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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容市貌管理篇一: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检查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监督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关于市容环卫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攀办发2006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检查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检查考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政府目标办参与。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检查考核评分标准及培训检查人员等工作。 第四条 检查考核内容
2、为东区、西区、仁和区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 第五条 检查区域包括城市主、次干道、河道、社区、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公厕、垃圾处理厂等。 第六条 检查考核采取日常检查、半年检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日常检查包括周检查、半月检查和随机检查。每半年邀请市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新闻媒体等进行一次综合检查。检查结果在新闻媒体上进行通报。 第七条 检查考核实行季度评分制。 (一)2006年5-6月采用周检查和随机检查。季度评分按周检查平均分数占季度总分数75,随机检查平均分数占季度总分数25计算。没有随机检查时,周检查平均分数占季度总分数100。 (二)2006年7月1日起采用半月检
3、查(月检查分数为半月检查平均分数)和随机检查。季度评分按半月检查平均分数占季度总分数75,随机检查平均分数占季度总分数25计算。没有随机检查时,半月检查平均分数占季度总分数100。 (三)半年检查、年终检查分数纳入相应季度评分。季度评分按周(半月)检查平均分数占季度总分数50,随机检查平均分数占季度总分数25,半年或年终检查分数占季度总分数25计算。没有随机检查时,周(半月)检查平均分数占季度总分数75,半年或年终检查分数占季度总分数25%。 第八条检查考核结果与市容环卫经费挂钩。各区全年市容环卫经费按季度计算,根据季度评分情况相应扣减各区季度市容环卫经费。季度第一名不扣经费,第二名、第三名以
4、各区季度市容环卫经费为基数,乘以季度评分与总分的差值的百分比,即为扣除的季度市容环卫经费(扣除季度市容环卫经费1季度得分数100季度经费额)。 扣减的市容环卫经费用于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应急整治和年度奖励。 第九条 盐边县、米易县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参照本暂行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市容市貌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促进城市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县城管理长效机 制,确保县城管理工作高效有序,特制订本办法。 一、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对县城城区范围内的市容市貌进行管理。 二、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 通过管理,做到所有街道无占道
5、经营、占道作业、占道堆物、无 违章棚亭、违章广告招牌,所有街道无裸露垃圾,客运秩序井然,公用设施完善,公用绿地管护好,保护和改善县城生态环境。 三、考核办法 1、市容市貌管理的考核按百分制计算,总分为100分,城管、环 卫、客运、市管、园林各占20分。 2、每月集中考核2次,每半个月一次,每次考核汇总以后,被考 核单位签字,年终考核计分取月平均值,最后的得分作为建设局年终评先评优的依据。 3、各部门考核基准分、考核标准、扣分原则见附表。 四、考核单位 由市容市貌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进行考核。 附:县城市容市貌管理考核一览表 市容市貌考核表 篇二:城区市容市貌整治方案 城区市容市貌整治方案 一、
6、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力指导以全省住建系统开展的“城市管理年”为 契机,紧紧围绕“建最美市,做最美人”的总体部署,坚持文明执法、 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弘扬吃苦耐劳、团结协作、廉洁奉公、开拓创 新精神,通过开展主题活动,切实改进执法作风,创新工作举措,确 保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水平全面提升,确保城区的违法建筑控得住,切 实加强城管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实现城市管理规范化、长效化。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集中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决定成立城区市容市貌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三、整治时间 此次集中整治时间从 四、整治内容 1、全面整治占道经营。集中力量开展占道经营整治,取缔道路两侧 各类
7、违章占道经营行为和出摊出场经营活动,对占道影响交通、市容 和市民出行的要严肃查处。对主次干道进行规范管理,划定经营区域, 对马路摊点做到划行归市,确保摊点归区、游商归店,主干道无流动 摊点道路整洁有序。 2、加强人行道上的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全面整治人行道上的机动车 和非机动车无序停放行为,对城区人行道上车辆停放点进行全面规范,划定停车边线、设立停车标志、统一停车朝向、明确管理责任, 达到行车有序、停车入位的要求,确保市民出行便捷。 3、加强户外广告方面管理。对破损,有碍市容市貌的各类广告,店 牌门楣进行清理整治,对城市乱贴乱粘刷写广告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促销展销活动,取
8、缔无证占道行为。 取缔无证占道行为。 4、严肃查处违章建筑。宣传先行,严控违法建设数量,规划中队坚 持5+2日常巡查制,分片管理,落实责任,控制违法建设数量,并做 好“拆违”后期管理,对经过整治的部位,要落实责任,实行长效管 理,做好无“反弹”、不“回潮” 五、整治方法步骤 此次整治活动共分四个阶段进行,分别是: 1、宣传阶段(3月1日一10日如城管大队出动宣传车在城区内进 行宣传,挂出整治横幅和标语力争人人皆知争取全民动员,营造 浓厚的整治氛围。 2、集中整治阶段(3月11日一20日)。要保证整治工作扎实深入, 不走过场,讲实效。加强配合,密切协调,形成合力,使集中动顺利 进行。 3、整改阶
9、段(3月21日-25日)对集中整治期间发现的问题要立即 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限期不能整改的要强制整改。 4、总结提高阶段(3月26日一4月31日如集中整治活动结束后,要 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写出总结,要建立长效的市容管理机制,巩固 集中整治取得的成果。 六、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思想到位。全队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此次整治活动的重要性。 2、领导重视,组织保障到位。各整治小组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临整治一线,确保组织保障到位。 3、加强配合,整治到位。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密切协调,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到位。 篇三:成都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市容市貌
10、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市貌管理,塑造现代、文明、清洁的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户外广 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环境卫生等所构成的城市景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 简称五城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市貌的建设和管理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
11、责本辖区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市容市貌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环保、市政公用、文化、卫生、房管、民政、交通、广播电 视、电信、邮政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市貌相关事项实施管理。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市容市貌的执法工作;驻街道 辖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负责辖区范围内市容市貌的执法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市貌的义务和规劝、检举损害市容市貌行为的 权利。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市容市貌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标准 第九条城市道路管理标准: (一)道路平整、完好
12、,无积水、无沉陷; (二)排水沟(管)畅通,无溢水,无堵塞;窨井盖、水蓖子等无破损、移位或缺失 ,临街各类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与地下排水管道接通,无污水溢流; (三)道路铺装率为100%,重点街道、繁华区域街道和新建街道的人行道应用彩色地 砖或其它新型材料铺设; (四)交通标志、标线完整、清晰,交通隔离护栏、隔离礅、绿化带护栏保持完好、 整洁;(五)城区不得新设架空电话线、电缆线及其它管线,已架空的各类管线要逐步移入 地下;(六)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 点),应规范设置标牌和标线,车辆停放有序; (七)禁止在城区三环路以内新设各类占道市
13、场;(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它 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 第十条建(构)筑物管理标准:(一)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造型、装饰色彩等,应符合城市区 域景观规划要求;(二)建(构)筑物外立面应作美化装 1 饰,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外观整洁;(三)除军事等带有保密性质的单位外,重点和新建街道临街单位的隔离设施,应选 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分界,并保持其整洁、美观;(四)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等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不得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 ),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市容观瞻
14、的物品;(五)临街单位、商场、店铺不得设置遮雨(阳)蓬;住宅楼住户设置遮雨(阳)蓬的, 其高度、色彩应一致,并保持整洁、美观;(六)临街底楼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米;新建筑临街面不得安 装空调外机;(七)经批准设置的公共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 等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破损、无脱漆、无锈蚀、无污垢;(八)屋顶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九)禁止破墙开店;(十)禁止在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十一条园林绿地管理标准: (一)行道树栽植整齐、树叶清洁,树干基部应以地被植物或漏孔硬质材料覆盖,并 保持平整;(二)临街绿地
15、、街道游园、花坛、花池整洁美观,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 好,无枯枝、死树、杂草,及时防治病虫害; (三)造型植物、攀缘植物、绿篱等,造型美观,特色鲜明;(四)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及屋顶,应实施垂直绿化或屋顶绿化;(五)禁止在临街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及标志管理标准:(一)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街道游园、建(构)筑物 等户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标牌、 灯箱、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二)禁止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 涂;(三)禁止在街头散发广告;(四
16、)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商招、店招、路名牌、招牌、指示牌、标志、标牌及 宣传牌等,应设置牢固、制作精美、用字规范,字迹、图案清晰、完整,与街景协调并保 持清洁,无破损、脱漆、缺字; (五)商招、店招应设置在商店门楣上方,同一条街道或同一幢房屋设置的商招、店 招下沿,距地面高度应一致,风格、体量与主体建筑相协调。 第十三条夜景灯饰管理标准: (一)大中型建(构)筑物,城市重要节点建(构)筑物、繁华商业区的建(构)筑 物,标志性建筑物,城市道路、桥梁、河道、广场、街道游园、园林绿地及其它露天 公共场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商店、餐饮、娱乐场所等, 应按城市夜景灯饰规划设置
17、夜景灯饰; (二)夜景灯饰应按规定时间启闭;( 三)夜景灯饰应保持完好无损、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不得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 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工地管理标准: (一)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施打围作业;围墙 应设夜间照明装置,外墙应作美化装饰;(二)待建工地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三)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环 境;(四)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 2 设施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 闭,隔离或封闭装置不低于15米,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
18、具;(五)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同时拆除各种 临时施工设施,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六)施工、拆迁等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除,待建工地内不得乱 搭乱建,不得积存垃圾。 第十五条水域环境管理标准: (一)不得擅自侵占、覆盖城区河道,封断河堤,设泵取水,圈占水面,堵塞河道, 掏捞沙石,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打井、钻探、爆破,不得擅自挖掘河堤或占用河堤 保护区道路、绿地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品; (二)禁止向水域及滩涂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或排放污水、粪便; (三)禁止在河堤保护区范围内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四)禁止
19、损毁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 第十六条商场(店)、餐馆管理标准:(一)住宅楼不得新开设餐馆,已开设但未达到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应限期改造、 转向经营或停业; (二)经营餐饮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应对烟道、炉灶进行改造,使用清洁能 源,符合食品卫生和环保要求,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三)商场(店)、餐馆不得越门占道经营; (四)商场(店)、餐馆应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陈设有序,橱窗明亮 、造型美观。 第十七条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一)道路、广场、桥梁、地下通道、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 市场、商场(店)、公园、街道游园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应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清扫、保 洁,做到
20、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容貌整洁; (二)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 (盒)等废弃物;、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它污物;、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占用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从事各类车辆的清洗、维修活动;(三)道路、广场、街道游园等公共场所及居民小区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 设置标准配备足够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设施的完好、清洁;(四)集贸市场、商场(店)等商品交易场所应保持场(店)内设施整洁,商品摆放 有序,排水畅通,无积存垃
21、圾,无污水溢流;(五)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容不洁的车 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停放;(六)载运容易散落、流漏、飞扬的物品的车辆,应对箱体进行严密封盖,实行密闭 运输,不得沿途洒漏、污染道路;(七)对生活垃圾投放点(桶)、袋装生活垃圾中转房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定期清洗 、消毒灭菌,保持其完好、整洁;(八)公共厕所应保持地面、墙面、门窗、蹲位的清洁卫生,排污畅通,无蝇蛆、尿 碱、恶臭;(九)犬只不得敞放,不得进入公共绿地及明示禁止犬只入内的场所,不得搭乘公共 汽车,犬只外出产生的粪便,犬主应及时清除。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拒不
22、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建筑物的落水管、污水管、空调排水管未与地下排水 3 管道接通的;(二)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的;(三)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的;(四)临街单位、商场、店铺设置遮雨(阳)蓬的;(五)临街底楼安装的空调外机、排气扇等,距地面高度小于2米的; (六)新建筑临街面安装空调外机的; (七)临街住宅楼住户设置遮雨(阳)蓬不符合规定的;(八)在临街树木或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九)随地吐痰、便溺的;(十)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饮料罐
23、、口香糖、废电池、塑 料袋(盒)等废弃物的;(十一)未及时清除犬只产生的粪便的; (十二)在街头散发广告的; (十三)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 涂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可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元以 下 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它经营 活动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的;( 三)占用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从事各类车辆清洗、维修活动的; (四
24、)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它污物的 ; (五)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的; (六)广告、标志等陈旧、破损、缺字、错字,未进行整修或更换的;(七)屋顶乱堆乱放的;(八)待建工地乱搭乱建或积存垃圾的;(九)商场(店)、餐馆越门占道经营的;(十)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未设规范的标牌、标线或车辆停放无序的;(十一)公共车站(台)、邮箱、电话亭、画廊、招贴栏、宣传栏(窗)等破损、 脱漆、锈蚀、不整洁的; (十二)应选用而未选用透景围墙或绿篱、花坛、花池、栅栏作为隔离分界的; (十三)不按规定时间启闭夜景灯饰的; (十 四)在城市道路上行
25、驶或停放的机动车辆,车容不洁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可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元以 下 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街道游园、建(构)筑物等户 外空间,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红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标牌、灯箱 、橱窗,或发布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的;(二)施工、拆迁、待建工地未设置硬质实体围墙或围墙低于2米的,围墙未设夜间照 明装置、外墙未作美化装饰的;(三)待建工地三个月内不能开工而未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的;(四)道路和各类管线
26、施工工地未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封闭,或隔离、封闭装置 低于15米,以及未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的;(五)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未同时拆除各种临 时施工设施,或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可对个人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200元 以 下罚款,对单位非经营性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3 万 4 元以下罚款:(一)擅自改建、扩建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的;(二)在住宅楼新开设餐馆的;(三)破墙开店的。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政 处 罚,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
27、管部门、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和管辖范围作出决 定;对个人处 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它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可由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 办事处实施。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其它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拒绝、阻碍市容环境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职能 ,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单位
28、和个人对有损市容市貌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实施行政处罚必 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 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合法的执法证件,不得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擅自改变行政 处罚的种类、幅度。行政执法人员玩忽执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市郊区(市)县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5 市容市貌管理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 转载请保留,谢谢! 上一篇:论语二十则 下一篇:乡镇环保站工作制度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0页 共20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第 20 页 共 2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