尹发惠的民事责任的减轻,是由于赵正父母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仍是由于赵正父母之监护不力行为视同受害方的过失适用过失相抵,但从我国现行法律包括民法通就侵权责任法等来看,更偏向于将监护人置于被害人的法律角色,而不是将其认定为侵权的第三人,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防止冒犯中国传统的纲常伦理;因此,在案例二中王先生夫妇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就;而且,商场在小女孩受伤和送医过程中尽到了

6、较大程度的安全保证义务如电梯定期安检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准时协作将伤者送医等, 应当大大减轻其侵权责任;案件结果:和解;商场对王先生做出了肯定的补偿;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案例三: 顾客张先生在商场电动扶梯边摔伤,商场工作人员立刻将张先生送医救治;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定商场尽到了安全保证义务电梯质量符合标准、定期维保,电梯处贴有安全告示,顾客受伤后商场工作人员准时送医 等,双方对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案件结果:最终法院认为双方对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其次十四条 7,由商场和张先生公正分担缺失;从以上三个案例来看, 在不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发生的顾客人身损害,一方面,商场很难证明自己

7、完全尽到了安全保证义务;另一方面,即使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并尽到了安全保证义务,法院出于对双方当事人所处位置和利益权衡的考量,也可能让商场承担公正责任;二、第三人侵权时商场的安全保证义务案例四: 顾客鲁某某在商场摔伤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并在起诉状中诉称:原告在路经商场门口时,看到一小孩正在门前斜披上撒尿,因被告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导致原告摔伤;法律分析:见笔者答辩状民事答辩状答辩人:, 住宅地:法定代表人:职务:答辩人与鲁某某人身侵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人身侵权的责任方是第三方和原告本人;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承认原告人身损害的发生是由一小孩在出口斜坡处撒尿直接引起,

8、该小孩撒尿与被告摔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 2 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治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 此,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应为该小孩及其法定监护人;另外,原告对自己的人身损害负有不行推卸的责任;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到自己知道商城出口处为斜坡,并发觉了小孩的撒尿行为,理应在通过时更加当心谨慎,但原告没有尽到必要的留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自己的摔伤承担责任;二、被告无需对原告摔伤承担补充责任;原告在起诉状中声称被告工作人员未准时禁止和清理应当对原告摔伤承担肯定责任;但对商场经营而言,无论安保仍是清洁工作都需

9、要肯定的反应时 间,由于小孩撒尿和原告摔伤基本处于同一时间,被告工作人员在得知原告摔倒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清理并准时将原告送医;被告已尽到了商城经营中的安全留意和保证义务;三、原告的赔偿恳求缺乏相应证据支持;原告主见的各项赔偿费用都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完全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 ,被答辩的人诉讼恳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恳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恳求;案件结果:原告撤诉;案例五: 供应商职工与顾客发生口角,并将顾客打伤;法律分析:供应商职工的行为构成职务侵权行为,应由供应商承担侵权责任,商城如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案件结果:供应商对顾客做出赔偿并

10、愧疚;案例六: 供应商职工韩某被商城消防设备砸伤后,起诉供应商要求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供应商未替职工缴纳社保,同时,又以商场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为由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侵权赔偿能否同时主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三项 8 ,供应商为韩某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应当承担韩某的工伤保险费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说明第十二条9 规定:受伤职工既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主见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向侵权的第三人主见侵权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费用,被侵权人不得再向侵权第三人重复主见;即两种权益救济方式只要能够完全掩盖被侵权人

11、遭受的损害即可,不答应重复赔偿;商场内非人为的意外损害,商场对供应商职工是否构成第三人侵权?争议焦点即本案例是否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说明第十二条第2 款;笔者认为商场对供应商职工不构成第三人侵权;理由:韩某是供应商指派到商场工作的,也就是说,商场就是韩某的工作场所此种用工形式有点类似于劳务派遣,因此,韩某在自己工作场所遭受非人为的意外损害,完全属于工伤保险的范畴,而不构成商场对韩某的第三人侵权;工伤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不同?工伤保险与人身侵权赔偿竞合时,不答应重复赔偿;商业人身保险与人身侵权赔偿竞合时,可以重复赔偿;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

12、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益,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恳求赔偿;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三、商场如何逃避顾客人身损害风险在不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法律对商场设定了相对严苛的安全保证义务,即使不存在过错,基于商场与顾客所处位置和利益的考量,商场也很可能承担公正责任;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商场同样要尽到相应的安全保证义 务,如事后的准时救济如报警、送医、劝架等,否就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为了防止顾客的意外损害事故以及由此导致的经济和商誉缺失,减少工作人员的处理此类案件的心力负担,商场在经营过程中应更加留意细节, 落实法律设定的安全保证义务:尽量多实行

13、一些人性化的服务和措施,如准时清理地面污渍,放置防滑垫,人员较多或对行动不便的顾客稍加留意或引导,设置安全警示标语等;在第三人侵权或顾客受伤的情形下,建立快速完善安保和送医机制;同时留意保留证据,留意视频等证据的保全,复原顾客或第三人可能存在的过错,诸如如快速奔跑、追赶打闹、违反基本常识使用电梯等;另外,购买适当的公众责任险也是很好的选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转嫁和逃避此类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 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消遣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治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

14、任; 治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条有二层含义:一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 消遣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治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电梯漏电、物品坠落、地面显滑未警示等,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缺失, 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治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消费者在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皮包被小偷盗窃、遭受他人欧打等,治理人未实行相应的爱护措施,未 尽到安全保证义务,就应承担补充责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不完全相同的; 承担侵权责任, 就应直接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承担补充责任,是先由侵权人负责赔偿,在无法找到侵权人或侵权人无力赔偿的情形下,承担补充责任人才赐予赔偿;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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