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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主要内容主要内容质押质押 抵押抵押保证和保证人保证和保证人担保与担保法的概念担保与担保法的概念留置留置定金定金第一节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担保法概述v 担保的相关概念及特征担保的相关概念及特征 v 担保法的概念担保法的概念v 担保法的一般规定担保法的一般规定一、担保的相关一、担保的相关概念和特征概念和特征 (一)担保的概念(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担保(assure),(assure),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担保
2、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供担保的合同。担保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实现。具体而言,即当事人以一定证债权实现。具体而言,即当事人以一定的财产作为基础以作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的财产作为基础以作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前提,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务的前提,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二)担保的特征(二)担保的特征 1. 1.担保以实现债权人权益为目的。担保以实现债权人权益为目的。 2 . 2 .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3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4 4担保物权通常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担保物权通常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权利。定物上设定的权利。
3、 5. 5.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三)担保的原则三)担保的原则(四)反担保(四)反担保 反担保也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担保也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五)再担保(五)再担保 再担保是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再担保是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六)担保的效力(六)担保的效力二、担保法的概念二、担保法的概念 广义的担保法:所有与调整债的担保关系广义的担保法:所有与调整债的担保关系相关的法律规
4、范的总称。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狭义的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法。三、担保法的一般规定三、担保法的一般规定(一)担保的适用范围(一)担保的适用范围担保法第担保法第2 2条第一款规定:条第一款规定:“在借贷、买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这一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担保适用的范围。明确了担保适用的范围。(二)担保的方式(二)担保的方式担保法第担保法第2 2条第二款规定:担保方式为保
5、条第二款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二第二节节 保证和保证人保证和保证人v 保证保证 v 保证人及相关概念保证人及相关概念v 保证合同保证合同v保证方式保证方式v保证责任保证责任一、保证一、保证(一)保证的概念(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按约定履行债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按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是一种法律行为。证是一种法律行为。 保证的概念须把握:保证的概念须把握: 1.1.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保证是
6、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2.保证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保证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3.保证是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保证是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任的行为。(二)保证的特征(二)保证的特征 1. 1. 保证具有从属性保证具有从属性 2. 2. 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 3. 3. 保证具有无偿性保证具有无偿性 4. 4. 保证具有单务性保证具有单务性 5 5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具有补充性(三)保证内容(三)保证内容保证内容应当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保证合保证内容应当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保证合
7、同中加以确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同中加以确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发生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二、保证人及相关概念二、保证人及相关概念(一)保证人的资格(一)保证人的资格 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均可以作保证人。织或公民,均可以作保证人。 但,以下主体会受到限制:但,以下主体会受到限制: 1. 1.国家机关
8、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外国政府活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外国政府活着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着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保证人。 3.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二)共同保证(二)共同保证三、保证合同三、保证合同(一)保证合同的概念(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仔猪债务人不履行其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仔猪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
9、协议。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二)保证合同的形式(二)保证合同的形式 保证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双方表示其成立保证债务的一保证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双方表示其成立保证债务的一致意思的表达方式。致意思的表达方式。(三)保证合同的内容(三)保证合同的内容 1.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3.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方式;4.4.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 5. 5.保证的期间;保证的期间;6.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四)保证合同的无效(四)保证合同的无效 1.1.主
10、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这是基于主从合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这是基于主从合同的基本概念而来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基本概念而来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 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因保证人资格欠缺或保证人意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因保证人资格欠缺或保证人意思不真实而导致无效。思不真实而导致无效。 3. 3.保证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而无效。四、保证方式四、保证方式1.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v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
11、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2.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v 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的保证。五、保证责任五、保证责任(一)保证责任(一)保证责任v 保证责任又称保证债务或保证义务,是指保证人依照保证保证责任又称保证债务或保证义务,是指保证人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替代主债务人向合同的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替代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旅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义务。债权人旅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义务。v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同一
12、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v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二)保证期间(二)保证期间v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有约定时已约定;无约定时应依法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有约定时已约定;无约定时应依法律的规定。律的规定。(三)保证责任的免除(三)保证责任的免除v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3、1. 1.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未请求。保证期间届满而债权人未请求。 2. 2.合同无效。合同无效。 3. 3.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 4. 4.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经过申报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经过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未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未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第三节第三节 抵抵 押押v抵押概述抵押概述v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v抵押的效力抵押的效力v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实现v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一、抵押一、抵押概述概述(一)抵押的概念(一)抵押的概念v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
14、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v 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二)抵押物(二)抵押物v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可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可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应满足下列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应满足下列4 4个条件
15、:个条件:1.1.具有独立交具有独立交换价值;换价值;2.2.具有可转让性;具有可转让性;3.3.财产权书明晰;财产权书明晰;4.4.具有可登具有可登记性。记性。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一)抵押合同(一)抵押合同v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二)抵押登记(二)抵押登记v 抵押登记是指抵押物的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抵押登记是指抵押物的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抵押物上设定的抵押权及抵
16、押权变更、终止等法定程序将抵押物上设定的抵押权及抵押权变更、终止等事项记载于抵押物登记簿上的行为。事项记载于抵押物登记簿上的行为。三、抵押的效力三、抵押的效力(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二)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二)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v 1.1.抵押财产抵押财产v 2.2.抵押财产的从物抵押财产的从物v 3.3.抵押财产的从权利抵押财产的从权利v 4.4.抵押财产的添附物抵押财产的添附物v 5.5.抵押财产的孳息抵押财产的孳息(三)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三)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四)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四)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v 1.1.抵
17、押权人的保全权抵押权人的保全权v 2.2.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v 3.3.抵押权人的处分权抵押权人的处分权(五)抵押权的从属性(五)抵押权的从属性v 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一种,抵押权同样具有从属性。抵押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一种,抵押权同样具有从属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座位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座位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消灭。四、抵押权的实现四、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实现的要件:抵押权实现的要件:v 1.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v
18、 2 2抵押权未受到限制抵押权未受到限制v 3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履行期届满v 4 4债务人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而没有履行债务债务人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而没有履行债务五、最高额抵押五、最高额抵押v 最高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并非特定,是将来发生的一定最高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并非特定,是将来发生的一定限额的债权,但任何抵押权实现时,担保的债权必须确定,限额的债权,但任何抵押权实现时,担保的债权必须确定,最高额抵押权也须确定担保的债权额度。最高额抵押权也须确定担保的债权额度。v 根据物权法第根据物权法第20620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
19、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活着抵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活着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 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四节第四节 质质 押押v质押相关概念质押相关概念v质押的
20、效力质押的效力一、质押一、质押相关概念相关概念(一)质押的概念(一)质押的概念v 质押质押(pledge)(pledge),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二)动产质押(二)动产质押v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Chattel mortgageChattel mortgage)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
21、的担保。债务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偿。(三)权利质押(三)权利质押v 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权利作为标的物。二、质押的效力二、质押的效力v 动产质押的效力分合同效力和质权效力,根据物权法
22、动产质押的效力分合同效力和质权效力,根据物权法212212条,质押合同为诺成合同,自订立时生效;质权是自出质条,质押合同为诺成合同,自订立时生效;质权是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设立。这是动产质押的基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才设立。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质物必须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质本特征之一,即质物必须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质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前提。质押人在债权受清偿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前提。质押人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有利于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前占有质物,有利于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第五节第五节 留留 置置v留置权留置权v留置权适用的范围留置权
23、适用的范围v留置的效力留置的效力v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权的实现v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一、留置权一、留置权v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一)(一)留置权的共有属性留置权的共有属性v 1.1.留置权为他物权留置权为他物权v 2.2.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为法定
24、担保物权v 3.3.留置权为从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v 4.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二)留置权的特有属性(二)留置权的特有属性(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三)留置权的成立条件v 1.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v 2.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v 3.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留置权适用的范围二、留置权适用的范围v 留置一般适用于劳务服务性合同,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留置一般适用于劳务服务性合同,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保管合同、揽合同、基本建设
25、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合同。三、留置的效力三、留置的效力v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除了留置物本身以外,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置物期间,除了留置物本身以外,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物、孳息和代位物。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
26、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四、留置权的实现四、留置权的实现(一)债权人持续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一)债权人持续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二)确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并(二)确定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通知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三)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也(三)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也未另行提供担保未另行提供担保五、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五、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v (一)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一)成立的条件不同。
27、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而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v (二)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二)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法律上的牵连。v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三)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产权利; ;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v (四)权利
28、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四)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留置权。v (五)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五)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第六节第六节 定定 金金v定金定金v定金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定金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v定金的效力定金的效力一、定金
29、一、定金v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金。v 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v (一)定金具有从属性(一)定金具有从属性v (二)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二)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v (三)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三
30、)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v (四)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四)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二、定金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二、定金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v 我国合同法第我国合同法第116116条规定:条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又主张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金或定金条款。”v 从法理上看,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从法理上看,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违约金也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违约方如果同时并用,则有违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对于违约方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
31、过于苛刻,另一方则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三三、定金的效力、定金的效力v 定金的效力是指定金发生的法律效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定金的效力是指定金发生的法律效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v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依法向第三人追偿。复习与思考复习与思考v什么是保证?什么是质押?什么是留置?什么是保证?什么是质押?什么是留置?v抵押与质押有哪些区别?抵押与质押有哪些区别?v违约金与定金应如何选择适用?违约金与定金应如何选择适用?L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