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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97-0208)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一、词语涵义1.词语涵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以下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的词语(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4)监理: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施行监理的当事人。1.2有关合同组成的词语(1)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
2、全部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人的。(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3)图纸: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放样的图纸。(5)书:指承包方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包方所承受的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和经发包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6)中标书:指发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标的书。(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永久工程
3、: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临时工程:指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5)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工程。(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方案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构造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7)施工设备:指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的其它一切物品。(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后进入施工场地。1.4有关工的词语(1)开工:指发包方委托监
4、理承包方开工的件。(2)开工日:指开工中写明的开工日。(3)完工日: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1.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的总金额。(2)费用:指为施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6其它词语(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件,包括电传、电报、 和电子邮件等。(3)天:指日历天。二、合
5、同2.语言文字和法律2.1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2.2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的地规和规章。3.合同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出现模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作出解释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的优先顺序如下,(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2)中标书;(3)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9)组成合同的其它。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4.发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4.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包
6、方应在其组织施行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当由于其自身违背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4.2发布开工发包方应委托监理按合同规定的日向承包方发布开工。4.3安排监理及时进点施行监理发包方应在开工发布前安排监理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4.4提供施工用地发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4.5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发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方承当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方使用。4.6移交测量基准发包方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向承包方移交现
7、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4.7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由发包方投保的。4.8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方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负责。4.9及时提供图纸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供给由发包方负责提供的图纸。4.10支付合同价款发包方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4.11统一理工程的文明施工发包方应按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方实现文明施工目的创造必要的条件。4.12治安保卫和施工平安发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
8、和施工平安职责。4.13环境保护发包方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方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视其施行。4.14组织工程验收发包方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4.15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发包方应承当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5.承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5.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包方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方免于承当由于承包方违背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5.2提交履约担保证件承包方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证件。5.3及时进点施工承包方
9、应在接到开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5.4执行监理的,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本钱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5.5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方案和部分施工图纸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方案和由承包方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5.6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由承包方投保的。5.7文明施工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
10、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方案。5.8保证工程质量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5.9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平安承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平安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平安,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5.10环境保护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员伤害和财产损失。5.11防止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承包方在进展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方和其别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
11、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5.12为其别人提供方便承包方应按监理的为其别人在本工地或附近施行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假设达不成协议,那么由监理作出,有关各方遵照执行。5.13工程维护和保修工程未移交发包方前,承包方应负责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方应承当保修内的缺陷修复工作。假设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内继续完成,那么承包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方为止。5.14完工清场和撤离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的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5.15其它一
12、般义务和责任承包方应承当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四、履约担保6.履约担保6.1履约担保证件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方提交经发包方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或经发包方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获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方承当。6.2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承包方应保证履约保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方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方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方。五、监理和监理人员7.监理和监理人员7.1监理的职责和权利(1)监理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2)监理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
13、的权利,但假设发包方要求监理在行使某种权利之前必须得到发包方批准,那么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那么监理行使的这种权利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的事先批准;(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方或发包方的责任和权利。7.2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驻工地履行监理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方应在开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承包方,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方及时承包方。总监短分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承包方。7.3监理人员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施行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职责和受权范围承包方。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7.4监理的(1
14、)监理的应盖有监理受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受权的监理人员签名。(2)承包方收到监理后应立即遵照执行。假设承包方对监理的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提出书面。监理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或继续执行原的,并承包方。假设监理继续执行原,承包方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方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但监理应在发出临时书面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如监理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那么承包方可提出书面确认,声明已视临时书面为正式。(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只从监理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获得。7.5监理应公
15、正地履行职责监理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发出、表示、审批、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方或承包方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六、件8.件8.1联络以书面件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要求、恳求、同意、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签收手续。8.2来往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第8.1款中的、要求、恳求、同意、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等来往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否那么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七、图纸9.图纸9.1图纸和图纸(1)
16、列入合同的图纸及其补充仅作为承包方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根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2)列入合同的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仪作为发包方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方是否按其内容进展施工的根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9.2施工图纸(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委托监理提供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构造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方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方。由于发包方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
17、程建筑物的构造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方按发包方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审批。监理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后的28天内承包方。承包方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延误负责;假设监理未在28天内承包方,那么应视为监理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展施工。监理的不免除承包方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9.3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单发包方委托监理提交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设计修改图或设计修改单提交承包方,详细时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单与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效力。设计修改涉及变更
18、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9.4图纸的保监理和承包方均应按.2款第(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好的图纸。9.5图纸的未经对方答应,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互相提供的图纸不得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造成的后果承当责任。八、转让和分包10.转让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下述情况除外,承包方的银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2)在人已清偿了承包方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方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方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方的人。11.分包11.1工程分包应经批准承包方不得将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同意,承包
19、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转包。承包方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监理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向监理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以下事项不要求承包方征得监理同意,(1)提供劳务;(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11.2发包方指定分包人(1)发包方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方可自行同意或回绝该指定的分包人。假设承包方在时承受了发包方指定的分包人,那么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
20、方的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2)在合同施行过程中,假设发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此时发包方应负责协调承包方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方应保证承包方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方那么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承受承包方的统一安排和监视。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方负责,承包方不对此承当责任。九、承包方的人员及其理12.承包方的人员12.1承包方的职员和工人承包方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
21、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2)具有技术理知识和施工经历的各类专业投术人员及有才能进展现场施工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理人员。12.2承包方工程经理(1)承包方工程经理是承包方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方工程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的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施行。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联络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提交。(2)承包方为施行本合同发出的一切伴均应盖有承包方受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方工程经理或其受权代表签名。(3)承包方指派工
22、程经理应经发包方同意。工程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工程经理短分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监理。13.承包方人员的理13.1承包方人员的安排(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动。13.2提交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后84天内向监理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理机构以及的,其内容应包括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装备状况。假设监理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向监理提
23、交工地情况的。13.3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明,监理认为有必要时还应在上岗前进展岗位培训,并进展理和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方应在按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中说明承包方人员持有上岗明的情况。监理有权随时检查承包方人员的上岗明。13.4监理有权要求撤换承包方的人员承包方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展有效的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方应及时予以撤换。13.5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应做到
24、(但不限于):(1)保证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2)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装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平安等的劳动保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方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展抢救和治疗。(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辖的所有人员养老。(5)负责处理其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十、材料和设备14.材料
25、和工程设备的提供14.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本钱合同备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2)承包方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14.2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方案交货日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2)承包方应根据合同进度方案的进度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方案报送监理审批,并抄送发包方。监理收到上述交货日方案后,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3)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交货时,应事先承包方,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由
26、此增加的费用和工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当。(4)发包方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早交货限内提早交货时,承包方不应回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货日时,应事先报监理批准,否那么由于承包方要求提早交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当。(6)假设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当。15.承包方材料和设备的理15.1承包方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应按合同进度方案(在施工总进度方案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方案)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核查后投入使用,假设承包方需变更合同规定的
27、承包方设备时,须经监理批准。15.2承包方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1)承包方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2)承包方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方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同意手续。(3)承包方在征得监理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方案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15.3承包方旧施工设备的理承包方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展年检和定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方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
28、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15.4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设备(1)发包方拟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2)承包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方的施工设备。假设承包方方案租赁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那么应在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人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3)承包方从其别人租赁施工设备时,那么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假设在协议有效内发生承包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方或发包方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方可以一样的条件获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15.5监理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监理一旦发现承包方使
29、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方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当。十一、交通运输16.交通运输16.1场内道路(1)发包方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施行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理工作,并承当一切费用。(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当一切费用。(3)承包方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
30、。16.2场外交通(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当。(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门的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平安行驶,并服从交通监部门的检查和检验。16.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假设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理部门申请手续。运输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展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当。假设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16.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方应为自己进展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
31、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16.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构造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十二、工程进度17.进度方案17.1合同进度方案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的,编制施工总进度方案提交监理审批。监理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承包方。经监理批准的施工总进度方案(称合同进度方案)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根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方案报送监理。在施工总进度方案批准前,应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方案和监理的控制工程进展。17.2修订
32、进度方案(1)不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方案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监理的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方案报送监理审批,监理应在收到该进度方案后28天内承包方。批准后的修订进度方案作为合同进度方案的补充。(2)不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方案的拖后,承包方均应按监理的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向监理提交修订的进度方案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送监理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良度方案。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17.3工程进度方案监理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按监理的内容和时
33、限,并根据合同进度方案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工程进度方案报送监理。17.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方应在按7.1款的规定向监理提交施工总进度方案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方方案向发包方获取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方参考。此后,如监理提出要求,承包方还应按监理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18.工程开工和完工18.1开工监理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发出开工。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方案进展施工准备。18.2发包方延误开工监理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或发包方未能按合
34、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方有权提出延长工的要求。监理应在收到承包方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方及承包方共同协商补救,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当。18.3承包方延误进点承包方在接到开工后14天内未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可承包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接到后的7天内向监理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送监理审批。补救措施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补救,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当。18.4完工日属于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方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早的完工日内完工。19.暂停施工
35、19.1承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的要求,(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2)由于承包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平安所必须的暂停施工;(5)未得到监理答应的承包方擅自停工;(6)其它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9.2发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凡不属于9.1款所列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方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19.3监理的暂停施工(1)监理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方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
36、暂停施工,承包方应在暂停施工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平安保障。(2)由于发包方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假设监理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承包方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恳求,监理应在接到恳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假设不按答复,可视为承包方恳求已获同意。19.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伴时,监理应立即向承包方发出复工,承包方应在收到复工后按监理指定的时间复工;假设承包方无故拖延和回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当。 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19.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假设监理在下达暂停施工后56天
37、内仍未给予承包方复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方可向监理提交书面,要求监理在收到书面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监理逾不予批准,那么承包方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监理;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方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2)假设发生由承包方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方在收到监理暂停施工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延误,那么应视为承包方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20.工延误20.1发包方的工延误在施工过程生以下情况之一使关键工程的施工进度方案拖后而造成
38、工延误时,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延长合同规定的工。(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2)增加合同中任何工程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3)增加额外的工程工程;(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或性质;(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方责任引起的工延误;(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8)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20.2承包方要求延长工的处理(1)假设发生第20.1款所列的时,承包方应立即发包方和监理,并在发出该后的28天内向监理提交一份细节,详细申诉发生该的情节和对工的影响程度,并按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方案和编制赶工措施提交监理审批。假设发
39、包方要求修订的进度方案仍应保证工程按完工,那么应由发包方承当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2)假设的持续时间较长或影响工较长,当承包方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外,承包方应在完毕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详细申诉要求延长工的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方案。此时发包方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当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方延长工的合理天数。(3)监理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方提交的细节和补充细节,并在审批修订进度方案的同时,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确定延长工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承包方,抄送发包方。20
40、.3承包方的工延误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方案完成预定工作,承包方应按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假设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完工,承包方除自行承当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完工违约金。逾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21.工提早21.1承包方提早工承包方征得发包方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假设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提早完工时,那么应由监理核实提早天数,并由发包方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向承包方支付提早完工奖金。21.2发包方要求提早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早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时,由监理与承包方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方案,并由发包方和承
41、包方按本钱加奖金的签订提早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1)提早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方案;(2)承包方的赶工措施;.(3)发包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和奖金。十三、工程质量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利22.1承包方的质量理承包方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装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后的84天内,向监理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和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细那么等的工程质量检查方案和措施报送监理审批。22.2承包方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的,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
42、及其施工工艺进展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提交监理审查。22.3监理的质量检查权利监理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展检查和检验。承包方应为监理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展观察和查阅施工记录;要求提供试验样品、进展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测量成果以及为监理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所应进展的其它工作。监理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23.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1)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
43、方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合格证书。承包方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展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当。有必要时,监理可要求参加交货验收,承包方应为监理对交货验收的监视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方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2)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展交货验收,并由发包方正式移交给承包方。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展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当。工程设备安装后,假设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与承包方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
44、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方负责;如属承包方运输和保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方负责。23.2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对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与承包方商定进展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假设监理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时,承包方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应在事后确认承包方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假设监理对承包方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的规定进展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那么应由承包方承当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那么应由发包方承当抽样
45、检验的费用。23.3未按规定进展检查和检验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展检查和检验,监理可以承包方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方应遵照执行,并应承当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延误责任。23.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方未经监理同意承受并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承包方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监理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说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可以回绝验收,并立即承包方。承包方除应立即停顿使用外,还应与监理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当。23.5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假设监理要求承包方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展的
46、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可以承包方增加额外检验,承包方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方承当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延误责任。(2)不何种原因,假设监理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承包方重新检验,承包方不得回绝。假设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那么应由承包方承当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延误责任;假设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那么应由发包方承当其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延误责任。23.6承包方不进展检查和检验的补救承包方不按第24.现场试验24.1现场材料试验承包方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装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的进展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进展质量检查和
47、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假设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方提供,监理可以使用承包方的试验设备,承包方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方承当。24.2现场工艺试验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的进展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当。在施工过程中,假设监理要求承包方进展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方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由发包方承当。25.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25.1覆盖前的验收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经承包方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方应监理进展验收,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验收地点、内容和验收时间,并附有承包方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监理应按约定的时间指派监理人员到场进展验收,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才能进展覆盖。25.2监理未到场验收监理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到场进展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