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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货真价实”构建企业责任的社会治理机制 从企业定价行为角度的分析喻志军,姜万军(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北京大学,北京)摘要:准确价格信号的形成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关键。本文从价格违规事件出发,从价格的本质以及均衡价格形成的视角,阐述企业定价的“货真价实”与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进而实现社会资源有效配置之间的关系,并针对中国现状,提出构建社会治理机制以有效约束企业“货不真”“价不实”等违规行为的对策建议。关键词:价格机制;货真价实;“内源性”企业社会责任;社会治理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 ( , ,; , ,): , , “ ” : ; ; ; 一、问题提出
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到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首次提出:为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必须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调这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发展,在应对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的同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基于“货真价实”构建企业责任的社会治理机制收稿日期: 修回日期: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作者简介:喻志军( ),
3、女,北京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学、企业社会责任。万方数据时,我国已形成经济结构优化、发展动力转换、发展方式转变加快的良好态势。但也应清楚的看到,“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仍然突出”,发展方式粗放、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严重、企业效益下滑、资源约束趋紧、生态环境恶化等尚未得到根本扭转。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所有这一切都与资源配置效率密切相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方式是通过市场运行机制,而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主要通过价格信号实现。所以,价格机制的有效与完善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权力下放以后的“价不实”和“货不真
4、”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始于农产品价格调整,不断拓展到工业、能源、交通等各个领域,定价权限逐渐下放。然而,在企业定价权限下放过程中,从改革开放初期的缺斤短两、捆绑销售,到现在的价格违规行为依然频现,比如近来被频繁曝光的“天价”食品事件 青岛“天价虾”、哈尔滨“天价鱼”、上海豫园“天价茶”等。人们不禁要问:企业拥有自主定价权后,是否真的可以随意确定本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否“天价”食品只要明码标价就合理合法?当消费者无法确切获知生产过程中的成本消耗时,作为供给方的企业是否可以漫天要价(“价不实”)?然而,让人不无遗憾的是,很多人认为:权限下放后,定价是企业行为,与消费者之间是愿打愿挨的关系。甚至
5、当消费者投诉时,政府执法部门的官员也认为:“现在市场价都放开了,他们也不好处理。”不仅如此,近十多年来,国内食品安全事件高发,以“速生鸡”“瘦肉精”“地沟油”“三聚氰胺”“红心蛋”等为典型案例的掺杂使假,甚至违规使用添加物的现象时有发生(“货不真”)。究其根源,无外乎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却不惜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安全和生命。诸如此类的问题不仅仅表现在食品生产领域,也同样存在于其他行业,如年由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的“达芬奇家具”等。人们通常认为,“一分钱一分货”,但现在,贵,并不意味着质量保障。企业本质与社会责任的误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很长一段时间里,社会各
6、界都更多关注于企业的经济属性,认为企业是盈利性组织,天经地义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没有意识到企业还具有社会属性 需要承担社会责任。此类现象和认知在国内外都有存在,且不乏知名人士的推崇与倡导。例如,日本松下幸之助曾说过:企业不赚钱就是犯罪。国内也有不少学者与企业家认为,“作为一个商人,我的任务就是赚钱,价格是市场供给和需求决定的,那不是我的社会责任”;“公司想挣钱是正常的,不想挣钱是不正常的。我们不是道德模范 ”等等。其核心就是认为企业的本性和使命应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近年来,由于我国市场化取向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逐渐为越来越多的人士所认可。但对于企业应如何承担社会责任,却未形成统
7、一认识。普遍的观点认为,融入当地社会、提供就业机会、关心社会福利、参与公共事业、赞助公益活动等就是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事实上,在西方发达国家,自从世纪初企业社会责任( ,简称)概念被提及以来,有关“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应如何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什么”等问题的争论一直存在。典型的辩论主要有:()世纪年代,与关于企业经营者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而对股东之外的相关者负责的争论。 (,)认为,管理者仅是企业股东的受托人,股东的利益总是凌驾于其他对企业有要求权的人的利益之上的,企业的唯一目标就是为股东赚取最大利润。 ()则认为,公司存在的唯一目的并不仅是为股东创造利润,公司作
8、为一个经济组织,在创造利润的同时也有服务社会的责任。企业管理者应该树立起对职工、消费者以及社会大众的社会责任观。富有戏剧性的是,争论双方彼此接受了对方的观点,尤其认为是正确的。此后,随着实践者和学者的推进,企业社会责任逐步被更多的人所接受。 ()世纪年中国软科学增刊(上)万方数据代,与关于现代公司功能是否应该包括承担社会责任职能的争论。 ()驳斥了关于现代公司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认为从没有说清楚为什么企业管理者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有更大的优势。在看来,企业管理者正好缺乏这方面的能力,过度要求他们从事不擅长的社会事务只会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遭受淘汰。 ()则回应,当今社会少数公司控制了整个
9、经济领域,垄断各个行业,自由市场理论已经失去了其赖以生存的土壤,继续将现代公司放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框架里并不合时宜。 ()关于企业的经济责任观与社会责任观之间的论争。此时的分歧已不再局限于个人之间观点的不同,而是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大阵营。主要的代表观点有:()强烈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认为企业唯一的责任就是“在遵守相关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前提下为股东创造更多的利润”。 ()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影响企业的长期利润。企业将精力过多地放在承担社会责任这些与追求利润不相关的努力上,这无疑会危及企业的生存。 ()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裁决的期望。 ()
10、宣称,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种超越法律责任的责任,一个企业仅仅承担法律的最低要求远远谈不上承担了社会责任,因为法律责任是每个公民都必须做到的,而社会责任应该走的更远,他必须超越法律责任的要求。此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等相关问题, 和 (),和 (), 和(), (), , 和 ()等都作了比较系统地归纳和总结。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理论的创新,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引入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社会契约理论、企业公民理论等等,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争论依然存在。值得欣慰的是,尽管争议仍在,但世界范围内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蓬勃发展,特别是“全球契约”( )、等国际组织的文件发布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11、越来越成为社会共识。正因如此,更突显观念更新与理论探索的迫切性。尤其是对于经济转型期的中国企业而言,特别是在现阶段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下,这种迫切性显得更是燃眉。本文的核心议题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之所以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不休,抑或一些企业在实践中的茫然无措,是因为一直以来,人们更多的是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利他的慈善行为,认为是企业基于更高的道德追求而做出的利益让渡,是企业的“外部性”行为选择,因此极易引发人们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理解为是企业在承担经济目标以外的其他社会目标,是“企业办社会”。我们认为,这种观念意识明显有失偏颇,因为并非只有企业的诸多慈善行为才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殊不知,企业
12、真正的社会责任应该是“内源性”的,企业应该承担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责任是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企业社会责任不是慈善施舍,而是责任使然,是企业必须承担的义务。因为任何企业(市场主体)都应该是其经济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体,我们不否认企业应该毋庸置疑地追逐利润(如果企业不盈利,那么商品价值构成 中,那部分劳动投入就无法实现,也是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这是由企业的经济属性决定的;但是我们更认为企业应该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下追逐利润,这是由企业的社会属性决定的。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应当只是提供赞助等,更应该是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这是企业承担其他“外部性”社会责任的基础。因此,本文试图从企业定价角度
13、,阐述为什么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以期从理念上更新人们固有的观点,进而阐述在中国现阶段如何构建促使企业提供“货真价实”商品的社会治理机制。唯如此,才能为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提供基础保障,更是经济协调发展,利益社会共享,社会和谐有序的强力支撑。这一视角至少目前还鲜有文献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基于“货真价实”构建企业责任的社会治理机制万方数据涉及,也是本文试图填补的理论研究空白。二、价格的本质及其质与量的限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表现为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在进行商品或劳务交易时所支付货币的多少,所以价格可以定义为市场上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所交换的货
14、币量。由于生产者与消费者各自在市场上的利益诉求不同,生产者希望商品的销售价格越高越好,而消费者则希望商品的购买价格越低越好。那么到底价格是由什么来决定的呢?价格的本质 价格质的限定从起源上看,商品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两重属性,既满足人们的物质需要,也满足人们的精神、心理需要。商品之所以需要交换是因为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商品之所以能够交换是因为具有共同的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效能,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使用价值体现的是商品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价值体现的是商品所具有的社会属性,反映的是商品
15、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商品的价值不可能从商品体自身得到表现,只有在与其他商品相交换的比较中才能表现出来,即通过交换价值表现。交换价值是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数量关系或比例(比如:一只羊把斧子)。在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出现以后,各种商品都首先同货币相交换,使它们的价值在货币上相对地表现出来,从而形成了价格。所以,价格也“是商品同货币交换的比例指数”。由此可见,价值是商品价格的形成基础,价格则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这就是价格的本质。价格以价值为基础表现为价格围绕价值运动并通过价值的各种表现形式,以极其复杂的运动过程最终形成。因此,无论价格的形成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明
16、显偏离价值的轨道,也无论影响价格最终形成的各种因素如何重要,影响作用如何之大,如果没有商品生产者提供的具有价值且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那些影响因素都将无用武之地。所以,“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值 人类劳动的凝结是决定价格的核心要素。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价格量的限定由于价值是价格的形成基础,因此价值量就是决定商品价格高低的重要因素。又由于商品价值是人类劳动的凝结,因而衡量价值量的尺度则由衡量劳动量大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它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里的正常社会生产条件是
17、指大多数企业所具备的生产条件,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指大多数企业、大多数劳动者的中等水平。在实际生产中,由于不同企业的生产条件、劳动熟练程度、劳动强度不同,因而生产同一种商品花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存在差异,但是商品的价值量只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种含义的必要劳动时间局限于一个生产部门内部。第二层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社会总劳动中按一定比例用来生产社会所需要的某种商品而耗费的劳动时间。 “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
18、类的商品上”。也就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决定着社会在它所能支配的全部劳动中,能够用多少时间去生产某种特殊商品。因为在资源稀缺性与需求多样性并存的前提下,社会生产需要按比例进行,因而只有将社会总劳动时间按需求分配到不同的社会生产领域,使某种商品的生产量与社会需求量相一致,才能保障该类商品的所有价值量全部得以实现。“因此,只有当全部产品是按必要的比例进行生产时,它们才能卖出去。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这个数量界限,不过中国软科学增刊(上)万方数据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含着另一种意义”。由此可见,商品价值量的决定涉及两层含义的社
19、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不仅涉及商品价值的形成,而且关乎商品价值的实现。然而,由于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两者并非总是同步的,可能产生以下情况:从单个商品来说,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合乎要求的;但是从社会对这种商品的总需求来说,它超过了社会需求总量,因而要求企业必须首先按照社会总需求削减产量。也就是,只有满足第二层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要求,才能使企业按第一层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生产的单个商品的价值为社会所认可。有观点认为,不存在两层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笔者以为值得商榷。因为我们可以理论上假设一种极端情况: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可以使某一领域的生产技术水平完全一致,也就是该
20、部门内企业的个别劳动时间不存在差异,那么这种个别劳动时间就是该领域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此时,如果从全社会角度投入到该类商品生产的劳动时间总量超过了社会需求总量,那么超出的部分必定不被社会所接受。即使降价求销,仍会有部分商品不能出售。现实经济中出现的产能过剩,就是社会总供给超过社会总需求的最好证明。这些过剩产能 我们舆论称之为“优质过剩产能”,从部门内部看,并非都不符合第一层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要求,但从全社会来看,则超过了应该投入该部门的劳动总量,因而形成过剩,也就无法实现其价值。可见,商品价值实现是商品价值形成是否有效的强约束条件,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惊险的跳跃”。三、均衡价格与企业社会责
21、任的关系马克思曾指出:“商品的价值量表现着一种必然的、商品形成过程内在的同社会劳动时间的关系。随着价值量转化为价格,这种必然的关系就表现为商品同它之外存在的货币商品的交换比例。这种交换比例既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比它大或小的量,在一定条件下,商品就是按这种较大或较小的量来过渡的”。可见,价格形态本身已经存在着价格偏离价值的可能性。那么价格如何发现价值?又如何涉及企业社会责任呢?均衡价格的形成依据经济学基本原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形成是市场上供需双方相互博弈的结果,最终形成均衡价格。均衡价格( )是消费者为购买一定商品量所愿意支付的需求价格与生产者为提供一定商品量所愿意接受的供给价
22、格彼此一致的价格。因此,均衡价格的形成也就是价格决定的过程。然而,均衡价格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它是市场上买卖双方两种力量彼此不断相互作用的结果。现实经济生活中,人们通常将各种商品或服务进行买卖时的价格称之为交易价格(),交易价格并非始终与均衡价格一致,它或者高于均衡价格,或者低于均衡价格。当其他影响价格的因素不变时,交易价格对均衡价格的回归表现为以下运动过程。()当交易价格高于均衡价格时,会形成需求量相对不足,供给量相对较大,此时供大于求,价格下降,于是供给减少,需求增加,进而又会引起价格上升,最终导致交易价格趋于均衡价格。()当交易价格低于均衡价格时,会形成需求量相对较大,供给量相对不足,此
23、时供小于求,价格上升,于是供给增加,需求减少,进而又会引起价格下降,最终导致交易价格趋于均衡价格(见图)。可见,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无论局部市场的交易价格是高于还是低于均衡价格,最终都要与均衡价格趋于一致。只要交易价格与均衡价格两者存在差异,供求双方相互较量形成的动态调整就会不断进行,最终促使交易价格趋于均衡价格;当交易价格与均衡价格相等时,交易价格趋于稳定。于是,在均衡价格状态下,该商品的需求价格与供给价格相等,该商品的需求量和供给量相等,此时的成交量(需求量与供给量)称为均衡数量。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基于“货真价实”构建企业责任的社会治理机制万方数据图交易价格与均衡价格的关系均衡价格与企
24、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我们认为,均衡价格的形成正是企业在定价过程中必须承担社会责任的根源所在。因为,市场处于均衡状态时的价格,正是从全社会看,既符合第一层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符合第二层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格。此时的均衡价格正好是与价值基本相符的价格,此时的均衡数量也正好是全社会消费者对某类商品的需求总量与生产者能够并愿意提供的商品总量相一致的数量。更进一步说,正是在社会总劳动(资源)中,能够分配到某一领域的社会总劳动(资源)与满足消费者对该类商品的需求所需消耗的社会总劳动(资源)相一致的状态。而且,由于在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全社会的资源能够不断地自由流向最能满足消费者需要的生产部门,或者从
25、供给过剩的生产部门转移出来,从而既实现了资源在不同用途的商品、不同效益的生产企业之间的合理选择,又满足了社会多样性与复杂性的需求。这也正是促使有限的资源在全社会各个领域得到最充分、最有效利用的理想状态,即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由此可见,企业制定价格,看似是微观行为,实则关系到均衡价格的发现与形成,而且是促使资源在不同社会领域有效配置最直接、最敏感的信号。企业定价越是能依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成本消耗的基础上合理获益 追求“货真价实”,越是能促使全社会均衡价格(均衡数量)的迅速形成,社会资源越能够尽快实现在不同领域的有效配置;反之,价格信号失真(价格虚高或产品伪劣),
26、就会导致社会资源在不同领域的无序或无效配置,误导社会资源的流动方向,既造成了在过剩领域资源的浪费,又造成了在短缺领域投入的不足。后者还为伪劣产品的生产提供了可乘之机,不仅未能满足消费需求甚至损及消费者利益与身心健康。可见,企业的定价行为直接关系着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关系着国家经济转型与发展战略,关系着社会福祉与百姓安康,也关系着“十三五”规划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实现。所以,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是企业最应该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企业断然不能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社会、民生于不顾,只强调企业的经济属性,而忽略了企业的社会属性。因此,我们认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赞助社会公
27、益、扶危济困等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而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其实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也是资源有效利用的重要内容)更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即,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应该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这是企业的“内源性”社会责任,其他是企业的“外部性”社会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消费者对某类商品的消费所需使用的资源与社会能够投入该领域的资源形成匹配关系,尽快形成均衡价格,以使价格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充分发挥有效的导向作用。而不是利用信息不对称,向消费者提供伪劣产品或价不符实的产品。这一方面是因为生产伪劣产品或价格虚高不仅是对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最大伤害 损中国软科学增刊(上)万方数据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28、甚至伤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而且,生产伪劣产品或价格虚高还是对社会有限资源的浪费(产品伪劣是对资源的直接浪费,因为它没使有限的资源生产出最有效用的产品;而价格虚高会误导更多社会资源的投入,形成进一步的生产过剩,也是浪费),更是对全社会的犯罪。另一方面是因为在欺诈行为(伪劣产品或价格虚高均属于国家明令规定的欺诈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即使企业盈利丰厚,即使企业用其收益捐赠社会、赞助公益,这种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也必然不为社会倡导与鼓励。即社会不应支持企业在“内源性”社会责任缺失情况下承担“外部性”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企业不应该浪费了资源、破坏了环境、损害了消费者,再以企业收益从事社会公益来掩饰,而应首先
29、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使资源尽量得到有效利用。所以,企业既不应生产伪劣产品,也不应制定虚高价格,而应该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正因基于上述逻辑,我们发现,越是成熟的市场经济体,越会把消费者利益放在重要位置。这并非是由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决策者的个人觉悟高于别国,而是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迫使他们清楚地意识到,他们生产出的产品,若要实现“惊险的跳跃”,为他们带来预期的收益,那么这些产品就必须能够被消费者所接受,否则他们为生产商品所投入的各种消耗就无法得到补偿。从全社会来看,这部分资源消耗(劳动投入)就没得到有效利用。特别是西方市场经济多次大规模的经济危机更是告诫资本家:危机(生产过剩)造成的资源消
30、耗,使得他们的投资也无利可图,甚至血本无归。所以,西方企业对定价权限的归属和运用颇为重视,其定价也遵循科学规则,以促使价格能更有效的回归本源,尽量避免价格失真,而是使之成为引导经济协调有序发展的重要调节杠杆。可见,企业定价表面上看是企业的微观行为,甚至是局部市场(如旅游景点)某一商家的个体行为,但实际上其影响是能够凭借其示范效应波及众多商家效仿,进而在供求双方力量的作用下,决定着资源在全社会不同领域的配置状况,最终决定着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尽管消费者在局部市场(如旅游景点)出于无奈高价支付,但此时的交易价格早已传导到生产的源头,诱使在该领域的资源投入加大,超出社会的真实需求,形成产能过剩,造成
31、资源浪费。例如,由于一线城市房价暴涨,二、三、四线城市商品房供给已形成过剩,导致“去库存”成为当务之急。总之,市场调节实际上是在供需双方利用价格信号寻求均衡的过程中发现价值,即发现投入某一领域的社会总劳动(资源)是否与社会需要的总量相适应的过程。如果众多商家的商品“价不实”“货不真”,就很难在供需总量之间迅速形成彼此的相互适应。因此,从全社会来看,越是更多企业都尽量“货真价实”,均衡价格越容易尽快形成,价格越容易回归价值,社会资源的配置越有效率。所以,作为微观决策主体的企业,在定价时有责任和义务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科学、客观、公正的确定价格,既不能掺杂使假、也不能漫天要价,这应该是一个企业是否承
32、担社会责任的最基本、最重要的衡量标准。四、构建约束企业定价的社会治理机制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年以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为契机,开始了计划价格向市场价格的转变历程。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指出:“价格改革是市场发育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应当根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加快改革步伐,积极理顺价格关系,建立起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 “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不仅如此,我国的价格改革除了不断完善产品、劳务和生产资料的价格形成机制,另一重要方面是“我们要
33、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基于“货真价实”构建企业责任的社会治理机制万方数据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现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出:“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
34、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基于上述改革导向,目前我国已经实现由单纯放开具体商品价格向生成新的价格形成机制的过渡,突破了计划价格体制的束缚,逐渐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模式。具体表现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积极扩大企业的定价权限。截止到年,与改革前的年相比,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市场调节价商品比重由上升为 ;在生产资料销售价格总额中,市场调节价比重上升为 ;政府定价比重由降低到 ;其余 实行政府指导价。进入年,中央定价的商品种类由此前的种(类
35、)减少为个种(类),具体定价项目由项左右减少到项。可见,政府定价比重越来越低,市场调节价的比重越来越高,企业定价已居于绝对主导地位。在这种背景下,如何促使企业有效行使定价权,以最终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就成为必须认真考量的问题。尽管在我国价格改革过程中,以年月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为标志,逐步使价格改革步入法制化阶段。此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价格违犯行为举报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还有年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经年、年修订),这些法规的颁布对
36、巩固价格改革成果,规范和整治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在现实中企业定价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虚假明码标价、蓄意串通垄断价格、虚假降价或折扣、隐瞒有关重要信息、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秤欺行霸市等,导致数量或质量与价格严重不符的现象(包括“青岛天价虾、哈尔滨天价鱼、旅游景点乱收费”等超过市场平均价格合理水平销售商品的定价行为)比比皆是。更有甚者,很多经营者认为“市场经济”就是“自由经济”,价格决定是买卖双方的“私事”,与政府无关,普遍把企业定价等同于随意定价,从而导致各种违规甚至违法行为都是在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出现。其结果,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使价格信号既
37、不反映价值规律也不反映供求关系,不利于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形成,误导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最终不仅增加社会成本(资源浪费),也增加企业成本(库存积压)。可见,在以市场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下,对于目前我国众多、分散且难于整齐划一进行管理的企业定价行为,政府的严厉管控,时常表现出力所不及,因此,迫切需要其他社会监管力量的鼎力相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李克强总理也提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所谓社会治理,就是社会各界以及个人等行为主体,通过平等合作关系,依法对社会事务和社会主体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38、“社会共治”强调的是在社会治理中调动社会各界主体的责任意识,依法对社会事务与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社会共治的主体分为:企业、政府与第三方监管力量。第三方监管也称为社会监管,包括媒体、消费者、非政府组织、行业组织等。因此,构建在社会共治的框架下,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进行“货真价实”定价决策的社会治理机制,就不能单纯依赖政府的监管,还需要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针对目前国内市场定价主体的现状,尤其应中国软科学增刊(上)万方数据调动非政府组织、消费者参与社会监管。这是因为,在现阶段国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广大消费者在与自己的日常生活,乃至生命健康、切身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的各种问题上,不仅缺乏足够的知情权,
39、更缺乏有效的诉求机制,缺乏足够的组织力量去与市场上存在着的不规范行为相对抗。不仅无法保障自身利益不受伤害,也无法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制约企业行为。非政府组织( ,缩写)是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的具有一定程度公共性质并承担一定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可以代表消费者发挥对公共事务的影响力,要求政府约束企业的市场行为。至于规模庞大的消费者()个体,尽管分散且势单力薄,却也并非完全无助,他们处于社会再生产的末端,与商品供给方(生产者、销售者)密切接触,是产品的最终消费主体,也是商品品质与价格的最终评判者。最重要的是他们广泛分布在社会各个层面,是企业行为的直接体验者,比政府主管部门更容易第一时间感知商家行为给他
40、们带来的影响,感知价格是否合理,是否损及自身利益。再者,由于其他社会监管形式都明显带有事后监管的特征,而由不同领域社会成员构成的非政府组织与消费者则可以在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监管,因而他们可以随时披露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尽量减少企业因其市场优势而造成的信息不对称,促使形成竞争性行业所需的信息透明与公开;对于发现的企业违规行为,还能及时借助媒体曝光或寻求政府帮助,迅速加以解决。事实也证明,许多市场违规行为被披露、被遏制,都有消费者的协助。所以,非政府组织与消费者更能弥补政府监管过程中的力所不及,监督企业合法、规范经营,促使需求和供给尽快达到均衡状态,形成均衡价格,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正因如此
41、,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与消费者组织等社会监管机构的存在非常普遍,而且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社会监管作用。然而,我们课题组在北京市进行专项调查却发现,非政府组织在监管企业行为方面的作用还远未被意识到,其作用也就不可能得到充分发挥。我们对来自全国不同地区的名在京工作人员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被问及“回答本问卷之前你知道什么是吗?选择“知道”的人,占 ;选择“不知道”的人,占 ;在被问及“你了解中国的组织的状况吗?你了解发达国家的组织的状况吗?”选择“了解”的各为人与人,分别占 与 ;选择“不了解”的各为人与人,分别占 与 ;进而问及“你了解哪些组织(写出组织名称
42、)”结果是:不能写出国内组织名称的为人,占 ;不能写出国外组织名称的为人,占 。而被写出的国内外组织的名称,主要以各类慈善基金为主,与市场监管(如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销售价格)有关的组织仅有“”热线与消费者协会。在国内,两者均具有官方性质,都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这说明,国内类组织在市场行为监管、敦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活动极为有限,消费者无从认知。在被问及“当你遭遇产品质量安全或欺诈问题时你选择解决问题的途径?”,选择“直接找商家退货”的人,占 ;选择“找政府主管部门”的人,占 ;选择“自己承担损失”的人,占 。而选择“寻求组织的帮助”的仅人,占 。这说明类组织在帮助消费者维权、有效监管企业行
43、为方面的作用不足。尽管调查显示大多数消费者具有维权意识,但基本处于个体状态,通过组织化(如)集体维权的极为有限,说明在我国类组织还未成为帮助消费者维护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总而言之,在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定价权限下放后,尽管有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配套与约束,但由于政府职能机构的监管不可能全天候追踪,因而在市场上依然存在着各种空隙成为不法商家的可乘之机。而且,由于我国的社会监管体系尚有待完善,市场上各种违规甚至违法行为频发也就不足为奇,因此,迫切需要调动社会各界力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基于“货真价实”构建企业责任的社会治理机制万方数据量的积极参与,健全与完善相应的社会监管机制与社会治理架构。五、结论综上所述,通过对在市场条件下企业定价行为的社会责任问题进行分析,我们认为:在我国经济体制(价格体制)不断深化改革过程中,尽管定价权限下放给企业,但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定价,这一方面是政府的法律法规所不允许,另一方面最根本的是市场运行规则所不允许。权限下放给企业,只是因为企业更容易在市场竞争中随行就市,更便于社会发现均衡价格,从而比起政府定价更具有效率,而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随意哄抬价格,人为制造社会均衡状态(均衡价格)形成的障碍,更不意味着企业就有权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企业定价必须“货真价实”,这才是企业最为基本的社会责任。而且,企业只有很好地承担“内源性”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