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法.docx

上传人:l*** 文档编号:11943304 上传时间:2022-04-23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32.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0020428(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七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其次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当发展,制定本法。 其次条 【主管部门】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

2、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检验机构】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书目的制定原则】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依据爱护人类健康和平安、爱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爱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平安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需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书目(以下简称书目)并公布实施。 第五条 【必需检验商品】列入书目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运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3、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第六条 【检验内容及程序】必需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书目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七条 【检验标准】列入书目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刚好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 【商品鉴定】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

4、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托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九条 【其他检验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供应信息及保密义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刚好收集和向有关方面供应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其次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一条 【进口商品的验放】本法规定必需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 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第十二条 【进口商品

5、检验证单】本法规定必需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十三条 【出证索赔】本法规定必需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觉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须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第十四条 【装运前检验】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依据须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与。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

6、【出口商品的报检】本法规定必需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对本法规定必需实施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第十六条 【按期出口】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 第十七条 【危急货物包装容器】为出口危急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需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急货物的企业,必需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运用鉴定。运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急货

7、物,不准出口。 第十八条 【易腐烂变质食品】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需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抽查】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需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依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状况。 其次十条 【质量监管】商检机构依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须要,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对列入书目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其次十一条 【登记注册】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

8、权托付书。 其次十二条 【托付检验】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担当托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其次十三条 【监督受托机构】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 其次十四条 【认证管理】国家商检部门依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 其次十五条 【认证标记】商检机构可以依据国家商检部门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托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运用质量认证标记。 其次十六条 【验证管理】商检机构

9、依照本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其次十七条 【标记、封识】商检机构依据须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商检标记或者封识。 其次十八条 【复验】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 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刚好作出复验结论。 其次十九条 【救济措施】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惩罚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商检人员的职业道德】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需遵遵守

10、法律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依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须要,加强队伍建设,使商检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养。商检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行职务。 商检工作人员必需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 【内部监督】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商检机构内部负责受理报检、检验、出证放行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别、相互制约。 第三十二条 【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

11、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根据职责分工刚好查处,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报经检验商品】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需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运用的,或者将必需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许可业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虚假商品】进

12、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法获得标记、文件】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记、封识、质量认证标记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惩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泄密】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隐私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渎职

13、】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收费】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实施条例】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生效日期】本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 如何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 如何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缩印版 进出口商品检验四个环节 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 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策划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