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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第九章 再保险再保险第一节再保险概述第二节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第三节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本章教学目的本章教学目的 让学生了解再保险的概念、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的含义和内容、再保险与原保险、共同保险的关系,掌握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的种类、特点,以及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一节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基本概念 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Originalinsurer)或分出公司(Cedingcompany);
2、 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Reinsurer),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Cededcompany); 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支付的保费叫做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由于分出公司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由分入公司支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报酬称为分保佣金(Reinsurancecommission)或分保手续费。 如果分保接受人又将其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其他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为转分保(Retrocession)或再再保险,双方分别称为转分保分出人和转分保接受人。第一节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再保险概述二、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危险单位 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3、我国保险法第103 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节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再保险概述(二)自留额与分保额 对于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保双方通过合同按照一定的计算基础对其进行分配。 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自留额或自负责任额。 经过分保由接受公司所承担的责任限额称为分保额,或分保责任额或接受额。 自留额与分保额可以以保额为基础计算,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计算基础不同,决定了再保险的方式不同。 自留额与
4、分保额可以用百分率或者绝对数表示。第一节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再保险概述 三、再保险与原保险比较 (一)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正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因此,保险和再保险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 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2)保险标的不同(3)合同性质不同 再保险具有两个重要特点: 第一,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第二,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第一节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再保险概述(二)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共同保险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
5、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责任而总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可保价值的保险。共同保险的各保险人在各自承保金额限度内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 区别: 共同保险仍然属于直接保险,是直接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 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第一节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再保险概述 四、再保险的分类 按责任限制分类,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又可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以及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主要有
6、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过赔付率再保险两种。 按照安排方式分类,再保险可分为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Reinsurance)、合同再保险(TreatyReinsurance)和预约再保险(FacultativeObligatoryReinsurance)。第二节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一、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 Reinsurance)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故有金额再保险之称。 在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和接受公司的责任额都表示为保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也是双方分配保费和分摊赔款时
7、的依据。第二节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一)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Quota Share Reinsurance)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按照成数再保险方式,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大小,只要是在合同规定的限额之内,都按双方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和分摊。 为了使承担的责任有一定范围,每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都按每一危险单位或每张保单规定一个最高责任限额,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这个最高责任限额中各自承担一定的份额。第二节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假设一成数再保险合同,每一危
8、险单位的最高限额500万元,55%的成数再保险合同。 表9-1成数分保责任分配表 保险金额 自留部分45分出部分55其他800000360000440000020000009000001100000050000002250000275000006000000225000027500001000000第二节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一旦各公司承担责任的百分比率确定,则保费和赔款就按相应百分比率来计算。假定表中的原保险金额均在合同最高限额之内。保险自留自负摊回金额额赔款赔款A20020400.401601.60B400410800.823203.28C6006201
9、201.244804.816D800801601.606406.40E10001002002080080总计 300030306006624002424船名总额100自留20分出80保费赔款保费分保额 分保费 表9-2成数分保计算表 单位:万美元第二节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两个优点:合同双方利益一致,手续简便;两个缺陷:缺乏弹性,同时难以达成风险责任的均衡化。第二节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多运用于新的公司、险种和特种业务方面:(1)新创办的保险公司;(2)对于新开办的险种;(3)一般来说,汽车险、航
10、空险等危险性较高,赔款频繁的业务;(4)对于保额和业务质量比较平均的业务;(5)各类转分保业务;(6)国际分保交往;(7)属于同一资本系统的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以及集团分保内部的分保;(8)成数再保险与其他分保方式混合运用。第二节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二)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urance),是由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危险单位、自留额和线数是溢额再保险的三大关键项目或称三要素。 溢额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双方的责
11、任的。对于每一笔业务,自留额已先定好,将保险金额与自留额进行比较,即可确定分保额和分保比例。 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自留额,不随保险金额的大小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动。 第二节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二)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的吸收承受,并非无限制,而是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为限度。这种自留额的一定倍数,称为线数(lines)。 由于承保业务的保额增加,或是由于业务的发展,有时需要设置不同层次的溢额,依次称为第一溢额、第二溢额等等。 第二节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保险金额
12、A轮50000B轮500000C轮2000000D轮2500000 共计总保费5005000200002500050500总赔款01000020000100000130000保额50000100000100000100000比例100%20%5%4%保费5001000100010003500赔款02000100040007000分保额040000010000001000000分保比例080%50%40%分保费04000100001000024000分摊赔款08000100004000058000分保额009000001400000分保比例0045%56%分保费0090001400023000分
13、摊赔款0090005600065000总额自留部分第一溢额第二溢额表9-3分层溢额分保计算示意表单位:万美元第二节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下述两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第二,比较繁琐费时。 对于危险性较小、利益较优且风险较分散的业务,原保险人多采用溢额再保险方式,以保留充足的保险费收入。 对于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也往往采用溢额再保险来均衡保险责任。 在国际分保交往中,溢额分保也是常见和乐于考虑的接受分保业务之一。第二节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三)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
14、险,是将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组织在一个合同里,以成数再保险的限额,作为溢额再保险的起点,再确定溢额再保险的限额。 表9-4混合分保的责任分配 成数溢额混合分保合同并无一定的形式,可视分出公司的需 要和业务品质而定。通常只适用于转分保业务和海上保险业 务,多于特殊情况下采用。第二节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二、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以损失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故又称损失再保险,一般称之为超过损失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由于超过损失再保险是对原保
15、险人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责任负责,故又称第二危险再保险,以表示责任的先后。第二节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一)险位超赔再保险 险位超赔再保险,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 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二种情况: 一是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 二是有事故限额,即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至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2至3个单位的损失。第二节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现有一超过100万元以后900万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合同,在一次事故中有三个危险单
16、位遭受损失,每个危险单位损失150万元。 如果每次事故对危险单位没有限制:危险单位 发生赔款 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接受公司承担赔款150000010000005000001500000100000050000015000001000000500000共计450000030000001500000表9-5险位超赔的赔款分摊表单位:元 第二节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如果每次事故有危险单位的限制,譬如为险位限额的2倍: 危险单位 发生赔款 分出公司承担赔款 接受公司承担赔款150000010000005000001500000100000050000015000001
17、000000500000共计450000030000001500000表9-6限额险位超赔的赔款分摊表单位:元 第二节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二)事故超赔再保险 事故超赔再保险,以一次巨灾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来计算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事故超赔再保险的责任计算,关键在于一次事故的划分。 在超额赔款再保险方式中,有一种分“层”(Layering)的安排方法,即将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便于不同的再保险人接受。 第二节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三)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atio
18、Reinsurance),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对于赔付率超过一定标准时,由再保险人就超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或金额。 因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可以将分出公司某一年度的赔付率控制于一定的标准之内,故对分出公司而言,有停止损失再保险或损失中止再保险(Stop Loss Reinsurance)之称。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合同中,分出公司的自留责任和接受公司的再保险责任,都是由双方协议的赔付率标准限制的。第二节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与比例再保险相比,非比例再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1)在比例再保险之下,接受公司
19、的所有保费及赔款,皆与分出公司保持一定的分配比例。非比例再保险下,接受公司并不分担任何比例责任,仅在赔款超过分出公司自负额时负其责任。 (2)比例再保险以保额为基础分配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而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为基础,根据损失额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相比,非比例再保险具有如下特点: (3)比例再保险按原保险费率计收再保险费,且再保险费为被保险人所支付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与再保业务所占原保单责任保持同一比例。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保险费以合同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为基础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并无比例关系。 (4)比例再
20、保险通常都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非比例再保险中,不必支付再保险佣金。 第二节第二节 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与比例再保险相比,非比例再保险具有如下特点:(5)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对分入业务必须提存未满期责任准备金。非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不发生未满期保险费责任。 (6)比例再保险赔款的偿付,通常都由帐户处理,按期结算,非比例再保险对赔款多以现金偿付,并于接受公司收到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支付。第三节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一、分出业务经营与管理概述 分出业务经营与管理的概念为了实现再保险分出业务活动的合理化科学化,达到预期的最佳的经济效益目标,从而稳定保
21、险企业的业务经营,所实施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动态活动过程。 其核心是保险企业经济效益,宗旨为提高经济效益,降低企业费用成本,保证保险企业经营稳定性。 分出业务管理的范围自留额确定,分保规划安排,分保业务流程,分保手续,分保业务帐单编制及分保业务的统计与分析。第三节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一、分出业务经营与管理概述 分出业务管理的一般准则(1)稳定公司业务经营,实现预期最佳经济效益。(2)管理现代化原则。(3)面向国际市场的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一、分出业务经营与管理概述 分出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设计人员推销人员辅助工作人
22、员第三节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一、分出业务经营与管理概述 分出业务的内部管理 (1)明确分出部门的职责; (2)协调分出部门和直接业务承保部门的关系,分清各自的责任; (3)密切分出部门和帐务部门之间的联系,以确保分出业 务的效益。第三节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二、分出业务实务 分出业务的流程首先是提出分保建议;完备手续是第二流程;第三阶段是关于赔款的处理。 分出业务手续依分保安排方法不同可分为临时分保手续、合同分保手续的预约分保的手续。第三节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三、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概念与原则 分入业务经营管理是指为平衡风
23、险、增加保费收入、争取盈利,对分入业务过程的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及对分入的保险业务的质量、分出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分入业务经营管理涉及面较广,其内容既包括承保前对分入业务的质量审核、对分保建议的审查、对分保分出人和分保经纪人资信情况的调查和研究,也包括分入业务承保后的核算与考核、对已接受业务的管理、对已注销业务的未了责任及应收未收款项的管理。第三节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主要原则(1)要确定是在业务当地还是在其它地方接受业务;(2)要充分了解市场和分出公司的各项情况,加强人员之间的往来和接触;(3)对分入业务的接受应采取谨慎的态度;(4)要对经纪
24、人进行详细的审查;(5)要认真审核每一笔赔款是否属于承保范围,是否符合承保年度等,不应盲从首席接受人的决定;(6)要有清楚的统计和分析;(7)要提存充足的准备金;(8)对分入业务应有超额赔款的分保安排;第三节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分入业务经营管理的主要原则(10)对转分性质的分入业务应尽可能少接受或不接受;(11)拒绝将承保权交由经纪公司、分出公司或代理人等承办;(12)严格审核合同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批改和附约要求扩展的各项内容;(13)制定全面的年度业务计划,建立在业务年度结束时进行核算的制度;(14)制定和建立较为完备的业务统计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
25、入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四、分入业务的承保(一)承保额的确定和运用 1、比例合同 对于比例合同如财产险的承保额的确定,应考虑:一是合同的分保限额;二是业务量,即保费和所估计的赔款额。 如果合同对于每个危险单位的分保限额较大,而业务量即保费较小,则可按分保限额来考虑接受的实际承保额;如果合同的分保限额较小而业务量较大,则应当按业务量和所估计的赔款额来考虑所接受的实际承保额。第三节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2、非比例合同 (1)险位超赔 关于财产险、水险、航空险和各种意外险的险位超赔,虽然合同的分保责任额是按每个危险单位或每次损失规定,但所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也应从两个方面考虑:
26、第一是按分保责任额;第二是以所估计的年度最高损失额减去分保费后的可能亏损额。 第三节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2)事故超赔 事故超赔一般是分层次安排分保,接受公司为了承保的目的,可将事故超赔分为三个层次,即低层、中层和高层,分别考虑和确定关于所要接受的承保额度。 层次划分的一般界限为:低层,指预计有损失发生,且可能每年有一次赔付的层次;中层,仅在有较大的巨灾事故时才会有对损失的赔付,预计10年至39年的时间可能发生一次;高层,当在有严重的巨灾事故时才会有对损失的赔付,预计在40年或40年以上的时间可能发生一次。 第三节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 (3)赔付
27、率超赔 从接受公司的承保目的出发,对损失中止超赔或赔付率超赔可分为两层,即低层和高层。对于低层,所接受的承保额度可确定为10万元,低层和高层同时接受,则最高不能超过30万元。 临时分保所接受的承保额度的确定,可分两种情况:第一是按最大可能损失,为10万元;第二是按某个地点,为30万元。 第三节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二)对具体分保建议的考虑 对于具体的分保建议,主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 业务种类、分保的方式方法及承保范围和地区等; 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与分保额之间的关系; 分保额与分保费之间的关系; 分保条件; 对分入业务收益的估算。第三节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再保险的分出
28、与分入1、比例合同 第一种情况:分保费过分小于合同分保额。 这种合同是不平衡的。对于这种情况,应着重从每个危险单位的分保额这方面考虑。 第二种情况:分保费过分大于合同分保额。 由于保费较多而赔款金额较大,故对整个业务是有影响的。这种情况,应着重从分保费这一方面考虑。 第三种情况:分保费与合同分保额大致相当。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分保费和分保额这两方面都应注意考虑。第三节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2、在非比例合同 第一种情况:合同责任限额较大,分保费较少。 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损失率较低。对于这种合同的分保建议,应着重考虑分保责任限额和责任恢复的规定。 第二种情况:合同责任限额较小
29、,分保费较多。 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损失发生率较高,因而分保费对限额的百分率也高。对于这种分保建议,应着重考虑分保费方面和责任恢复的规定。 第三种情况:分保合同限额较大,分保费较多。 这是由于损失发生率较高,因而分保费对限额的百分率也高。对保费,分保责任限额,及恢复的规定均应注意考虑。第三节第三节 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再保险的分出与分入(三)分入业务的手续 当分入公司接到分出公司或经纪公司函电提出的分保建议,并经审查后,如不同意,应以电复婉言拒绝。如同意接受,应电告接受成分,并进行登记和填制摘要表。 对于分出公司或经纪公司寄来的分保条、合同文本,接受公司要认真核对,签署后,一份自然归卷,其余退还。 接受公司为了争取主动,在合同到期前,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发出临时注销通知,如经洽商同意续转,可将临时注销通知撤回。 关于分入业务的函电文件的归档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分散归档;二是集中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