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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风险识别和衡量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存在的风险因素而实行的削减或掌握风险的缺失频率和缺失程度的技术和方法;风险回避:是指考虑某项活动存在的风险时实行主动舍弃或转变该项活动的一种掌握风险的方式;缺失掌握:是指有意识地实行行动来削减事故的发生以及造成的经济及社会缺失;通过降低缺失发生概率、降低缺失严峻程度来达到掌握目的;风险隔离:是缺失掌握方法的延长,其目的是尽量削减经济单位对特殊资产或个人的依靠性,它包括两个既有区分又相联系的两个方面:分割和复制;掌握型风险转移:是指企业通过肯定的途径将自身风险转嫁出去而使其他机构承担缺失的负担;风险融资方法 :消化发生缺失后的成本,即对无法掌握的风险作出合适的
4、财务支配;用经济手段实现财务方案,筹措资金,以便对风险事故造成的经济缺失进行充分的补偿;风险自留:是经济单位自己承担由风险事故所造成的缺失,而资金来源于其自身,包括向别人或其他组织的借款;风险转移 : 分为非保险风险转移(转移给保险人以外的其他经济单位)和保险转移;风险治理与保险的关系( 1)从两者的客观对象:风险是保险和风险治理的共同对象;存在均以风险的显现为前提;( 2)从两者的方法论:保险和风险治理都是以概率论和大数定律等数学原理作为其分析基础和方法( 3)保险是风险治理的一种处理技术,是完善风险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保险:分散集中性的风险( 4)加强风险治理是提高保险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5、风险治理思想对保险经营的影响最主要的区分是两者治理的风险范畴不同;风险治理是治理全部的纯粹风险及某些投机风险,而保险主要针对纯粹风险中的可保风险;因此,风险治理涉及的范畴包含了保险涉及的范畴,无论从性质上仍是从形状上来看,风险治理都远比保险复杂、广泛得多;可保风险的要件 (抱负可保风险需要具备) (简答)1. 风险不是投机风险:可保风险必需是纯粹风险而不是投机风险(必答)2. 风险必需具有偶然性:发生的可能性;发生的不确定性;不行能发生和确定要发生的不具有可保性;3. 风险必需是意外的:不是有意行为,也不是不合理的防范措施引起;4. 大量独立的同质风险单位存在:5 风险事故造成的缺失可以确定:
6、6. 风险缺失幅度适度: 7. 经济可行性(保费) :注:不满意的实行肯定的技术手段;随着时代的进展,可保范畴在不断扩大;保险 是以合同的形式,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并采纳数理猜测技术合理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从而对风险事故造成的后果供应经济保证的一种风险财务转移机制;这个定义是从保险的本质动身作出的;保险的基本职能: 分散风险、缺失补偿(或经济给付) 1:缺失补偿职能主要适用于广义的财产保险,即适用于财产缺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从国 际保险惯例来看,缺失补偿职能也适用于人身保险中的费用型的医疗保险; 2:对于人身保险而言,保险的基本职能不是补偿,而是经济给付;人身
7、保险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 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难以用货币形式进行补偿;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通过协商确定的;因此一般认为人身保险属于给付性质,人身保险的基本职能为经济给付;派生职能:积蓄基金:资金融通;监督危急:防灾防损保险与赌博的共同特点与本质区分(简答分析)相同点:以小博大;射幸性:取决于具有不确定性的随件大事是否发生;本质区分:保险是风险的分散和削减,赌博是危急的制造和增加;保险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是有利的;而赌博不行能对双方都有利;参与保险只有缺失的可能而无额外获利的机会;而赌博具有缺失和额外获利的双重可能;保险要求投保人对保险对象必需
8、有可保利益;而赌博无此限制;保险运用大数法就运行;赌博就完全依靠偶然机会冒险取利;保险一种社会经济互助行为,谋求经济生活的安定;赌博一种危害社会、破坏道德秩序的行为;保险公司的功能: 组织经济补偿、掌管保险基金的功能、防灾防险功能、融通资金功能、吸取储蓄功能一是作为组织保险经济活动和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的功能,有组织保险经济补偿 (简称: 组织经济补偿)功能、掌管保险基金功能和防灾防险功能;二是作为金融机构的保险公司的功能,有融通资金和吸取储蓄的功能;保险合同 :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借以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保险权益义务关
9、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特性: 1)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相互承担义务,以此为享受权益的条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于对方而言就是权益;保险合同的双方都对对方承担义务,而且双方的义务相互对应,互为因果; 2)射幸合同:当事人的付出与所得酬劳不具备等价交换的特点;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只相当于他可能获得的必需补偿金额的很小的比例;射幸性是由风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所打算的,这在财产保险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在人身保险特殊是长期的寿险业务中,由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确定的,并带有肯定的储蓄性,所以射幸性弱;射幸性是就个别保险合同,整体上由于保险定价建立在收支相等基础上,并不存在射幸性;3) 附
10、和性合同:是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舍打算,一般没有商量变更余地;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主要表达在格式条款;由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了保险产品设计的核心,无法任意挑选和协商;在竞争形势下,客户部分获得协商合同内容的权益;4) 补偿性合同:主要针对财产保险合同;5) 有偿合同:对价,而并不意味对等的代价6) 条件性合同: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取决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是否遵守保险单上的条件;7) 最大诚信合同: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因此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要坚持最大诚信原就,保持最大限度的诚心和信用; 8)要式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保险合
11、同是否是要式合同,视各国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定;9)对人合同(属人性合同)财产保险单是属人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并不承保财产,而是承保财产全部人的缺失,或者说,保险合同所保证的是遭受缺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缺失的财物;合同是属人的,投保人必需得到保险公司认可,必需符合有关品质、道德和信用的承保标准;保险合同是个人性的合同,承保应充分考虑人的因素;保险合同的个人性特点,使得投保人在转让投保财物时,保险合同不随之自动转移,除非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分类: 1 依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划分为定值与不定值定值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
12、限额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定额保险合同 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商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商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据合同商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2 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划分足额保险合同 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人 : 又称承保人,是收取保险费并依据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缺失或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通常是经营保险的各种组织;投保
13、人 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证,享有保险金恳求权的人;受益人 也叫保险金受领人,即保险合同中商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与保险金恳求权的人;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分:两者性质不同: 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 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 是继承取得;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列为死者遗产,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仍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仍债务的义务; 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
14、单: 也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暂保单: 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保险证明;保险单: 简称保单,是指通常所说的书面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投保人的权益和义务(必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1) 照实告知义务2) 缴纳保险费义务:投保人必需依据商定的时间和方法缴纳保费,不按时缴纳保费会引起合同失效;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依据商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依据商定的时间开头承担保险责任;3)出险通知义务4)供应单证义务5)对于财产险的投保人仍须履行爱护保险标的安全、危急增加通知
15、、防损与减损义务、帮助追偿等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发生保险缺失时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益;明白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形的权益;保险人的权益与义务保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主要有: 1)承担保险责任,履行赔偿给付义务,这是最重要的义务;内容包括:赔偿给付金额;施救费用;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缺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费用;支付方式:在原就上,保险人通常以现金的形式赔付缺失和费用,也可以是实物补偿或复原原状或按合同中的商定方式;2) 准时赔付3)向投保人说明条款:保险人的告知义务4)准时签发保险单证5)为投保人等其他保险合同的主体保密等;保险人的权益主要有:收取保费权;防损建议权(主
16、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代赔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材料案例):保险合同的说明原就(文义、意图、专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处理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买保险实际上是一个保险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合同的成立包括两步: 一是要约,二是承诺;保险代理人依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信任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就(论述)保险利益、最大诚信、近因、缺失补偿、代位、重复保险的缺失分
17、摊1 保险利益原就: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在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只能以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就,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 标的的保险利益,就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 度外的利益;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要件) :必需是合法的利益;必需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必需是经济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人身保险利益的确定:利益原就(有利益关系)、同意原就、混合原就保险利益的变动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由于某种缘由使得保单的投保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
18、利益,包括保险利益的转移或者毁灭;保险利益价值确定依据: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才能意义:规定保险保证的最高限度,限制缺失赔偿金额;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2 最大诚信原就: 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需以最大的诚心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诈和隐瞒,恪守合同的商定和承诺,否就,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 的商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仍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缘由:保险经营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保险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基本内容:告知(约束双方) :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
19、对已知或应知的危急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无限告知、询问回答);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明确列示、明确说明);保证(约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许诺;(形式 : 明示保证、默示保证;内容:承诺保证、确认保证)弃权和禁止反言(约束保险人):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明示或示意的形式舍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见的权益,通常是指保险人舍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也称为禁止抗辩,是指合同一方既已 舍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益,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见
20、这种权益;弃权的必定结果就是禁止反言;保险人必 须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违反合同商定义务的情形且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约权;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 示,明示、默认; (缘由:疏忽、扩大业务、保险代理人为取得更多的代理手续费)3 近因原就: 如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缺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缺失赔偿责任;如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判定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缺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就,长期以来,它是保险经营实务中处理赔案时必需遵循的重要原就之一;近因原就要求从缘由中找出造成保险标的缺失的近因,然后依据该近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商定的保险责任来判定保险人
21、是否应承担缺失赔偿责任;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缺失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或起支配作用的缘由;近因的确认与责任确定:单一缘由;多个缘由(多缘由同时发生,都是近因;多缘由连续发生,且各缘由之 间因果关系未中断,最先发生的为近因;多个缘由间断发生,无因果关系,都是近因;多个缘由间断发生, 介入的新的独立缘由为近因);近因属于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责任范畴,就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假如该近因属于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就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4 缺失补偿原就 :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畴内的缺失时,被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的商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缺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缺
22、失而获得额外收益;保险人履行缺失赔偿责任的限度(缺失补偿原就下的赔偿金额限制):三者同时起作用,以最少为限以被保险人的实际缺失为限、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缺失赔偿的方式: 第一缺失赔偿方式、比例运算赔偿方式缺失补偿原就的例外: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原就的意义:爱护双方正值权益;防止道德危急发生5 缺失补偿原就的派生原就:代位原就、重复保险的缺失分摊原就代位追偿原就 :当保险标的的缺失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时,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后, 依法取得在赔偿金额限度内向对保险标的的缺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代位追偿是一
23、种权益代位,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案例中)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不能超越被保险人自己的权益物上代为产生的基础: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全额赔偿保险金之后,即代位取得对受损标的的全部权;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行防止;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肯定时间,保险人依据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缺失;重复保险的概念及其分摊方式(必考)重复保险: 投保人就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个保险利益及同一个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分
24、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且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标的实际可保价值的保险;分摊方式 有保险金额比例责任分摊方式、赔偿限额责任分摊方式和次序责任分摊方式(对有的保险人不公正, 所以很少采纳;依据各保险人出立保单的次序来确定赔偿责任,先由第一个出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再由其次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缺失部分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依此类推,直至将被保险人的缺失全部赔偿的方法)按业务承保方式(也有教材是按风险转移方式)分类,保险可以区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复合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 1原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确立保险关系;这里的投保人不包括保险公司,仅指除保
25、险公司以外的其他经济单位或个人;在原保险关系中,投保人将风险缺失转移给保险人; 2再保险: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保险业务,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保险;再保险的投保人本身就是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又称保险分出人;再保险业务中接受投保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又称为保险分入人;再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是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原保险人通过再保险业务将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 3重复保险:投保人就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个保险利益及同一个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且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标的实际可保价值的保险;4. 复合保险:假如投保人就同一个保险标的、同一个保险利益及同一个
26、保险事故同时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但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就称为复合保险; 5共同保险:共保,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联合起来与投保人签订一份保险合同,共同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及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各个保险人的位置是一样的,在发生赔偿责任时,赔偿金依照各保险人承保的金额按比例分摊;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的主要区分在于:在共同保险中,投保人与各保险人签订的是一份保险合同,各保险人主动采纳这种共同分担的方式;而在重复保险中,投保人与各保险人签订的是多份保险合同,各保险人对于 这种共同分担的方式是被动接受的;原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再保险
27、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因此,原保险和再保险相辅相成,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连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1)主体不同: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2)保险标的不同: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3)合同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 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
28、赐予肯定补偿;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分: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才能、稳固经营成果的功效;共同保险仍属于直接保险,是直接保险的特殊形式, 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各共同保险人仍旧可以实施再保险;共同保险的当事人(即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横向的;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其次次分散,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再保险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纵向的(链式的)(投保人原保险人再保险人);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包括财产缺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在内的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而这里所说的是狭义的财产保险,仅指各种财产缺失保险
29、;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生存、年老、伤残、疾病、死亡等人身风险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又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或生死合险)、健康保险和意外损害保险等;责任保险 :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或经过特殊商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者的财产缺失或人身伤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险种主要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财产缺失保险的特点(狭义的财产保险, 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业务)1. 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2. 广泛性:保险标的是各种物质财产及有关责任,财产保险的业务范畴
30、,掩盖着自然人的身体和生命之外的一切风险保险业务,不仅包涵着各种差异极大的财产物资,仍包涵着各种法律风险和商业信用风险等;3. 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高度一样;4. 补偿性:5. 复杂性:业务经营复杂;投保对象与承保标的复杂;承保过程与承保技术复杂;风险治理复杂;6. 防灾防损特殊重要7.短期性: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或一年以内,多属于短期保险;8. 非精确性: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以过去长时期财产的缺失统计资料为运算依据的,但由于构成财产缺失事故的因素极为复杂,而且灾难发生的时间、范畴及缺失程度很难正确测定,运算费率时的误差较大;9. 非对等性: 就单个保险关系讲, 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缺失时
31、,会得到远比所交的保险费高得多的补偿,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未发生保险事故,就不会得到任何补偿;可见,保险人在经营每一笔财产保险业务时,收取的保险费与支付的保险赔款是非对等的;火灾保险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等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等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等财产缺失保险的运行环节: 展业承保防灾防损再保险理赔(1) 承保:承保是财产保险经营的第一环节;在承保前,保险人需要展业,即进行有关财产缺失保险的宣扬、确定推销保单的合适渠道和方式,因此,展业是承保的基础;保险人的承保主要包括核保
32、和签单;(2) 防灾防损 : 包括预防和抑制保险缺失;保险人需要实行有关措施,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转移保险财产,以防范保险缺失的发生;保险人需要对被损害财产进行施救、整理和爱护;保险人通过参与社会的防灾防损工作来达到减轻保险缺失的目的;(3) 再保险(4) 财产缺失保险的赔偿: 处理的程序包括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 现场查勘 - 责任审核 - 缺失核定 - 赔款计算- 支付赔款等环节运输工具保险 是以运输工具本身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主要承保运输工具遭受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缺失; 基本险 包括运输工具本身缺失险(意外事故或自然灾难造成的保险车辆的缺失(碰撞责任、非碰撞责任);合理的施救费用)和
33、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答应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赐予赔偿;);责任保险的分类: 单独承保 / 附加承保、过失责任保险/ 无过失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 自愿责任保险、侵权责任保险 / 违约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都是保险人对义务人(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益人遭受缺失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即保险人对义务人信用的担保;但二者的对象和投保人均不同,前者是权益人要求保险人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的信用,后者是义务人(被保证人)要求保险人向权益人担保自
34、己的信用;前者由权益人投保,后者由义务人(被保证人)投保;信用保险是权益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信用保险是保险人依据权益人的要求担保被保证人(义务人)信用的保险;保证保险是保证人依据权益人的要求,恳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为保证人向权益人供应信用担保的保险;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依据权益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益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人身保险 : 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规定时点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1)人身风险的客观性风险可以猜测;缺失幅度不能过于庞大,也不能过于微小; 有众多
35、的同类暴露单位,风险同质性;缺失发生是不行预料的( 2)缺失均摊、均衡保费保险学原理中的缺失均摊是指将少数人的缺失由多数人承担(均摊),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理;人寿保险中缺失均摊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年度内每一年所缴保费相等,即均衡保费;( 3)风险同质性人身保险的分类 必考 按保险范畴分类:( 1)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 即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可以是生存,可以是死亡,也可同时承保生存和死亡;( 2)意外损害保险:以意外损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详细而言,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肯定量的保险费,假如
36、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损害并以此为直接缘由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损害之日起的肯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临时丢失劳动才能,就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肯定量的保险金; 一般保费较低, 保证性大, 投保简便, 无须体检; 此类保单不具有现金价值 (时间短);( 3)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损害时发生的费用或缺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依据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医疗保险指以商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收入保证保险指以因意外损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削减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定期寿险 : 以死亡
37、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终身寿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 即保险合同中并不规定期限,自合同有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死亡止;两全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也称为生死合险,是将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结合的保险形式;年金保险 : 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商定的金额和方式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保险;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团体保险 : 保险公司用一份保险合同为团体内的很多成员供应保险保证
38、的一种保险业务;在团体保险中,符合上述条件的“团体”为投保人,团体内的成员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签发一张总保单给投保人,为其成员因疾病、伤残、死亡以及离职退休等供应补助医疗费用、给付抚恤金和养老保证方案;再保险的分类 按责任限制分类1 比例再保险 : 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责任额都表示为保额的肯定比例,该比例也是双方安排保费和分摊赔款时的依据;又可分为成数再保险 : 原保险人将每一危急单位的保险金额,依据商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溢额再保险 : 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急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
39、,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危急单位、 自留额和线数是溢额再保险的三大关键项目要素;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2 非比例再保险 : 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过赔付率再保险两种;依据支配方式分类1. 临时再保险:原保险人依据业务需要,临时挑选再保险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形式;采纳临时分保,原保险人依据业务的详细情形自主打算是否分出和分出多少业务;双方都有自主挑选权;2. 合同再保险: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在肯定时期内对合同规定范畴内的业务,都依据事先商定的条件进行分保;合同分保是以某一类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的;原保险人要对某类险别业务时行分保,就必
40、需将该险别的全部业务纳入分保合同不能有所挑选;双方都没有挑选权;3. 预约再保险:介于临时分保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方法;双方事先签订分保合同,原保险人对合同规定范畴的业务可以自由挑选是否分保及分出成分;而再保险人就没有挑选自由,凡合同规定范畴的业务,只要原保险人打算分出,再保险人就必需接受,无挑选的余地;人寿保险的主要条款不行抗辩条款 (超过时间不得解除合同)不丢失价值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在缴付肯定保险金后有现金价值) 宽限期条款( 60 天,分歧支付保费,到期未缴纳有肯定时间优惠,让其补交,保险合同仍旧有效)复效条款(未如期缴付保费导致合同中止,可以要求复原)年龄误报条款(如发觉误报,只
41、能保险金额按实际年龄调整;我国将其列入不行抗辩条款)自杀条款(合同生效如干年内自杀是除外责任)保险单转让条款(非经书面通知保险人,不发生效力) 保险费 :投保人为了获得经济保证而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保险费又称为毛保费、营业保费,由纯保险费和附加保费构成;纯保费 :依据风险概率运算而得,是发生保险事故时进行保险金赔付的资金来源;附加保费 :经营保险业务所必需的的各项营业支出和预期利润,包括营业税、代理手续费、企业治理费、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税金以及企业盈利等;保险费率: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又称为保险价格;其含义为单位保险金额的保费,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的保险金额应缴的保险费来表示;毛费率=纯费率 +附加费率;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就:公正合理原就、保证偿付原就(充分原就)、相对稳固原就、促进防灾防损原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