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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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难点问题:一、债权转让的条件;二、债权转让的效力;一、合同的变更o(一)、合同的变更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此处仅讨论狭义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的特征有:1、合同变更是对原合同内容的局部修改;2、合同变更后合同主体不发生变化;3、合同变更的效力不朔及既往,不影响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o(二)合同变更的主要原因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如合同履行中遭遇不可抗力,当事人依据实际情况变更合同;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2、合同;3、在情事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法院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4、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o(三)合同变更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已有合同关系存在;2、原合同不得为无效合同,变更后的合同仍应满足合同有效的条件;3、合同的变更须依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4、有合同内容的变更,而且是非实质性条款的变更。o(四)合同变更的效力 1、变更后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已经履行部分没有朔及力;2、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二、合同的转让o(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和特征1、合同转让:合同转让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的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合

3、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转让有三种形态,即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概括转让)2、合同转让的特点(1)合同转让发生合同主体的变更,区别于合同的变更;(2)合同转让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3)合同的转让涉及三方第三人的法律关系。o(二)合同转让的原因1、法律行为:如当事人合意转让、遗赠等。2、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法定继承人承受;因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而发生的债的移转等。3、法院的裁决。如代位权诉讼。o(三)合同权利的转让(债权转让)1、概念:广义的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的债权由第三人承受,即第三人参与债的关系而成为新的债权

4、人。包括因法律规定或裁判而发生的债权移转,也包括因当事人间的合意而发生的债权移转。狭义的债权转让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移转,不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债权移转。2、债权转让的方式(1)全部转让:债权人将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退出债权的关系,受让人成为债权人。(2)部分转让:债权的部分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债权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于转让生效后,原债权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而是与受让第三人共同成为债权人。如果转让协议中规定了转让的债权份额,则原债权人与受让第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成立按份债权;若没有规定让与的债权份额,则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连带享有债权,成立连带债权。3、债权转

5、让的要件(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3)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具体规定见下页)(4)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 条第1 款规定:债权人转让 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o 按照合同法第79 条规定,下列情形下的债权不得让与一、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1、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如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受遗赠人的给付遗赠请求权等。)2、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如离退休金债权,以特定人为对象提供劳务的债权,例如对特定人进行家教的债权。)3、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例如,雇佣、委托、借

6、用、租赁关系中的债权)4、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二、债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如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4、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指债权转让在转让人与受让人间发生的法律效果)A、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B、债权的转让人负有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的义务;(让与人应将所有足以证明债权的文件,如债权证书、票据等交付受让人;让与人应向受让人告知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情形,如债务人的住所、债务的履行方式等;有担保权的,让与人应将担保文书一并交付给受让人;占有担保物的,应将其占有移转给受让人。)C、让与人

7、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2)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A、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B、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得向受让人为之;C、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o(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承担)1、概念:指的是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债务承担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也可因法律行为而发生。一般所说的债务承担,仅是指依当事人间的合意,将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承担人即新债务人承担。2、债务承担的方式(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

8、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仍为债务人。(狭义的债务承担仅指免责的债务承担。)3、债务承担的要件(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2)须有以债务承担为目的的有效合同;(3)须有债权人同意;(4)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3、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1)债务全部移转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而不再负担债务。债务人的债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加入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o(五)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也叫概括转让,主

9、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合同的承受,一是企业的合并。)1、合同的承受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的,须经对方同意,否则不能发生转移的效力。其成立条件和效力,适用关于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规定。2、企业合并(1)民法通则第44 条中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2)合同法第90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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