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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性银行法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理暂行规定 1998-11-2841开发银行7组建开发银行的7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15开发银行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序规定 1994-5-1219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 1994-6-1026开发银行“借款借款申请和支付受权系统使用理28开发银行受权理暂行规定30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理暂行40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理暂行2002-3-245开发银行?开发银行利率理暂行规定?的1996-3-2247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理暂行规定 1996-9-1449?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的 1996-8-652?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 1996-8-654
2、开发银行?开发银行贷款回收暂行?的 1995-1-2559开发银行?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理?的 1994-9-9开发银行?开发银行贷款工程经理制暂行?的1997年4月24日67开发银行?开发银行选择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暂行?的1996年5月1日69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 1996-5-176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 1994年8月22日83开发银行异地统借统还工程贷款理暂行 2000-4-685开发银行、?开发银行贷款工程统计理暂行?的1994年11月17日88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贷款工程业务理暂行 1998年8月31日90开发银行设备储藏贷款理暂行 1998年9月14日93开发
3、银行?开发银行根本建立贷款?的95开发银行贷款工程工程理暂行规定98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企业贷款暂行 2000-3-27101开发银行军品消费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理 2000-1-3103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理暂行 2000-3-30105开发银行贷款工程工程监理理暂行规定 1999-10-12108开发银行贷款会工作制度 2000-1110开发银行?加强和改进贷款会工作的假设干规定?和?改进贷款工程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 1995年7月31日112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 1998年7月3日116开发银行?开发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1996年8月15日121开发银行?开发银行外汇业
4、务对外签字权限理?的 1994-7-26125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审计暂行 1998年1月22日127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1994年9月27日130开发银行?开发银行财务理暂行?的 1994年12月28日132开发银行?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理暂行?的 1995年2月13日143开发银行?开发章程?的 1995年1月25日150开发银行?开发银行委托代理业务监视理暂行规定?的1996年7月17日1522进出口银行154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工程评审施行细那么暂行?的1996年7月10日154开发银行境外代理行工作操作规程1994年8月1日159中国工商银行转发?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5、及有关规定的?的1994-9-201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 1994年6月23日166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计息的假设干规定?的 1996年11月11日169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后理暂行?的1995年10月25日170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 1995-9-20173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1995年1月18日178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施行细那么?的 1995年9月11日180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 1995年1月18日182开发银行贷款利率及计息的 1995年9月8日184
6、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担保贷款有价单证理?的 1995年8月22日186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暂行?的1996年4月8日188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业务暂行?的 1996年10月16日192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业务理暂行?的 1996年10月25日196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理费用收取暂行?的 1996年9月17日197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工程评审施行细那么?的 1996年12月30日198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的 1996年1月16日209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
7、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拨暂行?的 1996年4月9日220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外汇借款暂行理?的 1995年12月11日231开发银行?开发银行外汇会计核算?的 1995年9月27日233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1995年1月18日293中国进出口银行修改?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 1996年12月30日316中国进出口银行?修改我行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 1996年12月26日317中国进出口银行工程评审理暂行 1995年1月18日351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 1994年3月19日35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开发银行内容的356中国银行356税务总、
8、中国人民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财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356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的358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和?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理规程?的 1992年9月26日360农业开展银行366中国农业开展银行?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商业贷款理暂行规定?的366中国人民银行?向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的 1994年6月16日369中国农业开展银行组建方案和中国农业开展银行章程371中国参加亚洲开发银行的378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开展银行、开发银行内容的1994年8月2日385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
9、券发行理暂行规定 1998-11-281998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保证发行的公正、公开、公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金融债券发行是指政策性银行通过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的行为。第三条 金融债券发行人是政策性银行。第四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对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和其他认购人。第五条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以下简称“结算是金融债券的托人负责金融债券发行的登记、托和结算。第六条 金融债券的交易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拆借进展。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债券发行的理。第二章
10、发行的审批第八条 发行人发行金融债券必须将发行数量、限、方式、发行日及其他有关事项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九条 发行人采取承购包销发行时承销商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发行人确定承销团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承销商退出承销团应提早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条 发行人采取其他方式发行时理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金融债券发行的利率或收益率由供求双方自行确定。第十二条 应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视下进展。第三章 发行与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在每年的首发行前公布发债说明书。发债说明书应载明以下内容:发行人根本情况;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状况其中应包含债券信誉情况及偿债记录等与归还本息有关的情
11、况;金融债券发行的年度方案。发行人应随时公布与归还债券本息有关的重大经营及财务。第十四条 发行人采取承购包销发行时应组成承销团。第十五条 承销商根据自主、自愿原那么参加或退出承销团。承销商参加承销团应与发行人根据本规定签订?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发行人应将?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六条 每次时发行人应披露以下信息:一提早三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发债。发债应载明日、本次发债的数量、限、付息方式、起息日、兑付日及发行对象含分销范围。二提早三个工作日向承销商发布发行。除载明上述要素外还需说明本次方式、时间、缴款日及发行手续费等详细事项。三开场时
12、向承销商发出书。第十七条 承销商在时不得互相联手操纵。第十八条 完毕后发行人应于当天向承销商发布中标确认书并于次日向社会发布发行公布中标利率和各承销商的承销额。第十九条 承销商通过确定承购数额后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可进展分销。第二十条 每次发行的发行由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的数量、分销范围确定。发行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发行满后尚未分销的金融债券由承销商持有。第二十一条 承销商应按不超过发行中公布的发行价格进展分销。第二十二条 承销商不得以卖空方式进展分销。第二十三条 完毕后发行人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揭发行情况。第二十四条 发行完毕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
13、拆借上流通。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性、准确性和完好性。第四章 登记与托第二十六条 完毕后结算应根据发行人签章的中标确认书为承销商承销登记手续并各有关承销商。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在发行缴款内收到发债款项后要在二个工作日内向结算提供到款确认。第二十八条 结算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到款确认在一个工作日内金融债券托手续并认购人。第二十九条 承销商分销金融债券后统一按照结算制订的有关规那么过户手续。第三十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算负责制定金融债券登记、托的操作规程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五章 发行缴款与还本付息第三十一条 完毕后承销商必须在发债要求的缴款内将认购金融债券的款项全额划入发行人
14、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根据中确定的按时向承销商支付金融债券发行手续费。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必须按发债中确定的付息方式按时、足额向持有人支付利息。第三十四条 金融债券到后发行人必须按时、足额向持有人兑付金融债券本金不得单方面提早或推延兑付。第六章 罚 那么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以警告、罚款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发行数量、限、发行方式、发行日发行的;二不按本规定披露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不准确的;三超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范围发行金融债券的;四不按规定还本付息、支付手续费的;五违背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
15、 承销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以警告、罚款、宣布本次结果无效、取消承销商资格:一互相联手操纵的;二中标后不按承销数额和规定时间划款的;三超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和卖空分销的;四违背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 结算不按照本规定债券登记、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展处分。第三十八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未按本规定组织金融债券上交易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分。第七章 附 那么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返回1开发银行组建开发银行的各、自治区、直辖人民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的十四届三中精为了更有效地集中资金保
16、证重点建立缓解经济开展的“瓶颈制约增强对固定资产的宏观调控才能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组建开发银行。开发银行是直属指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由其安排的重点建立工程在资金总量和资金构造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长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重点建立工程不留资金缺口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总量及构造进展控制和调节按照经济的原那么逐步建立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进步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安康开展。?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及?开发银行章程?业经批准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方案及章程的详细组织施行工作由开发银行负责。附件:一、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二、开发银行章程 一九
17、九四年三月十附件一 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开发银行筹备组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根据的十四届三中精组建开发银行以集中必要的资金保证重点建立缓解经济开展的“瓶颈制约对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宏观调控才能。组建开发银行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在理过程中不断加以总结逐步完善、改进和进步。一、开发银行的性质和任务开发银行是直属指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正部级对由其安排的重点建立工程在资金总量和资金构造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长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重点建立政策性重点建立贷款和贴息业务工程不留资金缺口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总量及构造进展控制和调节按照经济的原那么逐
18、步建立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进步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安康开展。二、组建原那么和组织机构组建开发银行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成功经历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别离;要建立科学和严格的投融资决策责任制实行核算自主经营责权统一;要择优选定工程负责配置资金及发放政策性贷款但不对工程进展参股。开发银行的金融业务承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视。开发银行总部设在北京随着业务的开展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有关资金拨付业务优先委托中国人民建立银行。开发银行根据承当的工作任务设置必要的职能机构。开发银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和各项经费按照国有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开发银行与新组建的开发和中国人民
19、建立银行的关系是:一开发。按照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将现有的个专业并入开发银行同时新组建一个人员精干的开发。新组建的开发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政策性受开发银行的监其业务范围主要是:承当少数不宜通过控股和企业集团参股控股的政策性工程;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开展的重大工程;原由个专业经营目前又难以转移到其他经营的中外合资或参股工程以及其他不宜通过控股和企业集团参股的工程。开发承当上述工程主要起导向作用业务量不宜过大大体不超过开发银行软贷款的也不参与这些工程的经营理。工程建成后原那么上股权应转移到受权的有关经营。二中国人民建立银行。在其政策性职能别离出去后转变为以从事中长信贷为主的国有商业银行同时承受开发银行
20、委托的政策性贷款的详细拨付业务。有关委托业务受开发银行监。建立银行每年新增存款部分用于固定资产政策性工程的比例不低于现有程度包括购置开发银行的金融债券。开发银行负责协调平衡建立银行用于政策性工程的商业贷款。中国人民建立银行仍是法人其名称、人事、财务、级别和对外关系不变。三、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和筹措开发银行注册资本为亿元人民币分年逐步到位。注册资本金从财政逐年划拨的经营性建立和经营回收资金含原“拨改贷中安排。开发银行的年度总规模和资金筹措由确定。其资金来源和详细筹措主要是:一安排的经营性建立。为了使重点建立资金有根本的保障力争年内把开发银行的经营性建立在现有根底上翻一番。二原“拨改贷和经营性建立
21、贷款回收的本息。三财政贴息资金。对于根本建立和技术改造政策性工程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财政专项列入年度。贴息由计委、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和开发银行商定。四开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开发银行提出年度金融债券发行规模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计委根据确定的信贷方案和固定资产规模进展审定。金融债券利率和认购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征求计委、经贸委和的后确定同时下达各金融机构。五经批准开发银行可向社会发行一定数量的财政担保建立债券。六向国外筹集资金。需要开发银行配置一定规模国内资金的外国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长优惠贷款工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等对外窗口将相应的外国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按原贷款条件向开发银行统一转
22、贷。根据利用外资方案开发银行可以筹措国际商业贷款。经批准开发银行可在国外发行债券。七按规定个专业安排用于固定资产工程的专项建立和专项资金转由开发银行统筹安排使用原定使用范围、内容和划定的比例不变。八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信贷方案统一安排开发银行的重点建立资金来源并予以保证。开发银行出现头寸短缺时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临时贷款。四、资金的运用和投向一根据的开展规划、消费力布和产业政策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对象是批准立项的根底设施、根底产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根本建立、技术改造等政策性工程及其配套工程。主要包括:、制约经济开展的“瓶颈工程;、直接关系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中的重大工程;、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工
23、程;、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工程;、其他政策性工程。开发银行承当和覆盖的政策性工程的详细行业和范围由计委、经贸委、和开发银行按照上述原那么并根据资金承受才能共同商定。二开发银行根据方案的要求和本行各项资金来源预计情况编制年度资金来源和运用方案。开发银行根据方案分次向请领经营性建立和财政贴息资金。三在计委、经贸委确定的用于根底设施、根底产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根本建立、技术改造等政策性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规模及贷款方案总量内开发银行负责进展工程资金配置和贷款条件的评审。开发银行的资金运用参照世界银行运行机制进展。贷款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软贷款即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金的运用。开发银行在工程总体资金配置的根底
24、上将注册资本金以长优惠贷款的方式按照大亚湾核电站中国银行贷款提供资本金的形式主要按工程配股需要贷给控股和企业集团由他们对工程进展参股、控股。二是硬贷款即开发银行借入资金的运用包括在国内外发行的债券和利用的外资等。开发银行在工程总体资金配置的根底上将借入资金直接贷给工程到收回本息。开发银行同控股、企业集团及工程之间的关系是经济上的信贷关系以经济合同来确定各自的权责利。开发银行不干预企业的产权处置和经营活动。四按照计委、经贸委的分工和根本建立、技术改造财政资金来源开发银行原那么上仍将上述资金分别安排到根本建立和技术改革工程上。五开发银行的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征求计委、经贸委、和开发银行后确定。五
25、、工程安排的运作程序政策性大中型根本建立和技术改造工程经批准立项后开发银行根据资金的可能负责在立项的工程中选择并研究工程资金配置初步方案。计委、经贸委、开发银行要互相协商、配合。工程安排的运作程序是:一工程建议书阶段。计委、经贸委在审批根本建立和技术改造工程建议书后将需要由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工程送开发银行进展工程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开发银行据此开发工作。计委在审批需要开发银行承当配套国内资金的统借国外贷款工程和单个准备利用外资工程的工程建议书时要会商开发银行后再行审批开发银行参与有关工程会谈等工作。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发银行根据资金可能在工程贷款条件审查和财务评估证的根底上提出工程选择和配
26、置资金的初步方案。计委、经贸委在审批根本建立和技术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时要有开发银行对工程的选择和相应的资金配置初步方案。三设计阶段。根据工程的设计和建立准备情况开发银行与有关签订经济合同。四年度方案。属于开发银行筹集和安排资金的工程根据确定的年度规模开发银行商控股、企业集团和工程法人提出工程的年度资金配置方案后纳入年度方案。五年度新开工工程。开发银行要按照投产、收尾、续建、新开工的先后顺序安排工程资金对具备年度新开工条件的工程开发银行根据其贷款方案规模和资金平衡可能进展资金配置与计委、经贸委协商共同确定。六工程咨询工作。计委、经贸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进展工程评估时开发银行参与有关的工作。六、
27、专项建立和资金的理有关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固定资产工程的各类专项建立和资金主要包括煤炭专项建立、电力建立、石油专项建立、铁道专项建立、港口建立费、公路建立、民航根底建立、机场建立费、冶金矿山开发等凡按规定属于部门使用的仍归各部门安排但必须用于政策性工程其规模和安排承受开发银行的监视。需由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政策性工程其资金的配置须经开发银行进展贷款条件审查和财务评估后确定以便统一协调工程的各种资金来源。七、地方政策性工程的审批程序地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根底设施、根底产业建立及技术改造工程按规定的程序报计委、经贸委审批需要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由开发银行进展贷款条件审查和财务评估后统筹配置资金。八、财务理和
28、监视一开发银行执行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其财务统一对。二开发银行的财务承受具有审计职能的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视。九、设立开发银行开发银行由计委、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以及指定的其别人员组成报批准。由各成员定轮换担任任年。负责监视开发银行执行方针政策情况、资金使用方向和资产经营状况并提出行长的任免建议但不干预开发银行的详细业务。十、业务衔接和过渡开发银行成立后方案的执行和衔接原那么上按新运转。为了使工作不致脱节并尽量减少对建立工程的影响开发银行在详细执行时可采取必要的过渡措施。一各专业银行续贷的政策性工程凡计委划定归开发银行承贷的其年贷款规模划转开发银行。二在工程转
29、交开发银行承办前各专业银行应继续按照方案和现行理安排工程的信贷资金。三续贷工程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开发银行商各专业银行逐一进展清理。四年新开工工程按新的理审批。十一、专业撤并后的有关事宜个专业并入开发银行后对几年来形成的债权、债务要组成专门清理小组抓紧清理力争年内完成清理工作。能转移的债权、债务要尽量进展转移;转移不了的转入新组建的开发不再保存原的牌子。近年来个专业聚集了一批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丰富理经历的干部考虑到开发银行本身业务的需要建议个专业干部保持原职务待遇并适当扩大开发银行的编制增设业务增加各职数以利妥善安排。享受副部级待遇的负责人仍保存原待遇不变。附件二 开发银行章程年月日第一章总那么第
30、一条开发银行是直属指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第二条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根底设施、根底产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根本建立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建立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总量进展控制和调节优化构造进步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安康地开展。第三条开发银行政策性金融业务实行核算自主、保本经营责权利相统一建立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第四条开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第五条开发银行在金融业务上承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视。第六条开发银行总部设在北京。随着业务的开展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开发银行对政策性贷款的拨付业务优先委托中国人民建立银行并对其
31、委托的有关业务进展监。第二章注册资本第七条开发银行注册资本为亿元人民币由核拨。第三章业务第八条开发银行经营和以下业务:(一) 理和运用核拨的内经营性建立和贴息资金;(二) 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立债券;(三) 有关的外国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经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利用外资方案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等;(四) 向根底设施、根底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根本建立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五) 建立工程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立工程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时机和信息;(六) 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四章组织第九条开发银行设行长人副行长假设干人均
32、由任命。其别人事任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第十条开发银行行长负责全行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第十一条开发银行行长负责主持行长会议研究以下重大事项:(一) 审定本行的业务方针、方案和重要规章;(二) 审查行长的工作;(三) 审定筹资方案确定政策性贷款方案;(四) 审查通过本行年度财务;五审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开发银行总部根据精干、高效的原那么设置假设干职能部门在行长指导下进展工作。第五章第十三条设立开发银行由方案会、经济贸易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部门各出位负责人以及指定的其别人员组成报批准。第十四条由成员定轮换担任任为年。第十五条的主要职责是:监视开发银行执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视
33、开发银行资金使用方向和资产经营状况;提出开发银行行长的任免建议。不干预开发银行的详细业务。第六章财务会计第十六条开发银行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那么?、?企业财务通那么?和有关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第十七条开发银行以公历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第十八条开发银行每年向报送年度财务。第十九条开发银行根本财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每年定公布并由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第七章附那么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开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批准后施行。返回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的年月日国办发?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经机构编制会审核已经批准现予。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根据的十
34、四届三中精和?组建开发银行的?确定开发银行的机构编制方案。一、主要职能开发银行是直属指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正部级对由其安排的重点建立工程在资金总量和资金构造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长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重点建立政策性重点建立贷款和贴息业务工程不留资金缺口从资金源头对固定资产总量及构造进展控制和调节按照经济的原那么逐步建立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进步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安康开展。开发银行经营和以下业务:(一) 理和运用核拨的内经营性建立和贴息资金。(二) 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立债券。(三) 有关外国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经
35、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利用外资方案筹措国际商业贷款等。(四) 向根底设施、根底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根本建立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五) 按照要求对有关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固定资产工程的各类专项建立和资金的安排与规模进展监视。(六) 建立工程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立工程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时机和信息。(七) 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开发银行设个职能、和委。一组织协调行日常工作负责秘书工作和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宣传、信息、机要、提案、信访、等项工作。二政策法规调查研究投融资方针、政策及其施行情况调查研究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并提出本行的施行负
36、责起草有关法规和重要负责处理本行法律事务。三综合方案调查研究固定资产资金总量和构造的情况负责本行资金总量的控制和平衡并汇总编制中长和年度资金总收支方案负责组织贷款利率的制订工作汇总编制工程资金配置方案负责年度方案执行中对贷款工程的资金协调、平衡、调整负责本行经济活动的统计分析协调工程评估工作。四财会负责财务会计理工作组织会计核算并结算业务制订财务理承受委托负责本行国有资产的监负责本行的税务事宜编制财务收支方案负责本钱理审查、汇总、编制各类会计报表负责帐户的日常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五资金负责国内资金筹集工作调查研究分析国内资金形势和金融动态拓宽国内筹资渠道参加编制中长和年度筹措国内资金方案
37、负责落实资本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到位组织债券的发行、兑付工作组织资金回收工作负责资金的头寸理其他资金业务。六国际金融负责向国外筹集资金参加编制中长和年度筹措利用外资方案负责对本行配置内资的利用外资工程的外国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并参与工程的会谈、签约以及监视执行和贷款回收工作负责本行在国外发行债券工作研究国际金融动态、行情拓宽国际融资渠道指导本行驻外机构的业务工作经批准的其他国际金融业务。七煤炭石油信贷参加编制煤炭、石油行业中长和年度工程信贷方案负责对煤炭、石油行业的贷款工程进展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并提出工程选择、资金配置和评估参加工程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工程贷款合同的会谈、签约、执行与
38、施行参与开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展监负责有关部门专项建立和资金安排的监视工作。八电力信贷参加编制电力行业中长和年度工程信贷方案负责对电力行业的贷款工程进展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并提出工程选择、资金配置和评估参加工程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工程贷款合同的会谈、签约、执行与施行参与开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展监负责有关部门专项建立和资金安排的监视工作。九交通信贷参加编制交通行业中长和年度工程信贷方案负责对交通行业的贷款工程进展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并提出工程选择、资金配置和评估参加工程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工程
39、贷款合同的会谈、签约、执行与施行参与开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展监负责有关部门专项建立和资金安排的监视工作。十原材料信贷参加编制原材料行业中长和年度工程信贷方案负责对原材料行业的贷款工程进展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并提出工程选择、资金配置和评估参加工程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工程贷款合同的会谈、签约、执行与施行参与开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展监。十一机电轻纺信贷参加编制机电、轻纺行业中长和年度工程信贷方案负责对机电、轻纺及有关国防工业的贷款工程进展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并提出工程选择、资金配置和评估参加工程初步设
40、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工程贷款合同的会谈、签约、执行与施行参与开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展监。十二农业信贷参加编制农业行业中长和年度工程信贷方案负责对农业贷款工程进展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并提出工程选择、资金配置和评估参加工程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工程贷款合同的会谈、签约、执行与施行参与开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展监。十三林业森工信贷参加编制林业森工行业中长和年度工程信贷方案负责对林业森工贷款工程进展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并提出工程选择、资金配置和评估参加工程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工程贷款合同的会谈、签约、执行
41、与施行参与开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展监。十四技改信贷参加编制中长和年度政策性技术改造工程信贷方案负责对政策性技术改造贷款工程进展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并提出工程选择、资金配置和评估参加工程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工程贷款合同的会谈、签约、执行与施行参与开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展监。十五后评价研究政策性投融资方针、政策调查研究由本行配置资金建成的重大工程建立情况和投产后的有关问题并向行指导提出和参加由本行配置资金的贷款工程的开工验收并负责这些工程的后评价工作。十六负责人事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按权限干部的
42、任免、考核、调动、奖惩、离退休、劳开工资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干部培训、人事统计和人事理工作。十七外事负责制订外事工作方案和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外联络、双边合作、友好交流工作负责安排日常外事活动理外事经费出国护照、签证会同组织安排出国进修、培训工作归口理境外办事机构。十八稽核负责本行信贷资产的平安、流动和效益的审计负责对财务会计、信贷业务、理效能进展审计负责对执行有关工作制度、程序和原那么的审计负责直属和监法定代表人离任的审计工作。十九组纪检组负责的纪检和行政工作监视检查本行人员遵纪守法情况受理和查处违纪案件保护监视者与被监视者的正当权利负责风、纪检查与教育工作。二十委负责行和在京直属的群
43、工作。三、人员编制和指导职数开发银行人员编制为名。其中行长名副行长名;内设机构指导职数名含名副名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名。四、直属一开发银行电脑中心。负责制订本行计算机应用工作的开展规划和年度方案并组织施行负责与国内外电算系统的并网、运行及理工作负责本行办公自动化工作。人员编制名经费自理。二开发银行效劳中心对外开展工作可使用“开发银行效劳的图章。负责行政后勤理和效劳保障工作。人员编制名经费自理。三开发银行离退休干部。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效劳和理工作。人员编制名经费自理。 返回 开发银行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序规定 1994-5-121994年5月12日开发银行根据批准的?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
44、方案?和指导同志原那么通过的开发银行工作运序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清楚、协调一致、简化手续、进步效率的原那么为了使行内各项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化、程序化轨道在广泛听取行内各方面的和研究讨根底上制定?开发银行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规定?包括三部分:一是开发银行机构职责分工;二是开发银行工程运行流程图和资金与方案综合平衡运行流程图;三是行内业务运转中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开发银行机构职责分工一组织协调行内日常工作;负责行指导和行组的秘书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宣传、政务信息、机要、提案、信访、等项工作。二政策法规研究和调查投融资方针、政策及其施行情况研究和调查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提出本行的施行;负责起草重要;组织制定本行有关法规;负责本行法律事务。三综合方案调查研究固定资产资金总量和构造的情况;负责本行资金总量的控制和平衡汇总编制中长和年度资金总收支方案;负责组织贷款利率的制订工作;汇总编制工程资金配置方案;负责年度方案执行中对贷款工程的资金协调、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