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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月11日辽水利建字1999125号)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堤防工程建设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续建、扩建和加固建设的一、二级堤防工程和三、四级重点堤防工程,其它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堤防工程是江、河、海各种堤防的堤身填筑加固、堤基处理和堤顶公路以及各种涵、闸、桥等穿堤、跨堤建设工程和险工险段治理等工程。第四条堤防工程建设必须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
2、控制、施工单位保证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工程质量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堤防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依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工程建设。第六条建设各方要积极应用和推广堤防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七条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堤防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和省关于堤防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二、对堤防工程建设项目执行“三项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堤防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实施、资金管理、质量控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四、负责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与领导;五、对堤防工程建设项目进
3、展情况进行材料综合整理;六、直接负责一、二级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七、负责堤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八、指导推广堤防建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第八条按照堤防工程管理权限,各市水利局在省水利厅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的堤防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及省关于堤防建设的有关规定;二、按本规定要求负责本行政区的“三项制度”的落实;三、按有关要求配合省质量监督部门,做好堤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四、对本区域内的堤防建设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定期报送省水利厅。第九条县(市、区)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的堤防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按省、市有关堤防建设管理的规定,搞好本区域内堤防工程建设的
4、实施工作,按照批准的设计,完成本区域内的堤防工程建设任务。第三章建设管理机构第十条按照报批的整体建设项目明确堤防工程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一个县(市、区)区域内有几个项目,可组建一个项目法人单位作为项目的责任主体。第十一条项目法人的组建由项目所在市、县(市、区)水利局负责。项目法人可以是各市、县(市、区)水利局,也可以是新组建的堤防工程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根据工程需要可设立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组建后的项目法人,应当将机构设置、人员状况等报省水利厅建设处,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一般应
5、当有技术、质量、安全、计划、财务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二、有固定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全员人数的50%,其中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的40%。三、项目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有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懂业务,善管理,深入实际,能带领全体人员完成堤防工程建设任务。四、技术负责人组织参加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建设,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能够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并已取得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三条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一、对所承担堤防工程建设全过程
6、负责,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所规定的建设规模、内容和要求组织工程建设,实行目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二、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管好、用好工程投资,严格控制工程概算。三、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开工令后,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和移民事宜,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四、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招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投标有关报批手续,组织工程施工招标工作。五、负责审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并签订监理和施工合同。六、负责在开工前到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和质量监督等手续。七、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
7、有关问题。八、负责编制上报建设情况、计划、财务、统计报表等工作。九、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工程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并有计划的开展业务知识培训,掌握和熟悉工程建设管理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标准。第十五条实行项目法人负责人离职审计制度,根据质量责任终身制的原则,项目法人负责人不管在职或已离任都必须对其任职期间管理的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负责。第四章设计审批第十六条中央参与投资的堤防工程设计审批按下列权限执行:(一)一、二级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转报水利部水利规划总院审查,水利
8、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二)三、四级堤防工程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水利厅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查,报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组织审查,报松辽委审批。第十七条由地方投资的堤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依据流域规划组织审查,报松辽委审核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第五章资质管理第十八条承担堤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部颁资质标准和等级条件承担相应的任务。严禁无证和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和监理任务。第十九条堤防工程等级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和防洪标准(GB5020-94)划分,各种穿堤、跨堤建筑物等级按照有关建筑物标准划
9、分。第二十条水利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的资质标准按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规定(水建管1998541号)执行。第二十一条水利施工单位承担施工的资质标准按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54号)执行。第二十二条水利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工作的资质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甲级监理单位可承担各级堤防工程的监理。二、乙级监理单位可承担二级(含二级)以下堤防工程的监理。三、丙级监理单位可承担四级(含四级)以下堤防工程的监理。第六章招标投标管理第二十三条一、二级堤防工程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三、四级堤防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并在中国水利报和一种以上省级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工
10、程,经上级水利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5家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邀请本埠外的施工单位不得少于3家,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不得少于5家。第二十四条以地方投资为主建设的三级(含三级)以下堤防工程,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公开招标,并在当地报刊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由招标单位向不少于5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应允许外埠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不得实行地方保护。第二十五条限制邀请议标。采用邀请议标的工程,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经市水利局审核后报省水利厅审定。以中央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须报经松辽委批准。第二十六条经批准实行邀请议标的堤防工程,
1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公开议标。议标选定的施工单位应当报上级水利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省水利招投标管理机构对议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对报名的投标单位资质条件、财务状况、堤防施工经验及承担项目的实际资源配备等情况进行审查,经资格预审合格后,报经省水利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投标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厅备查),方可允许参加投标。外埠、外系统施工队伍需到省水利厅办理准入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第二十八条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承担,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12、)、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和受聘专家组成,应当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专家不得少于2/3,受聘专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从省水利厅招投标办公室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定。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书及投标单位的业绩、履约能力、技术水平、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评标结果要写出评标报告,并推荐一家中标单位和一家候补中标单位。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如无正当理由反对,应当选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单位,填写中标通知书,报省水利厅招投标办公室批准。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应当向省水利厅招投标办公室提交招标申请书,将招标工
13、程概况、招标准备情况、招标时间、方式、内容、施工前准备工作情况等在招标申请书中填写清楚,批准后方可实施招标。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监理单位编制标底。标底编制应当按照堤防工程的有关定额、市场材料价格、费用标准严格控制,不得随意压低或提高项目标价。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接到省水利厅招投标办公室批准的中标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水利水电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格式和内容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禁止承包单位未经批准将中标工程进行分包转包,对分包转包的中标单位一经发现,二年内取消其参加省内水利工程投标资
14、格。专业技术强的工程不得依靠雇佣民工为主进行施工。第三十五条省水利厅招投标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严格执法监察,对堤防工程的承包活动实施跟踪管理,依法加大对违反招投标规定和分包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第七章建设监理管理第三十六条对新建、扩建、加固和改建等各类堤防工程建设实行对施工阶段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的全面监理。积极推行设计阶段监理。第三十七条水 利工程监理单位依据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任务。严禁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和超越资质等级规定承担建设监理任务。禁止监理单位未经批准将监理任务分包。监理单位选 派的总监和监理工程师须报省水利厅审核,办理上岗证并持证上岗,监理人员上岗必须经过上岗前培训。总监理工程师
15、必须具有正、副高级工程师资格,有一项以上 同等类型工程监理经验,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必须向施工现场派驻身体健康、专业对口、具备监理资格、胜任实际工作的足够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受监理工程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监理人员不得同时从事1个以上建设项目的监理。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和内容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现场办公、生活、交通、通讯以及工地检测试验室等条件和监理费用。第四十条监理取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中逐月支付。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
16、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第四十一条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对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进行控制,对施工合同和工程信息进行管理,协调甲、乙方的关系。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实施“旁站式”监理。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造成投资失控、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权限,对堤防工程建设监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八章建设程序管理第四十四条堤防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四十五条堤
17、防工程建设前期应当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第四十六条项目报建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管1998275号)和省水利厅的规定按下列权限执行:一、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国家或部属重点堤防工程和国际河流的一级堤防的报建申请由水利部负责审批。二、以中央投资为主和国际河流的二级以下及跨省界的堤防工程的报建申请由松辽委负责审批。三、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堤防工程报建申请由省水利厅负责审批,半年进行一次分类、汇总,报松辽委和水利部备案。第四十七条项目法人在工程项目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1995128
18、号)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时,可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前期工作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二、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三、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四、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五、办理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和质量监督手续,确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第四十八条堤防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对工程的重要指标、施工方案(包括有关防洪标准、建筑物级别、规模、基础处理、防渗、防冲方案等),未
19、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作任意修改和变更,严禁搞计划外和概(预)算外的工程建设。第四十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项目投资来源基本落实,可以进行主体工程招标设计,组织招标投标工作及现场施工准备。第五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需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从整体利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监理单位
20、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时,监理单位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三、设计单位应当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详图,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四、施工单位必须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订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第五十一条 加强堤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信息交流管理工作。一、建立堤防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须有专人负责工
21、程建设信息工作,按月由市水利局向省水利厅报送工程项目建设情况,每月5日前报出。包括完成实物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资金到位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建设管理情况等。二、建立工程质量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工程质量情况经市水利局报送省水利厅,包括质量管理情况,有无质量事故,工程项目的优良品率等。第九章施工管理第五十二条勘测设计单位必须精心设计,确保设计质量,按时提供各类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设计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派驻设计代表,解决有关设计问题。第五十三条严格禁止转包和层层分包。中标的施工单位进行部分工程分包,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
22、建管1998481号)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承包合同规定,派出与所承担的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以及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及施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负责。第五十五条堤防工程建设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以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和降低工程造价。第五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处理。第十章质量管理第五十七条堤防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保证工程
23、质量的管理机制。第五十八条堤防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全 面负责。监理、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 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工程建设的各方均有责任和义务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第五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及其它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检查体系。应当设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第六十条堤防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
24、,对本单位的质量工程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第六十一条堤防工程建设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应当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按省水利厅有关规定,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第六十二条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第六十三条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对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工作由省
25、水利工程检测中心承担。第六十四条水利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有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的评价意见和评定报告,否则不得进行验收和交付使用。第六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第六十六条群众投劳建设的堤防工程,每3公里至少配备一名施工质检人员。检查土料质量、摊铺厚度和碾压密实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单元工程初检由承担施工的乡(镇)负责,复检由现场施工质检人员负责,终检由建设单位专职质检人员负责;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初检由现场施工质检人员负责,复检由建设单位
26、专职质检人员负责,终检由项目法人专职质检人员负责。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现场监理或施工质量检查人员有权责令有违章操作及质量隐患的工程停工,限期改正、处理后方可复工。第六十八条对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的隐蔽工程以及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险工险段的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联合检查、验收。第六十九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及时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第七十条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必须按部颁水
27、利工程质量检查办法进行。第七十一条工程质量评定按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顺序进行。质量评定项目划分及评定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进行。所有的项目划分与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进行划分并提出评定参考标准,报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后执行。第七十二条单 位工程的质量评定,以单元工程质量为基础,其质量等级以检查项目和检测点来考核,按国家规定分为合格和优良两级,具体评定标准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 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单位元工程是施工日常控制、考核质量的基础。质量不合格的单元工程应当进行质量补强处理,直至返工,达到设计要求。全部返工重做的 工程,不得评为优良,未处理的工程,不得评为合格。第十一
28、章竣工验收第七十三条堤防工程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完备竣工验收资料,及时申请竣工验收。工程验收严格执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审计。 第七十四条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各方应当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堤防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汇总和移交管理工作。配合档案部门做好档案验收工作。 第七十五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列为国家重点工程的堤防工程,由国家计委会同水利部主持验收。二、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堤防工程由水利部或松辽委主持验收。三、中央与地方共同出资建设的堤防工程,由水利部或松辽委与省水利厅共同主持验收。四、地方出资建设的堤防工程由省水利厅主持验收。第十二章监督管理第七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做到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对挤占、截留、挪用、损失浪费和贪污建设资金的行为依法查处。第七十七条堤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规定、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投资失控、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七十八条本规定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七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