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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外资股权出资的法律问题此次国际金融所引发的严峻经济形势导致国内企业、个人在、融资及再投融资方面直面困境。为了促进增长保持经济平稳开展扩大人的出资渠道拓展出资方式实现股权权能的多样化充分发挥股权出资在促进、带动就业、降低企业重组改制本钱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工商总适时出台了?股权出资登记理?(以下简称“?)该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布施行解决了股权出资详细施行规那么滞后的状况同时也否认了股权出资试点地区排除外商股权出资和被的做法赋予了外商“国民待遇的权利没有限制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概括称“外资)的股权出资方式和被方式。但是?并没有针对性的解决外资所具有的独特性法
2、律规定的问题对于外资股权出资涉及的细节也没有做相应的规定可以预见?在施行中必将遭遇理性问题的发难。本文希望通过对较为核心的几个问题进展法律讨以资为外资股权出资的理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共同讨的议题。一、外商股权出资法律根据的分析根据?第二条的规定股权出资是指人以其所持有的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或者股份的股权作为出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或者股份的一种出资行为。简单的说股权出资就是指人将其持有的境内某一的股权作为出资额到新设或到另外一个增资的一种出资方式。?解决了 ?公?第二十七条、?登记理?第十四条规定的涉及非货币财产出资在理中的缺乏统一操作标准和根据的问题标准了理中的试点做法和探究性操作方式使股权出资
3、在实务中有了统一的法律根据。但是?却没有较好的处理外资这一特殊“有限责任或者股份 (以下概括称“外资)群体并行于?公?的二元体制所带来的现实性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或者股份实行并行的二元法律法规制度。一方面是?公?也被称为是设立境内有限责任的普通法根本法;另一方面是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在内的外商企业法规(以下称外资法)也被称为设立外商的特别法。尽?外商的审批登记理法律适用假设干问题的执行?和?公?8条作了协调性的原那么规定即:“外商的有限责任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
4、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无法完全消除它们之间的冲突。现行的三资企业法及施行细那么对境外者以股权出资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唯一涉及的是 ?外商企业出资理?(征求稿)1条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该规定仅涉及的是增加出资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全面。但股权出资的近似性的表述规定却散见于有关部门发布的规章比方外汇理外汇理汇法200330的规定“经外汇理核准境外者可以从其已外商企业中股权转让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等六部委于2006 年9 月发布的?外国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规定允许境外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上股权或者境外上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置境内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增发的股份。同时?公?第二十七条明确可以以“用货币估
5、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作为可以适用公的外商其股权出资行为的合法性应该没有异议。但是外资企业法与?公?“有限责任 或者股份的详细规定上的不同却没有在?中得以表达三资企业法及施行细那么也没有股权出资的相关规定在理中必将造成外商股权出资的不标准性和混乱场面。另外地方制定的股权理出资最早出现于北京工商2004 年1 月公布的?股权登记理?此后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湖北等地工商行政理部门都有相关登记出台而且已经有了诸多的股权出资登记的实例。但是纵观各地方性的规定对外商企业的股权出资登记显得非常慎重各地的地方规定适用范围大都排除境外者作为者排除外商企业作为股权或被。各地方规定对境外者、外商
6、企业的股权出资的如此态度充分反映了外商股权出资的“两面性。制度、规那么制定的好股权出资会契合于立法宗旨;制度规那么制订的不合理股权出资会脱离立法宗旨。毕竟股权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并没有给社会创造或注入新的财富。再者说境外者都是的高手金融衍生品的操者。我们不能不防啊!二、外商股权出资的相关问题对于境外人来讲外经历了在中国境内成立合资或合作企业再到成立独资企业以及性后对中国境内的法治环境、法治理和商业运营环境有了充分和深化的认识和判断势必紧随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需要逐步兼并、重组、整合境内其它企业迫切解决将股权整合到其“名下的问题。但是此类兼并重组、整合往往涉及众多企业、多个监环节和巨额资金的流动必然
7、牵扯到外汇、税务等棘手的问题。理中出现的股权零转让形式会遭遇税务等相关问题联动性较强。?的出台恰逢其时为此类运作提供了绝好的规那么和突围方式。人股权出资完毕后被成为股权的控股股权出资方式不涉及资金的流动及其它对价的支付却能将股权的股权顺利转让给被从而到达整合架构的目的。但是下述问题应当值得警示。(一)、股权出资引起的“外资性质的身份变化影响外商企业股权出资的关键点还在于中国现行的设立的二元公规制度的异同。上从第一部中外合资企业法公布以来外商企业与内资企业并不是完全平等的主体在竞争中所处的地位和享有的权利存在差异。最明显的表现有外商实行审批等在所得税、进口关税等诸方面享有优惠但在准入方面又有所制
8、约。允许外商企业股权出资不可防止地会牵涉到诸多政策和利益层面的问题这些政策和利益层面的问题恰恰是整合境内所优先考量的核心问题。人以外商股权出资的结果可能导致股权、被“外资身份性质的转换和变化。典型的出资结果表现为当外商股权的境外者或中方股权持有者将其全部股权作为对境内被出资时股权因为外资股的股权被境内企业所取代的性质可能会有由外商转化为内资企业;同样情况当内资企业承受境外者入股且出资额到达被注册资本25以上时尽境外者是以其持有的境内股权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出资但被将由内资企业转化为外商。股权出资引起的“内外资身份性质的变化会引起诸多新情况的发生这些情况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的可行性以及直接经济利益的影
9、响。根据业务理中的经历总结和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等之规定外商股权出资需要特别处理如下法律事宜:1、准入限制和制止的问题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出资导致股权、被的性质由内资转化为外商或者引起股权、被的中、外方股权持有比例比发生变化时必须关注到外商的准入政策的变化哪些行业是被限制、制止的整合的出发点在哪里。理中合法的躲避的通常被运用的有两种形式一是改变的股本构造根据需求调整内外资股份比例第二是根据战略的需要调整的经营范围。2、税收政策的调整境外者对税收问题很敏感也很关注也是作出时相当关注的问题。内外资性质变化引起的税收优惠调整是外商企业股权出资较为棘手的事情。改革多年来中国一直实行鼓励吸引外资来华
10、的政策从到地方制定了诸多的优惠政策。其中最为突出的是针对外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和鼓励工程进口设备的进口环节税减免优惠。一旦性质发生变化不仅新的优惠政策不能享受而且需要对过去年度享受的税收优惠予以追索。所以股权出资应当慎重对待此问题。(二)、人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具备规定的适格性虽然股权作为出资物能满足新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二个根本条件但是不可否认股权作为一种非货币形式的出资财产确有其独特性。首先股权出资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有限责任或者未上股份的股权价值通常通过净资产来确定而上股份股权那么通过行情来确定特别是有限责任财务和经营状况的非公开性使得即使是专业机构的资产评估也难以完全防
11、止瑕疵。股权价值的变数增加了被资本稳定的不确定性因素。其次是对拟出资股权的完好性断定。由于外商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额实行认缴制因此在法律允许的时限内股权注册资本实缴出资的股权与未缴出资的出资权并存未缴出资的出资权不能构成完好的股权。?规定股权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的不得用股权出资股权出资可以认缴但是股权出资的在出资之前必须实缴。另外假如人将其在股权的股权出资的针对股权这种非货币出资方式的特殊性公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好、依法可以转让的属性在?第三条给予了明确详实的规定。这里讲的适格性还涉及公和三资企业法股权转让的不同规
12、定和治理的问题。公规定股权转让只需过半数股东同意即可但是外商股权的转让一方面需要全体股东同意通过另一方面还需经法定的审批程序的批准。所以笔者认为为了恰当的处理这一法律规定的差异造成的理操作的不必要费事人应当从公人治理的角度角度以章程为切入点在章程制订和进入之前的变更做足法律实务的功课。三、外商股权出资讨的价值2021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应对金融对我国造成的不利影响,?也随此降生。在当前金融现金流普遍缺乏的情况下,打破现金的传统思路,尝试用股权出资,具有越来越高的可适用性如何充分运用这些政策和法规,解决企业逆势中遭遇的资金瓶颈,成为法律实务关注的焦点。起初认为股权出资无非
13、是按照新公和?的规定者增加了一种非货币出资方式和融资渠道而已逐渐随着讨和研究的深化发现外商的股权出资牵扯面广相当复杂股权出资中会涉及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涉及外资理部门、监部门、国有资产理部门、工商理部门等多个行政理部门的审批,而各部门审批的法律根据不尽一样。这是因为多重法律法规适用,以及多部门监的程序复杂性的。尽立法在不断完善,法律规定仍存在模糊地带。针对此类问题,在交易构架设计时应事先与各地相关部门获得有效沟通。受学识和资历的限制成文还相当浅薄有诸多考虑不周详的情况被遗漏有许多感兴趣的课题还无法成文。外商股权出资既有其积极的一面也不可防止会有负面因素。主部门有责任尽早制定较完备的规那么标准外商股权出资行为使外商企业股权出资可以畅通有序权责明晰以积极的解决外资法与公实行过程中的法律交融的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