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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21-0171 合同编: 房屋代码: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 出卖人: 买受人: 住房和城乡建立部 制定 工商行政理总 二一四年四月目 录说 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根本状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九章 前物业理 第十章 其他事项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工商行政理总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
2、预售答应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 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 以示删除。 5.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工程的详细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展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合同
3、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立中的获得 ?商品房预售答应证?的商品房预先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直接获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 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程度面积包括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构造结实层高2.20M以上 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4、、不能防止并不能克制的客观情况。 6. 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商业、效劳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的登记类型。 9.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人民建立 房地产主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10.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向买
5、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2.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其开发建立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 老实信誉的根底上根据 ?合同法?、?物权法?、?中 华人民城房地产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 达成一致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 企业资质证书: 法定代表人: 联络 : 委托代理人: 联络 :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法定代表人: 联络
6、 : 买受人: 本人或法定代表人】: 国籍】: 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证: 出生日: 年 月 日性别: : 邮政编码: 联络 :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根本状况 第一条 工程建立根据 1. 出卖人以 出让】方式获得坐落于 地块的建立用地使用权。该地块 国有土地使用证】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置的商品房 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处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为 年 月 日。 2.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立的商品房工程核准名称为 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为 建筑工程施工答应证为 。 第二条 预售根据 该商品房已由 批准预售 预售答应证为 。 第三条 商品
7、房根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处为 住宅】办公】商业】 】。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构造为 框架 建筑总层数为 3 层其中地上 3 层地下 0 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工程中的 幢】座】 】 单元 层 。房屋开工后如房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4.2 米有 0 个台其中 0 个台为封闭式 个台为非封闭式。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为准。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
8、: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 债务履行限: 。 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 债务履行限: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别人; 3.该商品房没有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 5.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本钱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
9、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已付房款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 大写 元整。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 大写 元整。 4.按照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 大写 元整。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10、人民币币种 元 大写该定金于交首付并签订本合同时 抵作】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房价款 币种 元 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房价款 币种 元 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 余款 币种 元 大写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 三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账户用于本工程建立。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机构为 预售资金监账
11、户名称为 账为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限的详细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 逾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详细数据待定1逾在 90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应付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 2逾超过 90 日该限应当与本条第 1项中的限一样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应付款万分之
12、3.5 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应付款是指按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应付款与该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应付款与该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以下、2、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获得建立工程开工验收备案证明; 2.该商品房已获得房屋测绘; 3. ; 4.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根底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公共供水、排水网连接。使用自建
13、立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规定的饮用水卫生 ;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 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使用城集中供热的纳入城集中供热网 本住宅无提供供暖设备 ; 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道的敷设并与城燃气网连接保证燃气供给 是否有燃气设备? 本住宅无提供燃气设备 ; 5. 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2、3项由出卖人负责开通手续并承当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开通手续。 假如在约定限内根底设施设备未到达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此约定 1以上设施中
14、、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到达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当逾交付责任。 第5项未按时到达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到达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到达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到达交付使用条件。 2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100元违约金买受人同意收房且不解除合同。 二公共效劳及其他配套设施 以建立工程规划答应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到达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为准; 2.小区内非政道路: 年 月 日到达 可投入使用 ; 3.规划的车位、
15、车库: 年 月 日到达 可投入使用 ; 4.物业效劳用房: 年 月 日到达 可投入使用 ; 5. 医疗卫活力构: 年 月 日到达 ; 6.幼儿园: 年 月 日到达 ; 7.学校: 年 月 日到达 ; 8. ; 9. 。 以上设施未到达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到达上述约定条件的 详见附件五 。 2.小区内非政道路未到达上述约定条件的 详见附件五 。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到达上述约定条件的 详见附件五 。 4.物业效劳用房未到达上述约定条件的 详见附件五 。 5.其他设施未到达上述约定条件的 详见附件五 。 本工程内相关设施设备的详细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 交付
16、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到达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届满前 10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届满之日为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交付手续的地点。 。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或者出示的证明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回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当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展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
17、署物业理作为买受人查验和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以下除地基根底和主体构造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质量、自查验次日起 30 根据工程进度定可相应延长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当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 6 。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视为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与之有关的风险或责任随之转移给买受人 ; 2 买受人应承当自交接限届满之日起所应缴纳的物业效劳费
18、、公摊水电费 。 此约定 第十二条 逾交付责任 详细数据待定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 1逾在 90 日之内该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 1项中的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 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 1项中的比率。 2逾超过 90 日该限应当与本条第 1项中的限一样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
19、付款之日起按照 已付房款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3.5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 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4 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原那么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20、绝对值在3以内 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 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当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 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100 2.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原那么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 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 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
22、款由出卖人承当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 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建筑面积误差比 实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面积100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 4.双方自行约定: 双方按实结算房价款多还少补。双方不因面积发生差异而解除合同 。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
23、主部门核发的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规定的条件建立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处、面积、容积率、绿地率、根底设施、公共效劳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答应内容经城乡规划主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限内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承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已付房款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4、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详细数据待定。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按照已付房款部分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为赔偿金 此约定。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涉及以下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限内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构造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 ; 4. ; 5. 。 二买受人应当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
25、受人逾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承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 _已付房款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_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0.1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待定。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_按照已付房款部分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为赔偿金_。 此约定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根底和主体构造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根底和主体构造合格并符合及行业。 经检测不合格的
26、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已付房款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当。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双方另行约定 。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发现除地基根底和主体构造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当相应赔偿责任。 。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
27、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 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已付房款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当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当。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双方另行约定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的强迫性及双方约定的。 不符合上述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以下第 1、 、 方式处理 可多项选择: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