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和新准则会计要素处理的差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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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税法和新准则会计要素处理的差异 会计要素是根据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所确定的财务会计对象的基本分类。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侧重于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收入、费用和利润侧重于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会计要素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密切相关,但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与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务处理有一些差异。 一、资产 基本准则第三章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

2、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符合以上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为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资产的分类、确认、计价、扣除方法和处置几个方面的内容:资产在税务处理方面可分为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几个主要类别。 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确认为税务处理项目:一是与该

3、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能够带来应税收入;二是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允许进行税务处理;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允许进行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摊销费用,不允许扣除。 资产税务处理的扣除方法,包括固定资产和生物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存货成本的结转、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等。 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所产生的所得,应并入资本利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产生的损失,可冲减资本利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款规定,企业各项资产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

4、资产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二、负债 基本准则第四章规定,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符合上述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且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为负债。 企业所得税法对负债的处理,区分负债的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企业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所形成的负债,在税务处理上,一般不允许负债本身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由

5、于负债而产生的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允许在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而产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一般允许在税前扣除;但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借款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推定义务是指根据企业的经营习惯、对客户的承诺或者公开宣布的政策而导致企业将承担的义务所形成的负债,在税务处理上,一般不允许这些负债在税前扣除。例如,企业多年来制定有一项销售政策,对于售出商品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售后保修服务,预期将为售出商品提供的保修服务就属于推定义务,应当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此费用尚未发生时,不允许在税前

6、扣除。企业的预提费用属于流动负债,也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在税前扣除。 三、所有者权益 基本准则第五章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

7、的流出。 在企业所得税上,不同来源的所有者权益的处理是不同的。 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构成企业注册资本或者股本的金额、投入资本超过注册资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额(即计入资本公积的资本溢价或者股本溢价),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债务的豁免等,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留存收益是企业历年实现的净利润留存于企业的部分,主要包括累计计提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属于企业的税后利润,不应再重复征税。/P一、收入基本准则第六章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

8、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定义,包括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等。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

9、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税法中的收入总额是一个包含收入内容往往比会计收入定义多的概念,一切能够提高企业纳税能力的收入,都应当计入收入总额,列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收入总额应是使企业资产总额增加或负债总额减少,同时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的收入。如果收入使资产与负债同额增或减,结果未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化,则不是应税收入,如从银行贷款、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等,都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二、费用基本准则第六章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

10、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

11、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在企业所得税中,与费用对应的概念是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确定企业的应税收入后,企业会计处理的成本、费用项目哪些不允许扣除、哪些有限额扣除、哪些允许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核心问题。由于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项目多、差别大,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较为复杂。 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明确企业会计处理的成本、费用项目哪些不允许扣除,哪些有限额扣除,哪些允许扣除税法不可能全部列出。这就是说,税法没有规定不允许扣除、有限额扣除的,都允许在税前扣除。 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应该符合

12、以下几个扣除原则: (一)正常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的正常性原则,是指纳税人一项支出必须是正常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符合经营常规,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谓正常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成本、费用和损失必须是在某一取得所得的经营活动中正常发生的,是纳税人在自己的特定经营中经常或习惯支出的。这主要根据纳税人经营的性质来判断。第二,费用支出应归属于当前的纳税年度或会计期间。例如,一个企业当年支付了今后五年的广告费,如果一次性在税前扣除是非正常的。正常性原则的实施,往往依赖于税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要求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 (二)必要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的必要性原则,是指一项费用只有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必要的才允许在税

13、前扣除。必要的费用是对纳税人取得所得的活动来说是具有经营目的的、适当的、有益的;对其他同类型企业的理性和谨慎的经营者来说在类似的环境下都会发生。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费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主要从支出在经营上的有无必要性进行判断,而不是支出所带来的结果进行判断。例如,一个企业家爱好文物收藏,企业购买了一些具有历史价值的珍贵文物,吸引了一些爱好文物的人来观看,这些人不少成了该企业的大客户。虽然购买文物支出为企业带来了一些利润,但此项支出不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因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必要性原则可以在判断企业的支出是否允许扣除上广泛应用。 (三)合理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的合理性原则,是指一项成本或费用只

14、有在内容和数额上都是合理的,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否则要进行纳税调整。合理性原则经常出现在涉及关联方交易的纳税调整中。当非关联方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以公平价格进行交易时,最终谈判结果一般是市场公允价格。然而,当关联方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通过比公平交易高或低的价格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进行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时,则被视为违反合理性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四)合法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的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论费用是否真实发生、确定、相关、必要、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便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已作为费用列支,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营而支付的罚

15、金、罚款、滞纳金和被政府没收财物的损失,违法支付给个人的回扣,贿赂支出等等,均不准在税前扣除。需要说明的是合法性原则主要是针对成本、费用扣除而言,对于收入来说,不应受合法性的限制,即对所有收入均应纳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征税,不论是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这可以部分校正司法的不健全。 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结果对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来说,多数实际发生的正常的、必要的、合理的、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可以扣除的,可以依据会计计算的基础直接使用;有的是应该限制扣除或不允许扣除的,税法另行规定。纳税人应按照税法的要求,填报纳税申报表。企业可以根据会计准则决定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及各项列支项目和标准,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16、设立报表,但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应是按税法的规定和计税标准计算的。 三、利润基本准则第六章规定,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应当将利润项目列入利润表。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纯收益的征税,在企业所得税中,与利润对应的概念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17、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常是大于利润额的。这是因为企业的有些费用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还有些利润是有限额在税前扣除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小于利润额。这是因为企业有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加计扣除、收入打折等税收优惠,并且企业所得税还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P试论所得税会计新旧准则差异 1引言酝酿多时的新会计准则终于在今年2月15日由财政部正式颁布,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首

18、先在上市公司中执行。会计准则因时而变,顺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众对企业财务信息的更高期盼,也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向国际准则的趋同进程迈上了新台阶。就内在的参照和衔接而言,除了关联方信息披露,公允价值的计量及同一控制下企业的合并等问题,其它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在诸多方面基本吻合。1为实现与国际接轨,新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做了较大的调整,并规定了一些可资操作的具体规范和制度。对于所得税调整的具体推行,有评论说是实现难度最大的革新项目之一。有鉴于此,以所得税会计为核心,对新旧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和分析,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作出相应的判断。2新旧会计准则比较21相关概念资产负债表观(conce

19、pt of balance sheet)是新准则的核心和精髓。所谓资产负债表观,指的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出发确认资产、负债及收益,这种观念是新准则中整个所得税会计体系的基础,体现在变革的各个方面。依托资产负债表观,新准则提出了计税基础(tax basis)、暂时性差异(temporary difference)、递延所得税资产(deferred/future tax asset)及递延所得税负债deferred/future tax liability)等概念,这些概念均为GAAP、IFAS中十分成熟的概念。211计税基础(tax basis)概念的提出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对应,是资产或者负债

20、在税法的规定下确认的价值,同时也是会计和税法差异比较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概念。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对于负债,新准则也就其计税基础做出规定:“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类似的阐释在旧准则中并未出现。有了计税基础的概念,新准则可以顺理成章地运用资产负债表观处理所得税。计税基础的提出,是整个税收处理体系运转的前提。212暂时性差异(temporary difference)取代时间性差异(timing diff

21、erence)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而且,这些差异在日后都将全部或部分转回。而在旧准则的相关规定当中,采用的则是时间性差异。这两种不同的提法表明新旧准则观点上的差别。时间性差异是从利润表的角度导出的差异,是某个时间段的数据;而暂时性差异则是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导出的差异,是一种时点数据。类似于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的关系,暂时性差异也可

22、视为时间性差异的累积性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两个差异是在同一种情况下同时产生的,因为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除了数据上有时间和时点的区别;但某些暂时性差异并非时间性差异,即暂时性差异可分为时间性差异及其他暂时性差异两类。如企业合并中的公允价值调整后,被合并公司的资产或负债在会计上按公允价值入账,而税法规定纳税时仍按原账面价值计算,致使合并后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这一差异即为非时间性差异的其他暂时性差异项目。使用暂时性差异概念,即资产负债表分析法,能够辨认出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而这些差异在损益表分析法下将被视为永久性差异,故使用暂时性差异概念来分析,显然更为科学

23、。2在国际范围内,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已被运用于美国1991年公布的第109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中,加拿大等国在建议性准则中也采用了此概念,1996年国际会计准则又将其纳入其中。迄今为止,此项概念已成为国际会计界普遍认可的成熟概念之一。在这种背景下,新准则采用暂时性差异概念,当属应有之义。213从递延所得税到递延所得税资产(deferred/future tax asset)和递延所得税负债(deferred/future tax liability)旧准则对于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的会计处理,是作为递延税款,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可见,“递延税款”是个混合性账户,既可确认为借方,也可确认

24、为贷方。而新准则将企业对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相应的所得税负债,将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为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和暂时性差异相对应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是将来可用来抵税的部分,是应该收回的资产,所以对应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将来应该交纳的税金,是应该清偿的负债,所以对应于递延所得税负债。从混合性账户到资产和负债分别列示,一方面更为明晰地逐笔反映了企业的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了新准则的资产负债表观。将所得税差异分别确认为资产和负债,进一步

25、明确了企业纳税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与原递延所得税账户余额相比较,更符合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原则。22会计处理方法 221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旧准则针对时间性差异的会计处理,允许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可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而新准则针对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是这样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依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

26、税费用”。可见新准则选择了债务法,抛弃了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这两种方法的局限性。/P大家知道应付税款法的操作较为简便,目前在我国会计领域使用面最广。但是这种方法将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同等对待,显得过于简单,也不符合配比原则、信息质量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原则。这些固有缺陷必须加以改变,所以随着我国经济及会计环境的发展,应付税款法最终将退出历史舞台。递延法在处理本期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时,将之一直保留到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在实际处理时要区分每一笔资金的发生和转回,当税率变化时其操作的复杂程度显著增加。由于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是按照产生暂时性差异时所适用的所得税

27、率计算,而不是现行税率计算确认,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作调整,因而递延税款账面余额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也不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没有足够的相关性,所以也必然会被淘汰。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96年修订的IAS12中已规定禁止采用。关于债务法又可分为损益表债务法(Income statement approach)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Balance sheet approach)。损益表债务法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新

28、准则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使用损益表债务法还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但从定义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来看,显然更侧重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3从国际通用标准角度来看,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GAAP唯一允许的方法,GAAP和IFRS均不允许损益表债务法的使用。其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资产负债表观的要求,从资产负债表出发调整利润总额是ISA的要求和国际趋势;其二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更加科学,如果使用损益表债务法,可能会忽略某些不体现在损益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4例如,一个企业拥有价值为10,000元的有价证券,一年后,这些有价证券的市价为15,000元。如果该企业运用权益法来核算长期投资,

29、这个事项将导致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产生,假定税率为30,则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500元,即这个事项使权益增加了3,500元而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了1,500元。“直接记入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权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十二条),所以该项目不会体现在损益表中,若采用损益表债务法将无法体现这笔递延所得税负债,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就能轻松确认这笔暂时性差异(该有价证券的账面价值为15,000,但计税基础仍为10,000)。其三是对上市公司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能够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基于上述分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暂时性差异。22

30、2亏损弥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企业在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这就产生了未来可抵减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对于这一差异,可视为亏损当期的所得税利益,但是否应将之确认为所得税收益进而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新旧准则有不同的做法。我国旧的企业会计制度并未将经营亏损所产生的可抵扣时间性差异视为一项所得税收益,企业在发生的当期无需相关会计处理,既不确认所得税收益,也不记入递延税款的借方。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种处理方法,一般称之为当期确认法。使用该方法,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

31、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若不能,企业就不应确认。这种做法与国际会计准则相符。23列报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在损益表中单独列示,同时也一并规定了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与所得税有关的事项。同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增强了财务报表列示的明细度,增加了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有助于企业财务决策效能的进一步提高,也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更好的理解和判断。3现实意义及其影响新准则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会计实务界的一件大事,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革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资产负债表观的应用,使得我国的所得税会计体系更加

32、科学,也使微观经济主体行为在新的框架内得以重塑。31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推行是对我国上市公司的一大考验以往的所得税会计核算中,企业对所得税核算会计方法选择的余地很大,既可以选用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而新准则规定只能采用纳税纳税影响会计法。从理论上来说,纳税影响会计法优于应付税款法,更能体现“所得税是企业在获取收益时发生的一种费用”这一观点。但实际操作必须在现实约束条件下进行,纳税影响会计法的复杂程度,以及对配套会计环境的要求远远高于应付税款法,企业会计工作将随之作出重大调整。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上市公司仅占20%左右,除了部分在国外上市的金融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使用最简便的应付税

33、款法。上市公司尚且如此,非上市公司的情形更不容乐观,因此,国内企业尚缺乏技术操作经验。可以想象,纳税影响会计法必将成为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推行的攻坚之役,我国上市公司面临重大考验。/P 32新准则的全面实施可以降低职业判断失误的负面影响所得税准则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体系,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减少了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的主观臆断成分,为更加规范、具体地确认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提供了必要的依据。对由于可抵减暂时性差额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很多情况下是依靠职业判断来衡量的。为减少主观随意性,新准则要求类似的职业判断须有合理的证据,以说明预期未来的所得税利益将会实现,在暂时性差额的转销期间

34、内,将有足够的应税所得;同时,对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价,如果不符合确认标准,即预计未来的所得税利益不能实现的,应将预计不能实现的部分立即确认为本期所得税费用。所得税准则的这一规定,为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提供了有效参照,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所得税会计信息可能产生的误导。33其内在理念隐含着我国会计领域宏观调控职能的进一步转变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意志,它不仅在微观领域影响会计行为,而且在经济格局当中也具有一定的宏观效应。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科学、规范的新准则,可以促成会计信息的统一适用性,极大地压制企业粉饰会计信息的欲望。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一指导方针

35、自始至终贯穿于市场规则之中。新准则提倡专业判断,关注会计领域的重难点问题,立足于维持会计信息发布者和使用者的良好互动,有利于增强企业会计工作的趋同愿望。显然,政府的期望值已经倾向于从长远利益导向角度予以调和,“裁判员”的角色定位渐趋明朗。在这样的形势下,企业必须全面领会新准则的内容和实质,真正适应和体现新准则的要求。市场规则的国际化进程不可逆转,企业自身也要注重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学习和理解,同时结合我国现实的会计环境做出具体的分析和判断,切实完善会计信息,进而迎头赶上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时代潮流。4结束语总之,改革的道路充满艰辛和曲折,新准则在推行与实施过程中必将遭遇诸多障碍,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新准则的颁布实施将大大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大力推动我国的经济全球化进程。与之相伴随的是会计理念的全面更新,原有的会计从业思维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新思维引导新行为,新准则也必将成为我国会计工作领域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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