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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少年法律维权意识研究 一、司法概念解读 (一)青少年。根据目前我国现行刑法,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青少年施行不同的惩罚措施,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年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介于十四周岁与十六周岁的少年,若触犯了八种有着恶劣社会影响或者造成重大人员财产损失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八种罪名分别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已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要视情节及社会影响程度,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了更好的展开论述,而本文中的少年的年龄界定在十四至十八周岁之间。(二)少年司法。所谓少年司法,主要针对传统“少年犯”这一群体而言。在这一过程中,就是为
2、了教育和保护青少年,采用一些处罚手段,进一步矫治少年不良行为,以此达到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在其中采用的程序及其方法等,一般称为少年司法。在具体的实践中,有着不同的实行方式,例如,在学校里,学校通过制定相关的校规校纪,约束学生的行为,强化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青少年权益保护理论基础 (一)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我国当前的刑法理论体系下,儿童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体,未成年人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体。这一法律的界定,是立足我国的法律实践实际,积极同国际先进法律体系接轨,特别是上个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儿童权利宣言,对我国青少年司法进程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
3、。特别是“儿童的最大利益”这一国际性指导原则,在各种场合及各类条约、公约中反复提及,充分体现了司法界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对这一重要原则的高度共识。其中,11019便是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年份,在这一年,联合国通过关于儿童保护的专门性公约文件,即儿童权利公约。在这部公约中,充分体现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这一思想。在这部公约中,第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由此可以看出,这一原则适用范围广,适用领域多,有着一定程度的普世作用。不管是官方层面,还是民间组织,只要有对儿童的成长有影响的,不论直接或是间接
4、,也不论短暂性的还是持久性的,均应以该原则作为行为准则。从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得以以正式法律文件的形式获得了确认,这也成为青少年权益保护的里程碑式的事件,并从理论层面,指出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本质差异。从这一角度入手,设立专门性机构,制定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少年群体的专门性法律便显得尤为重要。这正是从这一理论出发,要求在刑事法领域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宏观上最大程度的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在目前来看,这一原则日益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在此立场之上,特别问题特殊分析,一般采用个别化处理的方法及严格限制的司法程序,并从微观上决定了少年刑法的本土化、特殊化和具体化。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各
5、国政府也先后颁布了“少年法”等专门性的法律,成立了“少年庭”等专门的机构,并经过的司法论证,针对青少年群体采用个别化司法程序,以专业化的司法体系和执法人员来处理少年司法问题以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二)由报应到教育,理论的重要的转型。报应刑理论,强调刑罚的因果关系,这与中国传统的“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说法是一致的。在中国一直有着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的说法,这既是人理常情,也是合乎法理的。众所周知,犯罪是一种恶,对于犯罪之恶,应以刑罚应之。但是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报应刑理论着眼于已经成既定事实的犯罪,对于这类犯罪,惩罚便已经成为唯一的措施。但是,对于青少年而言,单一的惩罚只是
6、手段,绝不是目的。所以说,教育刑理论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并逐渐成为人们处理青少年的问题的主流理论依据。在这一理论中,它充分认识到个人属性与社会属性两个方面内容,不能一味强调个人属性,要关注人是社会中的人。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力求最科学、最合理地适应社会发展的规律、历史进步的要求。青少年作为发展中的人,身心并不成熟,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青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的年龄群体,其思想意志不稳定,有着较大的反复性。青少年自身有着较强的自我意识,这与其身心发展不成熟形成了较大的反差。“自以为是”与个人的社会阅历和心理接受能力形成较大的反差,导致法律意识的不足。从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实际来看,教育水平较低,思
7、想消极颓废的青少年更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交叉感染,并走上犯罪的道路。青少年介于儿童与成年人之间,正处于人生重要的过渡时期,情感较为敏感,对外界微少刺激有着较为强烈的反映。同时,青少年的个人认识存在局限性,不能对由情感引发的强烈刺激做出正确的评价。这一理论的转变,不仅可以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作了一个区分,更重要的是,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通过具体的理论指导,可以实现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统一。正如上文所提及的,青少年由于自身特殊的发展阶段,有较大犯错可能性。但从人的发展性这一角度来看,要积极帮助青少年形成正确的行为,矫正不良的行为,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帮助青少
8、年充分认识到自身一时冲动或无知有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预防在前,避免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创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外部氛围,这才是从根本上全面的实现青少年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三)对特殊青少年群体的保护理论。在社会转型发展过程,特别是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在广大农村出现了留守儿童,留守青少年等这一需要特别关注的青少年群体。留守儿童集体自杀案曾一度轰动全国的,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对这一群体的保护,要积极引入国家亲权理论。所谓国家亲权,顾名思义,就是国家扮演了未成年人的家长的角色,一定程度上有着未成年家长的监管和矫正保护的监护权力。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特别是缺乏管教和缺乏寄
9、托或依靠的留守少年,国家应该积极为他们谋福利,并应对他们尽一定的扶助义务。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对这一群体的关心,也是中国特色法治进程的一大进步。随着未成年人群体的增大以及未成人社会地位的提高,更需要关注一下特殊青少年群体,这不仅仅包括留守少年,对于那些缺乏监管,没有依靠的青少年而言,都需要国家扮演好双亲的角色,让青少年真正获得家庭的温暖。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未成人群体出现的犯罪行为,国家不能像有些父母溺爱自己的孩子一样包庇、纵容他们,而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来改造、教育、挽救他们。国家亲权理论就是要确立国家应付的责任,充分发展国家对未成年人行为矫正规范的特有作用。正如以上论述所
10、言,对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定要区分对待,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体现对青少年关爱的人道主义精神,保障青少年群体健康的成长,创造一切有利于青少年全面发展的因素。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国家亲权思想绝不是一味的单纯追求治疗与教育作用,而忽视了对青少年的关爱。 三、结语 由上可见,要对青少年权益进行保护,要充分考虑到青少年群体的特点,从多个角度,明确主体责任,找到真正适合青少年成长的理论。最终树立起“严爱相济”的权益保护体系,共同呵护青少年的成长,保证青少年权益。从一一百零一零一多年的对青少年的权益保护的历程来看,青少年的权益保护问题就是青少年与社会发展的问题。如何合理的将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同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青少年的个性特征,真正做到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做一个区分。但不可回避的是,当前的青少年权益保护的体系建设还有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实践。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青少年的权益保护体系正在朝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发展。 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