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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公务员考核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公务员考核与单位目标考核(绩效评估)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
2、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按月度或季度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记实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单位(部门)专项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
3、导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
4、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六)有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详见附件1)所列相应情况的。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六)有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
5、定标准(详见附件1)所列相应情况的。 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本机关实际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一百零一分之十五以内。上年度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为优秀的机关,以及本年度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与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在组织年度考核前,报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一百零一分之二十确定。 第十二条上年度目标考核或绩效评估为差(不合格)的机关,其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可按一百零一分之十确定。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应根据不同职务层次分类进行。 第三章考核机构和程序 第十四条公务员考核要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简便易行。按照
6、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人事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由本机关领导成员、人事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机关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
7、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详见附件2),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或民主评议;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公务员平时考核、个人总结、定期考核测评结果(公务员定期考核测评参考表详见附件3,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对本表进一步细化或者量化),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再由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拟定考核等次;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五)由公务员本人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签署意见后,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通知书详见附件4)。 第十八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按
8、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九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晋升职务时优先
9、考虑;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三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
10、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11、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三)当年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当年参加公务员法定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二)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但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
12、定等次。结案后,对无违法违纪以及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 (三)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八条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公务员,其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任或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
13、等次。 (三)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四)对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九条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六章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各机关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机
14、关应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年度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名单表(各一式两份,详见附件5、6)于翌年年初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兑现考核结果。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汇总抄送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各机关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和考核机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考核主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考核; (二)对违反规定,突破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三)对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13页 共13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