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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標招標( (一一) )1招標方式招標方式-1第十八條: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2招標方式招標方式-2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3招標方式招標方式-3第十九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4招標方式招標方式-4n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之廠商投標。n選擇性招標:指預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再邀請合格廠商投
2、標。n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進行比價或議價。但亦得經公告程序邀商,議價或比價。5招標方式招標方式-5第二十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一、經常性採購。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五、研究發展事項。6招標方式招標方式-6n經常性採購:指所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在有效期內,辦理二次以上者。n費時長久:多長謂之長久並無明確定義得由機關比較標案性質認定之。例如特殊產品之開發 測試商用。 7招標方式招標方式-7n高額費用:何謂高額亦無明確定義。通常係考量廠商之備標成本。因備標成本高時,廠商
3、如投標後未得標,所耗成本不貲,機關又無補貼,對廠商有失公允。n條件複雜:何謂複雜亦無明確定義。機關得比較標案性質認定之。例如要求投標廠商應具備特殊機具設備且需現場查核者。8招標方式招標方式-8n研究發展:例如依採購性質,必須要求廠商之主持研發者,必須具備招標標的物一定之經驗或論著,或具一定規模的實驗設備等。9招標方式招標方式-9第二十一條: 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 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10招標方式招標
4、方式-10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11招標方式招標方式-11n合格廠商名單之管理:(一)有效期逾一年者,應逐年公告辦理資格審查。(二)有效期未逾三年,且已於資格審查之公告載 明不再公告辦理資格審查者,在有效期內免 逐年公告。(三)名單應逐年檢討修正,發現有不合資格者 (如遭停業或拒絕往來者),得限期通知其 說明,逾期未提出合理說 明者,機關應將其 自名單中刪除。12招標方式招標方式-12n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時,應於資格審 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n平等受邀之機會:(一)經常性採購於資格審查公告時,應載
5、明每 次邀請廠商之家數及如何邀請。(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機關為特定 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 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 商投標。 13招標方式招標方式-13n合格名單建立後,得以下列方式之一邀請廠商投標:(一)個別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二)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三)依辦理廠商資格審查文件所標示之邀請順序,依序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四)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14第二章第二章 招標招標( (二二) )15招標方式招標方式-1第二十二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
6、九款至第 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為限。 16招標方式招標方式-2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 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17招標方式招標方式-3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 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 辦理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 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
7、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18招標方式招標方式-4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 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 數量者。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 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 勝者。19招標方式招標方式-5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20招標方式招標方式-6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
8、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21招標方式招標方式-7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22招標方式招標方式-8前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 23招標方式招標方式-9(一)第
9、一款(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n所稱無廠商投標,指公告或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出資格文件。n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n以上所稱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如有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不在此限。24招標方式招標方式-10(二)第二款:n所稱專屬權利,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n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其預估金額達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分別辦理採購確有重大困難之虞,必須與其他部分合併採購者,得合併之。(細則第二十三條)25招標方式招標方式-11(三)第五款:n所稱供應之標的,包括工程、財物或勞務;所稱以研究
10、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指以契約要求廠商進行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以獲得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並得包括測試品質或功能所為之限量生產或供應。但不包括商業目的或回收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成本所為之大量生產或供應。(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26招標方式招標方式-12(四)第六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五項)(五)第十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認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所稱原住民,其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五項)27招標方式招標方式-13(六)公開評選:依第九款、第十款辦理者必須依相關子法:機關委託專業服務、技術
11、服務、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及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28招標方式招標方式-14n專業服務: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之服務;包括法律、會計、財務、地政、醫療、保健、防疫或病蟲害防治、文化藝術、研究發展及其他與提供專門知識或技藝有關之服務。(該辦法第三條)n技術服務:指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之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等服務。(該辦法第三條)29招標方式招標方式-15n資訊服務:指提供與電腦軟體或硬體有關之服務;包括整體規劃、系統整合、系統稽核、系統管理、網路管理、軟體開發、軟體驗證、軟體維護、硬體護、硬體操作、機房設
12、施管理、備援服務、網路服務、顧問諮詢、資料庫置、資料處理、資料登錄或訓練推廣等服務。(該辦法第三條)30招標方式招標方式-16n設計競賽:指徵求廠商發揮創意,為聲音、影像、文字、圖畫或實物等之設計,並依其完整性、可行性、理念性、藝術性或實用性等特性,擇定優勝作品及廠商之程序。(該辦法第三條)31招標方式招標方式-17(七)公開徵求: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公開徵求之規定辦理。(八)公開評選及公開徵求,其評選作業及徵求適合需要者之認定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所稱準用依工程會解釋為指性質相近可用者即應適用,性質不相近不可用者得免適用。32招標方式招標方式-18(九
13、)依第十三款辦理之作業應符合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依第十四款辦理之作業應符合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辦法。33招標方式招標方式-19(十)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細則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十一)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34第二章第二章 招標招標( (三三) )35招標方式招標方式-1第二十三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
14、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36招標方式招標方式-2第四十九條: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37招標方式招標方式-3n請參閱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一)依該招標辦法第二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 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38招標方式招標方式-4、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 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 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
15、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 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39招標方式招標方式-5 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款規定辦理者,應加強查核監督,並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 第一項第款規定情形,機關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40招標方式招標方式-6(二)依該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及第四條之規定,可分為下列二種作業方式:、一段式開標決標
16、:上網刊登公告或公報(必須刊登開標時間及地點得準備招標文件供廠商領取開標 審標 決標41招標方式招標方式-7、二段式開標決標:上網刊登公告或公報自電子網路取得報價單審查電子資料擇符合需要之廠商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通知符合需要者遞送正式文件 (第一段第一段)廠商遞送正式文件開標審標決標( 第二段第二段)42招標方式招標方式-8(三)依該招標辦法第三條:機關依該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不得受三家廠商之限制。(四)依該招標辦法第六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
17、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43招標策略招標策略-1第二十四條: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 前項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統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4招標策略招標策略-2n請參閱統包實施辦法(一)實施辦法第二條: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先評估確認下列事項:、整合設計及施工或供應、安裝於同一採 購契約,較自行設計或委託其他廠商設計, 可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45招標策略招標策略-3(二)實施辦法第三條:機關以統包辦理招 標,其併於同一採購
18、契約辦理招標之範圍如下:、工程採購,含細部設計及施工,並得包 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期間之維修 或營運等事項。、財物採購,含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 並得包含基本設計、測試、訓練、一定 期間之維修或營運等事項。46招標策略招標策略-4、機關辦理統包,另應考量由何機構擔任營建管理。()機關具有工程專業能力時:業主業主(機關機關)(專案推動及審查小組(專案推動及審查小組)統包商統包商共同投標設計廠商營造廠商47招標策略招標策略-5()機關不具工程專業能力時:業主(機關)業主(機關)專案管理及監造廠商專案管理及監造廠商 (P.C.M) 統包商統包商共同投標設計廠商營造廠商48招標策略招標策略-6
19、第二十五條: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前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49招標策略招標策略-7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 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50招標策略招標策略-8n請參閱共同投標辦法(一)該辦法第二條:共同投標包括下列情形:、同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屬同一行業者。、異業共同投標: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均為不同行
20、業者。參加共同投標之廠商有二家以上屬同一行業者,視同同業共同投標。51招標策略招標策略-9(二)該辦法第三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個別採購之特性,為下列情形之一:、允許共同投標有利工作界面管理者。、允許共同投標可促進競爭者。、允許共同投標,以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 用之需要者。、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52招標策略招標策略-10n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不在此限。如其第一、二、七款規定如下:(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 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 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三)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
21、其 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53招標策略招標策略-11n共同協議書之內容請參閱該辦法第十條。(一)共同投標之廠商家數以不超過五家為原 則。(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二)招標文件得規定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其權責應於共同協議書中載明。(三)共同協議書應經公證或認證。n公證:公證人,得依法令審酌其內容是否合法且得為公證。其有強制執行者,亦應載明。n認證:認定其文書真正。54採購規格採購規格-1第二十六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
22、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55採購規格採購規格-2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56採購規格採購規格-3n國家標準及國際標準:(一)國家標準:由標準專責機關依標準法規定之程序制定或轉訂,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二)國際標準: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57採購規格採購規格-4n依功能及效益訂定技術規範。技術規範不得不當限制競爭。n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
23、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細則二十五條一項)n同等品提出之時機: (一)於投標時提出者,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 (二)於使用前提出者,應預留機關審查所需時間。58採購規格採購規格-5n提出同等品應敘明事項: 包括廠牌、價格、功能、效益、標準 及特性,並與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規格列表比 較,以供審查。n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 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 議。(細則第二十五條之一)59採購資訊公開及保密採購資訊公開及保密-1第二十七條: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前
24、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60採購資訊公開及保密採購資訊公開及保密-2n預算金額:指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之預算金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n預計金額:指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n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公開評選、公開徵求、公開取得及得予公告之限制性招標均將招標資訊公告。n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請參閱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61採購資訊公開及保密採購資訊公開及保密-3(一)發行辦法第七條,招標公告應登載事
25、項如下:、有案號者,其案號。、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 絡電話。、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有保留未來後 續擴充之權利者,其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 量。62採購資訊公開及保密採購資訊公開及保密-4、招標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 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公開開標者,其時間及地點。、須押標金者,其額度。、履約期限。、投標文件應使用之文字。10、招標與決標方式及是否可能採行協商措施。63採購資訊公開及保密採購資訊公開及保密-511、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12、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13、廠商資格條件摘要。14、財物採購,其性質係購買、租賃
26、、定製或 兼具二種以上之性質。15、是否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16、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64採購資訊公開及保密採購資訊公開及保密-6(二)發行辦法第九條,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應登載下列事項:、有案號者,其案號。、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 及聯絡電話。65採購資訊公開及保密採購資訊公開及保密-7、擬建立名單之名稱及未來將對名稱廠商 邀標之標的名稱或其類別。、辦理資格審查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 售價及購該文件之付款方式。、收受資格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名單之有效期限及展期手續。、資格文件應使用之文字。66採購資訊公開及保密採購資訊公開及保密-8、廠商列入該等名
27、稱所應符合之條件及機 關查證各項條件之方法。、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10、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11、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12、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67採購資訊公開及保密採購資訊公開及保密-9註一、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得一併公 開。註二、依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訂,其 有每次邀請廠商家數限制者,亦應載明。(得於公告附加說明中載明)。68採購資訊公開及保密採購資訊公開及保密-10(三)發行法第二十一條刊登採購公報之時程:、星期一刊登上星期四下午及星期五上午所傳送之資料。、星期二刊登上星期五下午及本星期一上午所傳送之資料。、星期三刊登星期一下午及星期二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28、。、星期四刊登星期二下午及星期三上午所傳送之資料。、星期五刊登星期三下午及星期四上午所傳送之資料。69第二章招標(四)第二章招標(四)70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1第二十八條: 機關辦理招標,其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或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合理期限。其期限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n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標日,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之日。n合理等標期,請參閱招標期限標準。 71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2(一)招標期限標準第二條: 機關辦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
29、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72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3 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理後續階段之邀標,其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七日。73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4(二)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一項: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重行或續行招標
30、之等標期,得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但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74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5(二)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二項: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於其後三個月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75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6(三)招標期限標準第九條: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其等標期得依下列情形縮短之: 1.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
31、等標期得縮短五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76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72.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三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3.依本法第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電子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二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77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8(四)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十一條: 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 機關辦理前項以外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此限:1
32、、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2、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3、機關認為不宜公開。 前二項以外之採購之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78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9(五)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前項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非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79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10第二十九條: 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及選擇性招標之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
33、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選擇性招標之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第一項文件內容,應包括投標廠商提交投標書所需之一切必要資料。 80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11 招標文件之收費以人力、材料、郵遞等工 本費為限。 招標文件之內容:(一)招標公告事項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七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六條至第十條。(二)投標須知工程、財物、勞務採購臺北市政府訂有範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亦有範本。81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12n招標文件之內容:(三)補充投標須知由採購機關依採購個案性質自行訂定或補充投標須知以外之事項。(四)契約條文
34、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參考子法採購契約要項研訂。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臺北市政府訂有範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亦訂有範本。82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13 招標文件之內容:(五)相關規範如施工規範、檢驗規範、製造規範等。(六)投標標價清單【詳細價目表】、標單。 (七)投標廠商聲明書。83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遞送-14 領標方式:(一)公開發給、發售:由專人至機關領取。(二)以郵遞方式發給、發售:經郵遞方式完成。(三)電子領標:經由工程會網路領取。84第二章招標(五)第二章招標(五)85押標金及保證金押標金及保證金-1第三十條: 機關辦理招標,應於
35、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或提供或併提供其他擔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 標金、保證金。 86押標金及保證金押標金及保證金-2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 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87押標金及保證金押標金及保
36、證金-3 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之種類、額度及繳納、退還、終止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n請參閱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押保辦法)(一)押保辦法第八條:保證金之種類如下:、履約保證金。保證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之 用。 88押標金及保證金押標金及保證金-4(一)押保辦法第八條:保證金之種類如下:、預付款還款保證。保證廠商返還預先支領而尚未扣抵之預付款之用。 、保固保證金。保證廠商履行保固責任之用。 、差額保證金。保證廠商標價偏低不會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或其他特殊情形之用。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89押標金及保證金押標金及保證金-5(二)保證金之其他擔保方式(押保辦法第三十三條
37、及三十三條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取代履約及保固保證金。、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取代部份之履約保證金及保固金,其額度以百分之五十為限。90押標金及保證金押標金及保證金-6(三)履約保證金的額度,押保辦法第十五條: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採單價決標之採購,履約
38、保證金應為一定金額。 91押標金及保證金押標金及保證金-7(四)押標金之額度,押保辦法第九條: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標價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 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 92押標金及保證金押標金及保證金-8(五)電子投標者之押標金額度,押保辦法第九條之一: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採電子投標之廠商,其押標金得予減收一定金額或比率。其減收額度以不逾押標金金額之百分之十為限。93押標金及保證金押標金及保證金-9第三十一條: 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
39、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94押標金及保證金押標金及保證金-10二、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四、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五、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六、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七、押標金轉換為保證金。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95押標金及保證金押標金及保證金-11廠商繳納之押標金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全部不予發還。(押保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40、: 廠商繳納之押標金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全部不予發還。但採用複數決標之採購,廠商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其不予發還之金額應依個別項目計算之。 96押標金及保證金押標金及保證金-12 押保辦法第十二條;押保金應予發還之情形:(一)未得標之廠商。 (二)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 (三)機關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四)廠商投標文件已確定為不合於招標規定或無得標機會,經廠商要求先予發還。 97押標金及保證金押標金及保證金-13 押保辦法第十二條;押保金應予發還之情形:(五)廠商報價有效期已屆,且拒絕延長。 (六)廠商逾期繳納押標金或繳納後未參加投標或逾期投標。(七)已決標之採購
41、,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保證金。98押標金及保證金押標金及保證金-14第三十二條: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不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孳息,或擔保者應履行其擔保責任之事由,並敘明該項事由所涉及之違約責任、保證金之抵充範圍及擔保者之擔保責任 99押標金及保證金押標金及保證金-15n保證金不予發還之情形,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明訂。依押保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份或全部不予發還之情形如下:(一)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二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二)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100押標金及保證金押標金及保證金-
42、16(三)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四)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101押標金及保證金押標金及保證金-17(五)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六)未依契約規定期限或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102押標金及保證金押標金及保證金-18(七)須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八)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九)其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廠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