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机制研究 ——基于湖北多地案例的实证分析-李凌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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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稿日期:20170930作者简介:李凌方(1986 ),男,土家族,湖北利川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经济和土地管理。农民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机制研究 基于湖北多地案例的实证分析李凌方(华中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74)摘要:近年来我国农民合作社迅速发展,呈现出要素综合化和功能多样化趋势。本研究基于湖北多地案例的调查,发现农民合作社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节约交易费用、规范程序、降低风险等优势。农民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机制包括土地股份合作、土地存贷和土地出租。政府兴办型合作社、企业领办型合作社和乡村精英发起型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和实践效果有所差异。运用制

2、度经济学理论探讨了三类合作社在信息传递、利益协调、管理决策和激励约束方面的特点,提出了改进策略。关键词:农民合作社;土地流转;农业产业化;作用机制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1(2018)01008406一、引言土地流转意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可概括为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1。经过多年摸索,我国各地农村探索出了多种土地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其中土地转包模式仍然是目前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之一2。除了转包、转让给大户,分散农民之间也会对土地进行零散的转包、转让、合作

3、、租赁、互换。随着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土地流转政策的放开,农民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成为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中的一支生力军。各地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土地信用合作社蓬勃发展34,比较著名的模式包括枣庄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和宁夏平罗的土地信用合作社模式5。2007年正式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农民合作社定义为: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产品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可分为供销合作社、资金合作社、

4、技术合作社、土地合作社等。从性质上看,合作社是一种兼有企业和共同体双重属性的社会经济组织6。据国家工商总局资料,2015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达153.1万家,实际入社农户10090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42。现有研究虽然介绍了农民合作社和新型土地合作社的发展情况和表现形态,却没有从合作社的视角深入探讨其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作用模式,以及不同作用模式下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的效果。合作社与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的关系如何?是龙头企业为了方便土地流转而创建土地合作社或综合性合作社?还是已有的专业合作社为方便与龙头企业合作、方便社员获取经济收益而创建土地合作社?相较于其他土地流转模式,基于合作

5、社的土地流转有什么优势?政府兴办型合作社、企业领办型合作社和乡村精英发起型合作社在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有何不同?这些问题需要研究者和实践者反思。而且,现实中存在的合作社是否凸显了理论上应具有的本质和发展理念?苑鹏和潘劲等人的研究指出,不少地方建立的合作社没有严格遵守基本原则,出现了异化现象78。检验合作社真实性的方法不在于将一些条条框框套在某些组织,而是要审视其在实践运行中的状况。本研究试图通过分析湖北多地的农业产业化案例,探讨合作社在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机制,并从实践的角度审视政府兴办型、企业领办型和乡村精英发起型三类合作社在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中所发挥效力的差异,揭示合

6、作社相关机制的构建情况和改革思路。第36卷第1期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No.1 Vol.36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2018年第1期)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No.1 2018万方数据二、农民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机制:3个典型案例2015年4月,笔者考察了湖北六个农业产业化案例。实证调研地点分别为: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荆州市监利县、钟祥市石牌镇彭墩村、潜江市熊口镇、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池湖村、恩施市龙凤镇和孝感市。六个案例都有龙头企业的参与,但产业化模式却并不相同

7、。同样,这些地区都实现了集约化生产和经营,开展了土地流转,但进行土地流转的模式却并不相同。从土地流转方式来看,潜江市熊口镇的华山模式通过“反租倒包”的方式开展了土地流转,即通过平等协商,华山公司先从农民手中“反租”土地,平整建设成高产高效模式,然后将高产高效模式的土地以租赁价再成片“倒包”给种养能手。其余五个案例都在不同程度上借助了合作社的作用。其中三例最为典型,且相关的合作社分属政府兴办型、企业领办型和乡村精英发起型三种不同类型的合作社,构成了本研究的主要案例。它们分别是: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的水稻产业化案例,荆州市监利县的福娃集团有机稻产业化案例和湖北省钟祥市石牌镇彭墩村的农业综合产业化案

8、例。(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水稻产业化案例:土地股份合作社模式2014年,在鄂州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太和镇花黄、谢埠、金坜三个村成立了合作社。为便于统筹管理,三个村的合作社分别与合作联社签订合同,组成了湖北太和有机农业专业合作社联社,管理土地流转事宜。合作联社与梁子湖生态文明建设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了湖北联合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联社以土地流转经营权占45的股份(其中谢埠村土地互助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占股12.9、金坜农业经济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占股20.86,花黄众鑫农村经济互助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占股11. 24)。此案例的合作社属于政府兴办型土地股份合作社,合作社的主要管理者由政府推选

9、。在该案例的土地流转中,合作社承担了明显的中介功能,连接了龙头企业和农民。其作用模式可概括为“龙头企业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主要运作程序包括:土地折股、设置股权、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分配方式、确定组织管理机构。农民将土地出租给每个村的合作社,统一交给联社,后者把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化为长期的股权,土地的经营权则委托合作社统一规划经营。农民依入股土地折成的股权从土地收益中按比例获得分配。同时,农民还可以为公司打工获得劳务收入。农民收益的组成方式为:租金分红劳务费。这种模式下,土地流转可以大规模开展,与公司农民之间分散沟通相比,成本更低。因合作社的组织性质,其运作机制也更为规范。而且,农民作为合作

10、社的主人,由合作社集体代表与公司签订入股出租合同,具有更大的谈判力量,可以帮助单个农户规避风险。该镇负责人告诉笔者,合作联社已经流转土地6783亩水田,2736亩鱼池,共计面积9519亩,涉及1388户。 2014年5月,公司分红271万元,合作联社获得122万元的分红,由于农民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参与分红,所以大部分资金都分给了农民。租金为每年400元/亩,称为保底分红。此外,政府的粮食补贴仍然归农民所有,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如图1所示,为了推进工作进度,合作联社制定了“八个一线工作法”。村合作社与村两委是两套班子,专门负责土地流转的协调工作。然后由镇合作联社统筹,与公司进行对接,在更高层次上做好

11、协调工作。合作联社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合同,采取量化指标和细化职责的方式推进工作。以各村为单位,各村合作社为主体逐步推进,将流转土地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分别为宣传发动、确权公示和签订合同。村级合作社统筹和指导本村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宣传政策,发动群众;召开相关会议,主要为合作社理事会会议和土地流转决议会;绘制四至图、丈量核准面积,面积公示,签订流转合同;调处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二)监利县福娃集团有机稻产业化案例:综合性合作社模式在荆州市监利县,福娃集团有限公司是当地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主要从事大米加工和农产品加工,依托本地资源采用订单农业的方式,与农民互助合作,达到镇企共建的目标,

12、需要流转大面积的土地。福天下有机稻专业合作社作为该公司兴办的合作社,在土地流转工作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共流转了3万亩土地,租金为780元/亩。流转期限为10年,签订合同后一次性付清。福天下有机稻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1年,由福娃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属于企业领办型合作社。与案例1相似,该合作社也具有联社性质,下面有43家合作社。该社于2015年获评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该合作社的成立初衷是为了推广“公司基地农业合作社”现代农业模式,牵头带动三丰农机专业合作社等进行工厂化育秧、农机合作等方式,农民参与合作社后比自种田少30费用,可以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复种指数。流转土地后,可进行企业58第1期 李

13、凌方:农民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机制研究 万方数据图1湖北太和有机农业专业合作社联社土地流转工作流程图化耕种,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该社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公司和个人集资入股,其中福娃集团出资675万元,占67.5;有11人以货币的形式出资309万,占30.9;其他18人以实物的形式出资16万,占1.6。可见,该合作社的性质是一个综合性合作社,且不是土地股份制合作社。该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模式不同于案例1。合作社主要在其中起到管理协调的作用,管理土地流转事宜。农民只是将土地出租给公司,并没有入股分红。该合作社是企业领办型合作社,组织的运作有强大的资金保障和其他资本的支持。因为企

14、业的经营的盈利性特征,合作社在企业的领办下具有较高的效率,能最大程度的满足企业的需要。而且,该合作社能提供完善的后续社会化服务,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高,龙头企业与农民的互动紧密,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带动了其他村庄和地区推广土地流转工作的热情,有力推动了土地流转工作。(三)钟祥石牌镇彭墩村农业综合产业化案例:土地存贷合作社模式钟祥市彭墩村是湖北省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该村通过土地集中和规模经营,引进农业企业建设农业生产基地和农产品深加工车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就从一个传统型村庄发展成一个现代化农村。据调研,其土地流转模式借助了土地存贷合作社这一中介。彭墩村由村委会牵头,按照

15、全村农户20:1的办法,共选举16名代表组建了土地存贷合作社筹备小组。筹备小组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制定了合作社章程。全体村民根据章程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2008年8月合作社正式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获取独立法人资格。合作社首先在本村4组试点30户,通过土地存贷合作社进行土地流转集中规模经营。随后整村推进,320户分三期搬进新居,腾出土地3200亩。村将腾出土地中的1800亩作为增减挂钩指标卖给钟祥市。剩下约1400亩土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笔者调研时获知,农民将承包地以每亩1100元/年的价格存入合作社,已有5000亩土地存入,超过全村9000亩耕地的50。图2反映了存贷土地的业务流程

16、。图2彭墩村土地存贷合作社业务流程图2015年,彭墩土地流转又出新招,让农民变股民,即针对土地流转后存在的谁来种地、谁来经营、谁来服务三个难题,原土地存贷合作社模式升级,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的参与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是入社入股,农民可以参加分红;第二是入社不入股,只有务工收入,但可以享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得到价格低的各种农资。该合作社是一个典型的乡村精英发起型合作社,村支书担任理事长。村支书曾在钟祥市经营酒店,在当地属于乡村精英。他利用自身在商界打拼的经验和资本,回乡带领村民创业致富,成立了一个由他担任董事长的彭墩科技集团。彭墩村以土地入股,目前与集团合作建有4个专业合作社,土地存贷合作社

17、就是其中之一。不过,由于发起人也是村支书,该合作社“实质上是由村集体发起并主导、地方政府推动、经过工商部门审批注册、遵守国家政策的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9。张继道和卢新海对这一模式评价较高,认为该土地存贷合作社不同于土地股份合作制,也不同于传统的返租倒包、两田制,与宁夏平罗创立的土地信用合作社模式较为接近,属于基本上符合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方向的一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创新。不过,该合作社后来已经和案例1一样,升级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得以入股分红。综上,三个农业产业化案例中,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相关合作社都经过注册,是独立的法人机构。与简单的公司农民之间分散流转、

18、农民转租给个体等分散的土地流转模式相比,这68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36卷万方数据类基于合作社的土地流模式具有节约交易费用、程序规范、减轻风险的优势。合作社参与土地流转的作用模式并不相同。案例1的土地流转方式为土地入股,案例2和案例3在初期并没有涉及土地入股,而是采用出租或存贷 从农民的角度来看,相当于出租,可获得土地租金。案例1和案例3都借助了专门的土地合作社,案例2则依托于综合性合作社。案例1和案例3中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土地存贷合作社”都可以简称为“土地合作社”。案例1与案例3中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差异在于,案例1中的合作联社不仅仅是一个中介组织,也为新组建公司的股东,

19、在产品的加工销售环节中拥有一定的决策权。三、农民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机制上述三个案例中,农业产业化成效显著的为案例2,其次为案例3和案例1。三个案例的共同点在于农业产业化都借助了合作社的力量。合作社促进了土地流转,从而助推农业产业化的实现。这三个农业产业化案例所反映的农业产业化模式都有合作社的参与,基本都属于“公司合作社农民”的模式。如果进一步细分,按照郭晓鸣等研究者的分类10,由于案例1中的合作联社通过土地入股,与梁子湖生态文明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他入股人组建了新公司,其农业产业化模式属于中介组织联动型;案例2中的福娃集团在合作社成立之前就已经存在多年,且为合作社的发起人,其农业产业化属于

20、龙头企业带动型;案例3中的彭墩集团的建立得益于土地存贷合作社和土地流转工作,较为接近合作社一体化模式,但由于发起人为商人,且为村支书,这种产业化模式更接近于龙头企业带动型。此外,三个案例中的合作社除了承担土地流转工作和协调工作,也承担了其他功能。例如,案例1中的湖北省太和有机农业专业合作社也可看作是一个综合性的合作社,合作要素包括土地、机械和资金(贷款)。另外也有服务合作社专门提供服务和进行植保等工作。公司的事务通过劳务外包给合作社,发包价格为560元/亩。案例2中,福天下有机稻专业合作社为入社农民提供全程的农机、农资、农技服务。 2012年,福娃实行工厂化育秧,机械化耕种、收割,为外出打工或

21、年老体弱的农户打点农田。2015年,为支持合作社农民春耕生产,监利农行与福娃集团合作,由福娃集团提供担保,为福天下入社农民申报了600万元的“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的农户贷款。在案例3中,通过创办合作社,彭墩村以“合作社基地农民”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式,形成了具有示范效应的彭墩模式。而且,当龙头企业和农民发生利益纠纷时,合作社也发挥了调解作用。由此可见,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中承担了复合型中介功能,包括:土地流转中介 将农民的土地通过入股或出租方式流转给合作社,交给公司经营;市场交易中介 公司与合作社合作,签订合同,避免直接与单个农民打交道,节约了交易成本;其他中介服务 除了流转土地和产品销售组织工作

22、,还能提供管理服务,参与到公司的经营和农民的生产中。四、农民合作社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调研发现,农民合作社能否真正发挥其在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不仅受到运作模式的影响,还取决于其各项运行机制是否健全。研究者和实践者需要考虑如下三个因素。(一)理顺合作社生产要素的产权关系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农民利益,更能体现合作社的本质规定和制度特征。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农业生产要素,无论在保障农民利益的方面,还是在引导资本下乡,抑或在促进农业资本的投入力度方面,都是一个核心要素。当农民以土地要素入股合作社的时候,土地的产权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仍然为农村集体所有。三个案例中的土地流转过程都包含

23、合同的签订,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民转让了经营权,仍具有承包权。(二)关联合作社类型与产业化效果合作社发起人差异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相关机制的构建,从而影响土地流转效力和产业化效果。笔者根据与合作社管理人以及社员等群体的访谈以及参考合作社相关文本资料获知,案例1中的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成效的评价一般,而案例2中的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的成效评价较高。政府兴办的合作社在行政力量和国家资产的资助下,具有很强的运作能力。但由于政府机构能够直接控制合作社,工作的开展受到行政因素影响较大,不利于合作社的成长和发展,这可能也是鄂州梁子湖区太和镇的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水平低于监利县的原因。企业领办型合作社自主性相

24、对较强,在企业雄厚的资本支持下,合作社业务工作往往开展顺利。案例2中的福田有机稻专业合作社在各项工作中都颇具成效,近期也被评为省示范社。不过,这种合作社容易受到企业的控制,发展独立性受限。此外,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一批农村精英学习新知识,拥有市场理念,成立了一批合作社。这类合作者基本由农民组成,对本地环境和生产状况十分熟悉,在农业78第1期 李凌方:农民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机制研究 万方数据生产活动中能灵活机动地开展活动,政府行政力量介入有限。案例3在发起阶段呈现了此特点。(三)构建良好的合作社运行机制制度环境深刻影响人的行为,合作社作用的发挥与合作社的相关机制构建情况密切相关。正如青木昌

25、彦所言,制度“以一种自我实施的方式制约着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反过来又被他们在连续变化的环境下的实际决策不断再生产出来”11。一个组织及其组织中的成员所面临的制度可以分为内部制度和外部制度。政策环境、合作社的发起模式基本上决定了合作社及成员面临的外部环境,这与历史因素和机缘有关,是相对较为稳定的特征。合作社及成员面临的内部制度是可以干预的,其中较重要的内部机制包括信息传递、利益协调、激励约束和组织决策四个方面。1.从信息机制来看,农民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者包括政府、企业和乡村精英,多元主体的组成结构决定了农民合作社在信息传递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政府作为国家资源的管理者和政策的

26、制定者,掌握的信息量非常充分,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协调资本、信息、土地、科技等各种资源。在公司主动性不强、地方精英资源缺乏的地区,如案例1,政府牵头的合作社可以发挥政府的信息优势。而企业拥有雄厚的资本,在农业生产弱资本的情况下,企业的资本注入无疑会激发农业生产的活力。公司作为市场的最大的主体,市场意识很强,有能力和动力将农业与市场接轨,推动农业市场化。案例2中的福娃集团正是这样一个公司。乡村精英是农民中的科技能人、科技示范户或其他能人,有一定的资本实力,与普通农民相比,他们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市场敏感性,在同等条件下能生产出产量质量高、经济效益好和市场需求的产品。案例3中彭墩村模式发挥了乡村精英的信

27、息优势。2.从利益协调机制来看,需要统筹各方利益,保障合作社良性发展。三个案例在发放租金、入股分红和劳务收益上都有所尝试。其中案例1和案例3的后期都有入股分红,在合作社经营利润分配环节优先保障农民的利益,增加了农民收益渠道。案例2在未来也可以考虑增加这种创新,以提高社员的积极性。与案例1和案例2的做法不同,在华山模式中,华山公司入股农机合作社但是不控股,更是让利于民的做法。具体而言,笔者建议案例1的合作社向华山模式学习,合作联社不仅带地入股,而且控股公司,让农户成为产业化经营的主体。发展现代农业仍然必须要发挥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此外,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防范企业套取政府对合作社的补贴的风险:有些

28、企业和种养大户将农民的土地集中起来以股份的形式成立农民合作社,但资金的投入和日常运营由企业或大户决定,农民只是普通社员,没有参与合作社决策的机会。对于此类有较强市场性质的合作社,政府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素养的监管人员,对合作社和相关公司的行为实施合理有效的、具有指导意义的监管,保障普通农民参与决策的机会。另外,据笔者调查,在不少地方的农业产业化案例中,本村村民的劳务机会并不多,务工报酬有限。针对这个现象,合作社作为连接农民和企业的中介,应该代表社员与企业协商,增加劳务机会的供给。3.从决策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来看,不同类型合作社的决策民主程度有所差异。案例1中的合作联社与政府的联系很紧密,自然会受到

29、很强的行政干预,其理事长主要由政府推选,工作人员由班子成员商量决定。农民虽然是合作社最大主体,但在决策方式和代理人的选举方面没有自主性,而是决策的执行者和服从者。案例2和3的决策机制相对更为民主。从成员组成结构来看,案例2中农民社员比例为86.7;非农民成员4名,占比13.3。该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构成,形式上做得不错。但是,由于企业牵头组建合作社,合作社发展的重大决策是由企业决定,农民的参与度受到抑制。案例3中的合作社也有章程,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政府农经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其业务工作。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履行管理经营职能,负责具体的

30、土地流转、整理改造的业务。张继道和卢新海文中的图2反映了彭墩村合作社治理结构。乡村精英发起型合作社的代理人和成员都是农民或农民出身(案例3中为农民、商人、村干部三合一的身份),在决策和选举方面更能保证民主性,农民的参与相对更高。另外,合作社还需要处理好成员的平等性与异质性相矛盾的问题。笔者所到访的农民合作社的重大决策大都是由成员投票决定的,成员也可自由退出,基本遵循了合作社的建立初衷和本质规定,体现了“民办、民有、民受益”的办社宗旨12。但是,一人一票对会影响拥有较多股权的社员参与合作社活动的积极性,需要考虑如何在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基础上做一些调整。另一个需要防范的风险是合作社中的机会主义行为

31、问题。合作社大股东、经营者经常侵害其他农民社员的利益。在案例1的激励约束88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36卷万方数据机制中,政府将奖惩标准传达给农民合作社,其中理事长作为信息代理人起到核心作用,经过自己的领会和结合农村的具体情况再为农民做进一步的解释。案例2中企业发起建立了合作社,其选择的代理人可能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或自我私利最大化而忽略成员的利益,需要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的内部管理。案例3中,彭墩模式中乡村精英的权力较大,与当地政府和公司的关系都很紧密,也需要激励约束机制。正如贺雪峰所言,要“警惕富人治村”13。五、结论与启示近年来我国各类农民合作社在各地快速发

32、展,在工业化反哺农业化的阶段呈现要素综合化和功能多样化的趋势。基于湖北省多地农业产业化案例,本研究就合作社与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的关系进行了探讨。研究表明,农民合作社在促成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相较于公司农民的分散流转、农民转租给他人等土地流转模式,基于农民合作社的土地流转模式具有节约交易费用、程序规范、减轻风险的优势,其主要作用机制包括土地存贷、股份合作和土地出租。调研案例也为其他地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供了经验借鉴。其一,理顺合作社产权关系,保障农民社员的利益。调研的三个案例构建了较好的龙头企业与农民利益连接机制,农民收益方式多元,可供借鉴。其二,畅通信息渠道,强化机

33、制建设。湖北省几种典型的以农民合作社为中介的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模式初见成效,与信息渠道畅通有关。通过告村民书、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向农民传递信息、征求农民意见;农民可以通过村民大表大会、村小组长会议、合作社理事会、合作社监事会等平台进行利益表达、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其三,合作社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支持。文中合作社并不为农民自主成立。案例1为政府兴办型,政府除了引导建立合作社,也制定了农民在参与合作社的同时仍然可以获得粮食补贴的政策,激发了农民入社的积极性。政府还应该鼓励专业合作社等发展类型多样的社会化服务主体,更好为农民提供生产、经营、信息、技术等服务。研究还发现,政府兴办型合作社、企业领办型

34、合作社和乡村精英发起型合作社所选用的土地流转方式和农业产业化方式有所差异,成效也有所不同。在政府兴办型合作社中,由于政府科层结构和管理体制的特殊性,信息传递机制更加完备,决策更加迅速,但是缺乏民主。政府有社会资源的配置权,所以利益协调和激励约束方面更能发挥“掌舵”角色。企业领办型合作社拥有企业的雄厚资金支持,更能发挥好激励约束的功能,但相对于政府兴办型合作社而言,掌握的信息较少,加上企业的逐利性,利益协调机制有待于完善。乡村精英发起型合作社最接“地气”,更能保障农民的利益和决策的民主性,可以调动农民参与合作社工作的积极性,但缺乏资本和信息,需要政府和企业的支持。建议未来农业产业化模式中的合作社

35、能够完善信息传递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管理决策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土地流转的有效开展,实现农业产业化的惠民初衷。希望未来有更多实证研究,总结各地合作社的探索经验,无论成功抑或是失败的经历,都将丰富农民合作社的理论和实践。参考文献:1董国礼,李里,任纪萍.产权代理分析下的土地流转模式及经济绩效J.社会学研究,2009(01).2杜朝晖.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 模式、问题与对策J.当代经济研究,2010(02).3中央党校经济学部调研组.土地合作社:一种新的农地经营模式 徐庄土地合作社的调查与思考J.理论前沿,2009(02).4楼栋,孙晓明,孔祥智.土地流转合作社发展探析 河北省三家土地流转

36、合作社调查报告J.农村经济,2013(04).5程志强.对我国土地信用合作社实践的思考 以宁夏平罗为例J.管理世界,2008(11).6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辨析:一个基于国内文献的讨论J.中国农村观察,2012(05).7苑鹏.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制度的变异现象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13(03).8潘劲.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背后的解读J.中国农村观察,2011(06).9张继道,卢新海.农村集体土地存贷合作社的制度经济学分析:彭墩村的案例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12,26(03).10郭晓鸣,廖祖君,付娆.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联动型和合作社一体化三种农业产业化模式的比较 基于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7(04).11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 作为政治域稳定均衡的国家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12邵科,徐旭初.成员异质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影响 基于浙江省88家合作社的分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02).13贺雪峰.警惕富人治村EB/ OL.(20120918)20161227.http:/ / article/2013/0421/ article_33513.ht-ml.责任编辑:胡晓98第1期 李凌方:农民合作社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机制研究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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