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0—0208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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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000208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民用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水 利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电力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O年二月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 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 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 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 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

2、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 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承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所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 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12承包人的人员12. 1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最足够的下述人员:(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2)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 业的工长。(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12. 2承包人项目经理(D承包

3、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 贲。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 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 人提交报告。(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 授权代表签名。(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 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13承包人人员的管理13. 1承包人人员的安排(D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

4、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报监理人同意。13. 2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 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 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13. 3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

5、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13. 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 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13. 4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 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13. 5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 限于):(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

6、时间。因工程 施工韵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 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 作业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十、材料和设备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14.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

7、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2)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 本提交监理人。14.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口期计划报送监 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

8、包人,并应按第20. 2款的规定办理,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 任何费用。(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货 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货任,由承包人承担。(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15. 1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设 备进点计

9、划)进人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换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 监理人批准。15. 2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D承包人运人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 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15. 3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 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

10、进人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 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15. 4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D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人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 议。(3)承包人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 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

11、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 的使用权。15. 5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_L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 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十一、交通运输16交通运输16. 1场内施工道路(D发包人按第4. 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 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 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3)承包

12、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 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 12款的规定办理。16. 2场外公共交通(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 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16.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 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 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

13、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 自分担的费用。16. 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 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陪飞16. 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 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 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 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十二、工程进度17进度计划17. 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

14、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 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 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17. 2修订进度计划(D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 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 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 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 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

15、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 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 2款的规定办 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 3款的规定办理。18. 3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 编制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9. 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7. 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 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

16、人 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18工程开工和完工20. 1开工通知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 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21. 2发包人延误开工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 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 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22. 3承包人延误进点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

17、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 通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 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8. 4完工日期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 定的完工FI期内完工或在第20. 2款和第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FI期内完工。19暂停施工19.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货任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3)由于现场

18、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6)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9. 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属于卜.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 2款 的规定办理。(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23. 3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 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

19、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 全保障。(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卜.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 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 求己获同意。19. 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T.程具 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 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0. 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

20、工指示后56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 1款 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 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 影响合同中部分千程时,按第39. 1款规定将此项停厂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 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枳极采取 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20工期延误21. 1

2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 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2)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 1款规定的百分比。(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8)其他可能发生的延误情况。20. 2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D若发生第20. 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 内,向监理人提

22、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17. 2款的规 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 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 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 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 应按以下第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

23、)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 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 人。21. 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 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 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 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21工期提前22. 1承包人提前工期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卜,若能比合同

24、规定的完工口期提前完工时,则应 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21. 2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口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 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和奖金。十三、工程质量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22. 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 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

25、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监理人报送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 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 人审批。22. 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 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 人审查。23. 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 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切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

26、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 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 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24. 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D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 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 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

27、。监理 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2)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 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 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 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 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23. 2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对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 理人未按商定的

28、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 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 若监理人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 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 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 设备质量符各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23.3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 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

29、延误责任。23. 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D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26. 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 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若按第23. 1款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 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23. 5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I)若监理人要求

30、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人可 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 任。(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 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 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 工期延误责任。23. 6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承包人不按第23. 3款和第23. 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第一部

31、分通用合同条款一、词语含义1词语含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 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2. 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条 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

32、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 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 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 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o3. 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

33、程或为二者之一。(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 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4现场试验24. 1现场材料试验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

34、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 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杳和检验过程 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 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4. 2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影响的工期应予以合理补偿。25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25. 1覆盖前的检查隐蔽工程和工程的

35、隐蔽部位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 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杳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 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 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25. 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 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25. 3重新检查府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25. i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

36、可 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查所需增加的 费用和工期延误,按第23. 5款项规定的相同原则划分贵任。25. 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 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6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26. 1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 征。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 示,要求承包人立即

37、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6. 2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D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 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 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7测量放线27. 1施工控制网监理人

38、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技 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27. 2施工测量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 品。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 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再支付上述增

39、加的复测费用。27. 3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 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 12款的规定办理。28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 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 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十四、文明施工29文明施工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

40、护 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 1款、第29. 2款 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29. 1治安保卫(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 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 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30. 2施工安全(I)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

41、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 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杳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 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 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 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3)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 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

42、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4)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 防汛和抗灾工作。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 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30环境保护31. 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介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 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贲。32. 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1)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

43、序地 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 全。(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 工造成的水土流失。(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4)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 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 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

44、的通道和破坏环境。十五、计量与支付31计量33. 1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了结算 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34. 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审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 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 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 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

45、人应指派 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 成的准确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_L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 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H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 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审。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 核实的工程后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31. 3计量方法除合同另

46、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31. 4计量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31. 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承包人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FI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FI的分解表 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32预付款32. 1工程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应不 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T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 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

47、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 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直 有效,保函金额为本次要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 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 内支付给承包人。(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 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 回的金额按下

48、列公式计算:(F2-F1)5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一一程预付款总金额;S合同价格;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F2一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32. 2工程材料预付款(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 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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