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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讲 合同的变更 第七讲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终止 见第77条至第106条规定. 一、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及类型 1、广义的合同变更 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改变 2、狭义的合同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 指合同成立以后,在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合同法77条规定) (二)合同变更的条件 1、须以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为前提 2、合同的内容发生了肯定的改变 3、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一样或依法律干脆规定及法院裁决 4、须遵遵守法律定的程序和方式 留意: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
2、更。 案例: 甲制衣厂与乙百货公司签订一份购销衬衣合同。合同规定:甲制衣厂每月向乙百货公司供应该厂生产的霞牌衬衣2万件,每件衬衣单价为118元,并于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交货,一月一结帐,合同期限为1年。最初双方合同履行的很好,到了下半年,霞牌衬衣的市场销路看好。乙百货公司发传真给甲制衣厂,提出每月的市场需求量增加为5万件,价格可否再降低一些。甲制衣厂回复“完全同意”。到了月底结帐时,甲制衣厂同意变更合同,但是不同意乙方的降价要求,甲制衣厂认为只是同意变更合同,但对每件产生的单价降为110元并没有进行意思表示。双方争议不决,遂诉至法院。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1.双方应受变更后的合同约束,按变更后
3、的合同内容履行. 2.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对未履行部分发生效力 3.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失赔偿的权利 2005年6月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某市服装厂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服装厂在12月底供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棉衣1000件,价格200元/件。合同签订后,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即把货款全部支付给服装厂。9月底,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为了赶在圣诞节旺季销售,遂与服装厂协商提前交货事宜。服装厂无提前交货实力,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只好另从其他渠道购得棉衣1000件。原订的棉衣恰好满意另一外贸公司的要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遂将合同全部转让给该外贸公司。合同转让时市场棉衣价格上涨,因此,该外贸公司按250元/件支付纺织品进出口公
4、司25万元。12月底,该外贸公司前往服装厂提货遭拒绝。服装厂提出原合同是和纺织品所签的,没有得到任何合同转让通知,假如要交货,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就应按250元/件支付款25万元。该外贸公司不同意服装厂的要求,遂以纺织品公司和服装厂为被告,诉至 法院。 提问:合同转让是否有效?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又称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于第三人 合同转让的种类: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况转让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 1、概念 是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 (1)须有有
5、效的合同权利存在 (2)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合意 (3)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依据合同法7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A、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B、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C、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应根据原合同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合同债权人将债权全部转让的,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将债权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都是债权人,他们依约定的份额享受权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享有连带债权。 4、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A、
6、从权利的转移 B、债务人的抗辩权 C、债务人的抵销权 5.需探讨的问题 合同债权的转让是否要经过债务人同意? (三)合同义务的转移 1、概念 又称债务担当,是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2、债务转移的种类 A、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移转(免责的债务担当) B、债务人将合同义务部分移转(并存的债务担当) 合同义务的移转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区分 是否达成转让协议 是否成为合同当事人 是否担当合同责任 3.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 须有有效合同义务存在 转让的合同义务须具有可转移性 须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 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4、合同义务转移的效力 债务全部转移的,受让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
7、新债务人,担当全部合同义务;只转移部分债务的,转让人与受让人都是债务人,他们依约定的份额担当义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担当连带债务。 新债务人可以主见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应当担当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四)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1.定义: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 性质:1.是出让整个合同权利与义务 2.单务合同不发生 3.与合同转包转租性质不同 2.类型: (1)协议性的概括转移 这是指通过合同一方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的转移。此种协议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2) 法定的概括转移 这是指依据法律的干脆规定而发生的
8、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也就是合同主体的法定变更。详细说包括两种状况:合并与分立。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担当连带债务. 材料分析题 2004年8月12日,食品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买卖水果的合同,由李某向食品公司供应各种水果,双方约定了货物的质量、价格等条款。同年12月10日,食品公司分立为A、B两个公司,并且在分立协议中明确约定与李某的合同由A公司单独负责。据查,李某分别于2004年9月18日、10
9、月16日给食品公司送货两批,价值分别为8000元、6700元。12月13日,李某又给A公司送了价值为2800元的货物。12月18日,李某与A公司因货款问题发生争议,李某起诉至法院。试分析李某供应的三批货物的货款应由谁偿还。 案例分析: 1995年7月1日,黑龙江省勃利县铁路综合服务楼旅店(以下简称铁路旅店)和滕志杰签订了饭店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八年,自1995年7月1日起至2003年7月1日止;第 一、 二、三年租金每月700元。第 四、 五、六年每月租金800元,第七年以后每月租金900元;春节放假一个月免收租金即每年按11个月收取租金。 滕志杰租赁经营两年后,于1997年6月末将承租
10、的饭店转让给房银峰,房银峰一次付给滕志杰12万元,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书。此后,房银峰干脆向铁路旅店交纳了1997年7月1日起至1998年6月30日的租金7700元。自1998年7月1日起至2000年10月30日止的租金20800元,房银峰未予交纳。 铁路旅店多次催要未果,以滕志杰与房银峰之间的转让行为未经其同意为理由,以该二人为被告起诉至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租金20800元、支付违约金及将租赁的饭店归还原告,并中止饭店租赁合同。 被告滕志杰答辩称:其已将承租的饭店转让给房银峰,应由房银峰向原告交租金,原告应当向房银峰主见权利。 被告房银峰答辩称:租赁合同是滕志杰与原告签订的,欠租
11、与其无关。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勃利县铁路综合服务楼旅店与被告滕志杰之间的饭店租赁合同,是在同等、自愿和公允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滕志杰经营两年以后,将饭店转让给房银峰经营,原告虽称此转让行为未经其同意,但在房银峰经营饭店期间,原告曾干脆向房银峰收取了租金,应视为对该转让行为的默认,应认定转让行为有效。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后,原承租人滕志杰即退出租赁关系,而由受让人房银峰取代其位置,成为新的租赁合同关系中的承租人。 房银峰作为新的承租人应刚好向原告交纳租金。由于被告房银峰未刚好将租金给付原告,对此纠纷的发生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
12、房银峰给付租金、违约金、终止合同和归还租赁物的诉讼恳求合法。但原告对被告滕志杰的诉讼恳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其次百二十六条、其次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其次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该院于2000年11月15日判决如下: 一、原告勃利县铁路综合服务楼旅店与被告房银峰之间的饭店租赁合同终止。 二、被告房银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出租的饭店归还原告。 三、被告房银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勃利县铁路综合服务楼旅店租金20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13、。其中,8800元、8800元、3200元,分别自1998年7月1日、1999年7月1日、2000年7月1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勃利县铁路综合服务楼旅店对被告滕志杰的诉讼恳求。 三.合同的终止 1.合同终止的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 2.合同终止的缘由(见合同法91条) (1)债务已根据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14、;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依据履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复原原状、实行其他补偿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后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据诚恳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旨在维护给付效果或者委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的通知、帮助、保密等义务。(见合同法第92条规定) 后合同义务的种
15、类: 通知义务,帮助义务,爱护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保密义务等。 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担当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合同法司法说明二第22条)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说明二 其次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恳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其次十三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其次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
16、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十五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其次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状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行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改变,接着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允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恳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允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状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章复习思索题: 1简述合同变更须具备的条件。 2试述合同权利的转
17、让须具备的条件。 3简述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4试述合同义务移转的条件及效力。 5试述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6简述合同终止的几种缘由。 第七讲 合同的变更 三十讲第七讲 第七讲 It的用法 词汇第七讲 第七讲段落的作用 拼音第七讲zcs 写景作文第七讲 作文第七讲 开头 第七讲 写游记 舆论学讲稿 第七讲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5页 共15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第 15 页 共 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