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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马路建设管理方法的通知 (渝交委法2006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马路建设管理,科学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法、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村马路改造工程管理方法、交通部农村马路建设管理方法、农村马路建设项目安排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农村马路建设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 重庆市农村马路建设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马路又快又好发展,依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法、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村马路改造工程管理方法、交通部农村马路建设管理方法、农村马路建设项目安排管理方法,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内农村建设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农村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马路。 第三条 农村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好用、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 农村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
3、能降耗,节约用地,爱护生态环境。 激励农村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条 市马路局在市交通委员会领导下,详细负责全市农村马路建设管理。主要职责:指导全市农村马路建设工作;拟定技术政策: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平安、资金运用等;负责目标考核;总结沟通阅历、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市交委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全市农村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马路建设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考核、协调等详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详细负责本地区农村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其质量监督部门或特地小组详细实施农村马路建设的质量监
4、督工作。第八条 农村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政府应签订日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其次章 工程设计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 第十条 二级及以上等级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通乡油路应编制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其他农村马路建设项目可干脆开展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纳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一般乡、村道项目设计文件可简化,应有平纵断面设计、路基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标准图、预算等。 二级以上马路或大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纳两
5、阶段设计。 第十二条 三级以上马路和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担当;其他农村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阅历的技术人员担当。 第十三条 农村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上马路和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审批文件,由审批单位报市马路局备案。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依据道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流量、经济地位等综合确定。 县道必需采纳等级马路标准建设;乡道一般应采纳等级马路建设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实际须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6、第十五条 农村马路建设项目可分段采纳不同技术等级,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简单推断的地形改变处或路途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记。 第十六条 选线时应留意尽量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开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开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第十七条 技术指标 (一)乡、村道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纳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纳10kmh。 (二)设计速度采纳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纳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纳10kmh时,
7、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三)新建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别状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四)县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乡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村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 (五)乡道、村道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m。 (六)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 10m。 第十八条 对于工程艰难、地质困难路段,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经论证可适当减窄。 第
8、十九条 桥涵工程宜采纳标准跨径、技术成熟、施工简便、经济适用的结构形式。其次十条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经济适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季节性的浅宽河流或泥石流通过区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 其次十一条 农村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马路抗灾实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平安、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记,提高行车平安性。 第四章 安排管理 其次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普查或专项调查为基础,制定详细的农村马路建设项目规划,明确分阶段实施重点和建设目标,并依据状况实施动态管理。规划一经通过应严格执行。 其次十三条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要
9、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国家和市级补助安排。凡申请纳入年度国家或市级补助安排的农村马路建设项目,必需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项目已纳入农村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围;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通乡油路项目须完成工程可行性探讨报告批复);-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安排。通达工程项目还必需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建设用地、拆迁等问题。 其次十四条 农村马路建设安排一经下达,必需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削减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需报市交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其次十五条
10、 农村马路建设应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加;部市扶持、以县为主;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 其次十六条 农村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在每月按规定上报工程建设进度、资金以及其他有关状况。 其次十七条 通过招投标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大中型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有资格认证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马路附属工程中,非专业技术的简洁劳动工序,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夫有序参与工程建设。 其次十八条 二级以上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必需依法进行招标。 通畅工程的路面加铺工作,可由区县(自治县、市)专业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含群众集资、农夫投劳的
11、一般农村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其次十九条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困难的农村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中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第三十条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在其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需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
12、接受市交通委员会、市马路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三级以上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安排的农村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打算工作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 农村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纳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立辖区内农村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平安生产责任制,并接受检查。项目业主对项目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平安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
13、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第三十七条 农村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平安事故,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刚好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八条 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全市农村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马路建设质量和平安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加监督工作。 农村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限制措施的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农村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意技术服务和
14、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开返工。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一条 农村马路交(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 (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交 (竣)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 第四十二条 农村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向市马路局报备;其他农村马
15、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马路局应对农村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各建设管理单位要全力协作,接收检查。 第四十三条 农村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二级以上马路和大桥、隧道工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按交通部相关规定分步进行。 县道和10公里以上的乡道项目一般按项目验收;其他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按年度分批组织验收。 按通客车要求建设的农村马路建设项目,应按线路审批权限邀请运管、交警、安监等相关部门参与。 第四十四条 农村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开通客运班车。第四十五条 农村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落实
16、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平安畅通。 第四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和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重庆市农村马路建设质量管理方法,根据适用、从简的原则详细制定本地区农村马路建设项目验收方法与程序。 第四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必需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 第七章 工程监督及廉政建设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监察部门、审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马路建设监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马路建设巡查制度。 第四十九条 各项目法人对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
17、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五十条 农村马路建设应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特殊是村道建设应让沿线群众广泛参加管理、参加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对于有农夫捐资、集资修建的项目,必需根据村务公开的管理方法,对农村马路建设资金运用程序和有关状况向沿线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违反规定,在筹集农村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夫出工、备料的,由重庆市马路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根据交通部和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夫工工资的,由重庆市马路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根据交通部和国家相关规定对责
18、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规定,未阅历收即开放交通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限期整改。情节严峻的,市马路局将通报指责,扣减、停止拨付上级补助资金,甚至停止支配补助安排。第五十四条 农村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马路建设市场管理方法、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重庆市农村马路质量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赐予惩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方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建设质量管理方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港口管理方法 重庆市车辆管理方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十项质量通病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资金管理方法 重庆市建设教化培训管理方法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方法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4页 共14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第 14 页 共 1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