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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丁琦 摘 要:本文以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为切入点,深入研究当前电子商务发展现状,挖掘出现阶段的电子商务尚存在信息数据安全性低、后续监管机制不完善等方面问题需要解决。而这些问题的存在,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我国传统民商法法律体系的不足之处,所以,作者以创新民商法法律法规,实现信息化电子商务营销模式与民商法法律之间的有效融合为目的,为其提供几点有效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 引言 电子商务作为现代营销行业中最具科技化、信息化发展形势的新型市场交易模式,通过信息化销售方式与管理方式实现从消费产生、消费生成到之后的交易成功
2、整个过程都具电子化特点。但是,这种信息化电子商务交易模式虽与传统营销模式相比更有效、更便捷、更高科技,但是,由于受一些问题所影响,如信息数据安全性低、后续监管机制不完善等,对消费者与商家的信息数据和利益都造成一定损害。而作为维护商业秩序的传统民商法,在面对这一因新形式转变而产生的问题时,也难以提供有效法律帮助。所以,应如何完善和创新民商法法律法规,使电子商务发展获得法律维护,是文章重点研究的内容。 一,探析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一)信息数据安全性较低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人们的信息数据实现共享和开发,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的普及,更是为电子商务提供获取用户信息、联系方式及消费行为等方面数据提供技术
3、支持和便利。使其能够根据这些具有针对性、有效性的消费者信息数据,以及真实的消费者消费需求来为其推荐和介绍适合的商品,并为其下一步营销策略制定提供信息支持。这一形式的转变,虽然为电子商务提供新的发展机遇,并为其营销工作的展开提供一定便利。但与之相反,在这种大量数据信息流动快的发展形势下,对消费者信息数据却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主要是因为互联网平台并未设置较强的信息数据安全管理系统,对一些平台上的骗子行为监管并不到位,导致一些消费者信息传送给相关平台的同时,也会有少数信息流传到不法分子手中,并利用这些信息数据去做出一些违法行为,这种现象的存在是极为危险的。 (二)后续监管机制不完善 在电子商务中产生的
4、交易行为,一般是先由买方根据商家所提供的产品信息、其他买家反馈信息和自身消费需求等综合性判断最终要购买的产品,然后卖家再根据平台所反馈出的买家订单为其进行发货,这样电子商务的交易便达成了。但是,电子商务的交易流程并不是在买方下完订单,卖家进行发货后就结束的,而是还需要卖家办理各项保险、税务和相关手续等,再联系物流公司实现第三方资金支付,然后进行接收物品、运输物品和配送物品等,只有这样,卖家和买家双方的共同交易才能得以完成。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还必须要拥有完善的法律监管机制,以此来确保卖家和买家个人信息、商品价格信息等方面不被泄漏的,而根据现实情况来看,相关电子商务所具备的民商法监督机制是尚未完
5、善的,难以有效实现对后续其他事项的监管。 二、基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创新路径分析 (一)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主体审定制度 为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需要,完善保护电子商务信息数据的监管机制,我國相关部门首先应积极创新传统民商法法律法规,调整现阶段民商法法律体系存在的不足,将新时期的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纳入民商法法律体系当中,以此来确保民商法能够起到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提高电子商务信息安全保护等价值作用。同时,在完善和创新以电子商务为基准的民商法法律体系时,相关部门人员应明确规定电子商务主体资质要求,健全电子商务后续监管机制,为管理机构和交易参与方提供参考的同时,加强对买卖双方信息数据的安全管理。其次,
6、在创新民商法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应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加强对因交易所产生纠纷的控制,以此来确保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能够有序进行。此外,相关部门还应设计以电子商务为主体的电子身份鉴定机制,其鉴定目标主要是以鉴定和管理电子商务安全证书及电子身份为主,并在坚定完成后,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交易主体进行公布,确保交易行为的透明性。 (二)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民商法法规 首先,相关部门在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民商法法律体系时,应着眼于国际电子商务发展需求,将WTO规则引入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当中,实现与WTO规则接轨的同时,为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引入安全认证规则。比如,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中引入安全认证规则,可
7、以让交易双方在进行交易之前确认彼此的真实身份,避免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受不法分子利用和欺骗,出现个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问题。其次,还应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民商法法律法规,重视传统民商法与电子商务两者之间的协调问题,再完善和创新传统民商法法律法规的同时,保留原有传统民商法中具有一定优势的法律条例,以此来实现新的民商法与旧的民商法能够有效融合,协调统一发展。此外,电子商务作为营销行业一种全新的、高科技的发展形势,在发展过程中应结合自身发展特点与实际,不断调整自身与民商法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的矛盾,不断调整自身对相关法律地位适应性,以此来确保自身发展受民商法法律体系保护的同时,实现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 结语 总而言之,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在初步发展阶段上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着电子商务的可持续性发展,还使其与民商法法律体系之间产生矛盾,使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没有法律可依。为此,为改善当前这一现状,加强电子商务与民商法之间的融合发展,相关部门应积极创新传统民商法法律体系,促进民商法现代化发展,为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