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证据质证程序研究——基于中美两国的比较-陈邦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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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7月第39卷第4期现弋法罗Modern Law ScienceJul2017V0139 No4科学证据质证程序研究基于中美两国的比较文章编号:10012397(2017)04015016陈邦达(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上海201620)摘要:科学证据质证程序是法庭甄别“伪科学”证据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法官采信科学证据程序正当的基石。由于科学证据的专业性极强,其质证是实践的棘手难题。通过比较中关两国科学证据质证程序,分析审判中心改革下如何完善我国科学证据质证程序。考察美国科学证据质证程序相关的证据开示、交叉询问两个阶段,从中归纳域外科学证据质证的经验:以科学证据开示为质证的前

2、置程序,由双方聘请专家证人强化质证,以完善的质证规则规范质证,提高专家证人的中立性。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我国科学证据开示的程序功能孱弱,质证效果不理想,与审判中心改革的要求相悖。必须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科学证据质证程序,强化证据开示服务于庭审质证的功能,规范鉴定意见书披露的信息范围,健全科学证据质证与采信规则指引质证程序,发挥专家辅助人强化质证的积极作用。关键词:科学证据;质证程序;证据规则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70412引 言科学证据是从英美证据法术语“Scientific Evi。dence”翻译而来,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仅仅凭

3、借常人之感官无法获知,而必须借助于科学技术、科学原理、科学仪器等手段和方法才能解读的、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的证据。我国诉讼证据制度收稿日期:2017一0115基金项目: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司法鉴定意见可采性问题实证研究”(17BFX063)作者简介:陈邦达(1981),男,广东汕头人,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150中虽然没有“科学证据”的提法,但根据证据法理论有关“科学证据”的内涵与外延,包括刑事技术鉴科学证据的中文翻译源于英美证据制度的“Scientific Evidenee”,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Scientific Evidenc

4、eFact or opinion evidence that supports to draw on specialized knowledge of a scienee or to rely on scientific principles for its evidentiary valueSeeDAUBERT TEST”即科学证据是利用某门科学专业知识或者依靠科学原理形成的具有证明价值的事实或意见。(参见:Bryan AGarnerBlackS 1w DictionaryM8th edNew York:ThomsonWest Publishing Co,2004:16841685)我国学界

5、对科学证据的内涵外延存在争议,形成不同的观点。例如,何家弘教授认为科学证据就是物证以及相关的司法鉴定结论。(参见:何家弘法苑杂谈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150155)另有学者认为科学证据是运用科学技术原理和方法发现、收集、保全以及揭示其证明价值的或本身就具有科学技术特征的一切具有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参见:陈学权科技证据论以刑事诉讼为视角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5051)还有学者对科学证据的内涵外延做一番界定,认为科学证据是指存在于法律事务过程中的,具有科学技术含量、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的各种信息。(参见:邱爱民科学证据的内涵和外延的比较法分析J比较法研究,

6、2010,111(5):95103)限于研究的主题,在此对科学证据的概念不作进一步探讨。万方数据陈邦达:科学证据质证程序研究基于中美两国的比较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病理鉴定等在内的鉴定意见均可列入“科学证据”的范畴。科学证据质证程序是实现法庭甄别“伪科学”鉴定证据的重要途径,也是保证法官采信科学证据程序正当的重要基石。由于科学证据所涉及的专业知识为一般常识所无法包容,这就造成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对科学证据的质证存在难点。在过去长期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之下,侦查阶段的证据未经充分地庭审质证即成为定案事实的依据,一旦科学证据存在瑕疵,就可能误导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造成冤假错案。我国2012年刑事诉

7、讼法对鉴定意见的质证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即通过明确鉴定人出庭的情形和规制不出庭的后果改善鉴定人出庭效果,并通过“有专门知识的人”与鉴定人进行对质,提高鉴定意见质证的对抗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要求是作为裁判根据的案件信息形成于审判程序,庭审中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辩护权得到有效保障,直接言词原则得以充分贯彻,在此基础上形成科学公正的事实认定。但由于刑事诉讼庭前会议有关科学证据交换的功能孱弱、证据质证规则尚未成熟等因素,加上科学证据本身的特殊性,造成鉴定意见等科学证据质证的效果还不够理想

8、。这一点从“快播案”中检控方对电子数据质证的尴尬、复旦投毒案中控辩双方对死因鉴定的争议、念斌案中辩方对质谱图的质疑等典型案例中可见一斑。以庭审为中心是英美对抗式刑事诉讼的普遍做法,美国是科学证据研究较为发达的主要国家之一,通过对中美科学证据质证程序进行比较研究,希望在我国推进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在强化鉴定人出庭、“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庭审的背景下进一步提高鉴定意见质证的实质效果,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一、美国科学证据质证程序考究如果按照审前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划分标准,对美国刑事诉讼中有关科学证据的质证程序作一系统考究,可以发现其主要通过科学证据开示(Disclosure of Sci

9、entific Evidence)以及对专家证人交叉询问(Direct Examination and Crossexamination ofExpert Witnesses)这“两部曲”以达到科学证据质证的目标。(一)科学证据开示的演进、内容与范围1科学证据开示的立法及理念变迁在实行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美国,以成文法、判例法的形式确立了刑事诉讼中的科学证据开示制度,然而,这并非当事人主义诉讼与生俱来的制度产物,而是经过了一个相当漫长的演进过程。在19世纪早期的美国刑事诉讼中,“竞技性司法理论”居于主导地位,控辩双方为了在法庭审理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各自收集证据,任何一方都不能在审判之前窥视

10、对方掌握的证据,否则就被认为违背了公平竞赛的精神旧o。这种“竞技性司法理论”倡导当事人通过竞技性举证、质证决定诉讼结果,这难免产生严重的理论缺陷,将诉讼对抗建立在利益主体之间的对抗和竞技之上,过分地强调对抗制审判的形式而非其实质,对竞技形式的追求超在过去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之下,侦查案卷在诉讼中具有一定的贯通性,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某种决定性的作用。由于侦查阶段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或者鉴定意见对被告人有利而被控方隐匿,造成的冤假错案不乏其数,公众耳熟能详的如杜培武、余祥林等案件,包括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纠正的重大冤假错案如张氏叔侄案、王本余强奸杀人案、徐辉强奸杀人案、念斌投毒案、呼格吉勒图案等

11、等。美国对科学证据的研究较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Andre AMocnssens和Ray Edword Moses等的合著Scientific Evidence in Criminal Cases就已经在美国证据法学领域产生重要的影响。(参见:Andre AMoenssens,Ray Edword MosesScientific Evidence in Criminal CasesM 1Mineola,New York:Foundation Press1973)151万方数据现代 法 学乎对真实的探求,既容易导致实质非正义,也拖延诉讼和增加诉讼成本,因此后来这一理论逐渐被英美法系国家所抛

12、弃。在美国,证据开示最初起源于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的证据开示直到20世纪之后才逐步兴起。对抗式诉讼之下,美国刑事诉讼中起诉书的内容只载明诉因,并不过多涉及犯罪事实和证据,所以辩方并不知道检控方掌握着什么样的证据,这样对被告人十分不利。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检控方根据侦查中搜集的对被告人不利之证据进行突袭;控辩双方在庭审中无法迅速确定证据分歧之所在,造成诉讼拖沓、甚至旷日持久;科学证据也因此常常被作为诉讼突袭的武器,不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有鉴于此,美国刑事诉讼中也逐步引入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1966年修订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规定检察官、被告人开示包含检查和科学试验结

13、果报告等在内的证据内容。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5条制定了有关专家证言依据的事实和数据开示的规定。立法者认为科学证据开示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因为如果庭前没有机会让诉讼双方知悉科学证据的话,科学证据几乎不可能在庭审质证中证实或证伪p。1975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再次修订,使得证据开示成为强制性的要求。但是各州对开示的程度依然存在较大的差别,大多数州的立法规定法庭得要求持有、控制证据的诉讼一方必须允许另一方在审判前查阅、摘抄证据,其目的在于缩小及界定控辩双方对科学证据的争议焦点,防止证据突袭,提高诉讼效率H。美国刑事诉讼程序引入科学证据开示的发展过程,恰恰是“竞技性司法理论”在诉讼基础理论中发生变化并

14、被逐步淡出的体现,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和第14条有关正当程序的条款为被告人提供了获得政府掌握的特定证据的权利,最高法院在布伦迪诉马里兰(Brady vMaryland)案件中判决道:“拒绝向被告人提供无罪证据违反了正当1 52程序条款,如果该证据对定罪或者量刑具有实质性的话。”“这些证据一旦开示,被告人的供述或判决将会改变,那么这些无罪证据即为实质性的。”通说的司法理论认为,审判应该针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进行澄清,而不能任当事人自由举证,甚至纠缠于细枝末节的问题。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应当建立在揭示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而不是取决于控辩双方竞技技巧的水平,认为“审判必须强调对事实的探求,而不应是竞技

15、。”与这种观念对应的立法活动便是美国联邦刑事诉讼法规第16条将科学证据开示纳入立法内容,并逐步扩大了科学证据开示的范围,由控方单方开示逐步扩大到控辩双方相互开示。2科学证据开示的利弊争辩科学证据开示之目的就是要使控辩双方知道对方掌握的鉴识证据,从而为庭外调查科学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作出评估,进而有效地准备诉讼有关这方面的论述,可参见:孙长永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与证据开示J法律科学,2000,104(4):8395;韩德明竞技主义到商谈合作:诉讼哲学的演进和转型J法学论坛,2010,25(2):73791938年9月生效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为当事人以发现真实为目的而在审判前开示证据提供了一套程序和

16、方法,每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向对方的适当请求提供所有的事实细节。(参见:孙长永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G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218244)该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具有标志性的经典判例。在一起共同谋杀案的庭审中,检控方拒不向被告人Brady提交同案犯Boblit的书面供述,而这份供述恰恰是对被告人Brady有利的证据。被告方对其供述提出质疑,辩称检控方的行为违背了美国宪法第14条有关正当程序的规定。该案确立的规则要素主要包括:一是争议的证据必须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二是证据必须已经被政府封锁:三是证据必须是对被告人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参见:Brady vMaryland,373

17、US83(1963)原文为:Withholding exculpatory evidence violates due process“where the evidence is material either to guilt or to punishment”原文为:Exculpatory evidence is“material”if“there is a reasonable probability that his conviction or sentence would have been dif-ferent had these materials been disclosed”

18、该观点的代表性人物是布伦南法官(JBrenman)。(参见:William JBrennan,JrThe Criminal Prosecution:Sporting Eventor Quest for Truth?J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Quarterly,1963,Spring:278279)万方数据陈邦达:科学证据质证程序研究基于中美两国的比较或认罪协商。所以,科学证据开示程序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首先,科学证据开示可以防止对方通过鉴定技术突袭、隐匿科学证据的方式出奇制胜或拖延诉讼,从而有利于促进案件真相的发现口。其次,科学证据开示是一项质量控制机制,因为他

19、们迫使专家证人恪守鉴定的标准与程序,才能顺利通过同行专家的复查评议。再次,通过开示科学证据之后咨询相关的专家证人,帮助律师准备庭审质证,使他们能够提出有效的陈述。此外,它可以帮助当事人决定是否委托专家证人。辩方的顾问决定是否委托己方专家证人,通常也是依据科学证据开示得到的报告。但是,反对科学证据开示的学者则认为,科学证据开示会引发专家证人实施伪证行为,导致被告人贿赂或恐吓专家证人,使专家证人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他们还认为:既然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赋予被告人免于自证其罪的权利,那么被告人就没有义务向政府开示证据,政府却必须单方面向被告人开示证据,这种“单行道”(Oneway Street)开示

20、是不公平的。科学证据开示利弊争辩的背后反映出“竞技性司法理论”已逐步退出刑事诉讼主导思潮的地位。对此,我们认为,科学证据开示利大于弊:首先,那种认为“在庭前开示科学证据的相关信息会导致歪曲、滥用的后果”的担忧在实际中只是一种过虑。因为科学证据一旦开示,专家证人也已经完成了鉴定活动1。其次,没有实证数据证明专家会遭致恐吓,仅仅因为科学证据可以再检验或者可以被同行专家进行证实、证伪。退一步说,即使可能存在专家证人因为被揭示身份容易遭致恐吓的危险,该问题也可以通过相关的制度完善得以解决。例如,法院可以发布“证人保护令”保护专家证人,或者仅对辩护律师予以揭示专家证人,但禁止其转告被告人;或者不泄露专家

21、证人的住所信息,而请辩护律师到控方的办公室询问专家证人;或者由检察官向法官解释何以某特定专家证人如被揭示会有不测危险,故需排除揭示的适用。再次,反对自证其罪的条款已经被美国最高法院解释,它对于控辩双方揭示科学证据没有障碍。3科学证据开示的内容与范围美国目前的科学证据开示的范围,主要通过联邦刑事程序法规第16条和美国律师协会(ABA)标准进行规定的。联邦刑事程序法规第16(a)规定了控方开示证据的范围包括检验报告、专家证言等证据。第16(b)规定了被告人向控方开示的证据范围。美国联邦刑事证据规则第16(a)第G款规定了专家证言的开示内容。如果控方依据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第703条或第705条

22、的规定,打算在诉讼中使用专家证言的,则控方在被告人的请求下,必须向被告人提供一份专家证言的概要(Summary)。如果控方要求根据(b)(1)作为科学证据的“守门人”,法庭必须认识到这样的事实:对于部分当事人尤其是因为贫困无力聘请专家证人的被告人而言,科学证据证明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当事人可能因为缺乏足够的资源导致诉讼结果对他不利,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原文如下:Courts,as gatekeepers,must aware of how difficult it call be for someparties,particularly indigent criminal defendant

23、s to obtain an expert totestifyThe fact that one side may lack adequate resources with which tofully develop its ease is a constant problem(参见:Paul CGiannelli,Ake vOklahoma,The Right to Expert Assistance in a PostDaubert,PostDNA WorldJ89 Cornell LRev,2004:13051313;JudgeJack BWeinstein,Science,and th

24、e Challenge of Export Testimony inthe CourtroomJ77 OrLRev,1998:10051008)鉴定报告一旦完成,专家证人的立场并不能轻易改变,因此开示科学证据几乎不会造成刺激专家伪证、受到恐吓的危险。(参见:Wayne RLafave,Jerod HIsraelCriminal ProcedureMEagan,Minnesota:West PubCo,1984:482490;People vBeeler,891 P2d 153,168(Cal1995)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并不阻止检察官开示辩方打算在庭审中提出的证据。原文如下:Fifth Am

25、endment does not precludeprosecution discover of evidence the defense intends to offer at trial参见:Johnny Williams,Petitioner,vState of Florida399 US78,90SCt联邦刑事程序法规第16条规定被告有权请求检察官开示下列五项证据:被告的供词(Defendants Statement)、被告前科记录(Defendants Prior Record)、书证及物证(Documents and Objects)、检验报告(Reports of Examina

26、tions and Tests)及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es)。】53万方数据现代 法 学(C)(ii)并且被告人同意,控方必须向被告人提供一份专家证言概要,打算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有关被告人精神状况的科学证据。这份概要必须描述专家的意见、基础依据、推理理由以及专家证人的资格。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在被告人的要求下,控方必须允许被告人检查、复制或拍照身体和精神状态检查报告以及科学检验报告:第一,该证据由控方掌握、持有或控制;第二,控方知道或者通过尽职调查可以知道;第三,该证据是存在的、准备辩护或者控方准备用来指控犯罪的。第16条(b)规定当被告人要求检察官揭示书证、物证、检

27、验报告及专家证人时,自己也负有开示该项证据的义务。如果有一方未依法开示证据,法院有权命令其开示、审查证据(Inspection of the Evidence),禁止该方在审判中提出该项证据或作其他适当处置。至于专家证人名单是否应该在审判前开示的问题,考虑到防止被告人恐吓专家证人或有其他不当的影响,因此第16条(a)(2)规定检察官没有开示专家证人证词的义务,该条也未规定检察官应开示专家证人的名单。尽管这样,该法并不禁止检察官自愿把专家证人名单提供给对方,法院甚至还鼓励扩大开示范围。联邦刑事程序法规第12条之2规定:被告人欲主张精神丧失免责事由时,应于审判前相当时间先对检察官开示专家证言,否则

28、法院可禁止其提出答辩或申请专家证人,或作其他适当的处置。美国各州也都由相继采用刑事科学证据开示程序,例如,阿拉斯加州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被告人的请求下,政府必须向被告人提供一份书面的专家证言报告,载明专家意见的依据和理由、专家资格等信息。而根据美国学者密尔顿c李教授(Milton C Lee,Jr)的统计,美国已经超过37个州的证据开示范围比联邦法律规定的还要宽,其开示范围甚至包括专家证人资料。甚至有25个州有开154示专家证人证词的规定。辩方的开示义务也是一直有增加的趋势,目前这个趋势还在持续增加中。美国联邦规则和美国律师协会标准都要求开示控方掌握的科学检测和精神或身体检查结果。联邦规则的要

29、求是,如果控方打算在审判中使用该项证据或者该项证据对于辩方而言具有“实质性”,那么控方就应当开示这项证据“。而律师协会标准的要求则更广泛,即“所作的任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无论是否具有实质性还是控方有无在审判中使用的打算,都必须开示。(二)科学证据交叉询问的规则与维度1科学证据交叉询问的规则交叉询问的法律依据源自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的被告人享有对不利于己的证人进行对质的权利。在美国诉讼理论上,交叉询问被称为“有史以来所发明的发现事实真相最强大的法律武器”-”,交叉询问是对抗制庭审中,当事人主导的立场对证人进行的询问,交叉询问的基本顺序主要包括直接询问、反询问、再直接询问、再反询问,等等。直

30、接询问是展示己方科学证据,完成举证的方式。通过本方律师对本方专家证人的直接提问向法庭和陪审团引导出对本方有利的科学证据,使陪审团建立起对本方专家证人的信任。直接询问的问题通常包括:提出本方的专家证言,并向法庭和陪审团加以阐释;本方的专家具有成为本案专家证人的条件,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技能、职业经历;专家证言所赖以建立的知识、技能、经验;专家证人将这些原理、方法可靠地用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专家证人客观、中立地展示专家意见。另一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向对方当事人传唤的专家证人的盘问即交叉询问。交叉询问的目的是质疑该参见:FedRCrimP122(a)(b)(d)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规定:“在所有的刑事

31、诉讼中,被告人享有对抗对其不利的证人的权利。”万方数据陈邦达:科学证据质证程序研究基于中美两国的比较专家证人证言的可靠性,或者从对方的回答中获得对本方有利的材料和事实。专家证人必须满足三个步骤的程序才能发表自己的观点:首先,证明专家证人的资格;其次,提出构成其专家意见的主要事实;再次,解释鉴定结果观点的基础和依据。1“。2科学证据交叉询问的维度由于科学证据不同于一般的证据,涉及专门知识,因此对科学证据的交叉询问主要围绕着以下内容展开对质与辩护。(1)科学证据是否有助于事实发现采用“庭前登记”的做法,而将专家证人资格审查的任务交由法庭审理阶段来完成,由控辩双方对专家证人的资格进行质证,为法官判断

32、专家是否具备资格提供依据“j。实践中如何判断专家资格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尽管美国联邦和各州法院强调不同的标准。例如,通常心理学专家、医生可以成为专家证人,但法庭也允许其他个人就精神正常、心理问题提供意见。有些法院允许办案人员、警察、甚至普通百姓出具关于当事人精神状况的证言,包括个人的心神状态1“。但有的法院却不愿意承认这交叉询问的一项首要目标就是阻止、拦截对方 些证言。专家证言成为陪审团评议案件事实的依据,律师可以援引联邦证据规则第104条(a)的规定。该规定允许法庭前提事实裁定(Preliminary Determinations)专家证言的可采性。如果对方专家证言无助于事实的发现,或者对方专

33、家证人不具备资格的话,进行交叉询问的专家证人能够向法庭提出对该专家证言进行排除。如果法庭认为确实无助于帮助事实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也会排除专家证言。如果专家证言是推测的,或者属于陪审团认知范围内的事实,或者无助于陪审团认定有争议的事实,它就是无助于事实裁判者的证据,法庭必须根据联邦证据规则第403条的规定排除专家证言。如果它的证据力价值实质上出现不公平、存有偏见的后果,使争议的事实更加模糊、甚至误导陪审团认定事实,法庭也可以排除。(2)专家证人是否具备资格条件美国的专家证人采取“宽进严出”的方式,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业知识能够帮助事实裁决者理解证据或认定案件事

34、实,基于这些知识、技能、经验、培训或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可通过意见或其他的形式进行作证。”专家证人应当具有某项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无论知识或者技能是通过教育、实践得到的,还是两者兼而有之。美国对专家证人的资格不第104条(a)规定:“有关证人的资格、某项特权的存在或者证据可采性的这些前提性问题,将由法庭依据b款的规定判断。除非是涉及特权的问题,这一决定是不受证据规则限制的。”(Rule104(a)provides:“Preliminary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qualification ofa pemon to be a witness,the existenc

35、e of a privilege,or the admissibilitv of evidence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court,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of subdivision(b)In making its determination it is not bound by therules of evidence except those with respect to privileges”)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Fifth CircuitJules RViter-bo,et UX,

36、(patricia viterbo),PlaintiffsAppellants,vThe DowChemical CO,DefendantAppellee826 F2d 420 CA5(Tex)1987,the court performed the Rule 403 balancing test and excluded thescientific evidence provided by two experts because the data they reliedupon to form their appraisals was so unreliable and lacking in

37、 probativevalue that it could not be used as a basis upon which fl reasonable expertcould base his appraisalsAn expert diagnosed the plaintiffS conditionmerely by relying on the plaintiffS oral history,without having exanlined himThe fact that this expert had a“preconceived theory”,conpied with the

38、fact that the only support for his contention Was a singlepublished article,was sufficient for the court to exclude his testimonyThe other expert had no specialized training in the particular field andrelied on research by another person whose qualifications were unclearIt Was also uncertain as to w

39、hat examination he had performed on theplaintiff在该案件中,法庭权衡了联邦证据规则第403条排除了2名专家证人,因为他们赖以建立意见的数据不可靠,缺乏证明价值,所以不能作为支持专家证言的基础。一名专家诊断原告的身体状况,仅仅通过原告口头回答,没有对他进行检查。这名专家证人有先人为主的理论,加上支持他的论点的只有一篇发表的论文,这足以让法庭排除其专家证言。美国联邦证据规则(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702条规定:“If scientific,technical,or other specialized knowledge

40、 will assistthe trier of fact to understand the evidence or to determine a fact in issue,a witness qualified as aIl expert by knowledge,skill,experience,training,or education,may testify thereto in the form of an opinion orotherwise”155万方数据现代 法 学针对这些棘手的问题,控辩双方对专家证人资格的质证主要围绕着专家证人的专业领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对案件所涉

41、领域的熟练程度等问题进行针锋相对的质问。有关专家证人的资格同样适用于第104条(a)的有关规定,交叉询问方证明对专家证人不具备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例如,通过质询专家的具体专业领域,有意向陪审团表明对方专家证人只是某个特定领域的专家,其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不足以胜任该案的鉴定,从而最终排除专家证人,至少也削弱了其证言的可信度。通常,控辩双方通过使用一些数据库如Westlaw检索专家证人的有关著述。律师和专家证人提出的问题通常包括:“你是否属于某个机构”-”你的资格证书是否已经到期”“你是否刚刚获得证书”“你是否具备长期从事相关领域鉴定的实践经验”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围绕着一个核心目标该专家证

42、人没有资格就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3)专家证人是否客观中立在展示完专家证人的资格之后,聘请专家的一方接下来会展示专家证人的中立性。质疑专家中立性的一方,通常想方设法地证明专家证人存在基于个人利益考虑产生的偏见。尽管律师知道专家证人可能是当事人雇佣的“枪手”,但对于并不谙习法律的陪审员而言,他们也许并不知道这一情况。因此,交叉询问往往围绕着专家证人的报酬、是否报酬已经支付、为其他当事人做鉴定获得的酬薪“、专家为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提供鉴定服务的经历引、专家证人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刮等等问题进行发问。(4)专家意见依据的资料是否可靠专家证人意见所依据的资料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亲自观

43、察的事实发表的意见。二是专家证人可以将已经引用、采纳的证据作为自己意见的根据。专家证人能够在其他专家证言的基础上发表意见。这种类型包括了文件、事实、数1 56据以及其他业内人士认可的权威著作。三是把审判和听证之前已获知的资料作为其意见的根据。四是专家能够以审讯期间由证据引出的一个假设性问题传达给他的信息资料作为意见的根据17。专家证人可以将其意见建立在某种理论假设的基础上,也可以建立在通过假设引申的问题,或者在庭审中得到证实的基础上。质疑专家证言的基础,交叉询问可以判断对方专家证言的可信度。第一,对于庭外观察的第一手资料(Firsthand Outofcourt Observation)的质证

44、。反对一方必须确定哪些事实属于专家证言赖以成立的,哪些事实是专家证人形成意见时容易被忽略的1”。例如,就资料中的数据而言,反对方可以检测专家证人的数据是否建立在不可靠、缺乏证明力的基础上,从而为法庭审查专家证言赖以建立的数据、调查、统计资料是否准确提供依据。此外,即使专家在特定领域依赖于特定的数据,建立数据的方法可能是不可靠的。交叉询问人必须向法庭表明,对方的数据并不包括所有必需的因素,或者只是为诉讼目的服务而裁剪、筛选的。第二,对于事实、数据、证据以及已经采纳的意见。专家证人将他的意见建立在一定事实基础上,这些包括数据、事实和观点,对方可通过质疑专家的意见,通过揭露不正确、不充分的事实假设,

45、或通过展示专家使用不正确或者不充分的理由得出他的结论。联邦证据规则第803条提供了传闻证据排除的例外。专家证人通常依赖权威著作形成他的意见,反对方可以询问专家证言的来源,哪些是其观点赖以建立的,哪些是其所遗漏的。如果专家证人认为著作是权威的,交叉询问方还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即通过引用某一领域与专家证人意见相左的权威性资料,由其中引出与专家证言相抵触的谬误。如果律师没有绝对把握,通常不采取直接攻击的方法,而是美国的证据规则允许专家将其他专家所观察得到的证言作为其考虑的依据。(参见:Kibert vPeyto,383 F2d 566,570(4thCir1967)万方数据陈邦达:科学证据质证程

46、序研究基于中美两国的比较指出专家证人所采用的方法不同于某部权威著作中所记载的原理,如果专家证人无法就著作观点与自己结论的关系自圆其说,专家证言的证明价值将大打折扣。1”。第三,对于假设性问题作为意见的根据的,反对一方可以通过改变案件的前提事实,检验专家证人是否相应地改变他的结论。例如,实践中有专家证人在庭审中向对方进行质问:“如果某一基础事实是不存在的,鉴定的结果将会发生什么变化?”反对一方也可以提出他的假设,如果这一假设成立,将可能得到有利于交叉询问一方的结论。二、美国科学证据质证程序对我国的启示通过上文美国科学证据质证程序的考察,我们可以从中归纳美国科学证据质证程序的特征,这些特征也为完善

47、我国科学证据质证程序带来一些启发。(一)以证据开示为质证的前置程序英美法传统中,事实裁判者的典型形态是陪审团。英美法系将裁判职责分配给法官和陪审团,强调法官和陪审团承担着科学证据“守门人”的职责,在对抗制的当事人主义构造下,“守门人”对科学证据把关的职责便是通过运用证据规则来实现的。在审判中心的诉讼模式下,为了让法官采信科学证据,控辩双方对科学证据的质证非常重视。由于美国通常采取类似于“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制度,起诉书并不过多涉及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一步造成了科学证据开示的必要性。并且基于对科学证据基本属性的理解,控辩双方认识到它涉及专业性极强的知识,如果不提前让他们知悉科学证据的基本情况并咨询

48、有关的专家证人,双方难以在庭审时对它们进行充分、有效地质证。所以,通过在案件审理之前组织科学证据开示,并且让控辩双方咨询有关的专家证人,从而发挥如下的积极作用:一是避免科学证据的突袭和耽误;二是为辩护方决定是否聘请专家提供需要;三是促进发现无辜和鼓励辩诉交易。(二)由双方聘请专家证人强化质证科学证据开示使控辩双方了解对方专家证人的资格、鉴定所依据的数据和理论依据,但是这些涉及专业知识的术语难以让一般人所理解。因此,在实现科学证据充分地开示的同时,美国还允许控辩双方平等聘请专家证人。在这一模式之下,辩方能够委托己方的专家证人进行咨询,对控方的专家证言进行再检验。当事人能够从自己委托的专家证人那里获得有利于他们的专家证言,并通过交叉询问的技巧对控方的专家证人提出质问。美国认为科学证据的可靠性、可采性的方法,就是由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同行评议。通过开示有关信息可以由第三方专家证人进行检测,为了推翻对方专家证人的意见,律师必须咨询己方专家证人。己方专家证人能够告诉律师对方专家证言存在的瑕疵,以及必须理解的专业术语,因为专家能够掌握法律人所无法理解的问题。(三)以完善的质证规则规范质证美国庭审中对科学证据具备一套比较完善的质证规则,除了在交叉询问规则之外,对于交叉询问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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