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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发展和民商法探讨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商品贸易形势出现了新的格局变化。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贸易模式,不仅增加了商品贸易的渠道,还挑战了传统贸易模式和现有民商法条款。为了确保电子商务的有序开展,就必须对民商法相关条款做补充和创新,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文章简述了电子商务的运行进程,讨论了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所面临的挑战,并就民商法的创新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推广,网络交易已经逐渐为社会所广泛接受。电子商务不但将线下交易转变为线上交易,还摆脱了传统贸易中时间和空间的束缚。在电子商务的交易中,电子数据的交换取代了传统交
2、易中的商品实物、图像、文字等交易元素,使得交易的主体、环节和形式产生了许多的变动。需要对民商法有关条款做出补充和创新,以确保电子商务规范有序的发展。 一、电子商务发展中民商法创新的作用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两部分,前者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其作用主要在于保障个人利益;后者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可以将其视为民法的特别法。通过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作用,商品经济交易的关系能够合理的调整。当前,电子商务已逐渐融入社会的各个角落,也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为了顺应时展的需求,民商法就必须应经济发展的需求而进行改进和完善,要对那些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条款做创新性调整,
3、以降低和杜绝相关条款中存在的漏洞,确保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序开展。 二、电子商务的运行过程 (一)买卖双方交易之前的信息交流。在商品交易之前,交易双方需要就交易的细节进行充分的沟通,以避免因细节的疏漏而造成交易失败。在网络交易不断发展的形势下,买方可根据自身的采购计划来决定采购的商品及目标价,然后将这些商品采购需求上传到电子商务的交易平台。卖方根据电商平台提供的商业线索,来对买方的商品采购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然后筛选出符合买方采购计划的商品并发起交易,买方核实卖方的商品符合采购需求后支付货款,卖方通过物流配送将货物交付至买方,从而完成交易。(二)谈判和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商品交易时,需要就商品信息
4、、货物交付、款项支付等相关事项进行磋商,并在诚信、自愿的基础上完成谈判并签订合同。交易双方在谈判时,要对各种交易细节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磋商,以确保交易的成功完成。合同内容中的每个条款都要做到清晰无歧义,例如,商品的质量和数量、价款、交易保证金及尾款的支付方式、商品的交付条款、商品的售后条款等。交易双方要明确交易可能涉及的各个问题之后,方可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三)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监管。当交易合同签署以后,卖方要根据条款约定履行合同,安排生产和发货,同时还要办理相关的手续,比如缴纳物流保险、缴纳税金、商品质量第三方检测等等。然后,将商品打包完毕后交由物流公司运送到买方指定收货地址。在电子商务的交
5、易过程中,由于买卖双方没有像传统交易那样当面验货并支付货款,而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来进行操作。因此,要强化对合同执行状况的监管,要按照合同规定对违约方给予相应的惩罚,以确保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在民商法条款创新过程中,首先需要合理界定电子商务的主体范围;其次,要根据电子商务的交易特点,对买卖双方及时履约作出相应法律规范及违约的制裁条款等,如此才能保障电子商务的有序开展。(四)合同的履行和补救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要提前为商品办理保险及质量检测,并交纳相关税费,然后由物流公司来完成商品的配送。在商品配送过程中,交易双方可使用相关的电子跟踪设备来进行追踪。当合同履行完毕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
6、台方可按照合同约定来支付货款。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合同货款的支付必须处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严格监管下,当合同顺利完成时方可完成支付,同时出现的违约问题应给予相应的惩罚。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的交易流程并没有脱离传统的民商法范围,而只是对交易的形式做了一些变动。所以,在对电子商务的民事主体实施认定时,民商法要对所涉及到的交易关系予以完备,以确保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 三、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民商法提出的挑战 (一)出现新型民事主体。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的经济形式,与传统形式相比有着许多的不同。就民事主体而言,增加了中间交易平台、物流配送等人员。这些交易主体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相关法律的明
7、确界定,从而可能造成他们的正当权益受损,也可能因为缺乏对他们行为的法律约束而导致其他交易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同时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商品交易的安全性也存在安全隐患。(二)电子商务中的商业行为不够规范。电子商务的交易流程大多建立在互联网的基础上,比如电子合约、网络支付等各种交易形式的应用。这些尽管和传统交易形式有所不同,但其交易的本质确是一致的。但是,电子商务在发展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首先是合约文件的保存问题,传统交易的合同及相关单据大都以纸质文件的形式保存起来,合约双方都可以妥善保存这些纸质合约文件,并在必要的情况下依据合约内容进行磋商。与纸质合约文件相比,电子商务的电子合约缺乏适合的载体,在
8、合约保存及合同效力上存在一定欠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签字环节。在传统交易模式中,交易双方要在纸质合约文件上签字确认。在电子商务的签约环节中,买卖双方使用通信设备,就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细节等合同条款进行磋商,然后通过数据信息交换来实施签约及数字签名。在这一签约环节中,并没有完成纸质文合约件的签署,其签字形式的合法性存在一定的争议。2支付方式。在传统交易模式中,合同款项通常是以现金或支票方式支付,而电子商务的交易支付方式一般是网上银行和电子货币,这种网络支付方式在法律方面还有着一定的不足,同时还存在交易的风险。(三)交易范围的扩展和交易方式的转变。电子商务是扎根在网络的基础上,由于互联
9、网有着虚拟性、无地域性等特点,交易双方只要具备网络交易的技能,就可以进行电子商务,而无需进行面对面的交易磋商,这使得网络交易的范围在不停扩展。但是,不管是买卖双方的交流磋商,还是商品交易的具体操作流程,其全部过程都需要互联网技术来实现。电子商务如果离开了互联网,其交易就无法进行。然而网络交易中有些安全方面的漏洞,如果使用的通信设备出现安全性问题,可能会给交易带来安全方面的问题,而相关法律条款的不完善,也不能确保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 四、电子商务引起的民商法的创新 (一)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地位的明确。电子商务是新型的商品交易模式,在其交易过程中牵涉到多个方面的经济利益。例如,电商平台服务商、供货
10、商家、采购方、物流配送等。这些新民商事主体的形成,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首先,电商平台准入条款的不健全,在平台商家的准入条件、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等方面有所欠缺。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经营主体需要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从事商业活动。因为互联网的虚拟性特点,商家在网络上是以虚拟的方式存在,人们无法确定其经营主体是否符合经营资质标准。因互联网的无地域性特征,其经营范围能够脱离行业、区域等束缚,实现多样化的经营活动。假如使用传统民商法来界定电商的经营领域,则会对电子商务的便利、高效的特点构成负面影响。其次,网络交易涉及到的民商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够明晰,权责划分不够明确。从民
11、商法的角度而言,电子商务在本质上和传统交易是相同的,其本身也是民商事主体之间就某个商品或服务而进行的权责约定。由此可见,现有民商法有关民商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也可以适用于电子商务模式。但由于电子商务在交易空间、交易主体、交易行为方面的虚拟性,使得其权利义务关系难以实现法律的确认,对此,民商法应针对电子商务的这一特点在立法上加以补充和完善,使得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法可依。(二)安全认证方面的问题。虽然电子商务摆脱了时空的束缚,让人们能够享受到网络交易所带来的方便快捷。但由于电子商务模式建立在网络的基础上,其交易的安全性也会受到来自互联网的威胁。首先,由于网络交易中,电子合约等取代了纸质的合约文件
12、,当出现交易纠纷时难以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其次,电子商务的数据信息在真实性方面存在不足,许多数据信息并没有相应的实物做参考,能够被轻易修改,其信息的有效性得不到保障。另外,电子货币在完成交易时具有不可逆性,如果发生交易纠纷很难追回,导致出现了各种网络欺诈问题。针对电子商务中遇到的安全问题,许多国家采取了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但认证中心的地位及其所承担的义务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因此,民商法需要按照电子商务的特点做出相应改进和完善,对交易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作出认证,以确保网络交易的顺利完成。(三)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由于电子商务摆脱了区域的物理束缚,网络交易的主体可以来自于世界各个地方,这种交易方
13、式扩大了交易的范围,推动了社会经济的进步。但是,由于网络交易本身所具有的安全威胁,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就较难收集到足够的法律依据来保障自己的正当权利。因此,国家有关部门需要健全网络信息实名的相关法律规范,并实现网络数据信息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另外,要对民商法中的书面合同做创新式改造,从而推动电子商务的前进,确保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四)加强电子商务法的制定。法律能够规范和保障社会经济行为的有效性。目前,国内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要摆脱民商法中陈旧条款的束缚,按照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改进和完善,制订出适合国情的法律规范,以确保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实时性和有效性。
14、另外,在电子商务技术方面,要构建严格的识别系统和相关监管体系,以便提高网络交易双方真实身份识别的有效性,推进电子商务的规范有序发展。(五)坚持电子商务法律建设与国际接轨。由于互联网本身没有国界,电子商务的货物、服务的交易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国内,其交易的主体、内容、方式还有着国际性的特点。因此,在健全相关的民商法条款时,要对国际上成熟的法律体系进行引入和借鉴,以WTO规则为依据明确安全认证、单据、支付规则、交易条款等,从而实现与世界电子商务的接轨。 五、结语 电子商务的出现补充和完善了国内的社会经济体系,也为民商法的创新带来了机会和挑战,民商法要顺应时展的需求,对法律适用的范围、调整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救济机制等不断调整和完善,从而起到规范市场经济交易行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 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