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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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08年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编制说明一、编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目的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是招投标活动的章程,并将作为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招标文件质量直接关系到招投标活动是否规范、是否会引起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或投诉,进而关系到合同能否全面履行等诸多问题,完整、严谨和规范的招标文件对于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有序、质量和效率,以及合同的全面履行具有重要意义。招标文件具有的结构复杂、表述和涉及的内容相当

2、广泛的特点,决定了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备案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比较强、工作量比较大的工作。目前,由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综合素质良莠不齐,再加上招标人对招标时间要求紧与客观存在的编写内容多、工作量大的矛盾,部分招标文件编制时采取简单的复制或拼凑,致使招标文件不规范、不严谨、不系统,甚至存在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不全、违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则和程序、显失公平合理的霸王条款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给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合同的全面履行带来一定的影响。基于以上情况,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编制及备案的质量和效率,达到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

3、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监管的目的,特别是规范国家或本市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及合同履约管理。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制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范本)。二、范本的主要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号令);7、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

4、);8、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63号);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10、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京发改20061217号);11、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工程规范。三、范本的编制原则一是严格遵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工程规范,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满足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需要,切实解决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切合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实际,创新结构体系,使范本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可供不同的招标项目、不同层次的单位或人员使用。编制时主要针对当前采用的最为广泛

5、的招标模式,并采用将范本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的结构体系,合理划分并确定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的界定内容,既体现共性,又展现个性,实现通用部分内容固定,可供直接使用,专用部分个案化表述的目的,使范本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并且使影响招标投标及合同履行的主要信息和数据,均反映在内容相对较少的专用部分内,从而减少招标文件编制和备案的工作量,既合理提高整个行业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效率,又使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始终把握合同管理的关键要素。三是充分考虑项目管理模式创新和发展的新情况,并适应国内建筑市场和国际通行做法的需要,使范本具有适度的先进性。四是全面系统、规范严谨,实现范本的模块化和可

6、操作性。编制时针对范本各组成部分予以合理定位,力求其内容法言法语、表述简练、通俗易懂、全面系统、有机统一;针对某一事项界定时尽可能在一个条款内完整表述,避免相互指引,实现范本的模块化;条款内容具体明确,使范本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四、范本的结构体系及编写方法根据范本的作用和编制目的,本范本采用由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构成的结构体系。通用部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招投标活动的需要,编制的通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的内容。通用部分编写时采用固定式表述和指引式表述方法。固定式表述是针对招投标活动的法定程序、时限、共性及法律、法规强制性内容,予以固定表述;指

7、引式表述是针对拟招项目的个案内容,在通用部分中予以指引。专用部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拟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适用于拟招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的内容,主要针对拟招项目的个案内容进行界定,是对通用部分的具体化或补充。专用部分包括对通用部分的具体化和补充的内容,根据通用部分的指引,编写时采用填空式的格式化表述方法,并且使专用部分的标题与通用部分的标题相一致、条款号相对应。范本的通用部分采用内容固定、独立成册的形式予以表现;专用部分采用独立成册的形式予以表现。五、范本的内容构成本范本包括以下九部分内容,由两册十四章构成:1、投标须知:投标须知主要针对招投标

8、活动的程序和时限,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事项进行界定,并作为整部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基础性文件,相当于整部招标文件的“总则”。在范本中,将投标须知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2、评标办法:评标办法主要针对评标活动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条件和标准、废标条件、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事项进行界定,是评判投标人能否中标的依据和准则,其内容就限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为体现其在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性,在范本中,将评标办法作为与其他组成部分并列的文件,并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3、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主要针对拟招工程的承包(招标)范围,以及质量、工期、技术和计价等方面的要求进行界定,是指导投标人编制其投标文件的

9、重要依据,既服务于招标投标,又将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范本中,将技术标准和要求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4、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主要针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约定。在范本中,将合同条款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5、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是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共同签署的一份用于明确双方合同关系的文件。出于规范合同签订的目的,给定了合同协议书的格式,并将其列入范本的通用部分。6、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格式主要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明标的格式。在范本中将投标文件格式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由于投标文件内容宽泛以及个案项目的差异性,出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目的,只是给定了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和“

10、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的格式,并将其列入范本的通用部分,其他内容由招标人依据规范及拟招标项目情况自行补充,并将其列入专用部分。7、图纸:图纸主要明确拟招工程的图纸清单,范本中只列出了“图纸”的标题,说明图纸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从范本的适用性考虑,将图纸列入本范本的专用部分。8、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招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是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依据。范本中只列出了“工程量清单”的标题,说明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从范本的适用性考虑,将工程量清单列入本范本的专用部分。9、其他文件:在范

11、本中只列有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主要针对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其他内容由招标人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据拟招标项目情况自行补充。从范本的适用性考虑,将其他文件列入专用部分。六、范本的适用本范本主要适用于采用以下模式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活动: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采取资格预审)或者“邀请招标”方式;2、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3、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方法;4、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七、范本的使用本范本是指导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示范性文本。招标人或其

12、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无需对范本的通用部分作任何形式的修改或增删,可以直接使用通用部分,并根据拟招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通用部分中关于个案内容的指引,有针对性的重点编制专用部分;招标文件备案时,监管工作人员可以有针对性的重点审查专用部分。八、范本编制机构和人员范本编制领导小组:组长:孙乾成员:丁胜 郝小兵 田卫华 刘军 陈献忠范本编制人员:王方勤 陈建文 张国伟 张旭 张相和 刘怀信 (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王浩 毛强 田晓 邱闯 张弘 张启龙 姜开义 唐晓红 凌雪峰范本的编制得到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领导的关注和指导,得到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市场处、政策法规处和造

13、价处等相关处室、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协会、各参编人员所在单位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等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在此,谨向所有为范本编制工作而付出努力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谢意!因时间仓促,以及参编人员的经验与水平所限,本范本中的错误与不足在所难免,恳请相关单位及专业人士予以批评指正,并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编者,以使本范本在推行使用中得以完善。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08年12月总 目 录第一分册 通用部分第一章 投标须知通用部分第二章 评标办法通用部分第三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第四章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五章 合同协议书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通用部分第二分册

14、 专用部分第七章 投标须知专用部分第八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第九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第十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十一章 投标文件格式专用部分第十二章 图纸第十三章 工程量清单第十四章 其他文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分册 通用部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共两册 第一分册:通用部分】二八年十二月目 录第一章 投标须知通用部分第二章 评标办法通用部分第三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第四章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五章 合同协议书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通用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通用部分目 录1.招标工程概述3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33.招标投

15、标原则34.招标方式35.合格投标人36.联合体投标37.投标费用48.语言与度量衡单位49.计价货币410.现场踏勘411.招标文件组成512.招标文件使用613.招标文件澄清614.招标文件修改补充715.矛盾歧义解释716.投标文件编制717.对招标文件的响应918.投标文件装订与签署1019.投标文件密封与标志1020.投标文件提交1121.投标文件修改补充与撤回1122.投标有效期1123.投标保证担保1224.投标条件变动1325.开标时间及地点1326.开标1327.当场拒绝的投标1428.评标1429.定标原则1430.定标方法与时间1431.中标公示1532.结果通知1533

16、.合同签署与备案1534.重新招标与终止招标1635.知识产权1636.保密1737.监督1738.投诉1739.解释权17投标须知通用部分1. 招标工程概述1.1工程概况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1.2相关单位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1.3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2.1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2.2落实情况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3. 招标投标原则3.1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4. 招标方式4.1本工程采用的招标方式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5. 合格投标人5.1参加本招标工程投标的合格投标人应是公开招标时通过投标资格预审,或者邀请招标时被招标人邀请的具

17、备承担本招标工程施工能力及相应资格条件的,并且经过招投标监管部门投标资格备案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6. 联合体投标6.1联合体投标人应当遵从以下要求和规定:(1)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该协议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2)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工程中投标;(3) 联合体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公开招标时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邀请招标时含有未被招

18、标人邀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4)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5)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6.2除另有规定或说明外,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成员。7. 投标费用7.1无论投标人是否中标,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工程投标所发生或涉及的所有费用。招标人不对

19、投标人因本次投标所引起的任何费用或损失负责。8. 语言与度量衡单位8.1与本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所有往来函电和文件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涉及其他语言文字的材料由招标人或投标人提供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8.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与本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 计价货币9.1本工程招标投标涉及计价货币的,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10. 现场踏勘10.1投标人应对本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有关准备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

20、由投标人自行负责。10.2经招标人允许和事先统一安排,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踏勘现场。招标人原则上仅按本须知统一规定的时间安排一次现场踏勘,不再单独或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蒙受损失,并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以及由于自身行为所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后果及责任。10.3 关于现场踏勘有关事宜安排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11. 招标文件组成11.1本工程招标文件由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两分册构成。其中分别包括下述内容:第一分册 通用部分第一章 投标须知通用部分第二章 评标办法通用部分第三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第四章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五章 合同协议书第六章 投标

21、文件格式通用部分第二分册 专用部分第七章 投标须知专用部分第八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第九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第十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十一章 投标文件格式专用部分第十二章 图纸第十三章 工程量清单第十四章 其他文件11.2招标文件除包括上款所述内容外,招标人按本须知第13条、14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11.3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以及对其澄清、修改或补充的文件应当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11.4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交纳图纸押金,其金额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开标后,所有投标人应将图纸全部退还给招标人,招标人

22、同时向所有投标人退还图纸押金(不计利息)。不予退还或退还的图纸存在缺损情况的,招标人将全额或部分没收投标人提交的图纸押金。11.5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1.6除文字版本外,如果招标人同时向投标人提供了招标文件的全部或部分电子版本,当电子版本与文字版本不一致时,以文字版本为准。11.7投标人应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内容,充分审阅、了解本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规定以及投标人一旦中标后须承担的合同义务和责任;如果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能响应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其责任及后果由投标人

23、自行负责。12. 招标文件使用12.1本招标文件所包括的“投标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投标文件格式”五部分文件,分别以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的结构形式予以表现,专用部分是对通用部分的具体化和补充,两者相互作用。投标人应将上述五部分文件的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予以配套使用。13. 招标文件澄清13.1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提交答疑问题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并附电子版本)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无论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4、15日前,以书面形式答复(但不注明疑问来源)所有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对在规定的提交答疑问题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疑问将拒绝答复。提交答疑问题截止时间等有关要求及联系方式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13.2如果招标人认为有必要以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对投标人所提疑问进行解答,招标人将在举行投标预备会的24小时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关于举行投标预备会的时间和地点等事宜。13.3书面澄清文件将发给所有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由于澄清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的任何修改,将由招标人按照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以招标文件修改文件的方式发出。14. 招标文件修改补充14.1如果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并认为有

25、必要给予投标人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或者受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约时,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本须知第20条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该通知。14.2只要招标人按照上款规定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保证招标人能够在延长后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天发出修改或补充文件,招标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14.3招标人将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文件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修改或补充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该

26、修改或补充文件。15. 矛盾歧义解释15.1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15.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在解释顺序方面优先于该类文件之前的文件。当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对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16. 投标文件编制16.1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由以下商务标、技术暗标和技术明标三部分组成。16.1.1第一部分:商务标。商务标包括以下内容:(1) 投标函及其附录;(2) 投标保证担保复印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时,投标保证担保原件按照18.5款规定封装);(3) 共同投标协议(以联合体形式共同投标时);(4) 投

27、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时)或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时);(5) 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表格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6)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7) 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除上述内容外,商务标包括的其他内容及要求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16.1.2第二部分:技术暗标,即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并重点描述以下内容:(1) 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2) 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3) 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4)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不包括专业分包工程和独立发包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5)

28、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除上述内容外,技术暗标包括的其他内容及要求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特别提醒:上述文件中凡涉及人员姓名等可能暴露或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内容应列入“技术明标”中。16.1.3第三部分:技术明标。包括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机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拟分包计划等易暴露或识别投标人身份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技术明标包括以下内容:(1)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情况表;(2) 项目经理简历表及其有效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和资质证书(或注册资格证书)复印件;(3) 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及其有效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4) 机械设备配备情况表;(5) 拟分包计划表(仅限于投标人中标后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

29、和 非关键性工作);(6) 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除上述内容外,技术明标包括的其他内容及要求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16.2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文件中关于投标报价的要求和规定对本招标工程进行计价,编制投标文件商务标有关投标报价内容。16.3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以及投标人对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的踏勘情况,编制本招标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6.4如果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文件的相关格式,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使用招标人提供的格式(如属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6.5投标文件均应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

30、非上述删改是根据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文件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投标文件修改处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特别提醒: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中不得出现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16.6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所有文件资料内容之前编制可方便检索的总目录或索引。16.7为保证本招标工程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列为技术暗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将以“暗评”的方式对其进行评审。特别提醒:任何情况下,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技术暗标,其副本的封面(包括封底和侧封),以及技术暗标(包括正本、副本)正文内容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徽

31、标、业绩、荣誉及人员姓名等。本招标工程关于技术暗标编制的其他要求和格式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16.8投标人编制的书面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其副本份数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16.9招标人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电子版本投标文件,以及要求提交时电子版本投标文件包括的内容、份数及要求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17.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17.1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不得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对招标人不利的任何变动,但投标人为了提高其投标竞争性,可选择作出对招标人而言,比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条件更加优惠或更加有利的承诺。如果该投标人最终被授予合同,则其作出的并被招标人所接受的更加

32、优惠或更加有利的承诺,将成为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承诺并将被纳入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中。18. 投标文件装订与签署18.1投标人应将编制的投标文件按照商务标、技术暗标、技术明标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如果商务标、技术明标部分的内容过多,可以分册装订,但技术暗标部分必须装订成壹册,不得分册装订。投标人应对所有投标文件采用左侧书本式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18.2根据16.1款有关要求和规定,投标人为增加其投标竞争性而编制的必要的其他资料,应根据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原则,按照商务标、技术暗标、技术明标三部分予以分类,分别装订在相应部分中。18.3除技术暗标副本以外,投

33、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其他各部分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处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对“正本”和“ 副本”字样的标识方式不做统一要求)。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8.4所有商务标和技术明标的封面,以及技术暗标正本的封面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招标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签字或盖章处,均应按要求签字或盖章。18.5为便于查验和保管,投标保证担保原件(要求提交时)应单独放入一个信封中,并在信封外标明“投标保证担保”字样。18.6电子版本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时)应单独放入一个信封中,并在信封外标明“电子版本投标文件”字样。19. 投标文件密封与标志19.1投

34、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保证担保原件(要求提交时)、电子版本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时)密封后提交。如果投标文件体积或重量较大,可以使用多个密封袋(箱)进行密封。19.2投标人应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箱)采用密封条(由投标人自行制作)进行密封。密封条上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名章。对于联合体投标人,密封条上只需加盖牵头人公章和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名章。19.3除按照上述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外,在所有投标文件密封袋正面或密封箱上应标识本招标工程的工程名称、开标日期和投标人名称。20. 投标文件提交20.1本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地点、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

35、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20.2如招标人据本须知第14.1款规定相应延长了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则本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新的时间为准。20.3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本须知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被拒绝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投标人。21. 投标文件修改补充与撤回21.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必须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并得到招标人的书面确认。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修改或者补充的内容

36、无效。21.2投标人应按照本须知第16条、18条、19条的相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内容予以编制、装订与签署、密封与标志,并在密封袋(箱)上标明“修改”、 “补充”或“撤回”字样。21.3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修改补充或撤回其投标文件。22. 投标有效期22.1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限内投标人的投标保持有效。本招标工程的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22.2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将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关于要求和相关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

37、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担保。23. 投标保证担保23.1招标人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及要求提交时投标保证担保的金额及形式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23.2投标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时,其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条件为有条件的担保。23.3投标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本招标工程投标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至时间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23.4根据本须知第22条规定,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按上款规定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在5个工

38、作日内退回投标保证担保。23.5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担保。任何情况下,投标保证担保的退还都不计取与其有关的利息或其他类似的费用或收益。23.6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有权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2) 投标人中标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的;(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4) 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5) 签订合同时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担保的

39、。24. 投标条件变动24.1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需要改变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报有关人员、设备等实质性内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且改变后的情况不得低于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报相关人员、设备等相应的条件标准,并将变化的详细情况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投标人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投标资格备案登记时所确定的项目经理,招标人还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到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25. 开标时间及地点25.1本招标工程的开标将在本须知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的同一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25.2 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按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会,投标人法定

40、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出席开标会。特别提醒: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身携带、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26. 开标26.1开标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参加开标会的各位代表应遵守会场纪律,保持会场秩序。26.2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公证机构将检查投标文件,以便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本须知规定。26.3除了对按照本须知第21条的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文件以及按照本须知第27条规定当场拒绝的投标文件不予拆封之外,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41、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由工作人员当众予以拆封并唱标。26.4唱标时将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工期、质量标准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26.5招投标监管部门指定专人对开标会所有情况(包括当场拒绝的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并在开标会结束前由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代表和投标人代表分别签字确认;拒绝确认的,由监管工作人员予以核实,经核实无误后仍拒绝签字确认的,招标人将记录在案。开标记录将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依据之一。26.6除本须知第27条规定当场拒绝的情况,招标人可以在开标会上当场决定外,开标记录的其他情况交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作出评判。26.7其他要求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42、。27. 当场拒绝的投标27.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当场予以拒绝,不再对其进行开标和后续评标,并原封退还投标人。(1)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9条要求密封的。28. 评标28.1本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28.2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阐明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推荐合格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29. 定标原则29.1招标人将按照“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原则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的除外。29.2招

43、标人并非必须把合同授予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30. 定标方法与时间30.1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30.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情况,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0.3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将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所有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30.4招标人原则上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

44、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31. 中标公示31.1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本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和相关的文件资料,相关的文件资料中已办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31.2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本招标工程的中标结果进行公示的,则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在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中标结果公示手续。公示期从发布公示信息的次日算起,且不少于5个工作日。32. 结果通知32.1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后(不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的)或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招

45、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向中标人发出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32.2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2.3中标通知书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3. 合同签署与备案33.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并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格式订立书面合同。33.2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对方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3.3合同协议书经招标人、中标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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