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法规(doc38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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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性银行法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1998-11-284(1)国家开发银行7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7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15国家开发银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和业务运行程序规定(试行) 1994-5-1219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暂行规定 1994-6-1026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支付通知授权系统”使用管理试行办法28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管理暂行规定30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40国家开发银行合同专用章管理暂行办法2002-3-245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3-2247国家开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199

2、6-9-1449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保证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52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8-65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回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1-2559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9-96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经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4月24日67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选择委托贷款业务代理经办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5月1日69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业务会计操作规程(试行) 1996-5-17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

3、规定的通知 1994年8月22日83国家开发银行异地统借统还项目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4-685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11月17日88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贷款项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31日90国家开发银行设备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14日9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的通知95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2598国家开发银行对中瑞合作基金投资企业贷款暂行办法 2000-3-27101国家开发银行军品生产线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2000-1-3103

4、国家开发银行技术援助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00-3-30105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 1999-10-12108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0-1110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贷款委员会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改进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31日112国家开发银行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暂行办法 1998年7月3日116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15日121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业务对外签字权限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7-26125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审计暂行办法 19

5、98年1月22日127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1994年9月27日130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28日132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13日14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章程的通知 1995年1月25日150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委托代理业务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7月17日152(2)进出口银行15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1996年7月10日154国家开发银行境外代理行工作操作规程1994年8月1日159中国工商银行

6、办公室转发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及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4-9-20164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4年6月23日16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169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10月25日170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试行办法及中国进出口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程序的通知 1995-9-20173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1995年1月18日17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9月1

7、1日180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182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贷款利率及计息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8日18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担保贷款有价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2日18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8日18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16日192关于寄送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函 1996年10月25日19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

8、6年9月17日197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198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6日209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拨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9日220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短期外汇借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11日231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9月27日233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 1995年1月18日29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改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

9、96年12月30日31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修改我行业务统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12月26日317中国进出口银行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月18日351中国进出口银行章程 1994年3月19日35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通知356()中国投资银行356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财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56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境内外币金融债券销售兑付网点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358中国投资银行关于印发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贷款业务暂行办法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地方

10、贷款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1992年9月26日360()农业发展银行366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66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划转信贷资产与负债规定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1994年6月16日369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方案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371国务院关于中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的通知378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制度中增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内容的通知1994年8月2日385 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 1998-11-281998年1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行

11、为,保证市场发行的公正、公开、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以下简称“金融债券”)市场发行,是指政策性银行通过市场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的行为。第三条 金融债券发行人是国家政策性银行。第四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对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和其他认购人。第五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金融债券的托管人,负责金融债券发行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第六条 金融债券的交易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进行。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管理机关。第二章 发行的审批第八条 发行人发行金融债券必

12、须将发行数量、期限、方式、发行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九条 发行人采取承购包销招标发行时,承销商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发行人确定承销团名单,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承销商退出承销团,应提前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条 发行人采取其他方式发行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利率或收益率由供求双方自行确定。第十二条 招标应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下进行。第三章 发行与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在每年的首期发行前公布发债说明书。发债说明书应载明以下内容: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状况,其中应包含债券信用情况及偿债记录等与偿

13、还本息有关的情况;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的年度计划。发行人应随时公布与偿还债券本息有关的重大经营及财务事件。第十四条 发行人采取承购包销招标发行时,应组成承销团。第十五条 承销商根据自主、自愿原则参加或退出承销团。承销商参加承销团,应与发行人根据本规定签订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发行人应将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六条 每次招标时,发行人应披露以下信息:(一)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发债公告。发债公告应载明招标日、本次发债的数量、期限、付息方式、起息日、兑付日及发行对象(含分销范围)。(二)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承销商发布发行招标办法。招标办法除载明上

14、述要素外,还需说明本次招标方式、招标时间、缴款日及发行手续费标准等具体事项。(三)招标开始时向承销商发出招标书。第十七条 承销商在投标时,不得相互联手操纵市场。第十八条 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于当天向承销商发布中标确认书,并于次日向社会发布发行公告,公布中标利率和各承销商的承销额。第十九条 承销商通过招标确定承购数额后,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可进行分销。第二十条 每次发行的发行期由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的数量、分销范围确定。发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发行期满后,尚未分销的金融债券由承销商持有。第二十一条 承销商应按不超过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发行价格进行分销。第二十二条 承销商不得以卖空方式进行

15、分销。第二十三条 招标结束后,发行人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发行情况。第二十四条 发行期结束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市流通。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四章 登记与托管第二十六条 招标结束后,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发行人签章的中标确认书清单,为承销商办理承销登记手续,并通知各有关承销商。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在发行缴款期内收到发债款项后,要在二个工作日内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到款确认。第二十八条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到款确认,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金融债券托管手续,并通知认购人。第二十九条 承销商分销金融债券后,统一按照中央

16、结算公司制订的有关规则办理过户手续。第三十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制定金融债券登记、托管的操作规程,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五章 发行缴款与还本付息第三十一条 招标结束后,承销商必须在发债公告要求的缴款期内将认购金融债券的款项全额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根据招标办法中确定的标准按时向承销商支付金融债券发行手续费。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必须按发债公告中确定的付息方式按时、足额向持有人支付利息。第三十四条 金融债券到期后,发行人必须按时、足额向持有人兑付金融债券本金,不得单方面提前或推迟兑付。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

17、权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以警告、罚款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发行数量、期限、发行方式、发行日期发行的;(二)不按本规定披露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三)超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范围发行金融债券的;(四)不按规定还本付息、支付手续费的;(五)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 承销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以警告、罚款、宣布本次投标结果无效、取消承销商资格:(一)相互联手操纵市场的;(二)中标后不按承销数额和规定时间划款的;(三)超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和卖空分销的;(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 中央结算

18、公司不按照本规定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八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未按本规定组织金融债券上市交易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返回(1)国家开发银行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国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了更有效地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缓解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增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

19、金融机构,对由其安排投资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投资项目不留资金缺口,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及国家开发银行章程业经国务院批准,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方案及章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二、国家开发银行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七日附件一

20、 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国家开发银行筹备组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开发银行,以集中必要的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缓解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对投资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加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能力。组建国家开发银行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以总结,逐步完善、改进和提高。一、国家开发银行的性质和任务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正部级单位),对由其安排投资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重点建设,办理政

21、策性重点建设贷款和贴息业务,投资项目不留资金缺口,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组建原则和组织机构组建国家开发银行,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要建立科学和严格的投融资决策责任制,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责权统一;要择优选定项目,负责配置资金及发放政策性贷款,但不对项目进行参股。国家开发银行的金融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国家开发银行总部设在北京,随着业务的发展,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有关资金拨付

22、业务,优先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国家开发银行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必要的职能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和各项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开发银行与新组建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关系是:(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按照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将现有的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新组建一个人员精干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新组建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政策性投资公司,受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管,其业务范围主要是:承担少数不宜通过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的政策性项目;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的重大项目;原由个国家专业投

23、资公司经营,目前又难以转移到其他单位经营的中外合资或参股项目,以及其他不宜通过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的项目。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承担上述项目,主要起导向作用,业务量不宜过大(大体不超过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的),也不参与这些项目的经营管理。项目建成后,原则上股权应转移到国家授权的有关经营单位。(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其政策性职能分离出去后,转变为以从事中长期信贷为主的国有商业银行,同时接受国家开发银行委托的政策性贷款的具体拨付业务。有关委托业务受国家开发银行监管。建设银行每年新增存款部分用于固定资产政策性投资项目的比例不低于现有水平(包括购买开发银行的金融债券)。国家开发银行负责协调平衡建设

24、银行用于政策性项目的商业贷款。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仍是独立法人,其名称、人事、财务、级别和对外关系不变。三、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和筹措办法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为亿元人民币,分年逐步到位。注册资本金从国家财政逐年划拨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和经营基金回收资金(含原“拨改贷”)中安排。国家开发银行的年度投资总规模和资金筹措办法由国务院确定。其资金来源和具体筹措办法主要是:(一)国家预算安排的经营性建设基金。为了使国家重点建设资金有基本的保障,力争年内把国家开发银行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二)原“拨改贷”和经营性建设基金贷款回收的本息。(三)财政贴息资金。对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政策性项目贷款所需

25、贴息资金,由国家财政专项列入年度预算。贴息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商定。(四)国家开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国家开发银行提出年度金融债券发行规模,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根据国家确定的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进行审定。金融债券利率和认购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征求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的意见后确定,同时下达各金融机构。(五)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可向社会发行一定数量的财政担保建设债券。(六)向国外筹集资金。需要国家开发银行配置一定规模国内资金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长期优惠贷款项目,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等对外窗口单位,将相应的

26、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按原贷款条件向国家开发银行统一转贷。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国家开发银行可以筹措国际商业贷款。经国家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可在国外发行债券。(七)按国务院规定,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专项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转由国家开发银行统筹安排使用,原定使用范围、内容和划定的比例不变。(八)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信贷计划,统一安排国家开发银行的重点建设资金来源,并予以保证。国家开发银行出现头寸短缺时,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临时贷款。四、资金的运用和投向(一)根据国家的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政策,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对象是国家批准立项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

27、中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主要包括:、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项目;、直接关系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其他政策性项目。国家开发银行承担和覆盖的政策性项目的具体行业和范围,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按照上述原则,并根据资金承受能力共同商定。(二)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投资计划的要求和本行各项资金来源预计情况,编制年度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计划分次向财政部请领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三)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确定的用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基本建设、

28、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投资规模及贷款计划总量内,国家开发银行负责进行项目资金配置和贷款条件的评审。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运用,参照世界银行运行机制进行。贷款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软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金的运用。国家开发银行在项目总体资金配置的基础上,将注册资本金以长期优惠贷款的方式(依照大亚湾核电站中国银行贷款提供资本金的模式),主要按项目配股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由他们对项目进行参股、控股。二是硬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借入资金的运用,包括在国内外发行的债券和利用的外资等。国家开发银行在项目总体资金配置的基础上,将借入资金直接贷给项目,到期收回本息。国家开发银行同

29、国家控股公司、中央企业集团及项目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经济上的信贷关系,以经济合同来确定各自的权责利。国家开发银行不干预企业的产权处置和经营活动。(四)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的分工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财政预算资金来源,国家开发银行原则上仍将上述资金分别安排到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革项目上。(五)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征求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意见后确定。五、项目安排的运作程序政策性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经国家批准立项后,国家开发银行根据资金的可能,负责在立项的项目中选择并研究项目资金配置初步方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开发银行要相互协商、配合。项目安排的运作

30、程序是:(一)项目建议书阶段。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在审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后,将需要由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项目,送国家开发银行进行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国家开发银行据此开发工作。国家计委在审批需要国家开发银行承担配套国内资金的统借国外贷款项目和单个准备利用外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时,要会商国家开发银行后再行审批,国家开发银行参与有关项目谈判等工作。(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国家开发银行根据资金可能,在项目贷款条件审查和财务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项目选择意见和配置资金的初步方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在审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有国家开发银行对项目的选择意见和相应的资

31、金配置初步方案。(三)设计阶段。根据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准备情况,国家开发银行与有关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四)年度计划。属于国家开发银行筹集和安排资金的项目,根据国家确定的年度投资规模,国家开发银行商国家控股公司、中央企业集团和项目法人提出项目的年度资金配置方案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五)年度新开工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要按照投产、收尾、续建、新开工的先后顺序安排项目资金,对具备年度新开工条件的项目,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其贷款计划规模和资金平衡可能进行资金配置,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协商,共同确定。(六)项目咨询工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进行项目评估时,国家开发银行参与有关的工作。六、

32、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主要包括煤炭专项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石油专项建设基金、铁道专项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建设基金、机场建设费、冶金矿山开发基金等),凡按国务院规定属于部门使用的,仍归各部门安排,但必须用于政策性项目,其规模和安排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需由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政策性项目,其资金的配置须经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贷款条件审查和财务评估后确定,以便统一协调项目的各种资金来源。七、地方政策性项目的审批程序地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国家计委、国家经

33、贸委审批,需要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由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贷款条件审查和财务评估后统筹配置资金。八、财务管理和监督(一)国家开发银行执行财政部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其财务统一对财政部。(二)国家开发银行的财务,接受具有审计职能的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九、设立国家开发银行监事会国家开发银行监事会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外经贸部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报国务院批准。监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单位定期轮换担任,任期年。监事会负责监督国家开发银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资金使用方向和资产经营状况,并提出行长的任免建议,但不干预国家开发银行的具体业务。十

34、、业务衔接和过渡办法国家开发银行成立后,投资计划的执行和衔接,原则上按新办法运转。为了使工作不致脱节,并尽量减少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国家开发银行在具体执行时可采取必要的过渡措施。(一)各专业银行续贷的政策性项目,凡国家计委划定归国家开发银行承贷的,其年贷款规模划转国家开发银行。(二)在项目投资转交国家开发银行承办前,各专业银行应继续按照国家计划和现行管理办法安排项目的信贷资金。(三)续贷项目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国家开发银行商各专业银行逐一进行清理。(四)年新开工项目,按新的管理办法审批。十一、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撤并后的有关事宜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后,对几年来形成的债权、债务要组成专门清

35、理小组抓紧清理,力争年内完成清理工作。能转移的债权、债务,要尽量进行转移;转移不了的,转入新组建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不再保留原投资公司的牌子。近年来,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聚集了一批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干部,考虑到开发银行本身业务的需要,建议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干部保持原职务待遇,并适当扩大国家开发银行的编制,增设业务局,增加各局职数,以利妥善安排。享受副部级待遇的公司负责人仍保留原待遇不变。附件二 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年月日国发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第二条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国家基础

36、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第三条国家开发银行办理政策性金融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责权利相统一,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第四条国家开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第五条国家开发银行在金融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国家开发银行总部设在北京。随着业务的发展,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贷款的拨付业务,优先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并对其委托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第二章注册资本第七条国

37、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为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核拨。第三章业务第八条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和办理下列业务:(一) 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二) 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三) 办理有关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借国际商业贷款等;(四) 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五) 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六) 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四章组织第九条国家

38、开发银行设行长人,副行长若干人,均由国务院任命。其他人事任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十条国家开发银行行长负责全行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第十一条国家开发银行行长负责主持行长会议,研究决定以下重大事项:(一) 审定本行的业务方针、计划和重要规章;(二) 审查行长的工作报告;(三) 审定筹资方案,确定政策性贷款计划;(四) 审查通过本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五)审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国家开发银行总部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若干职能部门,在行长领导下进行工作。第五章监事会第十三条设立国家开发银行监事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部

39、门各出位负责人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报国务院批准。第十四条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成员单位定期轮换担任,任期为年。第十五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国家开发银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国家开发银行资金使用方向和资产经营状况;提出国家开发银行行长的任免建议。监事会不干预国家开发银行的具体业务。第六章财务会计第十六条国家开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财政部有关金融、保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第十七条国家开发银行以公历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第十八条国家开发银行每年向财政部报送年度财务决算。第十九条国家开发银行基本财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每年定期公布,并由中华

40、人民共和国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返回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年月日国办发号)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机构编制方案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国发号),确定国家开发银行的机构编制方案。一、主要职能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正部级),对由其安排投资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

41、任务是: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办理政策性重点建设贷款和贴息业务,投资项目不留资金缺口,从资金源头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开发银行经营和办理下列业务:(一) 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二) 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三) 办理有关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措国际商业贷款等。(四) 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

42、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五) 按照国务院要求,对国家有关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的安排与规模进行监督。(六) 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咨询和担保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七) 办理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开发银行机关设个职能厅、局和机关党委。(一)办公厅组织协调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秘书工作和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新闻宣传、信息、档案、机要、提案、信访、保密等项工作。(二)政策法规局调查研究国家投融资方针、政策及其实施情况,调查研究国家投资体制和金融体制

43、改革并提出本行的实施意见,负责起草有关法规和重要文件,负责处理本行法律事务。(三)综合计划局调查研究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总量和投资结构的情况,负责本行资金总量的控制和平衡并汇总编制中长期和年度资金总收支计划,负责组织贷款利率的制订工作,汇总编制项目资金配置计划,负责年度计划执行中对贷款项目的资金协调、平衡、调整,负责本行经济活动的统计分析,协调项目评估工作。(四)财会局负责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组织会计核算并办理结算业务,制订财务管理办法,接受委托负责本行国有资产的监管,负责本行的税务事宜,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负责成本管理,审查、汇总、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决算,负责帐户的日常管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4、。(五)资金局负责国内资金筹集工作,调查研究分析国内资金形势和金融市场动态,拓宽国内筹资渠道,参加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筹措国内资金计划,负责落实资本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到位,组织债券的发行、兑付工作,组织资金回收工作,负责资金的头寸管理,办理其他资金业务。(六)国际金融局负责向国外筹集资金,参加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筹措利用外资计划,负责对本行配置内资的利用外资项目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并参与项目的谈判、签约以及监督执行和贷款回收工作,负责本行在国外发行债券工作,研究国际金融动态、市场行情,拓宽国际融资渠道,指导本行驻外机构的业务工作,办理经批准的其他国际金融业务。(七)煤炭石油信贷局参加编制

45、煤炭、石油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煤炭、石油行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并提出项目选择、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负责有关部门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安排的监督工作。(八)电力信贷局参加编制电力行业中长期和年度项目信贷计划,负责对电力行业的贷款项目进行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并提出项目选择、资金配置意见和评估报告,参加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查,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与实施,参与竣工验收、总结评价,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负责对代理行代理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管,负责有关部门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安排的监督工作。(九)交通信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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