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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保证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就(试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前言本导就是贯彻落实国家保证性住房方针政策、明确保证性住房的建设要求、实施云南省保证性住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在导就编制过程中,总结了云南省既有保证性住房建设的实践体会,参考和借鉴了国家相关的现行标准、规范以及其它省市保证性住房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看法,经仔细讨论和修改后制定了本导就;本导就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治理和说明;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牢固践体会,提出看法和建议;导就编制领导小组 :组长:郭五代成员:赵智捷邓宏旭赵 康 杨 渝 李 辉 周建平何永康主编单位: 昆明市建筑设计讨论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勘察设
2、计质量协会参编单位: 云南省设计院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讨论院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院要起草人:简宇航李跃春余广鵷席 伟 李浩冰任 洁 谢清荣秦 进曹 阳 梅莹辉刘 涛 汪爱平李甫健李 涛 万林静要审查人:普柬 陈思珣陈荔晓何 喜 钟 阳建 吴 丹向剑凛苏 力 罗建方杨仙梅 吴保刚郑 文潘 文目录1 总就12 术语 23 选址与规划 33.1一般规定 . 33.2选址 . 33.3 规划指标 43.4 规划原就 43.5居住环境 43.6 交通与停车 43.7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53.8 无障碍设计 53.9 室外环境设计54 岩土工程勘察 74.1 前期工作 74.2现场及试验室工作74.3 岩土工程
3、勘察74.4 岩土工程勘察验收85建筑设计 95.1一般规定 . 95.2 户型标准 95.3户型设计 . 115.4技术经济指标. 11 6 室内装修与设施126.1 室内装修 126.2 室内设施 127 结构设计 . . 137.1 一般规定 137.2地基基础 137.3 体系和材料 137.4 其他 148 设备设计 158.1 给排水设计. 158.2 暖通设计 158.3燃气设计 169 电气设计 . 1710 节能设计 1910.1 一般规定 . 1910.2 设计 191总就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证性住房的方针政策,明确保证性住房的建设要求,规范云南省保证性住房建设,依
4、照国家、云南省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导就;1.0.2 本导就所称保证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保证性住房;1.0.3 本导就适用于云南省保证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证性住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和修建性具体规 划以及工程设计、审查和监督治理的依据;1.0.4 保证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应与建设当地的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应与居民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等因素及条件相结合;1.0.5保证性住房的建设应爱护自然生态环境,充分利用原有场地上的自然生态条件,注意建筑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防止造成文物破坏、水土流失或其他灾难;1.0
5、.6 保证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应贯彻以人为本、可连续发展的基本原就,应符合该地区相关城市规划的要求;1.0.7 保证性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应依据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和省地环保型住宅要求,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应用先进、经济、适用、安全牢靠的技术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接受通过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确保工程质量;1.0.8 出租类保证性住房应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1.0.9 保证性住房的规划、勘察和设计文件编制必需规范和完整,签章齐全并符合建设部规定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1.0.10 保证性住房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需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对
6、审查机构提出的问题回复后,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必需将修改补充文件或修改通知单按之前已供应勘察、设计文件的同等份数提交托付方,托付方应准时发放到相关单位;1.0.11 保证性住房的规划和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就外,尚应执行国家、云南省和当地现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规定;2 术语2.0.1 保证性住房保证性住房指为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证规划和年度方案,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或筹集的住房;通常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称为保证性住房;2.0.2 廉租住房指政府供应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依据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
7、购买、改建和租赁等方式筹集,依据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 面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住房;2.0.3 公共租赁住房指政府供应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依据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依据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固职业并在城镇居住肯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保证性住房;2.0.4 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供应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依据合理标准建设,面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证性质的政策性住房;2.0.5 成套小户型住宅是公共租赁住房的形式之一,按完整的基本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
8、空间组成;主要供二至三口人家庭居住使用的小户型住宅;2.0.6 宿舍型住房是公共租赁住房的形式之一,按基本居住功能、 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但不设厨房;套内含一间或多间居室,每居室一般供一人居住使用的宿舍;3 选址与规划3.1 一般规定3.1.1 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掌握性具体规划等其它相关规划的要求;3.1.2 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省土地、集约进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就;3.1.3 保证性住房项目宜选址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便利生活、便利就业的城区;3.1.4 依据各地情形,提倡保证性住房项目选址结合云南省城镇上山政策,优先选用适建山地;3.1.5 充分考虑规划用地四周条件,充分利
9、用规划用地内部有保留价值的地势地物、植被、河流、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3.1.6 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治理要求,制造宜居的生活环境;3.1.7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功能完善、规模适当、形式丰富;3.1.8 保证性住房项目须为老年人、残疾人供应无障碍住房和设施;3.1.9 保证性住房项目的建筑日照标准、通风和噪声掌握标准应满意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和当地的相关规定;3.1.10 保证性住房项目的规划、 设计和建设应以多层住宅、 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为主,不得建设低层住宅;3.2 选址3.2.1 挑选地质条件相宜、环境相宜的区域;对可能存在地质灾难
10、隐患的区域,在选址工作中应进行选址勘察和地质灾难评估;3.2.2 保证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宜接近城市的轨道交通站点、公交站点、交通换乘枢纽等,充分保证居民的出行要求;3.2.3 结合城市、镇总体规划,考虑居民的就业可能性;3.2.4 应建设在设有相应的商业、训练、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区域; 或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配套设施能够与保证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同期投入使用;3.2.5 保证性住房项目宜与一般商品住宅小区搭配建设;3.3 规划指标3.3.1保证性住房项目的容积率原就上不应低于1.6 ,且不宜高于2.8 ;3.3.2保证性住房项目的住宅建筑净密度宜掌握在20% 30%
11、;3.3.3以小区形式独立建设的保证性住房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30%;3.4 规划原就3.4.1 保证性住房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 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完善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以下原就:1 便利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治理: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便利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制造安全、寂静、便利的居住环境;3.5 居住环境3.5.1 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冬季日照、躲开冬季主导风向;充分利用夏季自然通风,建筑的主要朝向宜挑选当地正确朝向;3.5.2 保证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宜考虑
12、小区的风环境、声环境,以保证相宜的居住环境;3.6 交通与停车3.6.1 小区道路应安全便利;机动车道路应满意消防、防灾、抢救等通行要求;3.6.2 小区室外设施应满意无障碍通行要求;3.6.3 小区停车位的规划设计应按以下的要求设置:1 保证性住房项目小汽车总停车位数依据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确定,原就上依据不高于 0.5 辆/100 的标准设置;2 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小汽车停车位宜尽量结合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设置, 以增加该部分停车位的社会服务功能与综合经济效益;3 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居住组团内部原就上仅设置少量公共访客小汽车停车位,公共访客小汽车停车位数量宜按 0.1
13、辆/ 户的标准设置;4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应充分考虑支配住户非机动车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数应不低于1.2 辆/ 户;5 应结合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支配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停车位,可结合自行车停车位综合考虑;3.6.4 小区道路应考虑自行车与步行的出行便利;3.7 公共服务配套设施3.7.1 保证性住房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 训练、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治理等八类设施;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需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部分公共服务设施可结合城市规划进行区域合理统筹,但应与保证性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和交付使用;3.7.2
14、保证性住房项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模应符合规范及城市规划规定,其中配套商业设施规模应依据不高于住宅部分总建筑面积15%的标准设置;3.8 无障碍设计3.8.1保证性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需求,除满意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外,仍宜按5套/100 套的数量标准配套支配无障碍住房;3.9 室外环境设计3.9.1 注意绿化环境设计,挑选相宜当地种植的树种,注意植物的高低搭配和四季变化;设置适当的建筑小品,丰富和美化环境;3.9.2 合理组织交通流线和车辆停放,削减噪音;综合考虑人行道的布置,便利步行与室外活动,制造寂静、舒服、便利的居住环境;3.9.3
15、综合考虑公共活动场地与步行系统的设置;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注意居民的交往空间的塑造,有助于居民的沟通与和谐相处, 有助于老年人的室外活动和交往;3.9.4 为居民锤炼和儿童玩耍设置足够的室外健身器械与儿童活动器材;3.9.5 供电、电信、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并留有安全防护距离;3.9.6 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点和垃圾转运站,以及与规模相适应的公共厕所和卫生设施;3.9.7 注意节省能源,有条件地区宜设置中水处理系统和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4 岩土工程勘察4.1 前期工作4.1.1 保证性住房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需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勘察实施前应取得勘察任务书,包括总平面图、整平标
16、高、结构特点、估量基础型式、埋置深度、地基答应变形等资料;4.1.2 必需编制勘察纲要,文字、图表部分应有相关责任人签字;4.2 现场及试验室工作4.2.1 必需按勘察纲要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及取样工作;4.2.2 必需按勘察纲要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原位测试工作;4.2.3 现场编录必需真实、精确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必需有记录人和校对人签字,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验收;4.2.4 室内试验必需按土工试验任务书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试验,试验前应检查来样样品质量,供应相应试验成果图表;4.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4.3.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的工程概况应描述项目名称
17、、地点、勘察阶段、等级、任务要求、依据的技术标准、层数、拟接受的结构类型、基础型式、埋深等;4.3.2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明确勘探点的布置、勘探及原位测试的种类、方法及数量;4.3.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必需满意以下要求:1 应判定建筑场地有无岩溶、滑坡等不良地质作用,分别评判不良地质作用对场地及建筑物的影响及防治建议;2 应判定建筑场地有无软土、膨胀岩土等特殊土,并分别评判;3 必需评判地下水类型、水位及其变化情形,供应水文地质参数, 对水和土的腐蚀性进行评判;4 对建筑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固性进行评判,划分抗震地段, 判别饱和砂土、粉土的地震液化情形;5 对可能接受的自然地基、桩基础或地基处
18、理方案进行评判,提出一种或几种地基基础方案建议;6 必需供应地基土承载力及抗压、抗剪等强度指标,压缩系数、压缩模量等变形指标,并分层供应eP 曲线;4.4 岩土工程勘察验收4.4.1勘察单位参加验槽时,必需依据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形,校核所提岩土参数是否合理;检验开挖揭露的地下水情形、持力层和承载力等是否与勘察报告一样,对比分析勘察文件的评判和结论是否合理;5建筑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除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外的保证性住房均应为成套型住房,以适应现代生活方式为基础;5.1.2 保证性住房设计应坚持“小套型、功能全、精细化、全装修” 的原就,符合适用、安全、经济、环保要求,满意居住基本的性能
19、标准;5.1.3 保证性住房的建筑设计和户型设计应满意模数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并利于工业化;5.1.4 除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外的保证性住房均应满意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的要求;5.1.5 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应满意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 的要求;5.1.6 保证性住房居住人口可按每居住空间一人运算,每套不超过3人;电梯宜按320 人/ 部配置;5.2 户型标准5.2.1 廉租住房的户型建筑面积应掌握在50 内;户型设计标准应符合表 5.2.1的规定;表 5.2.1廉租住房的户型标准名称标准建筑面积( / 套)50 使用面积系数(%)70居住空间数(个)2 3居住人数(人)3注 1:表中
20、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指标中应包括阳台面积(按一半计入);注 2:表中居住空间数指卧房、起居室;5.2.2 廉租住房应独立成套,套内功能分区明确、合理;每套住宅应 具有卧房、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各种功能空间的 使用面积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要求;其中一室一厅的小户型,起居室可兼做卧房;5.2.3 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建筑面积应以40 左右为主; 依据使用对象可分为成套小户型住宅和宿舍型住房;5.2.4 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小户型住宅可分为 A 型和 B 型;应以 A 型为主,B 型应依据当地实际情形统筹支配; 户型设计标准应符合表 5.2.4 的规定;表 5.24成套小户
21、型住宅户型标准名称标准A 型B 型建筑面积( / 套)35 4545 60使用面积系数(%) 70 70居住空间数(个)1 22 3居住人数(人)1.53注 1:表中建筑面积指标中应包括阳台面积(按一半计入);注 2:表中居住空间数指卧房、起居室(厅)等独立的房间数;5.2.5 公共租赁住房的成套小户型住宅应独立成套,每套应有卧房、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起居、就餐、贮存等基本空间;各种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要求;其中一室一厅的小户型,起居室可兼做卧房;5.2.6 公共租赁住房的宿舍型住房套型建筑面积25 至 40 ;户型设计标准应符合表 5.2.6规定;表 5.2
22、.6宿舍型住房套型标准名称标准建筑面积( / 套)25 40使用面积系数 % 70居住空间数(个)1 2居住人数(人)1.55.2.7 公共租赁住房的宿舍型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有居室、 卧房、卫生间、阳台以及贮存等基本空间;各种功能空间应满意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 的要求;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 ;5.2.8 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建筑面积应掌握在60 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可依据 A 型、B 型两种类型设计, 户型设计标准符合表5.2.8的规定;表 5.2.8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标准名称标准A 型B 型建筑面积( / 套)35 4545 60使用面积系数% 70 70居住空间数(个)1 22
23、 3居住人数(人)1.53注 1:表中建筑面积指标中应包括阳台面积(按一半计入);注 2:表中居住空间数指卧房、起居室(厅)等独立的房间数;5.2.9 经济适用住房应独立成套,套内功能分区明确、合理;每套住宅应具有卧房、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各种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要求;其中一室一厅的小户型,起居室可兼做卧房;5.3 户型设计5.3.1 单元平面设计应优化公共交通核与设备、管井的布置,合理布置公共走道,尽量削减公摊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5.3.2 户型平面设计应当做到分区合理,布置紧凑,流线通畅,尽量削减交通面积;5.3.3 起居室、卧房、厨房
24、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5.3.4 厨房应设置排油烟竖井;5.3.5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排气竖井;5.3.6 应充分考虑住房全寿命周期内使用功能调整的需求,优先选用可敏捷划分空间的结构体系,为住房适用空间的可变性、敏捷性制造条件,以满意不同阶段、不同家庭的居住需求;5.4 技术经济指标5.4.1 户型设计应运算以下技术经济指标:1 户(套)型建筑面积 2/ 户(套) 2 套内使用面积( 2/ 套)3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2)4 使用面积系数( %)5 户型阳台面积( 2/ 户)6 室内装修与设施6.1 室内装修6.1.1 出租类保证性住房室内装修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
25、收;6.1.2 室内装修应遵循简约、安全、环保、节能、耐用、经济的原就, 接受符合国家相关节能、环保等标准要求的装修材料;6.1.3 保证性住房全装修造价应予以掌握;装修标准应不低于表 6.1.3的基本要求;序装饰要求项目号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表 6.1.3保证性住房装饰装修项目基本标准1起居室、卧房墙面乳胶漆水泥砂浆粉平2起居室、卧房天棚面乳胶漆水泥砂浆粉平3起居室、卧房地面地砖或复合地板水泥砂浆4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滑地砖防水砂浆5厨房墙面乳胶漆(瓷砖墙裙1200高)水泥砂浆粉平6厨房天棚面乳胶漆水泥砂浆粉平7卫生间墙面瓷砖到顶水泥砂浆粉平8卫生间天棚面乳胶漆水泥砂浆粉平9户门防
26、盗门防盗门10内门木门11阳台地面防滑地砖水泥砂浆粉平12外窗及封阳台窗塑钢玻璃窗或铝合金玻璃窗塑钢玻璃窗或铝合金玻璃窗13厨房灶台钢筋混凝土板贴瓷砖14厨房厨柜板式厨柜15其它项目达到现行住宅设计标准达到现行住宅设计标准6.2 室内设施6.2.1 出租类保证性住房的厨房应配置案台、灶台、洗涤池、厨柜,并预留安装排油烟机的条件;6.2.2 出租类保证性住房的卫生间应设洗浴器、洗面器、便器;住宅内应设置洗衣机位;7 结构设计7.1 一般规定7.1.1 保证性住房的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云南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7.1.2 保证性住房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 年,结构安全等级不应
27、低于二级;7.1.3 保证性住房(含各类配套设施)的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国家和云南省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随便提高或降低;7.1.4 结构设计所接受的运算模型应与实际情形相符,所接受的各类计算参数应严格依据现行标准和实际设计作法取值和运算,不得随便提高或降低;7.1.5 保证性住房的设计文件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和荷载限值,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认可,不得转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7.2 地基基础7.2.1 基础设计应遵循 “先勘察、后设计 ”的基本建设程序;7.2.2 应依据地质勘察报告所供应的勘察成果和建议,结合项目所在地的施工条件,进行技术经济对比分析,合理确定基础形式、材料、运算参数及施工工艺;
28、7.2.3 基坑设计前应进行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基坑设计单位须具有相应 资质;深度不小于 5 米的基坑工程设计须进行基坑工程专项评审;严禁无设计的基坑工程施工;7.3 结构体系和材料7.3.1 应选用合理的结构体系,平面和竖向布置宜规章,防止接受复杂结构(多塔、 错层、连体及转换等) ,不宜接受特殊不规章的结构方案, 不应接受严峻不规章的结构方案;7.3.2 抗震设防烈度8、9 度地区的保证性住房项目,满意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21 第 3.5.1 条和 12.1.3 条规定要求的,应接受减隔震技术;其他地区的保证性住房项目,勉励讨论接受减隔震技术;保证性住房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
29、 医院应严格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动我省减隔震技术进展与应用工作的通知(云建震【 2021】131)的规定应用减隔震技术;7.3.3 保证性住房应选用节能、环保、高强、高性能的建筑材料;纵向受力钢筋和箍筋宜接受400MPa和 500MPa级钢筋,技术合理、条件相宜时应优先接受 500MPa级钢筋;梁、柱、墙等主要受力构件优先接受强度等级较高的混凝土; 围护、隔断等非结构构件优先接受各类轻质材料, 并应符合项目所在地有关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规定;7.4 其他7.4.1 山区建筑的场地和地基基础应按相关标准,进行边坡稳固性评判、地质灾难防治方案设计、建筑基础抗震稳固性设
30、计等专项工作,依据实际情形进行边坡处理设计;7.4.2 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受到局部突出地势的影响时,除应保证其基础埋深以及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固性外,尚应按现行规范的要求估量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惊参数可能产生的放大作用;7.4.3 结构设计中应充分考虑楼梯、隔墙等构件对主体结构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接受符合实际情形的运算模型和参数;或实行有效措施减轻和排除其不利影响;8 设备设计8.1 给排水设计8.1.1 保证性住房用水量标准应按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表 3.1.1 选取给水用水额;缺水地区宜选低值;当接受中水、雨水等作为冲厕等其他用水时,应相应减去此部分用水定额;8.1.2 给水系统设
31、计应充分利用市政自来水的压力供水;需加供水时在 满意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50015相关规定前提下,合理确定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压;8.1.3 卫生器具的给水定额流量连接管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50015 表 3.1.14 确定;8.1.4 保证性住房用热水量标准应按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50555表 3.1.7 选取;8.1.5 热水系统热源挑选应符合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3/T-39 的相关要求;8.1.6 热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宜与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统一考虑,以平稳冷热水压力;8.1.7 当接受集中供热方式时,应设置机械循环系统,保证立管和干管的热水
32、循环;8.1.8 保证性住房卫生间排水应接受同层排水方式,排水管不应穿越楼板进入他户,且应设置具有排除降板层积水功能的同层检修地漏,厨房卫生间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立管接受加强型旋流器(机制铸铁材质)特殊单立管排水系统,DN100 排水立管的排水才能不小于7.5L/s ;8.2 暖通设计8.2.1 保证性住房通风设计应满意以下要求:1 厨房、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排风、排气设施,厨房、卫生间排气系统宜竖向设置,高空排放,排气井道宜接受具有防止回流设施的成品预置烟气道;2 配套商业用房宜接受自然通风, 餐饮商业用房应预留排油烟管道, 使厨房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国家相应排放标准后能够高空或直接
33、排放;8.2.2 保证性住房的空调、采暖设计应满意以下要求:1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每套住宅内宜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固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 天的地区,宜设置采暖设施;3 房间空调器由用户自行选购安装的,设计中预留空调用电负荷时应遵循节能设计中的相关原就;空调室外机的设置应有利于通风换热;4 已有城市供热管网的、且项目建设在城市供热管网规划范畴内, 宜作采暖系统设计;无城市供热管网的地区,采暖系统应结合当地的能源政策、能源结构及环保等要求进行设计;8.3 燃气设计8.3.1 保证性住房建设所在区域有城市燃气管网的应作燃气系统设计;8.
34、3.2 保证性住房区域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与该区域的能源政策、环保及消防规划相结合并符合区域总体规划要求;8.3.3 保证性住房燃气工程设计应积极接受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8.3.4 保证性住房燃气工程设计, 除应遵守本导就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行业治理规定;8.3.5 燃气系统设计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执行;9 电气设计9.0.1保证性住房用电负荷标准应符合表9.0.1的规定;表 9.0.1保证性住房用电负荷标准分类户型建筑面积用电标准kW/ 户廉租住房504公成套小户型住宅A型35 454共B型45 60
35、4租成套单人型宿舍25 404赁住卧房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10A插座2 组兼起居室的卧房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10A插座3 组起居室(厅)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10A插座2 组房经济有用住房A 型35 454B 型45 6049.0.2每套住房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6mm 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 mm2;9.0.3住房套内电源插座应依据套内空间和家用电器的位置设置,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9.0.3表 9.0.3的规定;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空间设置数量厨房防溅水型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10A 插座 2 组卫生间 盥洗间 防溅水型一个单相三线和一个单相二线的10A
36、插座 1 组洗衣机、冰箱、排油烟机、专用单相三线10A 插座各 1 个排风机、空调器及电热水器处9.0.4 保证性住房的套内配电应符合以下要求:1 每套住房内应设置 1 个家居配电箱,家居配电箱的电源进线端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过、欠压爱护电器;2 照明、一般电源插座、厨房插座 箱 、卫生间 盥洗间 插座、空调电源插座应分回路设置;3 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淌作爱护器,剩余电流爱护动作电流值为 30mA ;4 厨房插座 箱 总开关处应装设失压爱护装置;5 住房套内的配电线路应穿刚性塑料导管暗敷设;6 带有洗浴设施的卫生间应设局部等电位联接;并应安装敷设到位;9.0.5 保证性住房应设有线电视系统
37、、电话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9.0.6 保证性住房宜设置访客可视对讲门禁系统,有条件时,宜设置公共区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电子周界防范系统;9.0.7 保证性住房的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就外,仍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 和云南省城镇住宅电气设计规程 DBJ53-9 的规定;10 节能设计10.1 一般规定10.1.1 保证性住房的节能设计应依据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J53/T-39 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执行;10.1.2 保证性住房的建设宜依照国家、云南省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且宜达到绿色建筑评判标准GB/T 50378 的一星级
38、及以上的要求;10.1.3 保证性住房应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考虑建筑朝向和楼距,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削减使用空调和人工照明;10.1.4 保证性住房应优先选用低耗能、高性能、高耐久性建材、本地建材、可循环利用的建材,以削减建材在全寿命周期中的能源消耗;10.2 设计10.2.1 保证性住房应选用保温、 隔热性能相宜的建筑围护结构,提高外窗的密闭性能,接受有效的遮阳措施,满意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 的要求;10.2.2 保证性住房应设热水供应系统,其热水热源应首选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并优先选用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不适合接受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保证性住房其热水 热源宜接受空气源热泵等其它节能设备,不宜接受直接电加热设备;10.2.3 保证性住房卫生间器具、 水嘴、 淋浴器等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CJ164 的要求,坐式大便器应接受设有大小便分档冲洗水箱,不得使用一次冲洗水量大于 6L 的座便器;10.2.4 保证性住房建设宜接受场地雨水收集系统和再生水回用系统,10.2.5 保证性住房应接受高效、节能的光源、灯具和电器产品;310.2.6 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