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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债法债法上卷第一编 债与债法第一节债法概述【典型案例】一、债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债法的概念界定债法是民法关于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那一部分法律规范的总称。债法不应当叫做债权法。债法包括形式上的债法与实质上的债法。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二)债法的特征1 债法的基本性质为动态财产法2 债法的主要内容为任意性法律规范3 债法的适用具有广泛性4 债法非为固有法而具有国际化趋势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二、债法的地位与调整功能(一)债法的地位第一,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法分则的一编。第二,民法总则规定的规则原则上适用于债法。第三,债法与民法其他部门法具有密切关联。(二)债法的调
2、整功能1、为社会活动和交易提供行为规范和行为预期2、保护债的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实现行为自由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三、债法的适用方法(一)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适用法律(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直接适用任意性规范(三)当事人对合同约定内容发生争议由法官依法进行合同解释(四)当事人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约定无效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案例讨论】讨论提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意向书并不是签订了正式合同,双方并未发生债的关系。讨论问题:(1)毛纺厂与制衣厂之间是否成立债的关系?(2)毛纺厂在没有签订正式合同前的送货行为,是履行债的行为吗?(3)应当如何认识制衣厂因急需
3、原料使用了已经拒绝收货的10吨洗净改良羊毛的行为?(4)本案属于债法调整的范围吗?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和基本原则【典型案例】一、债法的体系债法的体系包括债法的制度体系、规则体系和立法体系。(一)债法的制度体系债法的制度体系,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债法所规定的基本债权制度。(二)债法的规则体系债法所规定的规则就是债法的规则体系。(三)债法的立法体系债法的立法体系,是指在民法中债法的编纂体例或者结构形式。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二、债法的基本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债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
4、本准则。(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债法的最高原则,简称“诚信原则”,也称为“帝王规则”。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明确地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1、确定行为规则2、平衡利益冲突3、解释法律和合同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三)债的相对性原则债的相对性原则是指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及债权人的受领权利,是同一给付关系的两个方面,仅特定债权人可以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债法准则。1、主体相对性2、内容相对性3、责任相对性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案例讨论】讨论提示:根据债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不得向债的关系之外的当事人请求履行债务,但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恶意侵害债权,构成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
5、讨论问题:(1)受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约束,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能够起诉第三人吗?(2)本案原告起诉被告丙银行,其起诉理由成立吗?(3)你作为法官,会怎样判决这个案件呢?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第三节债法总则【典型案例】一、债法总则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一)理论和立法关于债法总则地位的意见分歧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关于债法总则的法律地位一直存在争议,问题集中在民法典要不要规定债法总则上。在理论上,几乎所有的民法学者都赞成规定债法总则,但在立法上,立法机关的倾向性意见是不规定债法总则。上述分歧的最终结果,立法机关的意见很可能成为现实,即民法典不规定债法总则。如此一来,债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还有自己的地位吗?第一
6、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二)债法总则是民法的必要组成部分第一,民法典即使没有直接规定债法总则,债法总则也是民法的必要组成部分。第二,在民法理论上,民法学说体系不可能没有债法总则。第三,在学理上,应当把分散在民法典各个部分中的债法总则的规则集中起来进行研究,形成完整、严密的债法规则,形成债法总则的债法一般规则,全面理解、正确掌握。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二、债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债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债法总则规定的是债法的一般规则,是抽象出来的规则,具有概括性。而合同之债是具体之债,是在债法总则指导下、约束下的具体之债。债法总则比合同法总则更抽象,能概括各种债,
7、能够为各种以行使请求权和受领给付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提供一般性规定。而债法的基本规则对于合同法都是适用的。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三、债法总则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我国制定了侵权责任法,使侵权法脱离债法的体系而单独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作为权利保护法而存在。债法总则与侵权责任法之间的关系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侵权责任法是权利保护法,是通过确定侵权责任的方式,对侵权行为受害人的权利进行保护。其次,债法总则对于侵权责任法具有指导作用。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四、债法总则与其他具体之债的关系我国民法典的框架,除了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合同之债的规则之外,还在合同法中规定了缔约过失之债,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无因管理
8、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在物权法中规定了悬赏广告之债,以及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其他具体之债。所以,无论在何种民法部门法中规定的具体之债,在规则上都必须接受债法总则的指导,受到债法总则一般规则的约束;同时,对于各种具体之债的具体规则应当优先适用。第一章 债法与债法总则【案例讨论】讨论提示:在债法总则理论中,不存在违反债法的精神损害赔偿,只有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讨论问题:(1)本案中15名原告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何种性质的权利?(2)他们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能作为违反债的请求权成立吗?第二章 债与债权第一节 债【典型案例】一、债的概念及其发展(一)债的概念债是指因
9、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请求为特定给付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债的概念的发展现代民法债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大陆法系民法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把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基本类型,使其成为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一。英美法将债称为obligation,是指联系两个法律人格,赋予每一个法律人格具有法律效力的相互权利、义务的约束或纽带。我国债的概念来源于“责”字,专指所欠金钱债务,后来用“债”表示,专指金钱债务。第二章 债与债权二、债的本质和特征(一)债的本质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2、债是一种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3、债是一种主体具有相对性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4、债
10、是一种为当事人实现特定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二)债的特征1、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2、债的内容的本质是请求权3、债的客体为给付4、债的发生原因为意定或者法定第二章 债与债权【案例讨论】讨论提示:本案争议的有奖销售活动,约定中奖率并予以公开,且经过公证,属于射幸合同之债,不属于欺诈行为。讨论问题:(1)商家承诺脑白金里有金砖,是否构成债的关系?(2)顾客在买来的脑白金中没有发现金砖,是否有权请求商家承担履行承诺的义务?第二章 债与债权第二节债权【典型案例】一、债权的概念和功能(一)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债权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依据债的规定为特定的给付行为的权利。债权有以下法律特征:1、
11、债权具有相对性2、债权具有期限性3、债权设定具有任意性4、债权具有相容性5、债权具有平等性第二章 债与债权(二)债权的功能1、给付请求2、给付受领3、债权保护二、债权物权化和债权相对性的突破(一)债权物权化(二)债权相对性的突破1、涉他合同2、债的保全3、第三人侵害债权第二章 债与债权三、债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债权与物权债权与物权共同反映社会经济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它们之间存在重要联系。但债权与物权之间有严格区别:第一,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的特定利益,而债务人必须履行自己的债务才能够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第二,债权除了法定之债之外,都是采取任意主义,只要不违
12、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债权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自由设定债权。第三,债权是相对权,债权只能约束特定的债务人,不能约束债权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第四,债权的客体是给付,即债务人特定的给付行为。第五,债权的效力具有相容性,在同一个物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同时存在的债权都是平等债权。第六,债权具有时限性,受到时限的限制,超过时限的债权不复存在,或者存在的债权也变为自然权利,不具有强制性。第二章 债与债权(二)债权与知识产权 债权与知识产权同样是财产权,都具有财产的内容,都能给权利人带来财产上的利益,都具有可转让性,都有期限限制。债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是:第一,知识产权只能为特定身份的人所享有,债权
13、可以为任何主体所享有。第二,知识产权是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第三,知识产权是支配权,权利人可以对智力成果进行支配;而债权是请求权,不具有支配性。第四,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财产,是智力成果;而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第五,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限制,而债权不受地域限制。第六,知识产权的取得一般须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一一加以确认和授予,只有著作权除外;而债权多数由当事人自行设定。第二章 债与债权(三)债权与人格权人格权与债权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体系,相似之处不多。债权与人格权的区别是:第一,人格权的性质属于固有权,而债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为设定或者法律规定才能取得。第二,人格权为非财产权,在人法
14、的范畴之中;而债权为财产权,在财产法范畴之中。第三,人格权的性质是支配权、绝对权,债权的性质是请求权、相对权。第四,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不是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更不是行为;而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第五,人格权的存续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并且不得抛弃;债权受期限限制,并且可以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消灭或者变更,同时也可以自由处分。第二章 债与债权(四)债权与身份权 身份权与债权是分属于民法的人法与财产法的不同民事权利。二者在权利的内容上有相似之处,即身份权的权利主体内部具有相对性,相互之间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债权与身份权的区别是:第一,债权是相对权,具有相对权的一切特征
15、;而身份权是绝对权,具有绝对权的一切特征。第二,债权是请求权,权利实现的方式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身份权是支配权,身份权主体对身份利益共同支配。第三,债权是动态财产权,身份权是人身权。第四,债权仅与债务发生关系,构成债权债务关系;身份权是具有相对性的绝对权,身份权主体既与其他所有人构成绝对权法律关系,又在权利主体之间发生具有相对性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有外部和内部双重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第二章 债与债权【案例讨论】讨论提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虽然是合同意向书,但性质为本合同的预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讨论问题:(1)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成立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2)本案原告对被告是否享有债
16、权?(3)原告的权利应当采取何种方法予以保护?第二章 债与债权第三节债权的本权请求权【典型案例】一、债权的基本属性(一)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的基本属性是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根据权利的内容,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二)债权请求权是本权请求权(三)债权请求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1 债权本身就是给付请求权2 债权保护自己的权利也是请求权3 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产生侵权请求权第二章 债与债权二、债权作为本权请求权的特点(一)债权自成立之时就成立了请求权(二)未届请求期限的债权不是期待权(三)债权请求权是本权请求权中的一种三、债权请求权的不同形态和内容(一)债权的静态请求权的内容 静态的债
17、权请求权是债权在其请求期限尚未届至之前的形态。(二)债权的动态请求权的内容 动态的债权请求权是债权人可以行使或者正在行使请求权的债权。第二章 债与债权【案例讨论】讨论提示:某饭庄提供收费套筷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讨论问题:(1)饭庄关于就餐套筷收取1元钱费用的声明是否构成约定债的关系的内容?(2)客人拒绝饭庄给付套筷费用的行为是否违反债的约定义务?(3)如果本案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你作为法官会怎样判决这起案件?第二编债的流转第三章债的发生与种类第一节债的发生【典型案例】一、债的发生与债的发生原因(一)债的发生的概念与特征债的发生,是指债的关系的原始发生。债的发生有以下法
18、律特征:1、债的发生是法律关系变动的一种法律现象2、债的发生是债的法律关系发生3、债的发生是债的原始发生第三章债的发生与种类(二)债的发生原因的概念和种类 债的发生原因也叫做债因,是指债的关系原始发生所基于的事实。关于债因的种类,各国立法颇不一致。罗马法对债因规定为四种:一是契约;二是准契约,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以及监护、偶然共有及遗赠;三是私犯,即侵权行为;四是准私犯。法国民法典规定债因沿袭罗马法的旧例。 我国的债的发生原因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单方允诺和缔约过失行为。1 关于侵权行为2 关于缔约过失行为3 关于单方允诺第三章债的发生与种类二、债的发生形式(一)债的发生
19、形式的概念 债的发生形式,是指从抽象的意义上说,是因哪些民事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关系,也称为债的发生类型。(二)债的发生的具体形式1 单独之债(1)因双方或者多方的法律行为而发生之债(2)因单方法律行为而发生之债(3)因法律规定而发生之债2 伴生之债第三章债的发生与种类【案例讨论】讨论提示:本案被告王某的行为构成恶意不当得利,是发生债的原因之一。讨论问题:(1)为什么说王某的行为构成恶意不当得利呢?(2)发生债的原因有哪些?(3)对债的种类进行不同的划分,在法律上有何意义?第三章债的发生与种类第二节债的种类【典型案例】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一)意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债权、债务内容完
20、全由当事人自由约定,无须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债。(二)法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债。第三章债的发生与种类二、主债与从债(一)主债 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具有牵连关系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并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那个债。例如借贷之债与保证之债并存,但借贷之债居于主要地位,因此是主债。(二)从债 从债是指两个并存的具有牵连关系的债中,在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依附于主债的那个债。保证之债在效力上从属于借贷之债,并且依附于借贷之债,因此是从债。第三章债的发生与种类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一)特定之债 特定之债,是指与债的关系成立时,债的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二)种类之债 种
21、类之债,是指债成立之时以未加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物,仅以一定的种类和一定的数量确定为给付标的物的债。四、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一)货币之债 货币之债是指债务人以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标的的债,也叫做本金之债。(二)利息之债 利息之债是指以支付原本的收益为内容的金钱之债。第三章债的发生与种类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一)简单之债简单之债也叫做单纯之债,是指具有确定的单一标的的债。(二)选择之债1 选择之债的概念和性质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在成立之时,确定的标的有数个,当事人在履行时可以选定其中一个而为给付的债。其要件,一是须预定数宗给付,二是须于数宗给付中选定其一为给付。2 选择之债的特定(1)
22、对物的选择。(2)权利的选择。(3)行为与物的选择。第三章债的发生与种类六、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一)可分之债可分之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务是可以分割的债。(二)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的给付标的不能分割的债。七、单独之债和多数人之债(一)单独之债单独之债,是指债的关系中债务人为一人的债。(二)连带之债1 连带之债概述2 连带之债的发生原因连带之债产生于两种原因:一是基于法律规定;二是基于法律行为。3 连带之债的效力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第三章债的发生与种类(三)按份之债1 按份之债概述 按份之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
23、分担债务的债。2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1)债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双方都是一人的债不成立按份之债。(2)给付基于同一发生原因,即双方当事人因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除此之外,债的转移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3)债的标的为可分,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能够分为数个给付,并无损于债的性质或者价值。给付性质上不可分或者依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可分的,不能成立按份之债。(4)数个债权人的债权份额或者数个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在债成立时已经确定。3 按份之债的效力第三章债的发生与种类(四)不真正连带债务1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和种类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
24、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第三章债的发生与种类2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是:第一,债务人是基于不同原因发生数个债务的数人。第二,不同的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的债务相互重合。第三,债务人都对债权人负有完全的债务,不分份额,全部负责。第四,相互重合的债务只需履行一个债务即可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第五,全部债务最终归属于最终债务人。第三章债的发生与种类3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两个方面。第三章债的发生与种类【案例讨论】讨论提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为先租后买,后买和续租的权利就是
25、选择权,在2年的租赁期满时有权选择继续租赁还是买卖。讨论问题:(1)本案承租人在合同中享有的“后买”权是一种什么权利?(2)选择权之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3)你作为法官,支持原告还是支持被告的主张?(4)研究债的类型有什么意义?第四章债的标的第一节债的标的概述【典型案例】一、债的标的的概念债的标的也就是债的客体,是债的权利和义务所集中指向的对象。第四章债的标的二、债的标的与债的客体关于债的标的与债的客体的关系,我国民法学界曾经存在较大争论。民法通则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学者认为,尽管在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标的的问题上比较混乱,但在债的理论上,标的与客体只是用语的不同,二者并无实质差别,都是用来指债权债
26、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第四章债的标的【案例讨论】讨论提示:购买电视机和买卖合同是种类之债,但购买的电视机一旦特定,就成为特定之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标的物特定的时间。原告主张在选择之时已经特定,被告主张在给付之时特定。讨论问题:(1)本案的合同标的应当怎样确定?(2)原告对于被告的给付不予受领,是否构成违约责任?(3)如果你是法官,你对本案如何适用法律?第四章债的标的第二节给付【典型案例】一、给付的概念和有效条件(一)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给付是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为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依照债的宗旨而应当实施的行为的总称。给付不同于履行,其区别是:(1)性质不同。(2)形态不同。第四章债的标的给付有以
27、下法律特征:1 给付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2 给付是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3 给付是具体的债务履行行为的概括第四章债的标的(二)给付的有效要件1 给付必须合法 违法的给付包括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给付和违反公序良俗的给付。2 给付必须确定给付必须确定是实现债的目的所要求的。法律要求给付的内容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已经确定,或者至少于债务履行时能够确定,否则将导致债的关系无效。3 给付必须适格 给付必须适格是指债的给付依其性质,适于作为债的标的。第四章债的标的4 给付必须可能债的标的为不能有四种情形:(1)给付法律效力的发生在理论上为不能,如就自己的所有物由他人买受其所有权的合同,在理论上为不能,十分清楚
28、,无设置明文规定的必要。(2)给付法律效力的发生在法律上为不能,例如在不得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因其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使其内容不能实现。(3)附条件债的关系的条件行为效力的发生为不能。(4)给付法律效力的实现为不能,例如让与已烧毁房屋所有权的合同之债,这时所有权移转的实现为不能,不能认为其有效力。第四章债的标的二、给付的形态(一)给付形态的概念 给付形态是指依给付行为的具体方式对给付所作的划分。(二)给付的基本形态1 交付财物交付分为以下四种形式:(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3)指示交付。(4)占有改定。第四章债的标的2 支付金钱 支付金钱是给付的常见形态,是指依据债的规定性,债务
29、人将一定数量的金钱支付给债权人。3 移转权利 移转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转移权利包括转移所有权利的给付,狭义的转移权利,仅指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的转移。4 提供劳务或服务 提供劳务是劳务合同之债的给付行为,这种给付一般与债务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第四章债的标的5 提交工作成果提交工作成果是指债务人以自己的技术、智力、劳力等为债权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最终的工作成果交给债权人。6 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不为特定的行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与容忍。第四章债的标的三、给付的种类(一)财产性给付与非财产性给付 根据给付是否具有财产性内容,可以将给付分为财产性给付和非财产性给付。(二)积极给付、消
30、极给付与混合给付 根据债务人是否应为某种特定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将给付分为积极给付、消极给付和混合给付。(三)可分给付与不可分给付 根据给付在客观上是否可以分为数个而不损害债的目的,可以将给付分为可分给付和不可分给付。第四章债的标的(四)单纯给付、合成给付与结合给付 根据给付的个数以及数个给付之间是否具有连带关系,可以将给付分为单纯给付、合成给付和结合给付。(五)继续给付、非继续给付与连续给付 根据给付是否持续一定期间以及给付的独立性,可以将给付分为继续给付、非继续给付和连续给付。(六)特定给付与不特定给付 根据给付的对象是否具有具体指定为标准,可以将给付分为特定给付与不特定给付。第四章债的标的
31、(七)给予给付与行为给付 根据给付是否伴以标的物的转移为标准,可以将给付分为给予给付和行为给付。(八)作为给付与不作为给付 根据给付是否要求给付行为人身体的动静为标准,将给付分为作为给付和不作为给付。第四章债的标的【案例讨论】讨论提示:本案的争议事实是债务数额问题,需要解决的是给付义务的确定问题。讨论问题:(1)本案的给付标的即借条记载的借款数额应当怎样确定?(2)结合本案,讨论给付的概念应当怎样界定?具有哪些特征?第四章债的标的第三节受领【典型案例】一、受领概述(一)受领的概念和意义1 受领的概念受领是指债权人在债的关系中,接受债务人履行积极给付的行为。这是指狭义的受领概念。广义的受领概念,
32、不仅包括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积极给付的行为,还包括债权人具有接受履行并享受其利益的意思即可,无须直接受领。第四章债的标的2 受领的意义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交付一定的财物、支付一定的金钱、提供一定的劳务等。债权人如要现实地享有债权利益,就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因此,受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是债权人永久保持债务人给付所带来的利益的必要前提,是债的效力在债权方面的主要体现。第四章债的标的(二)受领的性质受领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抑或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均有不同的主张和立法例。我国立法对受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合同法等法律中对个别的受领有若干的规定。受领
33、对于债权人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第四章债的标的二、受领的条件和效果(一)受领的条件 债权人受领的条件是,债务人的给付必须依照债的本旨进行,只有如此,债权人的受领才具有必要和可能。(二)受领的效果 受领的法律效果是债权人永远保持债务人的给付所带来的利益,因而体现债的效力,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第四章债的标的三、受领的规则和协力义务(一)受领的规则为了实现给付的目的,对于给付需要受领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必须符合债务的本旨,根据清偿时间、清偿地点,以适当的方法,对债权人、经债权人授权或依法有受领权的人提出给付。不需要积极给付的清偿,即无所谓对于债权人为给付的提出,只需依债务本旨为履行上的给付即可。因此
34、,受领是给付在债权人一方的对应行为,债权人亦应当依照债的本旨予以受领。第四章债的标的(二)受领的协力义务 如果为完成给付而超出单纯受领的,则需要债权人积极协力。这就是债权人在履行上的协力义务。第四章债的标的四、拒绝受领与受领迟延(一)拒绝受领在债法上,债权人拒绝受领有两种形式:1 放弃债权的拒绝受领2 行使受领权的拒绝受领第四章债的标的(二)受领迟延1 受领迟延的概念和意义受领迟延也叫做债权人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给付应当且能够受领,却不为或者不能受领。对于受领迟延,法律虽然规定债权人应负迟延责任,但受领迟延的性质属于债权人对权利不行使,充其量不过出现失权后果,债权人并不因此负担法律责任
35、。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受领是债权人的义务的以外,受领迟延并不是债务不履行,债务人也不得强制债权人受领给付,也不产生其他债务不履行的效果。第四章债的标的2 受领迟延的构成要件(1)须债务人的给付需要债权人接受或者予以协助。(2)须债务已届履行期。(3)须债务人已经提出或者实行履行。(4)须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受领。第四章债的标的3 受领迟延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受领迟延有两种法律效果:一是债权人不负有受领义务的,受领迟延仅减轻债务人的责任。这时,债权人对受领迟延不须具有过失,仅有不受领的事实即可。二是债权人负有受领义务的,其受领义务违反与债务人的给付义务违反同性质,应当承担违反债的责任。第四章债的标的【案例
36、讨论】讨论提示:本案中有两个受领行为:一是合同的受领,即林某取款3000元,受领后取得该款的所有权。二是林某多获得的2、7万元,构成不当得利,林某三次退款,均为不当得利之债的给付。储蓄所的行为是否构成拒绝受领,是讨论的焦点问题。讨论问题:(1)林某接受3000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有效受领?(2)储蓄所将履行不当得利给付义务的林某拒之门外,是否构成拒绝受领?为什么?对此,有人认为,储蓄所的行为是拒绝受领,因此可以将该款据为己有,或者交给慈善机构;也有人认为,储蓄所的行为并非拒绝受领,而是不知情,在其知情之后即主张返还的事实可以证明。笔者认为,储蓄所作为受损人在其对受损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林女士态度不好
37、,并非拒绝受领。林女士应当返还不当利益,储蓄所应当向其道歉。第五章 债的变更和移转第一节债的变更【典型案例】一、债的变更概述(一)债的变更的概念和类型债的变更,是指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债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所带来的债的变化。第五章 债的变更和移转(二)债的变更的特征1 债的变更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2 债的变更是指债的关系的局部变化3 债的变更后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第五章 债的变更和移转(三)债的变更的类型(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如债务人违约致使债务不能履行,履行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2)在合同之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情况下,以及合同之债因
38、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成立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场合,有权人可诉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变更合同;(3)在情事变更使合同之债的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之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4)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5)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之债变更。第五章 债的变更和移转二、债的变更的要件(一)原债的关系的存在 债的变更是对已有的债的内容的改变,因此,原债的存在是债的变更的首要条件,没有债的关系的存在,则不发生债的变更问题。(二)债的变更须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 由于合同法将债的变更界定为协议变更,因而债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变更债的协议是债的变更的唯一方式
39、。(三)必须有债的内容的变化(四)债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形式第五章 债的变更和移转三、债的变更的效力及应当注意的问题(一)债的变更的效力1 仅对变更部分发生效力2 仅对未履行的部分债的内容发生效力3 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第五章 债的变更和移转(二)适用债的变更规则应当注意的问题1 严格区分债的变更与合同解除2 债的变更与担保的关系3 对债的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五章 债的变更和移转【案例讨论】讨论提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内容是否已经变更。如果构成变更,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如果不构成变更,则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讨论问题:(1)你认为本案构成合
40、同变更吗?理由是什么?(2)构成合同变更应当具备哪些要件?第五章 债的变更和移转第二节债的移转【典型案例】一、债的移转(一)债的移转的概念和特征1、债的移转的概念和种类债的移转,是指通过债的关系当事人与第三人协议的方式,在不改变债的客体和内容的情况下,对债的主体进行变更。债的移转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三种形式。第五章 债的变更和移转2、债的移转的特征(1)债的移转是债的主体的变更。(2)债的移转并不改变债的内容和客体。(3)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关系的同一性。第五章 债的变更和移转二、债权转让(一)债权转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债权转让也叫做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
41、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是:1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变更2 债权转让的内容是债权3 债权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第五章 债的变更和移转(二)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1 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2 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达成转让协议3 转让的债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4 债权的转让协议须通知债务人第五章 债的变更和移转(三)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1 债权由转让人转让给受让人2 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移3 债权人应当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且不存在权利瑕疵4 转让人应当承担债权转让的必要义务第五章 债的变更和移转(四)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以及其他
42、第三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1 对债务人的效力2 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五章 债的变更和移转三、债务转移(一)债务转移概述1 债务转移的概念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让与,是指债务人将其负有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权人负责给付。2 债务转移的种类债务转移分为全部转移和部分转移。第五章 债的变更和移转(二)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1 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2 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让性3 须有债务转移的内容4 须经债权人同意第五章 债的变更和移转(三)债务转移的效力1 债务受让人代替原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2 债务人抗辩权的转移3 合同债务的从债务一并转移第五章 债的变更和移转四、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43、一)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概述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与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和债务的债的移转形态。债权债务概第五章 债的变更和移转(二)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方式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一般由债的一方当事人与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通过签订转让协议的方式,约定由第三人取代债权债务转让人的地位,享有债的关系中转让人的一切债权并承担转让人一切债务。第五章 债的变更和移转(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规则1 适用合同法第79条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对于该条规定的不得进行转让的债权。2 合同法第81条和第86条规定的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从随主”原则,亦适用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
44、3 适用合同法第82条有关债权人对债务受让人的抗辩权的规定。4 合同法第83条有关债务人对债权转让人的抵销权的规定。5 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债务受让人抗辩权规定,同样适用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第五章 债的变更和移转(四)债的当事人变化后的债权债务承担债的当事人变化不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在这里讨论这个问题仅仅是为了阐释的方便。债的当事人的变化,是指当事人本身发生变化,而不是指债的当事人的变更。按照合同法第90条规定,债的当事人的变化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合并;二是当事人分立。第五章 债的变更和移转【案例讨论】讨论提示:本案争执的分单效力,债权人并未提出异议,而是王乙赖账。似应追加债权人确认其
45、对债务转移的意见,如果同意更好,不同意则应当宣告分单无效。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讨论问题:(1)合同转移分为哪几种类型?(2)本案争议的合同转移属于哪种类型的转移?(3)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否正确?第六章 债的消灭第一节 债的消灭概述【典型案例】一、债的消灭概念及债的消灭原因(一)债的消灭的概念 债的消灭也叫做债的终止或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是指债的当事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在客观上已经不复存在,债权与债务归于消灭。第六章 债的消灭(二)债的消灭原因1 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2 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3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消灭第六章 债的消灭二、债的消灭的效力(一)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二)债
46、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与义务消灭(三)负债字据的返还(四)附随义务履行(五)债消灭后不影响债的关系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六章 债的消灭【案例讨论】讨论提示:本案是双务合同之债,甲公司已经完成了给付,消灭了乙公司的债权;但乙公司拒不履行交付货款的债务,甲公司有权请求分立的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消灭债务,实现自己的债权。讨论问题:(1)合同之债的消灭原因有哪些?(2)甲公司履行债务消灭合同之债的行为属于哪种给付?(3)分立的丙公司和丁公司是否负有清偿义务?拒不履行债务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第六章 债的消灭第二节清偿【典型案例】一、清偿的概念和性质(一)清偿的概念清偿又称为履行,是指
47、债务人按照债的内容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第六章 债的消灭(二)清偿的性质对于清偿的性质历来有不同主张,主要有法律行为说、非法律行为说和折中说三种。对此应当采纳通说,即非法律行为说,其认为清偿不是法律行为,因而无须有清偿的意思第六章 债的消灭二、清偿的基本要求(一)清偿主体1 清偿人2 清偿受领人(二)清偿标的 清偿的标的是债务的履行标的,即债务给付的内容。第六章 债的消灭(三)清偿期、清偿地、清偿费用债务人清偿债务,应当在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期限之内实施清偿。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清偿费用,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
48、,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据此仍不能确定的,清偿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六章 债的消灭三、代为清偿(一)代为清偿的概念和类型代为清偿是指由第三人代而为之的清偿。代为清偿有两种类型:一是第三人向债权人代为清偿,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消灭债的关系,转由债务人向第三人承担债务。二是第三人以赠与为目的的代为清偿,完全消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不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第六章 债的消灭(二)代为清偿的成立1 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2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3 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特别理由4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
49、思第六章 债的消灭(三)代为清偿的效力1 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消灭债的后果2 债权人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3 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新的债的关系第六章 债的消灭四、清偿抵充(一)清偿抵充的概念 清偿抵充,是指同一债权人的负担数宗债务的债务人,其给付的种类相同,其所提出的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清偿抵充何种债务的制度。第六章 债的消灭(二)清偿抵充的成立条件1 债务人须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2 债务人负担的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3 债务人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第六章 债的消灭(三)清偿抵充的确定方法1 原本债务的清偿抵充2 利息及费用之债的清偿抵充五、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的效力(一
50、)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效力的基本规则其基本规则是:债务人对债权准占有人所为的给付,如系善意、无过失,则发生清偿的效力;如果债务人在为给付时具有过失,则不发生清偿的效力,应另行清偿。第六章 债的消灭(二)债权准占有人的概念及其特征(1)债权准占有人不是真正的债权人,因而与善意占有人不同;(2)债权准占有人在客观上有真正债权人的外观表征,因而与不当得利人不同;(3)债权准占有人在主观上须有为自己的意思,因而与表见代理人不同;(4)债权准占有人须以真实债权人的身份行使债权,因而与代位权人不同。第六章 债的消灭(三)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发生清偿效力的构成要件1 债权准占有人须合格2 须在客观上已经履行了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