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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公务员录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报考国家公务员,除有专门规定外,不受公民身份和地域的限制。 第四条从事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公务回避制度。 第五条市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在市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所属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各级用人部门应
2、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与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录用计划与报名 第六条需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用人部门,应向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录用计划。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汇总后报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申报录用计划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用人部门名称、编制数、实有人数和拟录用人数; (二)拟录用的职位、专业和人数; (三)任职资格条件; (四)招考对象、范围和考试方法。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经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向社会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用人部门名称、拟招职位及人数; (二)招考范围; (三)报考基本条件; (四)报名办法。 第八条报考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应
3、条例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拥护宪法; (六)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报考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录用非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用人部门不得限制报考人数和性别。 第十条市人事行政部门应会同用人部门对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并按规定输了报名手续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发给准考证。报名者持证参加考试。 第三章考试与考核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必须按省人事行政部门规定的考试规则
4、、程序和要求进行,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第十三条公共科目笔试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者,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签发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报考者取得公共科目笔试合格证书后,方可参加市人事行政部门与用人部门组织的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 第十四条专业科目的笔试内容、时间、方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与用人部门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共同协商拟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所有报考者的成绩及其名次,并按报考者同一志愿的笔试成绩,按一定比例从高分至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合格人数不定比例从高分至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合格人数不足时,可
5、从分数线以内的、服从分配的人员中择优递补。 第十六条面度工作由市或县级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部门共同组织,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市人事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专业和职位特点组成面试评委会。大幅度评委会成员由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面试评委会根据拟录用职位工作的需要和有关规定组织面试。 第十九条报考者参加第一志愿面试已结束的,不再另行组织面试。 第二十条参加面试人员经面试评委会认定均不符合所招职位要求的,拟录用的职位可以空缺。 第二十一条报考者经笔试、面试合格后,方可参加体检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确定为参加体检的报考者须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
6、检。体检工作由人事行政部门组织。体检项目、标准和组织方式按省人事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报考者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体检的,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经体检合格的报考者,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成绩、适应拟补充职位的情况以及是否需要职位回避等情况进行考核。 (一)报考市级行政机关的,由用人部门按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要求组织考核。 (二)报考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由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报考者组织考核。对报考人员进行考核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经考核不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的,用人部门或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应填写考核审查报告,报市
7、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取消其录用资格。因体检、考核不合格出现空缺时,按同志愿的面试成绩依次递补。 第四章录用 第二十六条市级行政机关和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应根据报考者的考核结果,拟定录用人员,并填写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连同拟录用人员的有关材料,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录用的人员,市人事行政部门签发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少数民族人员和当年未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录用。 第二十八条被录用人员应持录用通知书到原单位输有关手续。原单位及有关部门应予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附加其他条件,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手续的,被录用者有权提出辞
8、职,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被录用人员的工龄连续计算,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被录用人员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单位不得收取各种培养费、违约金等;原在企业工作的,原单位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但按有关劳动合同约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全同违约金,本人应当按规定交纳。 第三十条被录用人员是异地非农业户口或者是农业户口的,在试用期内只办理行政关系、人事档案,暂不办理户籍、粮食迁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被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按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三十二条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试用期限为一年。用人部门应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和考察,试用期满,用人部门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报送试用考察报告。用
9、人部门对试用合格的,应颁发任职通知,对试用期间发现试用人员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或不能胜任所录用职位工作的,由市级用人部门或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取消其录用资格并向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被录用人员是异地非农业户口的,经试用合格后,由同级政府计划部门按当年实际录用人数,列入专项落户指标。公安、粮食等行政部门凭录用通知书和入市许可证办理户籍、粮食迁移手续。被录用的农业户口国家公务员经试用合格后,凭录用通知书和任职通知到同级政府计划部门办理“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到当地公安、粮食行政部门办理户粮关系。 第三十四条对录用非农业户口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间不合格被取消录用资格的
10、,退回原单位,对原单位不接收或无工作单位的,可将行政关系、人事档案等转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对录用农业户口的国家公务员,经试用不合格被取消录用资格的,退回原地。 第三十五条市人事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对经公共科目考试合格的国家公务员报考人员建立备选人员档案库,在需补充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可人备选人员中按考试成绩选择拟录用人员,经专业科目笔试、面试和体检、考核后择优录用。备选人员的资格,从建档之日起至下一次录用考试公告之日止有效。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不按编制限额、录用计划、资格条件、录用程序和审批权限擅自录用、审批国家公务员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主要责
11、任人和直接责任者,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给予批语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报考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违反考试纪律的,由人事行政部门取消其考试或录用资格;情节严惩的,五年内不准参加本市组织的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报考;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从事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违反考试、录用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